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成
9月7日,《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新时代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行了全面谋划和系统部署,《草案》的政策点多,涉及面广,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理解《草案》,必须全面把握学前教育法的核心要义。
一是坚持公益普惠方向。
突出公益属性,让学前教育的阳光普照每一个适龄儿童,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变追求。《草案》强调:“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的部署,必须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将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任务,将发展公办园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水平。
二是着力保障师生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适龄儿童入园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强烈愿望,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依法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是学前教育立法的出发点和核心追求,也是根本目的所在。《草案》提出: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这就是要让每一个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充分保护,真正实现幼有所育。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依法维护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益,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是学前教育立法的重中之重。待遇提升、专业发展、社会地位保障是幼儿园教师权益的重要内容。《草案》提出:“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幼儿园教师的职务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这对维护幼儿园教师基本权益、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提高教师的职业吸引力有着积极影响。
三是注重强化政府责任。
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关键主体。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进程来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无序、公众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地区,往往存在政府职能缺位和错位的问题。《草案》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政府投入为主”“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建设、举办、投入、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为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四是筑牢安全防护体系。
幼儿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幼儿园应当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建立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兒园的安全”。这些措施有利于构建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幼儿人身安全,保障幼儿园平安有序。
五是着重提升保教质量。
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才能真正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提升保教质量是学前教育发展的根本追求。《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幼儿园应当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这些规定强调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切实提高幼儿园科学保教水平。
六是健全投入保障机制。
教育投入是支持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经费投入不足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草案》提出:“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政府指导价”“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这些规定完善了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制度,明确了政府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适当减轻家庭的学前教育负担,调动社会参与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健全学前教育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学前教育优先发展。
七是强力推进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既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又是社会公平的核心环节,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石。保障所有弱势群体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机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草案》提出:“优先保证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这些规定将很好地改善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保障处境不利和有特殊需要儿童都有机会接受好的学前教育,让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八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一直处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实困境中,许多改革措施难以有效落实。《草案》规定:“政府未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针对领导、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园建设不到位、擅自举办幼儿园、逐利责任承担等方面问题,《草案》构建了全覆盖的法律责任体系,有利于加强政府履行职责的督导与问责机制,完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评估制度,健全学前教育督导与问责制度。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草案》的出台解决了影响学前教育发展的根本性的深层次问题,吹响了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冲锋号,开启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新征程。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前教育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