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无禁区

2020-11-06 06:15刘哲
检察风云 2020年18期
关键词:重罪上诉人司法人员

《法治无禁区》

作者:刘哲

出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法治是不应该设定禁区的,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深刻的含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不是法治。不能给予每一名被告人公正的审判和辩护权,也不是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樊崇义

“认罪认罚”到底有没有禁区?是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适用?——这成为“认罪认罚”推广过程中困扰不少司法人员的难题。这个难题本身又包含了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

法律明明没有设定禁区,为什么我们还有很多人认为“认罪认罚”可能有禁区?究其根源是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存在误区。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犯罪嫌疑人不能因为罪大恶极就可不接受审判、直接判决;被告人不能因为社会危害性大就不能得到辩护。这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现在都理解了,但曾几何时我们也不十分理解。不少重大敏感案件的辩护人也曾背负过为坏人说话的骂名。

坦白、立功、自首这些法定情节,也不是就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的异同而加以选择性适用吧?只是在应当从轻、减轻的时候有所限制;在可以从轻的时候,可以声明不足以从轻。但提还是要提的,提和不提是完全不一样的。提的意思是你认可这个情节,至于从不从轻那是另外一回事。

目前,很多人以为“认罪认罚”的禁区一类是复杂敏感案件,一类是重罪案件。比如目前我们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就认为可能不太适合适用“认罪认罚”,虽然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再次重申了可以适用,但还是有些人存在思想顾虑,担心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定是不是就是态度上显得不坚决?

这首先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解。宽严相济首先要辩证理解“宽”和“严”。一概从严,实际上是不讲策略、不讲政策,只表决心、不敢担当。只是怕自己担责任,而没有考虑事情是否真正做好。事实上,只有区别对待,才能真正体现分化瓦解,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转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使宽严相济原则予以制度化和稳定化。

还有就是重罪案件,极端的就是命案。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对这些人适用“认罪认罚”是便宜他们了,就应该枪毙。当然,在我们国家依然存在死刑制度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适用极刑也符合公众的价值观。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但能坦白交代、充满悔意的被告人,与死不悔改、毫无悔意的被告人相比,是不是应该有所区别?

我们现在的政策是“少杀慎杀”,对于这些认罪且能诚恳面对刑罚的被告人是不是应该优先考虑?即使其罪行不足以免除死刑,我们又有什么理由阻止他们真诚地面对罪行、作出忏悔、对被害人的家属致以真诚地歉意呢?

对于那些存在一定思想顾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我们也应该对其进行充分的教育转化,帮助其打消思想顾虑,引导其走上悔改和救赎之路。

笔者有一个上诉人,抢劫两次,均致人死亡,有两条人命在身。该上诉人是因为第二次抢劫被抓的,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交代了第一起犯罪事实。到我这已经是第二次二审了,我说你的情况可能免不了一死了,但是你自己争取了一个好的态度可能还有一线希望。我很坦率地告诉他,希望不大。在提讯中我了解到一点,他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微信群赌博,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就输掉了几十万,我说这是一个害人的源头,死刑可能没有办法了,但我帮你把害人源头打掉,你愿不愿意配合,他说愿意。最后提讯三分之二的时间就是在核实微信群赌博的方法、人员情况和组织方式。

最后我们也确实将犯罪线索和追诉函转给了相关单位。我在法庭上将线索移转情况进行了说明,并结合上诉人的罪行和态度发表了意见。我说这个案子检察员反复权衡、颇费思量,一方面上诉人始终认罪,这一点法庭也看到了,检察官是认可的,而且他还主动坦白了一起抢劫事实,如果不是他,那个案子不知何时才能真相大白,并能够配合司法机关展开对微信赌博犯罪的调查,虽然目前还没有结果但是态度很积极;另一方面,两条人命在身,虽然他自己主动交代了一起,但也不能改变这个犯罪事实,在我们这个依然还存在死刑制度的国家,考虑到公众的接受程度,可能对这种情况还是难以避免要判处极刑的。综合权衡,还是建议维持原判。作为检察员想说的是,虽然改变不了死刑的判决结果,但是你的认罪态度不是没有意义的,对被害人的家属是一个极大的抚慰,对你的家人、你的子女,在你犯了重大错误之后,你能够给他们樹立一个坦然面对的榜样,即使在你临死之前,你也可以走得更加心安一些。你并不是一个天生的坏人,你也在帮助司法机关摧毁犯罪源头。这些看似虚无,但是其价值是实实在在的。

在最后陈述的时候,上诉人说希望法庭能给自己一个机会,将来一定好好重新做人。但是如果依然判自己死刑,自己也认,并愿意将遗体捐献给国家。

那么,我们能说“认罪认罚”对重罪没有价值吗?

认罪认罚从宽的意思,不是必然从宽,是可能从宽,认罪之后,虽然罪大恶极,但是愿意接受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为什么不可以?

也就是你认为他认罪认罚,但依照法律还是需要判处一个比较重的刑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认可这个刑罚,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能接受?

虽然结果与不认罪一样,但是真的一样吗?

首先,判决应该认可,至少承认了他的配合态度,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肯定。

其次,认罪认罚在程序上应该加快、从简,使被告人得到相对快速的司法处理,也就是来个痛快,也是实实在在的。

再次,认罪认罚减少了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的对抗,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相对平和、心理冲击更小。

最后,认罪认罚更加容易弥合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家属,以及社会公众由于诉讼带来的伤痛,这些宽恕、谅解对被告人而言也是一种精神解脱。

这些精神上的价值我们很容易忽略,我们有时候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功利地考量“认罪认罚”的价值。其实对于绝大部分重罪案件、复杂敏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从而产生的“修复性司法效果、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以及分化瓦解共同犯罪”的作用,都应该因此得到相对从宽的刑罚。

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的,对于这些人为什么不可以?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对于司法人员其实是法治原则的树立问题,“‘认罪认罚是否有禁区”是法治精神的试金石。法治没有禁区,认罪认罚也就没有禁区。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猜你喜欢
重罪上诉人司法人员
美国重罪谋杀规则的限制性措施评析*
——以People v. Howard案为视角
种子质量纠纷民事诉讼案法院的二审判例
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态度评价策略
委托生产种子的回收合同纠纷我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检视
论司法办案的多维度思维
“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民诉二审中上诉人撤诉权必要性分析
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初窥
保障司法人员安全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