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初窥

2017-01-27 01:36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重罪犯罪者公权力

姜 雨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初窥

姜 雨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在实践过程中也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益,但也很容易出现“花钱买刑”的问题。因此,立法人员必须要合理设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以此来保证和解协议的有效性。本文将简要地阐述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适用的时代价值,并分析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适用的益处和弊端。

刑事和解;重罪案件;适用

在我国,很多学者和法律专家一直对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持有不同意见和看法。从法律层面来看,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法理的价值,也赋予了重罪案件新的审判方法,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局限之处。对于重罪案件的审判,我们要结合刑事和解的思想,不断改进不足之处,体现我国法理法规的人性化。

一、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适用的时代价值

(一)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是为了引领公权力向私权利转变

自古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浓厚的公权思想,公权思想在维护国家公共权力的同时也使公共权力得到滥用。但是法律实施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是服务于人们的权力,而不仅仅是维护公共权力,因此,我们要摒弃官本位的思想,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积极地实现公权力向私权利转变。而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不仅解放了人们的私权利,破除了人们对公权力的推崇,还实现了人们权力的价值和意义。

(二)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是软化刑法、促进刑法民法化进程的进步

我国的刑法和审判的过程由于受到了我国古代中央集权主义国家体制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然而这样的法律体系是不健全的。任何一项法律的颁布都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体现,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刑法和国际法相比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犯罪行为可能是受到了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该犯罪行为过于严重达到了死刑的范围,那么该犯罪者就会被判处死刑,这是不人性化的却十分普遍,甚至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而在刑事和解的实施过程中,我们看到公法和私法的结合,我国的刑法也在不断向民法化发展,体现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人文关怀。

(三)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刑法谦抑化的法理要求

刑法谦抑化是法律审判的最后一个环节,它要求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时要考虑很多因素,不能在犯罪行为刚发生时就对犯罪者进行处理。刑法谦抑化强调要将保护性的行为放在首位,刑法处于第二位,刑法谦抑化更多的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在司法程序上的宽容。因此,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刑法谦抑化的要求,也体现刑法谦抑化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刑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刑法审判思想发起了挑战,同时也符合法律实施的本质和法律发展的趋势。

二、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适用的益处

刑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在两方面有好处:一方面,刑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有利于疑难案件的处理,能够提高刑法办案的效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重罪案件的审判一般都需要很长时间和很多繁琐的程序,刑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极大地简化了办案的程序。另一方面,刑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有利于促进犯罪者的在社会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不是因为本意而造成重罪案件的犯罪者,刑事和解的实施给了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和刑法的人文关怀。

三、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适用的弊端

刑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在两方面存在弊端:第一,刑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法官在量刑的时候裁量权过大,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权利滥用的问题,一些犯罪分子会利用这点钻法律的空子来逃避自己的刑事责任。第二,刑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实施的范围和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协议的效力也不是很明确,在刑事和解的实施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理论和制度本身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不仅能很好的保护犯罪者和被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效率、构建和谐社会,还能引领公权力向私权利转变、促进刑法民法化。虽然在刑事和解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要积极地完善这个制度,把它的优点充分发挥出来。

[1]林倩.论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1):87-90.

[2]张蒙.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探究[J].新西部(理论版),2016(12):72+56.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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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7-0189-01

姜雨(1992-),男,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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