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火灾事故调查新模式的探讨

2020-11-04 02:21霍亮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3期
关键词:火灾事故策略探讨

【摘  要】火灾事故调查新模式应与社会文明发展相适应,提高社会火灾调查中间机构、保险企业、物证鉴定部门的参与度,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体系,完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制度,形成以消防部门为主导,社会组织为主体的新体系。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新模式;策略探讨

一、利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分析火灾问题

现如今,火灾原因调查主要靠“问、看、闻、摸”等方法,即使使用技术也是最为简单的测试、测量方法,获取的痕迹物证少,证明效力差,大多数情况下证据链不完整,受到的质疑多。

火灾物证是燃烧毁灭证据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证据,是证明火灾发生经过的一切痕迹和物品,是火灾重要证据之一。而对火灾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是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火灾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具有科学性、确定性的结论,可作为审查、核实其他种类证据的重要手段。

随着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面对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他们挽回损失、索求赔偿的愿望强烈,只要火灾原因认定中出现瑕疵,他们就会提出质疑。而对于以询问和人的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证据链可信度较差,而以精密仪器设备获取的物证为主的证据链可信度较高,从而才能避免或减少火灾复核、行政诉讼、信访等事件的发生。

二、创建火灾调查中间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率普遍较低,火灾原因调查中存在较高比例的“原因不明”和“排除法认定”,一方面是由于火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勘验技术不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火调人员缺乏,没有时间和精力细致调查每一起火灾事故。而解决这一现状的路径可以采取引进火灾调查中间机构,社会化火灾原因调查中间机构是与火灾利益各方没有利益关系,不是消防部门的下属机构,受消防部门指派或委托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公安派出所的协助下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调查结束后,向消防部门提交调查报告、结论和所有调查资料。消防部门可以结合火灾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采信调查结果。引进火灾调查中间机构可以改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可以弥补火调人员不足的现状。消防部门当前的火调人员可以转化演变成火调监督员,监督管理、配合火灾调查中间机构开展工作,这样一起火灾的调查只需1人参与监督管理即可。

2可以提高火灾原因调查的准确度。火灾调查中间机构在对自己的认定或鉴定结论负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不得不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必须想方设法聘请高级专业人才,购置先进仪器设备,提高物证鉴定水平。

3可以有效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火灾调查中间机构是独立于火灾利益各方的调查主体,与消防部门无隶属关系,只是委托关系,只需要火调人员具有专业水平和资质,工作尽职、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火灾现场勘验的特殊性决定了可以允许社会火灾调查中间机构介入的可行性。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本身就不等同于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是可以向社会公开的,火灾原因调查作为认识燃烧规律、预防火灾的重要手段,就应该让人们更多地了解火灾发生的过程,所以不具有保密性。现场勘验是为了查找准确的火灾原因,而不是为了追究责任,火灾事故的性质也是“过失”而非“故意”,调查的目的也是为了还原事实经过,与刑事案件以追捕犯罪嫌疑人有明顯的不同。

三、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及激励机

火灾原因调查需要广泛的知识,不但需要掌握燃烧学、火灾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掌握物理、化学、生物、机械构造、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如此广泛的知识,没有一定学识的人很难精通此项业务。目前各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原因调查专业毕业的人员寥寥,而且就算有,也未必就任职在火调岗位,学校培养机制根本满足不了现实工作需要。

在职火调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还是“学徒”式的,跟着老同志多去火场、多参与调查,慢慢积累经验,手把手的传授调查手段和技巧,而传授的知识多为“经验式”的,主要靠推理与判断,主观臆断的成分较重,能够准确说出依据的却很少,只能大部分靠“学徒”自己去体会、领悟。实际工作中,没有合理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火灾原因调查要经常面对群众的质疑和诉讼,没有人愿意成为火灾调查案件的主办人,更很少有人把火调岗位当作终生职业去钻研。

四、制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增强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职能

火灾事故发生后,不仅对起火单位和个人造成了毁灭性的灾难,还会给很多无辜的第三方受害者带来不少的财产损失,而起火单位和个人已经在火灾中一贫如洗,难以对无辜的第三方做出应有的赔偿,从而导致很多信访案件,给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通过大力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把被保险人可能因为火灾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可以发挥保险公司对火灾风险评估的作用,有利于减少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保险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推动消除火灾风险隐患,将风险控制在可保范围内,降低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承保后,保险公司会定期监督并提出防灾防损意见书,将火灾风险持续控制在可保范围内。出险后,保险公司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使投保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保障第三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职能。

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调控与管理火灾风险,进一步加强公众安全服务,是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在普及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同时,无形中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意识,降低社会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托党委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还原火灾经过,查清起火原因及蔓延扩大的诱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管理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梳理责任链条,强化问责效果,进而提升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能力。需要注意的是,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应当以证据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禁止“失火必追责”和“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涉及追责问责时,应当允许单位或个人对照法定职责陈述履职情况,并提供履职尽责证据材料,建议积极探索尽职免责的情形,让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够看到边界。

结束语

综上述,由于火灾事故调查不被重视,专业调查人员少、业务素质水平不高、勘验设备落后、鉴定方法单一等原因,严重制约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只有构建更加高效、高质的火灾调查模式,提高火灾事故认定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才能持续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安居乐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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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缪建忠.浅析基层火灾事故调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8(04):106-107.

作者简介:

霍亮(1982.11.11),男,汉族,山西孝义,江汉大学,研究方向:火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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