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中财产清理与处置的问题研究

2020-11-10 11:22张智群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9期
关键词:公房僵尸企业僵尸

张智群

一、“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情况

“僵尸企业”指的是那些丧失盈利能力、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不断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持续亏损3年以上,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被外界普遍视为“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据中国人民大学相关课题组的研究,目前全国工業部门中“僵尸企业”数量约占工业企业总数的7.51%。分所有制进行统计,国有和集团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最高。 本文仅以国有“僵尸企业”为研究对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公布的数据显示,笔者所在的广州地区目前共有国有“僵尸企业”1013家,其中省属国有“僵尸企业”521家,市属国有“僵尸企业”492家。

二、“僵尸企业”财产清理与处置的困境

(一)“僵尸企业”财产清理的疑难问题

1.“僵尸企业”财产类型复杂。一般来说,“僵尸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均已进行过资产的清理与处理,到其进入破产程序时,多数已经没有资产;有财产的,大多属于进入破产程序前未能清理或处理的财产,其财产情况均比较复杂。这些财产主要包括:

一是存量公房。存量公房是由相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产权清晰且未房改出售的住房。广州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广州市目前尚有2000多套存量公房待处置。

二是对外投资,“僵尸企业”对外投资持股的现象普遍,但是具体的持股情况不清晰;且多数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工商登记状态也处于吊销状态,不少处于存续状态的也已基本停产停业。

三是境外资产。有些“僵尸企业”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未清理的资产中难免存在境外资产。

2.财产信息缺失或不完整,财产线索不清晰。

一是“僵尸企业”的财务资料不齐全。进入到破产程序中的“僵尸企业”,大多成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且几乎都在2000年前后已停止经营。由于成立的时间长、停产停业的时间长(至今均停产停业逾二十多年),加之财务人员更替频繁,或财务人员已退休、离世,大部分“僵尸企业”的账册资料不齐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受理的僵尸企业案件104件中,有27家是无账册的,剩余77家有账册的企业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账册资料不齐全的问题。 这一问题使得管理人在进行破产企业的财产调查时无法全面掌握完整的财产线索,更无法从账面上全面掌握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而导致财产清查工作难以开展。

二是财产信息不清晰或信息不对称。“僵尸企业”有关财产的其他文书资料缺乏,有些仅存的资料显示的财产状况与现实情况差异很多,甚至存在不同的信息所反映的财产状况完全相左。

3.政府部门对财产调查工作配合度低。有些政府部门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破产清算调查工作的性质不了解,管理人即便反复沟通解释、来回在各个部门间奔走,甚至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也未必能查询到有用信息。经济发达、“僵尸企业”出清工作推进得好的城市,政府部门对管理人的财产调查工作支持度较高,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对管理人的调查工作支持度较低;涉外财产需到境外进行实地调查,当地政府部门及企业配合调查的程度就更低甚至完全不予支持。

4.财产清理工作量大,无法达到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的要求。“僵尸企业”高效出清通常要求管理人在3至6个月内结案,但如果“僵尸企业”财产情况复杂的,财产清理工作量极大,往往无法达到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的要求。而“僵尸企业”出清速度又是管理人报酬核定的最重要指标,这就使得管理人往往付出了很多时间精力,管理人报酬却极低,这大大打击了管理人的积极性。

(二)“僵尸企业”财产处置的难点

1.财产价值低,变价成本高,变价难度大。“僵尸企业”残存的财产,一般价值都不高。如残留的房产,一般为存量公房和集体所有的仅有长期使用权的房产。这些房产一方面多为上世纪80年代建成的房产,年代久远,破且旧,市场价值不高;另一方面存量公房权属证明缺失,要补齐权属证明后才能过户,手续繁杂;再一方面存量公房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的缴纳情况不完全清晰,贸然处置有可能出现变价款还不够清偿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问题。如果是建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房产,购买对象为特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变价时受限。

2.“僵尸企业”财产的处理或存社会稳定隐患。如大部分存量公房仍有职工或其他人员居住。要处置存量公房,就要妥善解决现有居住者的居住问题,否则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财产清理与处置的有效路径

(一)仔细梳理僵尸企业的财产情况

首先,以审计报告和财务资料为基础,初步掌握企业的财产情况。

虽然大部分国有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账册及其他财务资料已不齐全,但是,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查时,仍应从现有的财务资料入手,初步掌握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同时,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进一步挖掘破产企业的财产线索。

其次,重视与僵尸企业或其主管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工作及接管工作,尽可能让这些工作人员提供详尽的财产线索及全面交接破产企业资料;若出现个别工作人员不配合管理人调查的情况,可以寻求法院支持,由法院予以协调或采取相应司法措施。

再次,根据初步梳理的财产情况对财产分门别类,并制定财产清理方案,有序地开展财产清理工作。

(二)多途径、全方位地开展财产清查工作

基于国有僵尸企业财产信息缺失的困境,只有多途径、全方位地开展财产清查工作才能确保财产信息完备。

首先,要全面收集财产信息,并进行有效分析。以笔者办理SY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经验为例,在接管SY公司时,SY公司的主管单位告知管理人SY公司已无财产。但是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时,从房地产档案馆查询的结果显示,该公司名下存在8个地址上有大确权的房产。依据这一财产线索,管理人向房地产档案馆申请查询该大确权地址下的所有的房产的更加详细的资料。房地产档案馆第二次出具的资料显示,SY公司已有30%的房产已过户。同时,管理人对SY公司的400多份房屋销售合同、买卖合同、房改合同逐一查看、梳理,并将梳理的信息与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后发现,销售合同、买卖合同、房改合同显示的业主信息与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信息差异较大。这意味着仅有房改合同并不能鲁莽对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确认,需要前往房地产档案馆进一步核查。

其次,要深入开展实地调查。对有线索的财产要深入地开展实地调查,这在房产调查中尤为重要。实地调查主要为了了解财产实物是否存在及其现状。一旦查询到破產企业在房地产档案馆登记信息中有房产,就应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特别是登记信息中只有大确权信息的房产,应到实地调查登记信息中显示的房产地址与现场地址是否一致,现在是否仍为登记信息表中登记的地址(因为房产开发报建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地址多数为自编号,建成后大部分自编号均改为新的地址);大确权下的地址中存有房产的栋数,每栋房产的层数,每层的物业单元数。

登记在僵尸企业名下的房产由于建成年限已久,多数没有物业服务公司和管理处。若管理人不能顺利进入现场勘查,可通过当地居委会了解该处房产的情况,同时让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进入建筑物内部,走访和查看有疑问的房间,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及视频取证。对存在权利异议的,张贴权利告知书,要求持有物业的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权利。

(三)耐心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以高质高效取得调查结果

对部分不配合管理人调查工作或配合度低的政府部门,管理人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以期高质高效完成调查工作。

涉及到情况复杂的财产的调查,通常无法一次便完成调查工作。对于相关部门不予以支持的,管理人应不厌其烦地与房地产档案馆、国土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与质量监督局等部门进行解释、沟通、协调;若经解释、沟通后仍无法取得支持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进行汇总,请人民法院予以协调。

(四)灵活均衡地开展财产处置工作

关于“僵尸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目前还没有系统详尽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实践中亦缺乏指引性的案例,因此,处置破产财产时,不仅要严格依照破产法开展清算工作,同时也要熟悉相应的政策制度,均衡各方当时的利益,既要维护好债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实现民事权益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稳定,以灵活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第一,要以法律和政策作准绳。现行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其相关制度仍比较笼统,因此,在破产清算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不仅要依靠破产法,同时也离不相关规章政策。例如在处理存量公房时不能简单地像处置其他破产财产一样直接公开拍卖。

第二,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特殊案外人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并存。例如在处置存量公房时,要考虑现有居住职工的利益,如职工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考虑协助职工办理租住公租房。

第三,以灵活的变价方式处置财产。如处理存量公房时,由于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可能导致存量公房的售房价款不足以交纳相应税费,处置成本高于处置收益,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存量公房转让给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协调税费的减免和维持原有居住的职工的居住现状。又如经过评估后,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变价费用,或者财产变价费用可能高于财产变价收入的,管理人可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选择拍卖以外的方式变价,如通过与买受人议价后变卖。议价变卖的方式大大节省了评估费用及拍卖费用,且能够将程序化繁为简,省去了冗长的评估时间及拍卖时间,有助于提升破产清算的效率。

注释:

吴学安.构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N].证券时报,2018年4月3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疑难问题研究[J].法治论坛,2018(5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之广州路径[J].人民司法,2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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