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兰
王立峰
鸡生蛋还是蛋生鸡,这个问题曾让许多学人陷入其中不能自拔。类似的是,“受贿和行贿谁更可恶”,哪个该判得更重一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再次强调,“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也更加严格,不仅调整了刑期,还增设了罚金刑。
很多人只去想鸡和蛋那个答案的对错,却从来没有人反思过问题的对错。把鸡和蛋对立起来,问谁先谁后本来就是错的。所以不必纠结受贿行贿谁先谁后、谁重谁轻的问题,如果按照纪法规定一起查,他们注定会“鸡飞蛋打”一场空。
受贿者没有法外之地,行贿者也没有避罪天堂。多管齐下,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围猎”利益链必将更有力、也更有效。近日,本刊邀请了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王立峰、成都市武侯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夏卫、知名媒体人褚朝新围绕受贿行贿查处问题进行探索。
廉政瞭望·官察室:从以往查处的贪腐案例来看,对受贿行为的查处相对较多,但是对行贿人的追究偏少,为什么会造成這种现象?
夏卫: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行贿人要谋取不正当利益,什么叫不正当利益,有时界定起来比较复杂。比如有些包工头在建设过程中,想让相关企业或者发包单位按时付款,给相关领导送钱。这算不算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有争议的。
其次,如何区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还是有困难。例如一些私人企业行贿,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而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入罪标准不一样,行贿罪的数额是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罪的数额是20万元以上。
从实践操作层面上讲,贿赂型腐败犯罪的隐蔽性较强,查处受贿案件需要取得行贿人的配合。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法相关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王立峰:在刑法学中,行贿罪与受贿罪作为必要共同犯罪的典型代表,理论上称为对向犯,也叫对合犯。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我国查处受贿类犯罪多,行贿人受到追诉的较少,主要是因为就贿赂犯罪本身而言,权钱交易是其典型特征,而关于其所侵犯的法益,传统理论所主张的职务廉洁性说已经逐渐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或不可收买性说所取代。从这个角度来说,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远远大于行贿行为,因此立法规制的重点在于受贿行为。
褚朝新:在贿赂案件中,受贿的地点最多的是在受贿者的办公室,其次是家里,甚至在受贿人的老家,比如陕西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他很多次受贿的地点是在山西老家。
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没有第三人在场,都是现金或实物交易,没有其他物证、人证。这种情况下,行贿人的口供就非常重要,行贿人如实交代,就会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办案手段有进步,技术有更新,但目前贿赂案件办理中依赖口供的这种情况没有根本改变。
夏卫
廉政瞭望·官察室:从以往案例看,因行贿罪被判刑的大部分是商人,官员中往往是受贿行贿罪一起判罚,很少单纯因行贿罪被判刑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王立峰:官员行贿和商人行贿适用情况存在差异。很多案例中,官员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是结合在一起的,官员职务腐败犯罪中,行贿行为往往体现在其证言之中,多数会交待出其他人的受贿事实,有些适用自首和立功得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还有的适用数罪并罚,不可能单独适用行贿罪。
而商人行贿罪多数是官员主动交待其受贿事实之后,行贿的商人没有自首或立功情况下,因行贿数额巨大,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巨大,可能会被单独追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夏卫:因为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里,谋取经济利益的往往是商人,所以从数量上看,被判行贿罪的商人比较多。而在行政领域内,官员行贿主要为了买官,谋求职务上的升迁,这类案件在数量上不如经济领域案件多。
褚朝新:商人被判行贿罪,往往还因为他有其他产生重大恶劣影响的行为。比如一些商人行贿了很多干部,已经成为了行贿的“老油条”,并严重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等。另外,近几年扫黑除恶过程中,“打伞破网”是重点,“保护伞”牵出涉黑涉恶的地方企业,这部分行贿人也是打击重点。
廉政瞭望·官察室:一些官员行贿后,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其仕途依然不受影响,甚至有的还在升迁,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褚朝新:办案过程中,行贿人若有重大立功表现,比如他提供了一个办案人员不掌握的重大犯罪线索并被查证了。这种情况下,行贿者有可能不被追究。对于行贿后还被提拔的官员,可能是他的行贿行为在被提拔期间没有暴露。
褚朝新
夏卫:官员行贿一般是出于职务升迁需求,这是典型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数额达到标准,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立功表现,可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但党纪政务处分要跟上,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该剥夺。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大多数行贿案中,行贿人都有特定目的,但也有一部分人只是跟风,如何看待跟风行贿?
王立峰: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利益追求变相助长了腐败之风,导致“礼尚往来”变成“礼上来往”。另一方面,这与地方政治生态有关,“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主政的一把手对跑官买官的现象“听之任之”,如辽宁贿选案,那么地方政治生态必然会导致“囚徒困境”现象,跟风送礼成为升官发财的优选项。久而久之,这种破窗效应就会导致地方塌方性腐败。
夏卫:跟风行贿一般是小额的,这是一个社会风气问题。你送了我不送,我以后工作会不会受到刁难?这种情况在其他国家也存在,比如在泰国、越南,有时候进出境就要给官员一点小费才会更好通行。这种现象要及时纠正。对于跟风行贿的人来说,如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超出一定数额,可以考虑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进行批评教育。
褚朝新:这里面有的是被迫行贿,在政治生态特别不好的地方容易发生。比如安徽萧县县委原书记毋保良被查,四大班子相关领导都给他送钱了。当地就有一种说法,谁给书记送了钱他不记得,没给他送钱的他肯定记得。这就使得很多人被迫行贿,不送可能会对仕途造成困扰。
廉政瞭望·官察室:对行贿行为的查处,这些年来在法律法规上有何变化?
王立峰:可以说是更加严格了。1997年刑法关于行贿罪最初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賄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了罚金刑,同时对行贿人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作了从严规定,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数额由原来的人民币1万元修改为3万元,而数额在1万至3万之间的,只有具备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瞭望·官察室:在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既震慑行贿人,又让行贿人如实交代问题?
夏卫: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所以,对于大额行贿、性质恶劣的、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严重影响当地政治生态的,这种行贿犯罪必须坚决打击。
同时,我们可以合理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调查机关可以在审查调查阶段给予被调查的行贿人一定幅度的从宽处罚承诺,以促使行贿人如实交代问题。不过,目前这种制度在程序上还需要规范,比如从宽承诺的权限如何规制,从宽承诺的确定性如何保障等。
褚朝新:加大行贿犯罪的成本。对于坐实行贿罪名的企业和商人,可以添加到行贿人黑名单上。但对于最终免予处罚的企业和商人,即便不对外公开,相关部门也可以设立一个行贿行为高发名单,把他们列入重点监督对象。但凡以后有他们参与的项目,都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督,这样也会形成威慑。
王立峰:可以构建公开、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消除腐败滋生的空间。针对一些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的领域要重点监控、精准打击。如金融、扶贫、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民生工程等领域,更要重点盯防和惩治钱权交易、行贿受贿的利益输送现象。
也可以通过刑罚的威慑功能重点惩处典型的职务犯罪。从制度层面实现“有贪必惩”的示范效应,堵住“围猎”的制度漏洞,从思想上根除封建腐朽文化的余毒,杜绝“潜规则”“小圈子”“人情风”等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