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斌
2014 年11 月4 日,李某入职上海某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若有意续签,应在合同终止前30 天通知对方。
2018 年10 月26 日,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关于总监/总代年终述职的通知”,并通知李某于2018 年11 月21 日上午述职。李某收悉通知。
2018 年10 月30 日,李某出具《告知书》,言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合同已履行完毕,请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同日,李某与公司签署《员工离职通知》,打印内容具明:根据本人申请,公司同意李某辞职要求,决定自2018 年11 月4 日起结束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另在落款声明处写明:因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各项费用待结算。当日,公司开具退工单,载明:李某于2018 年11 月4 日因合同终止退工,落款日期署2018 年11 月5 日。
2018 年12 月18 日,李某向本市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请求。
2019 年2 月3 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 万余元。李某、公司均不服,分别诉至法院。
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李某主张公司未提前通知续订合同,故当负补偿金支付之责。然依公司证人到庭作证陈述,李某于合同到期前即主动作出到期离职的明确表示。结合李某出具的《告知书》、双方签署的《员工离职通知》及退工单,应予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李某明确不续签于2018 年11 月3 日到期终止履行,故不符合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当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范围。
最终,一审判决对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 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条款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其中,只有第四种情况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其他三种情况都须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即使能够证明劳动者拒绝续签,也不等于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同时证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这样,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可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本案中,仲裁委就是持这种观点,故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如劳动者主动明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就不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即可视为以上第四种情况,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根据公司证人到庭作证陈述、要求李某2018 年11 月21 日至公司述职及其他证据认定终止劳动合同系李某于2018 年10 月29 日向公司明确表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所致,非公司不愿续签合同所致,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人说,按照第二种观点,是否意味着当劳动合同到期,只要员工没有按约定提出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以上两种区别只在于:前一种观点认为,即便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也未必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还必须证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用人单位即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员工没有按约定提出续签,与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并非同一个概念。
我们再来看一则判例。田某于2011 年11 月入职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 年1 月31 日,每月工资2600 元。2013 年1月31 日,公司没有与田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田某遂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00 元,仲裁支持了田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庭审中,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田某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田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也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前提,并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某经济补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海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另外,如前所述,由于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法》以上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实践中建议用人单位谨慎从事。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劳动合同终止前,只要用人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不管是否与劳动者达成了续订的合意,都要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并写明以下内容:
单位与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决定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并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请注意:不管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用人单位都应让劳动者在以上《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回执上标明意见,并做好回收和保存。
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真正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