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夏文
(河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郑州 450001)
2016年中国首部《慈善法》问世,中国慈善事业在规范化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根据《2018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数据,2018年我国捐赠总额已达到754.2亿元。然而,在中国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形形色色的“捐款门”事件频现于大众视野。这些现象不断提醒着公益人士,慈善事业仍有待进一步提升。事实上,如何推动公益慈善健康发展,让奉献出的爱心真正落在实处,并非中国公益慈善独自的问题。针对慈善效果的反思和评估在一些国家已然兴起。进入21世纪,一场名为“有效利他主义”(Effective Altruism)的运动逐渐形成并发展。2015年之后,随着彼得·辛格、威廉姆·麦克斯吉尔等学者的相关著作陆续出版,这场运动不仅被专业人士更为大众所了解,在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同时,学术界围绕这一运动以及相关理论的探讨也走向深入。
相比单纯分析公益机构的有效标准,有效利他主义运动从每个行动主体的独立视角出发,在哲学层面上重新审视行动者具备的道德能动性,鼓励行善者们在给予他人帮助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并主动关注行善结果是否有效这一关键问题。何为“有效性”?借用德鲁克的经典阐释:“有效性(effectiveness)”与“效率(efficiency)”不同,效率意味着“把事情做对”(to do things right),而“有效性”要求人们去“做对的事情”(to get the right things done)[1]。做对的事情,不仅涵盖了把事情做对这一目标,更重要的是一开始它还关系到判断一件事情是不是对的、是否值得去做等更为复杂的思考和选择过程。有效性考验着行动者的决策能力,当有效性内化为帮助他人过程中所需的一个必然要求时,便构成了有效利他主义运动的主旨:尽己所能去做那些能产生最大善的事情(doing the most good you can do)[2]7。在有效利他主义的语境中,每件善行产生的善有大小之分,在普遍的意义上指向公众的福利和幸福。基于“有效”这一理念,有效利他者提出运用理性作出选择,从而引导行为,以期达到行善的最大效果。
是什么推动了利他行为,众多伦理道德的研究者们提出过各种不同的解释和论述,然而有效利他者没有像以往学者那样,试图找寻能够普遍解释人类道德行为的动机因素,而是从“有效”出发,采用了这样一条思路:为了达到最有效地帮助他人这一目标,行善主体需要采用怎样的具体实现方法。以慈善捐赠作为切入点,通过考察慈善活动中个体捐赠者的行为特点,有效利他者的第一步努力就是,识别并尽可能排除影响有效行善的各种行动理由和动机。
慈善捐赠是行善的一种重要方式,捐赠作为一类互动行为存在着捐赠方与受赠方。虽然在多数慈善活动的宣传推广中,活动焦点常置于受赠一方,但捐赠的一方是实质决定慈善捐赠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由于慈善捐赠的参与者拥有的能力、时间、金钱等资源是有限的,这意味着每个想要帮助他人的捐赠者,都有可能面临捐或不捐、捐给谁等抉择局面,所以从资源的稀缺性看,行善结果是否有效就尤为重要。然而,要实现慈善效果的最大化,除了传统捐赠环节中公益慈善机构的应尽职责外,有效利他主义强调,捐赠效果如何与捐赠者本人的判断和选择也密不可分。
有效利他者注意到,行善者对于慈善活动的价值判断会明显受到个人偏好和情感左右。有时这种个人偏好(favouritism)会建立在捐赠者与特定捐赠对象间存在的某些特殊联系之上,例如校友对母校捐赠、游子对故乡的捐赠。还有由于捐赠者个人或家人的特殊经历(如疾病等),或者对某些对象(某种动物、某项艺术等)的喜爱,都会促使捐赠者针对相关公益组织或研究机构提供捐助[2]86。
除了上述由于特殊原因建立起的捐赠关系外,慈善捐赠中还常见一类偶然捐赠现象:人们有时会给予自己碰巧遇见的一些对象以特殊关照。有学者将这种偶然性的捐赠行为称之为暖光捐赠,把符合这一模式的行为者称为暖光捐赠者(warm glow donor)[2]。暖光理论最初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学领域出现的观点,在捐赠活动中存在这样一类行为:人们进行捐助“仅仅是为了在尽一份力的同时体验到‘暖光’”[3]。这里的“暖光”指的是一种心理或情感上体验到的满足感或愉悦感。在经济学家看来,人们的捐赠行为动机大体分为两类:一种是全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利他主义”理由,一种是出于私人利益的“利己主义”理由。这里的私人利益包括多个方面,比如地位、荣誉,以及作为情感体验的“暖光”。经济学家认为,不是所有的慈善行为都出于纯粹利他的动机,慈善行为或多或少包含有第二类理由,因此这类包括自利动机的利他行为也被称之为“不纯粹的利他主义”[3]。从动机上来看,这类行动属于利己主义,但就其行动结果而言,由于最终确实增加了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又可以说是利他的。所以在经济学家眼中,这类慈善行为的动机虽然并不纯粹,但是对于真正的捐赠实践,即便是自利动机也是慈善活动的一种重要推动力。这种认识将慈善行动解读为一种理性经济人作出的自利选择。
与经济学对理性经济人的解读不同,按照伦理学中的道德情感主义思路,情感是影响和推动行善的必要因素,因此,源自个人情感体验的暖光行为依然可归为一种利他行为,同情构成了情感式利他行为背后的主要动因。“任何一个人或感情动物的幸福或苦难,当其在与我们接近并以生动的色彩呈现出来时,没有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我们的”[4]521,这时同情就产生了。休谟说:“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它产生了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的道德感。”[4]620同情感,依托于人类拥有的移情或共情能力(empathy),这是一种“将自身置于他人境地,并能够辨识他人感受或情绪的能力”[2]76。
道德情感主义的支持者认为,正是这种共情能力,让人类超越种族、地域、观念等方面的局限性。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共情的在场,能帮助我们解释那些不受捐赠方与捐赠方之间存在的特殊偏好或特定关系所限而产生的“暖光式”助人行动。然而,对于共情能力能否最有效地完成由己及人的善意推广,有效利他主义提出了质疑。有效利他运动的倡导者之一,伦理学家辛格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表达了对这类捐赠行为的担忧[2]6:2013年圣诞节期间,一家名为“Make-A-Wish”的基金会帮助一个身患白血病的小男孩完成了自己的心愿,这个身患重病的孩子最大的心愿是能够扮演一个喜欢的漫画超级英雄,为了配合孩子的心愿,整个城市都动员起来。这是一个触动人心的故事,在承认自己感动之余,作为一名有效利他主义的支持者,辛格又不忘提醒大多数捐款人一个被他们所忽视的事实。根据这家基金会公布的相关信息,实现一个孩子的愿望平均要花费7 500美元,而这笔钱也能用于拯救至少三名身患重病生命垂危的孩子。在道德的天平上,一个孩子的愿望和三个孩子的性命孰轻孰重似乎不难判断,然而在现实中,为何捐赠者没有考虑将手中的钱给予更需要帮助的人和事呢?
对此,有效利他者指出,大多数捐赠者,特别是暖光捐赠者们往往面向多个慈善组织或项目进行小额捐赠,在帮助他人的同时更注重行善行为本身给自己带来的体验感,而这会相应减少行善者对于捐赠效果的关注[5]133。换句话说,情感的在场可能会干扰或遮蔽行善者对于行为效果的评判。辛格提到的一项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猜测:当要求同等募捐额,并提供同样多的受助方信息时,只有一名儿童的募捐项目,反而比涉及多名儿童的募捐项目收到的善款要多。辛格认为这很可能是因为人们只能对个体,而很难对群体产生共情,“我们无法将他们识别为个体”[2]78。由于情感性共情(emotional empathy)的产生需要具象存在,一个栩栩如生的儿童形象展示在眼前,要比单纯获知在世界某个角落有多少儿童挣扎在死亡线上这样冰冷刻板的数据带来的情感触动大得多。情感性共情产生于情感的唤起,其易于波动的特征意味着由此产生的同情感是不稳定的。比如捐赠者在捐赠前能否获得受帮者的照片、对于受助者了解与否、媒体的宣传报道程度等诸多信息都将直接影响到捐助者的情感体验,并最终决定捐赠能否达成以及捐款额的多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种情感效应的利用,实际上是将一种类似商业营销的思路引入了慈善领域:募捐资金有多少,取决于故事讲得好不好。助长这一思路,会对慈善事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不过,鉴于情感在慈善捐赠中对捐赠效果可能产生的反向作用,有效利他主义确实发出了不同声音。有效利他者声称,在慈善活动中,他们不需要过分强烈的情感体验。
可以看到,上述捐赠行为无论基于某种理由的特定捐赠,还是出于个人情感的偶发捐赠,它们背后的动机都带有明显的个人特质,并让人们在行善过程中展现出差异化的道德偏好,进而影响其对不同的行善内容作出选择。有效利他者们并没有否定这些捐赠行为,但慈善行为是由偏好和情感推动,还是行动者深思熟虑后的结果,这对于慈善捐赠效果的影响至关重要。在帮助他人时,如果任由个人的道德偏好影响自己的选择,却不对慈善行为进行反思,按照有效利他主义提出的“有效性”衡量标准,最终结果时常是不太有效的,甚至是无效的[5]12。
带有个人特质的动机因素因人而异且时时变化,除非能够在行善过程中排除这些个人化动机的干扰,否则它就会影响到有效利他主义实现“有效”的目标。有学者否定了对于干扰因素进行分离的可能,认为人们想从自己身上剥离这些东西是“难以设想的”,除了个体化的特殊视角外,人类这种生物不可能具有一种普遍视角来处理自身之外的世界,因为这些带有个人特质的东西,共同构成了“赋予一个人生活意义的东西”[2]85。从这一点上看,这些特质对每一个体而言,正是他之所以为他的理由。人们无法完全脱离自我以及构成自己生活的那些具体部分去行动。人类的思考方式通常是以自我为参照系的,通过认识自我来理解他人的行动、思想,以及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典型例子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共情为基础的慈善行为也呈现出这样的特征。如果有效利他者要在不依赖个体特殊视角的情况下实现有效行动的目标,就需要进一步解释,如何采用一种更普遍的视角和方案,完成从自我向他人、从主体向主体间的善的推广。
对于捐赠效果的忽视是慈善行为中存在的普遍现象。辛格注意到,大多数人在捐赠前并不会去比较众多慈善机构或项目的有效性,出现这类现象,除了相关专业知识所限等客观原因外,与捐助者本身的主观意愿也密切关联,除了少数捐赠者或许愿意仔细评估一下某家慈善组织到底在做什么,某个项目的影响力和捐赠效果究竟如何等关键环节和问题,大多数捐助者们似乎很少认真了解善款以往的使用情况,甚至一些慈善领域的专业人士也会建议捐赠者们“跟着感觉走”,因为在不少捐赠者看来,行善是偏感性的体验,并不存在所谓客观的或最优的选择。
有效利他者对此持反对意见,以为做慈善并不意味必须接受相对主义,“即使决定哪些事情是最好的这一点极其困难,但是做某些事情就是比做另一些要更好”[6]135。这一点是无疑的。有效利他者主张,不同的慈善活动之间一定存在着行动上的先后顺序,他们相信效果不好的捐赠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提前避免,因为人们有能力自主选择那些更加有效的行动。有效利他主义对于行善优先性问题的考量以及他们所秉持的方法论,建立在善可量化的底层逻辑之上。
与道德情感主义的立场不同,有效利他者站在理性主义阵营,主张理性“在有效利他者的动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81,而非休谟宣称的理性是“情感的奴隶”[4]453。有效利他主义的支持者声称,人类具有的理性推理能力,帮助人们克服那些可能削弱行善效果的干扰项,这是有效利他主义特有的优势[2]89-90,同时凭借理性推理能力,可以找到推动善行并达成有效结果的可靠途径。但是,在解释理性在行善中如何运作的问题时,不同于康德式的理性主义,有效利他主义采纳了后果论的思路。
作为后果论的主要流派,功利主义者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力会将“最大的幸福总量”或“普遍的善”视为“人类活动的终极目的和道德标准”,并在实践中将追求这种“最大的幸福总量”当作自身“行为的最高指导性规则”和义务[7]402。因此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人们产生利他行为,不是通过“从一到多”,即“我想……所以别人也想”“我不想……所以别人也不想”的共情方式导出的(这也是有效利他主义极力反对的观点),而是藉由人类的理性能力给自己定下的规则:为了实现“善的最大化”这一目标,我们应当去帮助他人。
西季威克指出,功利主义的论证中实际上隐含着一个理性的“自明原则”:“从普遍的观点来看,任何一个人的善都不比另一个人的善更重要,除非我们有特殊根据相信在前者身上能比在后者身上实现更多的善。”[7]397这一自明原则至少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每个人的善没有质的不同,只有量的不同;第二,理性会推动我们主动追求量的最大化。功利主义准则对利他行为和“普遍的善”的解释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个人因素对行为的潜在影响。
有效利他者主张,一定存在着可以比较不同慈善项目的方法,它为人们提供了去做这件而不是那件善行的判断依据,有效利他主义的信心,正是建立在西季威克阐发的自明原则基础上。当行动的效果只有量的区别而没有质的区别时,善作为可量化价值,便有了大小多少的分别,行动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可计算、可比较的对象。理性的作用不在于康德笔下提供善意的来源,而是作为帮助人们找到并实现最大善这一结果的工具。对于有效利他者而言,以结果为导向的理性,提醒着、引导着他们在实践中主动选择那些能产生最大善的行为和目标,而不是那些最能触动心弦的目标[6]134。
虽然有效利他者在行善过程中并不缺乏同情之类的情感体验,但推动有效利他者的行动理由,依赖于理性思考。辛格指出,这种理性的推理能力主要体现在有效利他者对数字更加敏感[2]87-88,进行捐赠时,他们往往根据理性推算后的答案(比如受助人数等数据)来判断某一慈善项目或某家慈善机构是否有效。相关数字反映着这一项目或这家慈善机构能否帮助更多的人,即实现更多的善。他们认为,理性估算之后再进行实践,结果会更为有效,实践层面上也意味着,这些被选择的慈善项目或机构相比其他的项目或机构,具有慈善捐赠的优先性。
有效利他主义自称采用了“科学的方法行善”[5]13,但有效利他主义运动发展至今,关于优先性问题的研究方法仍然较为单薄,在理性推理和选择的过程中主要使用了成本有效性比较法、边际效应比较法和随机对照实验比较法。
先来看成本有效性(Cost-effectiveness)比较法。质量调整寿命年(QALY)和伤残调整寿命年(DALY)等指标常用于比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不同项目间的优先性。贯穿于这类指标中的基本原理是,为了评估不同项目的费用以及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程度,借助统一的指标,将不同健康状况下的生存时间折算成统一标准中的时间长短,之后再加以比较。例如:10万元捐赠资金,能够治疗1 000名盲人,或救活500名挣扎在饥饿线上的生命,当无法同时实现两个捐赠项目时,应如何选择的问题[2]131-132。这一例子可使用“伤残调整寿命年(DALY)”指标来进行比较。根据世卫组织的解释,这一指标主要反映的是在疾病或伤残状况下生存时,相对于健康寿命年的损失值,1个DALY值代表一个人失去的健康状况良好的一年时间[8]。按照指标折算,盲人的1年相当于健康良好的0.8年,对应的单位损失值为0.2年,而饥荒的结果是致命的,对应单位损失值为1年,由此可将这两个资助项目进行如下比较(表1)。
表1 定额捐赠中不同项目伤残调整寿命年折算对比
两个项目中,500人面临饥荒产生的DALY值大于1 000人失明的DALY值,因此在同样成本下,给饥荒项目提供捐助,将带来更大收效。这种比较方法虽然结果一目了然,但争议之处很多,最突出的就是对于伤残调整寿命年的认定问题,像例子中提到的,失明1年时间等于健康的0.8年的判断依据本身就存在疑问。因为多数时候,人与人之间对于生命的体验和生命价值的评估不尽相同,即使拥有足够多的样本,仍难以得出完全量化的指标。而“任何对于这些基本价值问题的分歧”,都会导致不同项目的“成本有效性的分歧”,并改变相关项目的DALY值计算结果和最终收效[2]133。更重要的是,此类指标在使用中的局限性亦非常显著,即仅能用于人类生理寿命的量化,当捐助主题进一步扩展到动植物,甚至文化、艺术等其他非生命对象时,这种量化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例如在某些人眼中,文物保护捐赠项目值得去做,而权衡之下,有人会认为捐赠资金投入到教育项目中更有价值,意义更大。可见,不同项目间相互比较的困难就在于缺乏统一的价值评断,对于一些目标对象相似的慈善项目尚能采用该方法进行比较,而更多不同的慈善项目之间则难以实现比较。因此,有效利他者承认,成本比较的方法虽然值得尝试,但的确“存在严重的问题”[2]124。
再看边际效应(Marginal utility)比较法。经济学中的边际效应递减规律被有效利他主义用于慈善捐赠项目间的比较。譬如如下例子:当收到一件新毛衣作为礼物,这件衣服的意义取决于礼物接受者之前是否拥有,以及拥有多少件毛衣,这件衣服的价值会随着获赠者已经拥有的毛衣数量递减,如果获赠者是一个无家可归,甚至连取暖都成问题的人,那么这件衣服对于他的意义就极为重要,如果获赠者已经有了很多件毛衣,那么这件礼物对他来说就不具备太多意义,甚至有可能是一个额外的麻烦和负担[5]37。该例子表明,按照边际效益递减的规律,要实现捐赠效果的最大化,有效利他主义应当优先考虑最需要帮助的对象,因此行善有效性的评估应纳入对于捐赠对象实际需求水平的考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捐赠效果与捐赠对象的需求并不是完全正相关的,捐赠效果会受到各种计划外因素的影响。学者加布里提出这样一个反例:有两组备选的捐赠对象,一组由居住在城市,具有一定读写能力的受助者组成,另一组由居住在农村地区,以文盲和残疾人为主的受助对象组成。捐赠者需要考虑选择其中一组对象帮助其脱贫。如果基于边际效益考虑,那么第二组对象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也更需要帮助,但如果考虑到结果最大化,那么第二组中,由于受助人自身种种条件限制,例如“缺少重要能力和技能”,难以将“资源转化为福利”[9]4,那么资助项目最终的运作结果很可能没有第一组,即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受助人产生效益更大,如果要取得同样效果,第一组的成本花费也将会更高。上述问题在教育相关的捐赠中表现尤为明显。例如普通高校往往在教育资金方面更为短缺,这些学校也更需要教育资金的投入和支持,按照有效利他主义的预期,捐赠普通学校产生效果应当更大。而实际操作中,由于教育资源不平衡所产生的教育差别,各方面资源和实力雄厚的重点高校获得捐款后,无论是在教育的投入产出比,还是产生社会效应方面,相比普通高校都要更高一筹。类似情况现实中还有很多。可见边际效应的比较方法,并不完全满足有效利他主义的福利总量最大化的需要,如果严格按照有效利他主义思路,最需要帮助的对象很可能不会成为有效利他者选择的最终受益对象。
再来看随机对照试验(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比较法。有效利他者使用理性推理能力进行有效性分析,这就对理性推理中出现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可靠性提出了一定要求。某些公益机构或慈善活动有时会使用一些具有误导性和经不起分析的宣传材料,为了获得更可靠的推理根据,有效利他主义提出优先考虑那些使用了随机对照试验方法的机构或组织[5]64。随机对照试验原是医药、生物等领域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目前一些公益研究机构已经开始将该方法用于社会实验,由于一些项目类型(如扶贫、教育等)在实施中可采用的具体方式很多,随机对照实验主要用于协助相关机构在多个备选方案中评估是否可行,并找到最为有效的实现路径。
有效利他主义认为,随机对照试验提供的数据较为科学和严谨,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了慈善组织的机构运作水平和有效性高低,因此捐赠者选择捐赠机构时,应当优先选择那些在慈善项目运作中使用随机对照实验,并能够提供运行项目有效信息的相关组织和机构[5]105。不过有效利他者同时承认,随机对照实验也存在着缺点和局限性,这一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只能用于某些特定的项目中”,特别是针对“拥有几百上千人的小范围”群体,才能“从足量样本中获得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结果”,这些特征决定了该手段不适用于大型社群或国家层面上的大范围研究对象[2]157。
有效利他主义运动的广泛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让其成为“众矢之的”,不同学科的学者从多个角度围绕有效利他主义理论展开批评。大多数批评意见主要针对有效利他主义采用的方法是否如其所言确为“最有效的”。比如一些政治学和经济学研究者认为,有效利他主义是在现有政治经济框架内尝试解决公益慈善问题[10],因此有效利他者只在意那些“即时性的效果”,而不关注问题产生的“背景”或根源[11]。如果从有效性的角度衡量,宏观层面上的体制或系统改革才是解决根本性和潜在性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有效利他主义忽视了进行系统性变革的可能,他们的解决方式被视为“创可贴”式的[12]。
不过,上述对于有效利他主义的批评理由可能并不充分。正如辛格所见,一方面,在认识和解决问题过程中,人们很难区分哪些属于现象哪些属于根源,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那些被称为“创可贴”式的方法或许就是当下“我们所能做到的最好应对”;更重要的是,反对者低估了有效利他主义在方法论上的包容性,有效利他主义建立在如何将行善结果最大化的理念之上,一旦证明存在着更为有效的方法,有效利他主义的理念无疑会支持利他者,选择使用那些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法[12]。从这种意义上看,针对有效利他主义所用方法的批评,并没有对有效利他的主张构成本质上的威胁。
有效利他主义的相关文本以及对批评者的回应表明,有效利他者似乎更在意那些来自哲学领域的批评声音。作为一场被哲学家所引领,并当作“哲学运动”而开启的有效利他主义[2]4,其理念和原则都植根于哲学理论之中,由于有效利他主义的基本理论参照了功利主义,针对功利主义的质疑同样是有效利他者难以回避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有效利他主义对于“价值”和“善”的理解。
有效利他主义追求“最大善”的结果,其中“最大的善”意指“更少的痛苦和更多的幸福”[2]7,这种对价值以趋乐避苦的效果进行衡量和诠释的方式,在边沁阐述功利主义原理时就提到过,“效用是任何对象中都具有的一种属性”,它意味着这一对象对于利益相关者而言,是“产生利益,好处,快乐,善或幸福”,或是“阻止伤害,痛苦,邪恶或不幸发生”[13]1。“任何具有价值的事物,都由其效果来决定它的价值”[14]80。结果的评判标准取决于人类体验到的苦乐,增进更多幸福,减少更多的痛苦也构成了有效利他者行善的最主要理由,人的幸福快乐在功利主义以及有效利他主义那里拥有与众不同的地位。至于其他价值类型,有效利他者不承认它们具有内在价值,有效利他者不会将“诸如正义、自由、平等、知识等价值视为自身具有善的价值,而是因为它们能对社会福利产生积极影响而被视为善的”[2]146。因此,与其认为有效利他者否定了除福利或幸福之外的东西具有内在价值,不如说他们根本不关心这些价值类型,除非这些价值有助于获得期望的最大效果。这种价值的单一化特征是有效利他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共同弊病之一,有反对者毫不客气地指出,功利主义关于价值的浅薄理解,导致其理论“与道德思想的复杂性背道而驰”[14]145。
功利主义者以及有效利他者的价值理论面对的另一种批评,指向他们都采取的无偏倚(impartial)立场,不论是传统功利主义者边沁、密尔、西季威克等人,还是当代有效利他主义学者,均主张每个人具有的善与其他个体拥有的善并没有任何本质的不同,凭借一种普遍视角以及理性能力,利他主义者能够将自己的善和他人的善评估为具有同等的价值[2]87。这种无偏倚的善虽然在价值量化,以及追求价值最大化等方面提供了便利,但是无偏倚的慈善行为却与人性中本有的远近亲疏之别产生了冲突。一些人际关系类型,特别是紧密的人际关系,是通过某些特殊因素构建起来的,诸如亲情、友情等特殊情感带有偏好性,这是我们区别自己人与其他人的重要标准,在一些行动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给予这些被识别为“自己人”的对象以优先性,如前文提到的建立在捐赠者与特定捐赠对象间的某种特殊联系之上的捐赠,如母校捐赠、故乡捐赠等。
更重要的是,人际关系之中的某些特殊关系还承载着义务的存在,例如亲子关系中就含有抚育、赡养等义务,完全中立无偏倚的立场会破坏这些特殊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人们难以接受一个热衷于慈善的人却偏偏忽视自己的家人,比如父母弃自己孩子利益于不顾而去帮助他人。甚至连提出严格道德命令的康德也认为,行善程度按照被爱者的不同而变化,并不影响道德准则的普遍性。无偏倚的行善,要求人们在现实行动中把自己的亲友与其他不相关人士的价值相等同,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很难做到,我们不能将某些场景中卷入远近亲疏的事例一概而论认定为不道德的。人性中的远近亲疏之别或许是追求有效慈善目标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而有效利他者追求的这种无偏倚的中立客观立场,经常被反对者们指责为“压制情感联系的”“冰冷的计算”[12]。
由无偏倚立场带来的进一步问题是关于行善最大化的合理性质疑。有效利他主义的核心原则要求行动者尽己所能去追求最大的善,这种严格要求对功利主义者而言也不陌生,反对者往往就此主张,功利主义或有效利他主义在行善中不可避免地会对行动者产生过分或不合理要求。苏珊·沃尔夫在其著名文章《道德圣贤》中曾描绘了功利主义笔下颇为乏味的一个道德圣贤的形象[15]419-439。同样地,有效利他主义的类似主张也让人不免质疑,有效利他者不惜“改变他们的习惯,支配金钱的方式,支配时间的方式,以及工作方式”鼓励种种身体力行地、“激进地”献身公益和慈善,这些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英雄主义的”[16]152。沃尔夫使用了“分外之事”一词来称呼这类行为。分外之事属于超义务行为,它们是被鼓励去做而非强制要求的。这种解释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慈善捐赠中常见的“道德绑架”问题,却也并非一劳永逸,问题在于,它弱化了道德行为中蕴含的责任分量,一旦界定不够清晰,可能会把一些本该属于某个对象承担的行善义务,当作自己可以自由选择的善行。
鉴于功利主义原则对行善者在慈善活动中提出的过高要求,有效利他理论对功利主义的行动原则进行了调整,表现出一种更为谨慎的处理态度。有效利他者在多个场合试图与功利主义保持一定的距离。学者辛格声称有效利他者也并非圣人,他们并不苛求在做每件事时都实现善的最大化[2]8。然而,有效利他主义却将自己拖入了一个新的理论困境,原本以实现最大善为标准,衡量行善结果是否有效的理论,使用的标准在这里被打了折扣,有效利他主义者至多只能证明自己的行动是善的,却难以保证慈善行动的最终结果能够实现最大的善[17]143,问题的来源正是辛格允许有效利他者拥有按照自己偏好行动的自由,希望功利主义严格的行动原则,与行善者的自由行动能够同时共存于有效利他主义理论之中,这一改变势必影响到传统功利主义原则的内在一致性[17]143。
虽然有效利他主义主义提出的方法和原则仍有不少待商榷之处,但不可否认,目前受到有效利他主义运动影响的一些国家,有效公益的呼声,效果正在显现。在结果反馈机制尚未成熟的慈善公益领域,受到有效利他主义运动的鼓舞,一些以评估公益组织、慈善项目为目标的“元慈善机构”也开始启动[16]150,在法律法规之外,进一步监督着公益机构与慈善组织对其慈善项目的效果进行自检。
在当代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捐赠领域,正搭乘互联网技术的快车迅速发展,然而要避免公益慈善被市场裹挟,沦为商业营销的手段,杜绝募捐中存在的各种不实宣传,促进中国公益行业健康发展,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行业内的自律,更期待着理性捐赠者群体的不断成长和壮大。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快速扩张,并日渐融入公益慈善之时,有效利他主义追求的初衷提醒人们,方法和工具的多元并不能代替结果本身,公益活动的理性参与者应当将关注的重心从慈善活动的表象形式转向实质,主动去了解捐赠资金的流向与慈善组织的运作,认真思考自己捐献出的每份爱心效果如何,而慈善组织和机构也势必将经受越来越多的公众质疑和考验。经历信任危机的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正需要“有效性”的反思,来搭建起公益慈善组织与公众之间信任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