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颜色革命在世界各地屡屡现身,对于全球政治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我国香港特区同样出现了颜色革命的魅影。香港反对派的煽动教唆下发展态势良好的香港社会在2019年屡现波澜。尤其在香港特区政府颁布《逃犯条例》后,香港反对派以西方法学界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为理论依据策划了声势浩大的“反修例”运动。香港特区政府被迫撤回了《逃犯条例》,但香港反对派策划的“反修例”运动并未得到平息。笔者认为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本质上就属于颜色革命。为了印证笔者的观点,本文从法社会学视域出发,从“公民不服从”理论和“社会冲突”理论对颜色革命的本质进行界定。
关键词:颜色革命;“公民不服从”理论;“社会冲突”理论
自从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保持着平稳向好的总体态势。但香港反对派从来都没放弃过从中作梗。类似于“占中”之类的事件屡屡在香港社会掀起波澜。2019年香港反对派策划的香港“反修例”运动影响尤其恶劣,不仅对香港本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还对中央“一国两制”的国策造成了严重冲击。
一、香港“反修例”运动的经过介绍
2019年3月以来,在香港由于反对派民众抵制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从而暴发了大规模的抗议运动。在一些极端分子的唆使下,反对派民众抗议的行为越来越呈现出暴力化的趋势。他们辱骂、威胁甚至殴打警察及爱国民众,导致数位警察、爱国民众身负重伤,甚者连爱国的TVB艺人都惨遭其毒手。他们还在香港当地的一些重要的地铁车站、学校、机场等交通枢纽和核心区域举行非法集会扰乱香港当地的公共秩序、影响香港民众的正常生活。在香港特区政府屡次让步,甚者最终宣布撤回《逃犯条例》的情况下,反对派民众并未收手。他们依旧以各种方法甚者是暴力的手段来保持香港社会失序的状态以此来要挟特区政府,达到他们改变香港民主体制的目的。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特区政府必须给出正确的对策。而做出正确对策的前提:必须厘清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本质。
二、“公民不服从”理论视域下的颜色革命本质界定
就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本质而言,主要当事方——香港反对派有着十分明确的认知。他们认为他们所主导的“反修例”运动的本质与一些西方法学界所倡导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内涵相契合。笔者并不认同香港反对派的这种观点,因为香港反对派在“反修例”运动中的具体作为与“公民不服从”行为有诸多形似而神不似之处。为了说明笔者的观点,我们首先必须对“公民不服从”理论有个深入的了解。
1.“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发展
早在古希腊时期,西方就出现了“公民不服从”思想。[1]古希腊神话曾记载,人类的诞生就源自人类的不服从行为。到了19世纪,美国著名学者大卫·梭罗首次将“公民不服从”的行为上升为学界的术语。并且他以拒绝纳税的方式亲身演绎了“公民不服从”的行为。[2]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在其1972年出版的代表作《正义论》中正式将“公民不服从”上升到了理论的高度。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公民不服从”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和政策发生一种改变”。约翰·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对抗法律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的适用范围是要受到严格限制的,必须具备严格的界定。[3]
2.“公民不服从”行为的界定
关于“公民不服从”行为的界定,包括约翰·罗尔斯在内的众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通过对多位学者的观点总结归纳后,得出了具有共同性的7个界定标准。其一该行为必须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才能适用。因为“公民不服从”行为的作用机理是通过不服从行为来引发公共舆论的关注,而后通过舆论的施压来迫使政府改变非正义的法律最终实现正义。言论自由是其中的关键,而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才能确保言论自由。其二,“公民不服从”行为必须要出于良知的驱使。根据大卫·梭罗的观点,良知是一个人对不同社会现象做出合乎道德价值取向的判断,它是人在具体社会中应对来自任何违背人性攻击的防御武器。他是最理性的。所以“公民不服从”行为必须是因为良知而违反现行法律。其三,“公民不服从”行为具有公开性。“公民不服从”必须公开进行,必须要让政府知道政府某些法律被公开抵制。只有如此,政府及其社会各界才能知悉政府制定的某些法律被人抵制而迅速做出反应。同样,媒体资源才能作为关键力量及时介入。其四,“公民不服从”行必须具有违法性。“公民不服从”行为是一种公开违反现行法律的抗议行为。只有违反现行法律才能体现出“公民不服从”的具体对象——政府制定的某些法律。其五,“公民不服从”行为具有非暴力性。“公民不服从”行为是出于良知追求正义的行为。正义需靠和平的手段使人信服,而不能靠強迫的手段使人屈服。因此“公民不服从”行为是非暴力不合作的不服从行为。其六,“公民不服从”行为的行为人愿意接受违法的惩罚。这是“公民不服从”行为与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因为“公民不服从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普遍忠诚的行为,所以“公民不服从”行为的行为人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是其区别于普通罪犯的典型标志。其七,“公民不服从”行为的目的是揭露某些法律的非正义性唤醒民众对这些法律的关注,获得民众的支持,最终改变这些非正义的法律。“公民不服从”行为具有度的界限,它仅限于改变这些法律的非正义性,而非完全颠覆摧毁现有的法律制度。
3.“公民不服从理论”视域下颜色革命的本质辨析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本质是不符合“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内涵要求的。这是因为笔者根据对香港反对派在“反修例”运动中的具体作为与“公民不服从”行为的界定标准进行比对后发现香港反对派的具体作为与“公民不服从”行为界定标准存在着诸多背离之处。
首先,“公民不服从”行为必须出于良知的驱使。行为人就良知而言,认为所要服从的法律在正义上存在瑕疵与人性相背离。香港反对派“反修例”具体是反对香港特区政府所修订的《逃犯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制逃犯群体,目的是避免香港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避风港。所以该条例从内容上到目的上都不存在与人性相背离的正义上的瑕疵。香港反对派之所以反对《逃犯条例》不在于良心的驱使,而是由于外国敌对势力的教唆与挑拨而引发的。这点从香港反对派屡次践踏国旗玷污国徽的劣迹,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其次,“公民不服从”行为具有非暴力性,这是“公民不服从”行为的对于正义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公民不服从”行为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正义,实现正义是不能以伤害他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而在香港“反修例”事件中充斥着香港反对派的暴力行为,语言暴力、行为暴力层出不穷。数位警察在执行维稳任务时因受到香港反对派的暴力袭击而身负重伤,其中有警察被咬断手指,有警察被铁制锐器插入背部昏迷不醒。再次,“公民不服从”行为的行为人必须自愿受到法律惩处,这是“公民不服从”行为区别于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志。而在香港“反修例”运动中的香港反对派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大多穿黑衣戴口罩,目的是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使得香港特区政府被迫订立了一部新法规《禁止蒙面规例》来规制这些“口罩党”。更有一些反对派中坚人物,在唆使他人参与“反修例”运动后,以留学或者寻求难民庇护为目的逃离了香港。他们这种行为更是与自愿接受法律惩处的“公民不服从”行为标准相去甚远。最后,“公民不服从”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改变不正义的法律或者时政策,而非彻底颠覆摧毁现有的所有法律和政策,这是“公民不服从”行为与政变行为最显著的区别。在香港“反修例”运动中,反对派在逼迫香港特区政府撤回《逃犯条例》后依旧没有作罢,依然戴着口罩以各种暴力行为来扰乱香港公共秩序,损害无辜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他们的目的是改变香港的民主体制,实现他们所谓的“双普选”制。这早就突破了“公民不服从”行为目的的有限性条件。香港反对派所主导的”反修例”运动不仅仅谋求改变一些具体的法规而是在谋求改变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民主体制。
综上可见,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本质与“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内涵是貌合神离的,两者在本质上差异性更多于相同性,不可混为一谈。
三、“社会冲突”理论视域下的颜色革命的本质界定
香港“反修例”运动在本质上不属于“公民不服从理论”的范畴,那该事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根据法社会学中的“社会冲突理论”所秉承的观点,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本质当属于一次社会革命,也就是我们当代经常提及的颜色革命。
1.“社会冲突”理论的内涵
“社会冲突”理论是西方法社会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流行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该理论重点研究社会冲突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尤其在社会冲突的影响上,该理论特别强调社会冲突对于社会变迁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关于社会冲突的内涵,美国学者刘易斯·A·科塞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成员在价值观、信仰以及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上的争斗。[4]德国学者拉尔夫·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冲突是有着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5]美国学者克林顿·F·芬克则认为社会冲突是在任何一个社会环境过程中,两个以上的统一体被至少一种形式的敌对心里关系或敌对互动所连接的现象。西方学者们根据冲突的外在表现经常会采取各种表示社会冲突的词汇,例如对抗、矛盾、紧张、争吵、争执、反抗、战争、意见不一、缺乏协调及暴力行为等。[6]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了革命这种表示冲突的词汇。所以革命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冲突。
2.革命的界定和功能
法社会学意义上的革命是一种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往往被界定为一种社会运动。它是一种以新社会制度推翻颠覆另一种社会制度的社会运动。这种社会运动有着明确的功能,它是用来解决具有广泛和深刻意义的社会问题的。这种社会运动的本质是法社会学中的社会冲突,它是一种非常激烈的社会冲突。因为革命往往会打破旧有的社会秩序,导致旧有社会的解体和暂时性的社会生产力的破坏。但是当革命获得成功后,新的秩序将被建立,社会在制度上将重新整合,社会生产能力也将获得恢复并更好的发展。正是基于冲突的激烈性,所以革命往往能够较为彻底地解决先前社会所广泛存在的深刻问题。但如果在社会并未出现广泛性根本性的问题前,而仅仅是出现了局部性的矛盾时,社会成员就以革命的形式来矛盾,只会造成社会的剧烈动荡和社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不仅不能促进社会进步反而会阻碍社会进步。近几年发生在中东地区和东欧地区的颜色革命就是典型案例,这些妄图以西方民主政体推翻颠覆本国现行政体的颜色革命并未推动当地社会的发展进步反而带来了灾难深重的战火和杀戮。所以革命的功能具有两面性,社会成员都必须慎重对待革命。
3.“社会冲突”理论视域下颜色革命的本质辨析
根据“社会冲突”理论的关于冲突外在形态的描述,在香港“反修例”运动中反对派经常采取袭击、殴打警察和爱国民众、打砸公共设施、冲击重要交通枢纽等暴力方式来表达他们对于香港特区政府制定《逃犯条例》及其后颁布的《禁止蒙面规例》等法规的反对意见。在上述情形中明显存在着两个相互对立的阵营:香港警察、爱国民众和从事“反修例”运动的反对派。香港警察、爱国民众致力于制止暴力行为,恢复社会秩序,而反对派则在利用一切机会来实施暴力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两者被至少一种形式的敌对心理关系或敌对互动所连结。这完全符合克林顿·F·芬克关于社会冲突概念的描述。从香港反对派在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撤回《逃犯条例》之后的表现来看,他们并不满足于推翻香港政府所制定的某些具体法规,他们的目标是要用西方国家惯用的普选式的民主体制来取代《香港特区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现行的民主体制。香港“反修例”运动在目的上具有强烈的颠覆性。在实现目的的方式上,反对派采取的是暴力手段,这是社会冲突非常剧烈的一种表现形式——革命。在目前的香港社会,反对派只是属于小众群体,大多数的香港民众都是拥护中国、拥护香港特区政府的爱国民众。香港自从1997年回归中国之后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香港在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等社会的各方面都取得长足的进步。香港并未出现根本性的社会障碍、社会问题。这证明香港现有的政治体制是正确的是能够促进香港社会长期向好发展的。香港反对派一厢情愿地希望以西方普选制的民主体制来取代来颠覆香港现有的正确的民主体制,最终达到香港独立分裂中国的目的。为此他们不惜以暴力手段伤害爱国民众破坏香港社会秩序。不仅如此,香港反对派中的极端分子还经常采取践踏国旗、损害国徽、侮辱国歌这类明显带有政治革命倾向的暴行来表达他们谋求香港独立的妄想。这些暴力行为已经给香港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所以香港反对派所主导的“反修例”运动本质上是一次极其错误的颜色革命,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综上而言,通过将香港“反修例”运动与“公民不服从”理论和“社會冲突”理论的内涵进行对比印证后,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香港“反修例”运动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公民不服从”理论的范畴,而是“社会冲突”理论所述的颜色革命。这种颜色革命对于国家而言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在实践中颜色革命已经给乌克兰、伊拉克为代表的独联体国家、中东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我国政府必须对其保持高度的重视和警惕。
参考文献
[1] 韩逸畴,《公民不服从理论:渊源与流变》,法制博览[ J ],2017年第7期
[2] 浦惠红,张瑞华,《论梭罗的公民不服从》,求索[ J ],2011年第1期
[3] 张艳伟,《规训暴力——大卫·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反思》,理论界[ J ],2011年第2期
[4] 田国秀,《师生冲突的概念界定与分类探究——基于刘易斯·A·科塞的冲突分类理论》,教师教育研究[ J ],2003年第6期
[5] 赵华兴,《冲突与秩序——拉尔夫·达伦多夫的政治社会学思想研究评述》,河南社会科学[ J ],2009年第1期
[6] 陈信勇,《法律社会学教程》[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作者简介:蔡振京(1978——),男,浙江湖州人,浙江树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