骆曼 杜芳菡
摘要:当前离婚率的上升已成为撼动我国家庭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为此我国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婚姻稳定和子女权益,从而降低持续上涨的离婚率。该制度的设立给予当事人一段情感修复和理性思考的时间和机会,是解决我国当前离婚率持续激增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但当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在范围、时间细化方面还有所欠缺,在配套机制的设立冷静期的考核制度等方面也有待完善。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关于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
引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挽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家庭,并防止当前频繁出现的“假离婚”现象。“冷静期”的设立将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和理性思考的机会,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处理针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问题。
但离婚冷静期的提出引起社会热议,人们在支持离婚冷静期的同时也提出了诸多问题。各大学者针对离婚冷静期的完善问题众说纷纭,大多从离婚冷静期配套措施、范围具体化、标准化以及区别设置离婚冷静期区间角度来谈。本文将结合学者们观点以及自己对该制度的思考,从明确冷静期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完善考核举措和家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与如何与其他配套机制具体对接角度来进一步细化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施行。
1.离婚冷静期的概述
1.1离婚
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解除已有婚姻中的关系,从而终止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指夫妻间通过协商,得到一致意见,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经法院调解后达成一致的离婚方式。也包括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只有“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的途径。
1.2离婚冷静期
其实在我国之前的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离婚冷静期一词早已出现且被使用。我国某些地方的民政部门早些时候也有类似规定。此次将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全国立法的方式来制定属于首次。
我國在第13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中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自向民政局申请离婚之日起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一个月)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若双方在30天后仍未申请离婚证的,就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冷静期间,民政部门不允许离婚,可双方却决意要离婚的,应通知其过了冷静期限,才能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由法院宣判离婚。
冷静期的设立,可以让夫妻双方从家庭中鸡毛蒜皮、小吵小闹的矛盾中冷静下来,认真思考婚姻是否值得继续维系,从而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到目前为止,有很多地区法院曾相继发出过“离婚冷静期”的通知书,在挽救夫妻婚姻方面取得卓越成效。
2.立法现状与问题
2.1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一刀切的时间设置不尽合理
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还未明确规定,若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中,片面以家庭稳定要求压制与取代夫妻对自由离婚的正当追求,可能会对离婚自由造成不当干涉。
时间设置方面,民法典中1077条规定冷静时间为一个月,这样一刀切的时间期限规定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有无孩子、孩子是否成年等情况。面对当事人双方孩子太小(甚至为胎儿)等状况,一个月的时间设置有所欠妥;对于孩子已经成年,夫妻间感情淡化、且双方早已经有所打算,经过深思熟虑才来登记离婚情况,也就没有必要给予这么长的冷静时间。
2.2离婚冷静期现阶段缺乏配套的施行机制,“冷静期”可能变成“冷冻期”
现阶段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强调了进行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给予当事人为期一个月的冷静时间,没有提到鼓励其他配套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介入。缺乏其他机制和社会力量介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力量势单力薄,且若当事人双方仅有一个月的时间去反思双方的婚姻问题,对于家庭中平时经常出现问题且不知道如何调和的夫妻双方来说,即便给他们再多的时间也是无济于事的,还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更为恶化,形成更大的伤害。
2.3冷静期缺乏对当事人的保护细则,可能会对婚姻中的弱势方造成伤害
现阶段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对离婚中对受害方、弱势方人身或其他权益进行保护的规范细则,如果在以上的情况中不加保护地实行离婚冷静期,会使得家庭中受害一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4离婚冷静期缺乏具体可行的考核制度
当前,离婚冷静期内民政部门等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否纳入考核绩效等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如果不将离婚冷静期间的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则很有可能出现相关部门只是走形式一般给当事人一个月的冷静期,实际上却没有解决矛盾的实际举措的现象。再者,离婚冷静期实则是一项比较复杂的调和家庭矛盾、促进夫妻和谐的工作过程,若缺乏实际可行的考核制度,冷静期间的一系列工作将得不到有效进行。
3.立法建议
3.1明确冷静期适用范围,区别设置适用时间
可以借鉴离婚冷静期实行得比较成熟的韩国的立法经验,对于有无子女以及子女是否成年等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冷静期。比如,当事人双方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冷静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或以上。对冷静期间可能会存在家庭暴力或其他可能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冷静期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甚至直接免除。同时为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一个具体的范围和一套实际应用的配套措施,并且应该设立公益性质的婚姻咨询服务机构,对夫妻双方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排解心理问题,使得婚姻状态更加健康。
3.2完善家事协调机制建设,将离婚冷静期与其他机制充分结合
在冷静期中的一个月时间里,可以借助居(村)委会、社工、妇联等配套机制的协调功能。另外,可介入聘请具有夫妻情感问题以及子女权益等经验的心理咨询师的力量,还可以在社区中配备促进家庭稳定的咨询服务。或者在社区开设有关婚姻关系、夫妻情感问题或家庭方面的课程,培养夫妻经营感情、换位思考等能力,促使其构建合理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促使夫妻双方累积多年的问题的缓和甚至解决。
3.3加强冷静期间法律救济措施,切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在离婚冷静期内对于可能出现的任何伤害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行为,我们应该设计充分、及时的救济程序。运用严格的审判制度等手段积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严惩冷静期间的家暴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要切实保护好妇女、儿童的人身、财产等利益。出台针对冷静期间对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权益的保护机制和能够及时反映情况的途径,使处于身心、权益被伤害一方能够及时反映在冷静期期间地不利于自己情况的情形,使其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启动离婚冷静期之前,可以设定一定的前置程序,比如在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就居住、孩子抚养、以及其他情况等做出一系列规定,如对于冷静期间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伤害应该如何处置和赔偿等。这样在协议中承诺过且自签字起生效,这样可以给双方一个“紧窟咒”,可以有效减少夫妻任意一方对另一方的伤害或不利行为。同时,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夫妻在冷静期间可以暂时分居,但要充分保障孩子的抚养问题,分居期間不影响夫妻原来存在的婚姻关系。
3.4完善并加大考核力度,提升法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将离婚冷静期内民政部门以及其他配套机制的工作人员的对冷静期间展开的一系列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完成的工作体系以及考核体系的工作绩效中,并制定完善的考核指标,根据指标合理设置奖惩制度,让民政部门等负责冷静期间工作的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
4.结语
离婚冷静期的建立给予当事人一段情感修复和理性思考的时间和机会,对冲动离婚、草率离婚、假离婚等情况起到限制作用,是解决我国当前离婚率持续激增问题的重要举措。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是全国各法院践行习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中家庭部分的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每一个家庭的深切关怀,将对中国的整体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助推作用。相信我国通过各方社会力量的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冷静期中的家事协调机制、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考核制度,冷静期将会成为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的缓冲剂和粘合剂,促进家庭和谐美满和社会稳定,从而助推我国建设全方位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一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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