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立法与治理

2020-11-06 06:02姜尚
青年时代 2020年2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欺凌

姜尚

摘要:近几年,由于校园欺凌案件不断发生,案件数量且有逐年倍增趋势,以及涉案欺凌手段之恶劣,让世人触目惊心,已引起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的关注,依法治理与完善立法已经迫在眉睫。所以应以界定校园欺凌概念为基础,结合校园欺凌现状,多管齐下,专项治理,推进完善立法与严格执法的进程,并强化学校、家长、政府等角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建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综合治理“校园欺凌”惩治体系。

关键词:校园欺凌;依法治理;完善立法;未成年人犯罪

一、校园欺凌概念的界定

幼儿园的儿童心智尚未发育,由其引发的伤害事件,往往没有主观恶意。对于非未成年人的在校大学生,发生了相关暴力事件,法律仍可以给予一定的惩罚。所以校园欺凌中“校园”的范围仅包括中小学校园,即以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群体为对象。

2017年,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中小学欺凌的概念,是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可见,校园欺凌的概念体现其具有着主体特定性、行为反复性、方式多样化、损害多种类的特点,从而区别于校园暴力,使立法者们具有了更加针对性的法律制定范畴。

对于校园欺凌概念的认识会影响到治理对策的选择,如果不能界定校园欺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则很难体现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所以,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为有效治理校园欺凌奠定了基础。

二、校园欺凌的现状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呈现多发态势,个别极端恶性欺凌事件的发生,时常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社会公德行为的认知。据统计,我国中小学中,大约20%的儿童、青少年正在或者曾经遭受过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也越来越多样。从传统的言语欺凌、行为暴力欺凌到孤立欺凌,再到网络言语、图像的攻击,使弱势学生群体不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更多是难以拂去心理上的阴影。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不仅需要家长和学校、社会的反思,更需要用法律手段治理、规范约束,实施其应有的惩戒作用,才能从源头遏制校园的欺凌事件的发生。

三、校园欺凌的法律建议

(一)注重实践,完善立法

1.集中式立法,建立健全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

现有的直接针对校园欺凌的立法文件层级较低,并且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各地立法建构校园欺凌预防机制的情况差异较大。由于宪法和法律对于校园欺凌预防机制的法律规定较为宽泛,导致建构其只具有指导和指引意义,落实性不强。2019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以及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等内容,迈出了解决校园欺凌危及校园安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一步。

除此之外,为了实现更高效的治理,可以制定青少年犯罪特别法、反校园欺凌专门法律,以进行分流处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有改正心理的青少年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对主观恶性较大的青少年实施多元化的防治手段,如社区矫正、特殊学校学习,从而进行有效威慑。

2.加强对未成年人恶意犯罪的惩戒力度

《刑法》规定未成年人负有刑事责任的年龄门槛为14周岁,这就代表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即使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死亡,也无法给予其刑事责任上的处罚。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为一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无法在刑法上起到对加害者的威慑作用,是构成了校园欺凌案件水涨船高的原因之一。因此,有部分学者提出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也有部分学者提出可以将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定进行本土化借鉴。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控方举证证明特定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不法行为时具备“恶意”,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且故意为之,则视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该未成年人需對其实施的严重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者解决了“一刀切”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弊端,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多元应对,也与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所以可在此基础之上完善“恶意”的法律认定标准与方法,使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更好的效用。

再者,在刑法领域有让未成年人加害者利用法律空白的可能,在行政法和民法领域,也有着近乎相同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置的未成年人起点年龄也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民法总则》的规定体现出低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民事责任并非由本人承担,而是由监护人承担。所以,对于恶性较大,造成危害结果较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群体,应当避免让其违背立法初衷地使用责任年龄制度。

3.完善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制度

《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校园欺凌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间,更倾向于保护前者,而忽略了对后者的保护。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被害人损害的评估依据一般为伤残等级,如果只是认定为轻微伤,加害者就仅按照校规处理。并且被害人的精神创伤往往比物理创伤持续的时间更长,极大影响着被害人心理发育。只有完善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制度,不以伤残等级作为损害后果评价的唯一标准,辅以加害者的主观恶性判断,同时保障受害者的民事救济,细化对于受害者医疗费、转学费、营养费等赔偿制度,并建立后续的心理评估体系,才能不让被害人的权利处于无法救济或救济缺失的状态。

4.强化各方角色的法律责任

学校在整个协调治理体制中应负主要责任,因为学校环节的干预是最可行且最能短期见效的。为了使学校的干预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就需要法律赋予学校相关的校园欺凌的处置权。现实中学校往往因为没有权力对加害学生进行较为严厉的处罚,从而导致了学校角色的弱化。

对于加害者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借鉴日本和美国的法律,强化监护人主体责任,对家长照顾疏忽、教育不当进行法律上详尽的规制。日本《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规定,监护人应竭力指导被监护人养成规则意识,不得实施欺凌行为。美国政府认为如果被监护人因实施校园欺凌被送到青少年法院,监护人也要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法官认定被监护人实施欺凌行为与监护人自身不良行为有关,法官可暂时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我国虽然有监护人失责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处罚结果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严加管教。此种条款的实施并没有实际效果,训诫一次的处罚过轻,使其处于虚置状态。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不把未成年人的责任全部强加在监护人身上,符合法律与制度逻辑。

而对于知情者,立法应明确禁止报复欺凌行为报告人或假借报告之名故意诬陷他人,对报告和诬告行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如此从完善报告机制到完善处理机制,明确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程序和期限,强化各方角色在各个阶段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从而对校园欺凌的治理起到较大的意义。

(二)依法治理,执法联动

现阶段,如果没有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管,单靠家长和学校的力量无法完全遏制住校园欺凌的势头。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防治与协调,以实现联动预防惩处机制。除此之外,要加强对校园欺凌案件的重视,避免工作惯性,实行个案分析,尽量采取“一罚到底”和“一放了之”的折中措施。

(三)依法依规,正确教育

现在是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信息的快速传播在一定层面上扩大了群众的知识储备。青少年不再是不懂法律、不知法律的群体,恰恰相反,他们甚至能完整表达保护自己的法条内容,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普法所取得的良好效果,让社会自下而上的知晓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也会出现一定的道德风险。没有被进行良好教育的未成年人甚至会利用所谓的“法律漏洞”来实施一些违背人伦、道德的事情,因可以逃避法律严厉的制裁而洋洋得意。例如2020年4月中旬发生的13岁男孩杀害10岁小女孩案。因此,要建立起法治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教育体系,落实各个主体的教育责任,并对其细化,对于违反教育责任的状况制定一定的惩戒制度。

四、结语

当然,校园欺凌行为受到社会多种因素影響,因此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也必然是多个层面的,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治。进行有效执法、完善立法,以法律手段分解各个方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推动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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