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浙江畲民高利贷问题探究

2020-11-06 03:21沈倩慧
西部学刊 2020年17期
关键词:高利贷

摘要:民国时期,浙江许多畲民借高利贷,当时高利贷的形态主要为借钱还钱、借钱还物、借粮还粮,出借方多为私人。畲民借贷的主要原因是生活贫困,也有吸食鸦片、赌博等,急需钱粮周转。民国时期,浙江现代农业金融体系尚不完善,无法满足畲民的需求。就影响而言,高利贷给畲民带来了沉重负担,不利于提高生产技术,对当地工商业发展也有不良影响,但客观上有助于维系畲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

关键词:畲民;高利贷;农作物种植;借贷渠道

中图分类号:K258;F83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7-0091-03

畲民是东南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支,与中西部其他少数民族相比,该民族研究受到的关注较少。笔者结合浙江部分畲村的调查报告与相关文献资料,对民国时期浙江畲民的高利贷问题予以探究,文中所提到的“畲族”均指1956年民族识别前的浙江畲民群体。

一、民国时期浙江畲民借高利贷情况

高利贷是指索取高额利息的贷款,这种贷款的利率一般会超过社会普遍接受的水平。高利贷产生的历史久远,但迄民国前没有出现“高利贷”一词,而是多用“假贷”“称贷”“出责”“举贷”等称呼[1]。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2分。事实上,当时不少民间借贷利率都超过这个标准,即“高利贷”。

民国时期,浙江省内高利贷问题十分严重。放贷者一般是家里粮食富余、饶有资财的地主或商人,在青黄不接或他人急需用钱时借机赚钱。在王神洞村,“唯一的地主高利贷者蓝德浪……从其祖父到父亲手里,通过高利贷剥削,夺取农民的土地20多亩”[2]61。土地、房屋与高利贷与关系密切,有时是作为抵押品写进借据,有时则因债户还不起利息被迫卖地。浙江农村的高利贷形态颇多,按照其借贷特点,大致可分为三类①:

(一)借钱还钱

“借十交八”是指借钱时先扣除百分之二十本金作为利息,只借出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但一月期满后,债户应立即归还全款。丽水县农村就有类似形态,称为“十抽”:“借洋十元,言明三月还清。于交款时,先扣下一元,而借据上仍须写明借大洋拾元整”[3]。诸如此类的高利贷方式还有“利上滚利”,若欠债人无力偿还,债主就可取得抵押品的所有权。

(二)借钱还物

如“放青苗”,指高利贷者每年青黄不接的时借少量现款给农民,但借条上须写明“兹借到XXX先生食谷X担,约定秋收后如数奉还,此据”。章家山畲村的高利贷多以这种形式出现,“每年四、五月份农民缺粮时向地主借钱,将田里的青苗卖给地主,田里的稻谷收成后全部归地主,等于借100斤谷还200~300斤”[2]73。同类的高利贷形式还有“买空盘”“套头”等。

(三)借粮还粮

借粮还粮也称“放谷利”,多出现在年关,有余粮者出借谷物供债户变卖还清债务,而此时借出的一担谷,在来年秋收时往往要收回一担半至两担[4]。

按照我国的习惯,民间借钱对利息并无特别规定,双方可自行协商。当时法币贬值严重,粮价和物价不断上涨,债主常要求借钱的农民用实物还债。1948年,王神洞村的借债户称,他们在本年共借了1228块银元,全年要交利息8810斤谷[2]62。

粮价上涨有多种因素,首先是种植面积减少,许多土地改种棉花等作物。其次是米谷出口量增多。“日本米貴风潮起,日商勾串吾国奸人,百方设策,尽量吸收,出口漫无限制”[5]。在内外因素影响之下,粮价上涨迅速,这对于农民来说并不是好事,还贷时他们需高价买进粮食,可谓“谷贵伤农”。

另一方面,与战前相比,高利贷的金额紧缩。“一般高利贷者,唯恐战事一来,债务关系变成无效,不敢再行出贷……后方的,大多数从事于囤货,不愿再放高利贷”[6]。总金额减少,继续放贷者也提高了利率,“1926年利率为20%,至1947年上升为50%。1944年高利贷每月利息为40%,年利率为48%,1947年月利100%,年利为1200%”[2]61。

1933至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发表了三次关于中国各省农民借贷的调查报告。浙江虽较为富庶,但省内农民的负债率却排在前列,其中借钱债户占农户总数的67%,借粮债户占48%[7]。据《浙江省少数民族志》载,1950年土改时,畲乡贫民、雇农占80%到90%[8]。因此,畲族农户中的债户比例极有可能超过省内平均水平。

从来源看,农民向私人借款约占一半,其余则分布在银行、合作社、当铺、钱庄等[9]108。在民间调查中,畲民很少提到过向上述机构借款,对他们而言,私人借款仍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从利率上看,浙江农民贷款年利率一分至两分的占41.2%,两分至三分的占57.7%……借粮食的利率会更高,月利率为4%[9]108,而畲民无论是借现金还是粮食,其利率往往超过上述标准。

二、民国时期畲民借高利贷的原因

(一)生活贫困

当时的农村,吸食鸦片和赌博的风气很盛,平阳一畲村,“旧历九月到转年二月,全村男人几乎都不生产,终日赌博。”[2]58沾上这些恶习的畲民多借高利贷应急。

事实上,畲民借高利贷的最主要原因还是生活贫困。他们聚居在山区,耕地以梯田为主,肥力不足,水利条件差。除自然条件外,劳力的缺乏也影响了农业,为躲避拉丁、派夫,不少人逃到野外,青壮年劳力的流失,使畲民聚居区的经济发展遭到极大破坏。

(二)农业及手工业不发达

山区虽不适种粮,但却适合种植靛青。然而,随着外国产品流入,靛青种植亦遭受打击,“外商乃将德靛削价平售,竭力推销,冀夺本靛之势力;今日(1926年)靛之产额,不足一万担矣”[5]141。在此形势下,种植靛毫无利润可言,畲民只得改种其他作物。

浙江山区的森林资源比较丰富,但由于交通不便,木材售价很低,“生长五六十年的杉木,只值几角钱一根,木炭,在城内可值四角、三角,在乡只需二角一担”[10]。

除了森林资源,景宁地区还拥有云母、水汞等丰富的矿产资源。但资源的开发需要资金和技术,受条件所限亦未能进行大规模开采。此外,畲民的手工业处于初级阶段,与社会关系不密切,少有畲族妇女从事纺织的[11]10。

(三)土地分配不均

1939年,农业改进所、九区专署与农业经济专家对景宁进行了一次经济考察。“本区耕地约有三万余亩,多为梯田,所收粮食只供全区半年的食用;目前粮食甚感缺乏,正由各乡集议公筹”[10]。除了粮食,畲民也要采购本地不产的其他生活必需品,但最大的开销仍是地租。在温州,“(王神洞村)本村耕地面积为198亩……租入地占耕地总面积的29.4%”。[2]59在丽水“解放前,全村(东衕村)种有407.80亩田地,其中自有地约235亩,其余皆是向汉族(多是外乡地主)地主租入”[2]8。地主在畲族地区中所占比例极小,但他们占据着土地等绝大多数财富。

地租主要有定租和分租,分租就是地主对于租金采取抽成的方式,至少占产量的一半以上,不包括鸡、豆子等农产品[2]8。与汉族佃农相比,畲民“毫无土地上之主权,又不能作其他职业……纳租率总要比汉人高些”[12],而这种民族歧视现象,也同样体现在教育、商贸方面。

综上,畲民的经济情况可谓惨淡,有限的收入与不少的开销使他们对于高利贷的需要十分急迫,但彼时中国金融业尚不发达,无法满足农民需要。

(四)金融业发展缓慢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农商银行条例》,并先后筹建了五家农工银行。1924年的农村金融调查报告显示,浙江源自地主、富农、商人放款比例达53.5%……而从银行与合作社放款的比例仅占8.2%[9]108。1931年,云和县“合作社、银行、借贷所等均无设立,遇有急需时,则向私人借贷”[13]。在浙江的畲族乡镇中,金华武义县条件尚可。1936年,此地“无银行钱庄,仅有金武永农民银行借贷所……借贷所资本一万元,始于二十四年成立”[14]。即使在武义,第一家借贷所也要到1935年才成立,其他畲乡的借贷情况可想而知。1941年,浙江省有55%的农家进行了现金借贷。借款机关中利率最低的是合作社,为13.2%的年利率,但由其供给资金的农家仅占借款总人数的19%[15]。

一方面,农民银行、借贷所的设立不够普遍,另一方面,已成立的机构也危机重重。浙江省大多数农民银行的基金,除部分由社团和私人认缴外,其余是县政府拨地方公款充当农行的股款。1935年,仅诸暨县农民银行,“过期放款,为数竟达一万元以上”[16],虽派员催收,但收回款还不到应收款的一半。这样的情况,势必会影响农民银行的长期发展,也打击了政府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三、民国浙江畲民高利贷问题的影响

(一)农民生活贫困

社会学家潘光旦说:“农民借债,是为了维持全家大小的生活,往往包括当天的夜饭在内。利息低固然要借,利息过高也不能不借。”[17]。在借债问题上,农民并无选择的自由和权利。

畲民中的佃农比例是很高的,收成除去租金、农田耕作费用和各种形式贡纳外所剩无几,很难再支撑一家人的生活。除了基本的食物需求、丧葬费等意外开支也会令畲民家庭不得不借钱。

(二)阻碍社会生产发展

畲民最主要的经济活动是农业生产,但生产劳作需前期投入,农民手头无钱,只得借贷。嘉兴、湖州等地的农民,多以来年所发的桑叶为抵押向借钱,俗称卖寒叶,还钱时则必须按照昂贵的青叶价格折成银元,故“贫民卖寒叶,久而愈穷,永无偿清债款之日”[5]530。从期限上看,浙江省内90.2%的借款都要求在一年之内偿还,其中9.8%的借款甚至只允许农民在六个月内周转。如此短期的借款也可说明这些资金或粮食仅供救急,无法真正帮助提高生产技术或发展生产力。

虽然贷款利息高昂,但为了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人们还是会去借这“烫手钱”。这种看似矛盾的举动恰说明高利贷在近代农村中有需求,单将它归咎于放贷者的个人品质并不科学。若无高利贷调剂农村经济,畲民生活会更拮据,生产活动也将受影响。李金铮说:“高利贷对农民生产生活虽有残酷剥削的一面,但也有金融调剂的作用,农家经济离开高利贷是很难运转的”[18]。当农民的借贷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政府只是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抑制高利贷,是无法成功的。人们会采用更迂回的方式借钱,而这也是国民政府禁止高利贷政策失败的原因之一。

(三)降低农民收入

客观上,高利贷的出现为贫苦的畲民提供了一条生路,但这种灰色的金融手段实在是一剂慢性毒药,乡人也有把高利贷称作蚂蝗的,不仅吸人血,还难以摆脱。

放贷者用不多的本金换取了债户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劳动果实。畲民因生活贫困而借高利贷,为偿还高额的利息陷入更深的贫困中,只得再借贷……浙江省图书馆收藏了上百份从清朝到民国的畲民契约书,其中与田地有关的占一半以上,绝大多数畲民都是因为缺钱不得不将土地变卖。丽水县碧湖大村畲民蓝献文借地主8元钱,利上加利,不到3年要还40元,被地主逼得只好把仅有的房屋、土地全部抵了债[11]137。章家山畲族村中,‘溺婴现象非常普遍,每年全村溺婴都在三四个以上[2]73。处州地區民谣:公会做,婆会做,做得有脚没有袴。一个家庭一旦借了高利贷,无论多么辛勤地劳作,也不过是为他人做嫁衣罢了。

收入是消费的前提,当畲民的生活生产被高额的利息拴住,他们便很难再有多余的钱进行消费,也影响了本地工商业发展。1931年,景宁县“金融极紧,各商店每日平均进款只有一二十元之谱。所用银币为墨西哥鸟洋及本国自铸银元”[13],不难看出,高利贷使得畲民的生活更为拮据,对浙江社会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民国时期的浙江,农民对于生产生活资金的需求与尚不发达的农村金融业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高利贷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畲民的境况是当时浙江农民生活的缩影,由于其生活地域的自然条件不佳,民族间交流交往较少等因素,受高利贷影响更深。研究畲民的高利贷问题,不仅应结合当时整个农村社会大背景,也应对畲民的生产生活有更深入的了解。

注 释:

①關于这部分情况整理自张珏:农村之高利贷,《中国农民银行月刊》,第1卷第9期,149-150页,1936年。

参考文献:

[1]彭信威.中国货币史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畲族社会历史调查[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3]张珏.农村之高利贷[J].中国农民银行月刊,1936(9).

[4]蒋峰.农村通讯:浙东农村里的高利贷[J].现代农民,1948(7).

[5]章有义.中国近代经济史参考资料丛刊(第三种):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1912-1927[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

[6]祝公健.论今日农村之高利贷[J].中国农民(重庆).1942(5).

[7]吴承禧.中国各地的农民借贷[G]//千家驹.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上海:上海书店,1990.

[8]金永汉.浙江省少数民族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148.

[9]农业经济科.农情报告:各省农村金融调查[R]//农情报告.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报社,1934(11).

[10]朱毅生.景宁的经济实况(附表)[J].乡建通讯,1939(4).

[11]邱国珍.浙江畲族史[M].杭州:杭州出版社,2010.

[12]沈作乾.畲民调查记[M]//钟炳文.浙江畲族调查.宁波:宁波出版社,2014.

[13]调查:浙江黄岩余杭云和景宁经济状况及利率[J].工商半月刊年,1931(19).

[14]陈长潭.武义县经济调查[J].浙江经济情报,1936(6).

[15]中农所农业经济系.民国三十年各省农村金融调查(附表)[M]//农业统计资料.福建省农业改进统计室,1942(4-5).

[16]浙江省政府三月份行政報吿:派員前往諸曁催收農民借貸所過期放款[J].浙江省政府行政报告,1935(3).

[17]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我所见到的苏南土地改革运动[M].南京: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

[18]李金铮.旧中国高利贷与农家关系新解[J].浙江学刊,2002(6).

作者简介:沈倩慧(1994—),女,汉族,浙江余杭人,单位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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