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售前修复之欺诈认定及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2020-10-29 08:57刘文昭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1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欺诈

摘  要:随着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保障更全面,同时,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对于经营者销售汽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愈发倾向启动司法诉讼、投身司法程序来保障自身权益。新车售前修复是汽车销售欺诈涉诉最多的一种行为类型,但司法裁判时却无统一欺诈认定标准及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供参照。通过对裁判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对售前修复认定欺诈和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根据具体瑕疵修复的面积大小和更换配件的重要程度,分别认定是否构成欺诈,区别适用不同的惩罚性赔偿基数。

关键词:售前修复;欺诈;惩罚性赔偿

一、司法现状实证分析

选取裁判文书网上37个再审案件和23个2020年最新二审案件,共计60个汽车销售欺诈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涉及新车售前维修、修复的案例27个,占到总案例数的45%。27个售前维修、修复案例中,涉及漆面修复19件,占比70.37%;涉及更换配件9件,占比33.34%。可见,售前修复是新车销售欺诈的诉讼多发领域,漆面修复则是售前修复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主要“阵地”。

上表对27个售前修复案例的71份裁判文书中欺诈认定及惩罚性赔偿情况进行统计。由该表可推知,实务界对于新车售前修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较大分歧。各地区法院对该问题存在差别认识,导致相似案件获得不同的裁判结果;各级别法院对该问题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导致相同案件事实在不同审判程序中获得相左裁判。

二、经营者对售前修复的告知义务

售前修复认定欺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修复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应予告知。新车售前修复不同于修复车,修复车做新车销售,明显是销售者主观故意隐瞒应告知消费者的车辆真实信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新车售前修复是在车辆组装完好后,成品车通过板车运输或自主行驶等运输方式从生产地运往各地进行销售,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可能造成磕碰、损坏,销售前对车辆进行PDI检测(Pre-Delivery Inspection),即新车售前质量检测,对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造成的外观碰撞、刮蹭等瑕疵进行修复,维修更换由磨损、损坏的配件。该修复行为应否告知消费者,社会各界尚无结论。

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最大因素。[1]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对欺诈进行认定时,采用过错客观化证明方式认定欺诈行为,须以明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告知义务为必要条件,这就需要严格汽车销售方真实准确告知的义务。消费者有权了解可能影响其无误的判断、选择、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的知悉权与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是相对的。[2]经营者应真实、充分、全面的提供车辆信息,全面告知消费者所售车辆真实信息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对自身信息披露义务的践诺。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缔结车辆买卖合同时,具有明示信息告知义务,不得伪造、提供虚假信息。同时,具有默示信息告知义务,不得隐瞒影响消费者选择交易的重要信息。当然,汽车属于构造复杂的特殊商品,经营者无法将汽车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部信息不加选择的告知消费者。若要求经销商在交易过程中将全部信息不加区分地告知消费者,不仅会导致交易成本的不必要增加,而且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3]所以,经营者向消费者负有告知信息义务的是可能影响其安全权、选择权的重要信息,以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经营者售前修复欺诈界定

欺诈行为归根结底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售前修复是否构成欺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予明确,亦无可供参考的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社会各界存在争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2017年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对经销商应告知消费者的11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对于未列举部分则推定为无需告知内容。由于该指引是汽车流通协会发布,更多考虑的是市场交易活跃和经营者积极性,认为:PDI检测发现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修复旨在向消费者交付一辆外观和性能等方面均达到质量标准的合格新车,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而非隐藏瑕疵目的。PDI修复均上传至厂家维修记录系统,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隐瞒不告知行为。而消费者协会站在消费者保护的立场,与汽车流通协会持相反态度,认为:消费者购买预期是无瑕疵无缺陷的全新车辆,花费的也是新车价格,一旦发现所购新车存在补漆或更换零部件的瑕疵,必然认为自己买到的并非新车而是翻新车,认定经营者售前未告知车辆曾维修的情况构成欺诈。法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对新车售前检测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没有明确的书面文件可以遵照,也没有确切的判断界限可供参考,多是依照对立法精神的理解与裁判经验来判断。

笔者认为,对于售前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情况处理。对于新车整车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小面积外观瑕疵,进行漆面修复后若不仔细观察看不出瑕疵,且不危及车辆的安全性能和降低车辆价值,属于PDI项目,不予告知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于大面积漆面修复或更换车辆零部件,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如在最高院对杨代宝案[4]所作判决,更换窗帘总成是对车辆零部件的更换和修理,是应当告知消费者的信息,而对车辆外观部分瑕疵的喷漆修复,属于可不告知消费者的范围。所以,验车时应全面、谨慎,消费者与经营者均应对车辆的外观、配件等仔细查验,并查验车辆登记、首保等信息,一旦发现有瑕疵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也应告知提醒消费者,并在双方购车合同上注明,消费者提出异议的,经营者可与消费者协商,置换车辆或予以价格上优惠,消除了后期涉诉需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后顾之忧。

四、售前修复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适用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遭遇欺诈行为,不论欺诈行为类型,均会提出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法官在判决时,要结合欺诈事实、经营者主观恶性大小、车辆修复程度等因素,计算出合法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汽车销售欺诈分为整车欺诈与局部欺诈,汽车具有可分性,由多个零部件组装而成,各部分构件可以修理更换,可单独计价,具有相对独立性。售前修复一般都属于局部欺诈,只是对部分零部件进行更换或者对车辆漆面做部分或整体修复。对于局部欺诈,以整车购车款为赔偿基数计算三倍赔偿虽利于惩治欺诈行为人,但有失公允。车辆局部修复,且该部分可独立分割的,则可以该独立部分价款做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赔偿金。这样消费者损失不仅得到弥补,同时不会获得高于损害过多的赔偿,对经营者即发挥了惩处遏制的作用,同时不至于产生天价赔偿造成严重不公。

参考文献

[1]  河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诠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48。

[2]  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62。

[3]  冉克平.论汽车经销商的缔约欺诈及惩罚性赔偿.广东社会科学,2020(2):215。

[4]  楊代宝与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简介:刘文昭(1994—),女,汉族,河南安阳,学生,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

基金项目:校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汽车销售欺诈与惩罚性赔偿责任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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