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中农民地位的法律思考

2020-11-09 07:25李明玉袁洋
中国集体经济 2020年28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农村

李明玉 袁洋

摘要: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农村与城市经济差距逐渐缩小,但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体,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应承担重要角色,现实中农民却成为了农村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这种角色承担错位的背后存在着许多影响因素,比如农民环保意识淡薄、农村环境资源产权模糊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要想发挥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需要采取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性措施,来重构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环境保护;农村;农民地位

随着社会现代化与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一直是热点问题,事关农民的生活质量,事关社会的和谐文明。农民作为农村的主体,在农村环境污染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不仅是污染的生产者,还是污染的受害者。农民在环境保护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加速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

一、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地位

农民的日常活动都是在农村的环境中开展的,两者密切相关,农民在农村环保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政府、社会常常因为发展经济而忽视农民的主体角色,农民自身也未意識到自己的角色,不仅是生态破坏的受害者,还是生态破坏的制造者。农民在生活、生产中,随意处置生活以及农业废物、废水等,损害了自己生存的环境,甚至会对自身的健康产生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保护主体角色完全丧失,基于农民双重角色,分析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一)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实际地位

随着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推进,农民更多的关注其经济收入,在追求经济利益情况下,农村的土地被过度耕种、农药大量使用、各种废物任意堆放等,虽然农村经济得到了发展,但是农村的生态环境却遭受了破坏。

近年来,农民的收入有了大幅提升,但是仍然有很大的增加空间。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数量,农民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等,由于我国农民受教育水平程度较低,他们并不能清楚的认识到农药化肥的危害程度,即使认识到也很大可能会将生态环境置于经济发展之后。在生活中,农民的环境意识水平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也没有垃圾存放点,农民常常将垃圾任意投放,这使得农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农民扮演了生态的破坏者。

城市居民相比于农民更加注重周围环境,环保意识更强。城市居民环境保护维权意识较高,国家在相关环保政策、执法力度等方面都向城市倾斜。有些地区追求经济利益,将城市中的污水、废物排放到农村地区,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城市进行环保建设的背景下,许多企业也将目光转向农村地区,将工厂转移至农村地区,继续追求经济效益,对农村地区造成了大量的污染。城市的环境与经济得到了平衡,但是农村的环境却早到了破坏。

农民缺少环境保护意识,其所处环境受到污染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地维护。切身利益受到损害,这不得不令人叹息,农民是污染的受害者,是污染的制造者,更是成为了旁观者。

(二)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然地位

农民作为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的主体,农村环境自然离不开农民的保护。农村良好的环境,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农民自己,因此农民应该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农村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牺牲,城市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农村却遭受着环境破坏的威胁。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深入推进,我们不仅仅要缩小城乡的经济发展差距,更是要缩小他们之间的环境保护差异,农村和城市共享绿水青山,不能让农村成为牺牲品。农民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当是社会发展、环境利益的共享者。正因如此,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应当依法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中,使得农民的环境利益最大化。农民进行参与,有利于促进农民环境利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是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模式,政府承担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功能,地方政府往往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生态利益,比如曾发生的陕西省血铅污染事件等。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主体,以追逐经济效益为主,很少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发挥农民在环境保护的主体作用显得至关重要,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农村地区的美好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不仅是农村环境污染的制造者,更是农村生态破坏的受害者。所以,我们要以农民的主体地位为着力点,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农村地区绿色发展。

二、农民主体地位错位的原因

(一)农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伴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仍然较为薄弱。农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随意扔弃废物,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等,表明了农民并未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企业等外来污染,农民很少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只有懂得法律,才知道如何遵守法律,但是在农村地区,很多农民对于环保相关的法律知之甚少,甚至在很多农民的心目中,“环境法律、法规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正因如此,在遇到环境问题时,农民很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此外,由于长期城乡二元化模式,各种政策、资金等向城市倾斜,在大部分农村地区没有设立集中的垃圾点和处理站。农村地区环保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形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环境意识,但是现实却缺少环保设施,这不利于农村环保工作的推进。

第二,农民的环保权利意识薄弱。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利益常常受到忽视,而农民对于环境问题缺乏了解,除非污染真的对自身的生命、财产产生了威胁,否则农民很少主动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在我国农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也较少,这使得农民的环境意识薄弱,对环境污染的后果不了解,不能够主动及时的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此外,农民的经济收入较低,他们更多的目光在如何提高经济收入上,除非环境破坏直接侵害了他们自身,否则环境问题对他们来说并不紧迫。

(二)农村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模糊

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每个人都平等、自由的享有,正因如此我们不能清晰是对环境资源的产权进行界定。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可以无偿享用,这种公共性也使得人们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最大化进行利用,事后却不会主动花费成本维护。

我国农村环境资源主体模糊是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从这个角度看产权是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法律并未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主体,这使各方主体只顾眼前,竞相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最终导致了生态的破坏。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土地、河流等被人们无偿使用,他们将自然资源作为自己获取经济收益的源泉,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并不关心。所以必须明确农村环境资源的产权制度,只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才能减少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缓解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现状。

根据环境外部性理论,从事生产或者消费活动的主体造成了环境利益或环境破坏,他既不会以为增加他人的环境福利获得奖励,也不会因为减少他人环境福利受惩罚。换言之,行为主体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了环境,产生了环境福利,但是并不能得到任何奖励,而污染环境的主体也不会因此受惩罚。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随意丢弃废物、排放废水,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的成本是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的,他并不会因为自己的污染行为受惩罚,反而可以获得自己的经济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农民保护环境的行为无激励手段,农民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自然不高。

(三)农村相关环保法律制度缺失

首先,农民的环境权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环境权并未进行规定。虽然在规章、条例等有相关的规定,但是立法层次低、内容不成体系,使得环境权无法落实。此外,农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也得不到保障,农民受自身教育、时间等限制,很难获取有关的环境信息,至于环境参与、监督权更是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环保的专门性立法缺乏。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更多的适用于城市环境保护,对我国农村污染的防治缺乏针对性。虽然有专门针对农村环保的立法,比如2018年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农村生产生活其他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缺置状态,农村环环保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在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环境污染的取证较为困难,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且环境污染自身具有隐蔽性,污染后果可能几十年才会显现出来,更是给取证增加了难度。此外,除了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难取证还有农民自身的限制,农村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很多无力承担诉讼费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援助资源也有些稀缺。

三、重新构建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

(一)增强农民环保意识,促进农民积极参与

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对农村环境保护有较大的影响,增强农民自身的环境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是首要任务。

加强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其一,从增强农民的法律信仰着手,不能只做形式上的宣传教育,而是从实践中入手,比如让司法人员到基层为农民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帮助,设立农村流动受理点等,使农民感受到法律的魅力,让农民从内心对法律产生信仰。其二,提高农村领导干部的环保法律意识,农村干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以更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的方式对农民进行环保法律教育,从而取得更好的效果。其三,建设农村环保公共设施,这是提高环境法律意识的客观条件,有利于促进农民良好的卫生习惯的形成,树立起主人翁责任感,农村的环保事业才能够真正的落实。

增强农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如前文分析,教育水平低是农民权利意识的限制因素,因此加强农民环境教育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在农村开展环境教育,要拓宽学习的渠道和形式,以农民乐于、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环境教育,除了传统的书籍、报纸等,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作用,结合地方特色,使农民富有兴趣进行学习。此外,要提高农民环保的积极性,要将环保与经济结合起来,比如可以引导农民向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方向转变,环境得到保护的同时还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二)明确农村环境资源产权制度

公共资源的产权不明确,私人往往会最大程度的利用公共资源,结果就是公共资源遭受了破坏。农村的环境资源产权不明确,是农村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中追求经济利益的重要因素,因此完善农村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对农村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农村环境资源产权关系,国家需要站在整个社会与环境平衡的立场上通过法律对农村环境资源的产权进行合理明晰的界定,环境资源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明确了权利义务主体,才能将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具体落实,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农村的环境生态。农村环境资源的产权明确后,环境责任的追究也就可以得到落实,污染环境的行为主体会因为其自身的污染行为受到惩罚,加大农民环境污染的成本,從而减少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污染行为,最终使农村的环境得到保护。

当然,明确农村环境资源的产权后,还必须考虑产权稳定问题。试想如果环境资源的产权不稳定,那么农民在获得产权后就会担心以后无法利用,从而加速对该资源的利用,这仍然是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因此,对于农村环境资源的产权的明确需要把握其中的度,不能全部私有化,如果私有化也要使权利主体能够长期稳定的使用该资源,比如我国有些地区将荒山、荒地等通过拍卖以较低的价格,使农民获得长期的使用权,这样不仅能够使环境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还可以为农民增加经济收入。

(三)完善农村环保相关法律制度

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中,不仅是经济一体化发展,还要做到环境一体化发展,保证每一个公民平等享有环境利益。在实际生活中,城市的污染很多转嫁给了农村地区来承担,因此需要注重保护农民的环境利益。

首先,法律要對农民的环境权进行规定,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环境利益的基础。宪法是根本法,宪法对环境权进行确认,能够显示出环境权的重要程度。对于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在基本法中进行明细,比如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救济权等。

其次,健全农村专门环境保护立法,目前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于城市的特点,对于农村地区产生的效果有限,制定符合农村特性的环境法律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宪法》中应对农村环境保护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凸显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保法》可以设立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单独章节,对农村地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等进行规定,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范和治理中的具体性问题,可以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立法。

最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作为保护权利的最后防线,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农村环境的纠纷在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解决纠纷体系。一方面,由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国家需要培养一批技术化、专门化的司法人才队伍。另一方面,针对农民遇到的取证难问题,可以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采取政府拨款与社会扶持等方式,支持法律援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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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9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农村环境问题的法治治理研究——以玉林市为例”(项目编号:XYCSW2019023)。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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