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2020-11-06 02:57张晟南董欣
辽宁自然资源 2020年10期
关键词:住宅建设农用地主管部门

文/张晟南 图/董欣

10月15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厅下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明确我省将以强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加强规划管控、完善用地和规划审批、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等措施,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该《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被挪用等问题做出的。

《细则》明确,强化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所需年度新增计划指标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算。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两厅每年以县域为单位,综合提出需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调查,准确掌握本地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申报、合理使用、建立台账、做好核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加强规划管控。各市应组织编制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完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规划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市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必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并优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

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域范围内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跨市易地落实补充耕地。

《细则》要求,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县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落实“一户一宅”,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科学把握分户的合理性。对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必须依法决策、严格把关,不得强迫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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