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校规合法性

2020-11-09 02:53李涵李素华
锋绘 2020年6期
关键词:合法性以人为本

李涵 李素华

摘 要:高校校规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其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校规的完善,首先其拟制需要管理者拥有良法意识,摆脱传统的限制学生权利的做法,而应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与权利关怀,其次是加强合法性建设。

关键词:高校校规;合法性;以人为本

0 引言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有权进行学生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校规校纪。高校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而制定各种校规,学生必须遵守。然而,当前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揭露的各种“奇葩”校规和“违法”校规,使大众视线聚焦到高校校规的合法性问题上。

1 高校校规的性质

高校校规是高等学校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规章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另一类是高校根据自身办学理念、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的规则,如着装发型、礼仪、宿舍管理、成绩评定、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等。

制定校规是法律授予高校的权利,属于大学自主管理的应有范畴,但当前诉案不断揭露的“奇葩”校规和“违法”校规,证明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行使权利必然正当。校规不能以约束和规范学生行为、维持学校良好秩序的名义,限制法律授予学生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如何提高自身的合法性就成为校规拟制中的重要问题。

2 现行校规存在的问题

2.1 合法性缺失

在以往关于大学的司法审查案例中,大学屡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校规不完善以及不合法。2011年“甘露诉暨南大学违法开除学籍案”中,被告暨南大学因随意扩大上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开除学籍事项的规定,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开除学籍决定违法并最终败诉。2014年“高洁琼诉上海师范大学拒绝授予学士学位纠纷案”中,原告也诉称,被告制定的校规中关于“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明显超越了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规章的处罚范围,属与上位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使是作为社会自治组织享有自治权力的高校也不例外。

2.2 忽视学生权利

为了保障和加强对学生的有效管理,在一些高校制定校规的过程中,通常是学生的义务大于权利,学生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的现象屡见不鲜。高校校规一般是由高校单方面制定的制度,学生必须遵守,这导致部分校规在无形中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因高校校规违法侵害大学生权益,大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纠纷案件频频发生。这些无不揭露出高校校规制定过程中缺乏人性化思考,背离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3 高校校规的完善

3.1 校规的完善首先要求管理者须有良法意识

作为大学自治的软法,校规的起草和制定应遵循“良法良策”的基本要求。法律的良善取决于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自然正義。校规的生命在于实施,但实施的效果取决于校规条文的好坏和被管理对象的拥护。

为此,校规的拟制需要管理者拥有良法意识,摆脱传统的限制学生权利的做法,而应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与权利关怀。

3.2 校规的完善当务之急是加强合法性建设

高校的败诉彰显出校规合法性的缺失。合法性要求高校不要违背上位法,不得在没有上位法授权之下,随意制定损害学生权利或者增加学生义务的制度,也不得肆意增加高校权力或者减少高校的法定职责。校规作为一项规则制度,其缺陷在于在制定时不可能对任何事项都事先预见并做出无一遗漏的详细规定。为此,其起草和通过应是管理者、教师、学生等利益主体民主协商、集思广益、达成共识的开放过程,而不是管理者“一言堂”、“拍脑袋”的制定。具体而言,对于学位授予等专业性较强的校纪校规,可以委托本校或外校的相关专家、教学科研组织共同起草;而对于涉及教师和学生自身利益的校纪校规,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学生、教师等群体的不同意见。

其次,学校应慎用开除学籍权力。每个人都享有公平受教育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个人最基本的一项权力,所以高校在使用这条权力的时候应该慎重再三。开除学籍是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最为严重的纪律处分,它严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一旦使用也将对一个学生的一生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要知道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邪恶,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如果高校在制定开除学籍等这类对学生受教育权力严重影响的校规时,能够事先建立校规合法性的审查机制,我相信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校规违反上位法,确保校规的合法性和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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