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婚姻家庭法中的利他主义

2020-11-30 08:31赖容伟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利他主义夫妻关系婚姻家庭

赖容伟

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1457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婚姻”和“家庭”代表着一种和睦伦理场景,是一种能够充分体现温馨和幸福的美好画卷。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在《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都要重视家庭建设》讲话中指出,不论时代物质生活水平还是格局如何发展变化,家庭建设始终是和个人价值发挥息息相关的影响内容。然而以广泛的婚姻家庭现状来看,虽然大多数家庭都能夫妻和睦,同甘共苦,但同时一些婚姻家庭纠纷仍然客观存在[1]。这些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民事纠纷,都会对家庭之间的伦理亲情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需要重视利用婚姻家庭法中的利他主义作为价值导向,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利他主义是婚姻家庭法发展趋势

利他主义,是人类明显的一个基本道德,利用利他主义来控制基本本能,可以说是文明的重要标志。而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来看,自私作为人的天性,生活中每时每刻不体现出一种利己主义,而婚姻家庭中的利他主义,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的分享、服务和奉献,都是人类都能繁衍不息并且幸福生存的关键。因此在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中,利他主义价值导向能够引领趋势的变革。在具体表现上,可以由婚姻家庭法发展中的三种趋势来具体阐述利他主义的引领价值。

首先在婚姻家庭法的夫妻财产分配上,利他主义引领下都呈现出一种公正和互惠的原则,夫妻之间通过利他主义忠诚完成义务,并且能够在相互扶持的情况下突出家庭地位的平等,这是一个明显的婚姻家庭法发展趋势。其次婚姻家庭法的利他主义中,都会强调一种父母对子女的无私奉献,在法律的相关明文规定中,“子女利益最大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比如在婚姻家庭法中父母行使相关照顾权的时候,而是应该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正是因为有这种利他主义的存在,一些婚姻家庭法中对一些离婚或者是未婚的规定,更加强调对孩子的救济,这也是利他主义引领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体现。最后在家庭婚姻法中的利他主义体现上,其中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始终是绕不开的话题,家庭之间根据亲属亲缘远近等地位,对亲属之间的抚养救济义务进行更完善的明确,这一利他主义引领的婚姻家庭法发展趋势,在国外有着较为突出的表现。比如韩国、意大利以及德国在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上,都根据血亲范畴进行了不同等级的划分,从而通过血亲远近之间的利他主义保障家庭婚姻中的儿童,能够在家庭成员不同程度下的无私奉献来茁壮成长,这种婚姻家庭法负责为孩童根据血缘关系亲疏远近来选取监护人的方式,印证了利他主义对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些规定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2]。

二、夫妻关系中的利他主义

对于婚姻家庭法来说,夫妻互惠的同甘共苦,可以说是利他主义的一种直观体现。目前随着观念自由更加开放,在婚姻家庭中出现了一种显著的矛盾,即传统家庭伦理和现代婚姻观念的矛盾。传统家庭伦理提倡夫妻是一种荣誉与共并且相敬如宾的整体,二者不可划分。而在婚姻观念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婚姻并不一定是终身的承诺,同时婚姻结果也未必是夫妻之间的异性相吸。婚姻关系迎来了相亲相爱的生命共同体和协议共同生活伴侣的矛盾,针对传统家庭关系和现代年轻人的前卫思想理念,只有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夫妻之间的利他主义进行很好的诠释应用,在家庭关系中鼓励成员形成一种奉献精神,才能够对目前这种夫妻矛盾进行缓和,有利于和谐家庭的构建。

婚姻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绝非是一种普通的人际关系,夫妻关系拥有最亲密的精神接触。因此一种理想化的夫妻关系应该是男女双方缔约结婚以后,在登记为合法夫妻的同时,通过法律为双方所提供的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标准规范,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能够让夫妻双方由法理上两个独立民事主体,转化为伦理上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这就是利他主义在夫妻关系中的重要体现。然而以实际的婚姻家庭夫妻关系现状来看,一些夫妻诉讼的现象仍非常常见,在家庭的财产支配权上,总体上来看女性仍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所以在利用利他主义进行引导的时候,有关夫妻抚养诉讼的规定内容,不能只简单地遵循一种夫妻平等原则,而应该对家庭生活中以及实际收入进行考察,对家庭妇女和子女的经济效益作出更多的倾斜和保障,这些都是构建夫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

目前如何将利他主义下的原则性配偶权得到深刻落实,已经成为婚姻家庭法中比较重要的研究问题。具体措施上,首先应该对配偶权的法律条文进行明晰和完善,同时应该让侵害配偶权主体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配偶权的行使,不能仅仅为夫妻互惠互利和一些利他主义行为提供指导,同样也应该对家庭婚姻中的一些机会主义者予以警示,从而配偶权利他主义中的一些无私奉献者能够得到足够的司法帮助[3]。通过这种配偶权力清单,能够为社会群众的夫妻生活方式提供一个有着家庭幸福凝聚力的相互扶持的婚姻模范关系,同时为司法审判中侵权责任法进行援引,提供一种明确的法律制度支撑。

三、纯粹利他主义下的亲子关系

婚姻家庭法中利他主义,如果是在夫妻关系上体现的一种后天形成的命运共同体,那么在亲子关系上体现的就是一种纯粹的感情呵护。通过传统文化中父母对亲子的感情自然流露来看,父母不仅是朋友,同时也有着一种严格法律守卫的身份,这是对家庭婚姻中父母权利责任的生动解读。总之,具有利他主义下的亲子关系证明,父母是孩子的看护人,而子女赡养父母,则是我国具有一种特色的亲子利他主义。

婚姻家庭亲子关系中的利他主义,首先体现在父母纯粹利他与儿童利益最大化上。比如父母和子女的亲子关系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效力时间而受到影响,无论父母的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只要确定了具有血缘关系,婚姻法中对一些父母子女的义务就能全面适用。比如在一些离婚的司法抚养权判决上,一些未成年子女被判决由双方共同抚养的情况时有出现,为了保障子女的情感需求,通过这种方式来促进子女利益最大化,并不以父母婚姻关系为转移,这就是利他主义的最好体现。

另外亲子关系中的纯粹利他主义,体现在父母在对子女抚养程度上的纯粹。亲子关系这种对子女的毫无保留付出,是我国传统的一种亲子文化。虽然在法律层面没有对“亲权”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阐述,但是这种亲情力量却是无法用言语形容的。但同样这种亲子关系的纯粹利他主义仍需要对一些法定义务提供一种切实的标尺,为父母对子女的纯粹利他主义行为落实提供一种发展渠道,只有将亲子关系中的纯粹利他主义和抚养义务强化、重申的趋势相结合,才能通过情感伦理和法律依据等双重要求来约束亲子关系中的一些不道德行为[4]。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利己主义是无法和利他主义进行分析比较的。夫妻之间的利他主义来源于爱情,升华于亲情,是基于同甘共苦的情感支持。而亲子之间的利他主义则来源于亲情,是少有所指和老有所依的情感基础。利他主义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应用,能够有效地凝聚家庭力量,增加婚姻家庭的利益互动,是个人价值和社会和谐价值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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