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东
新就业形态基于社会利益需求而产生,互联网时代诞生了依托大数据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共享医疗、网约车、共享租赁、网餐等新兴行业。新就业形态对经济增长、劳动就业、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其从业者就业形式灵活多样,雇主关系、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均不固定,去雇主化、去组织化趋势明显,普遍存在事故易发、多发,资强劳弱、劳动争议等问题。新就业形态工会组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更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大数据支持下的共享经济正从追求规模和速度的粗放模式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的集约模式加速转型,极大地促进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为32828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平台员工数为623万,比上年增长4.2%;共享经济从业者约8亿人,提供服务者约7800万人,同比增长4%。在整体就业形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新就业形态仍然保持了较快增长。新就业形态以其规模庞大,分布广泛、渗透力强的优势,在劳动力吸纳,促进多元化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20年5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对拟发布新职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中新增了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社区网格员、互联网营销师、信息安全测试员、区块链应用操作员、在线学习服务师、社群健康助理员等10个新职业。这些新就业形态多是在数字化信息平台上,依托现代城市网络化管理技术,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公信力,对相关信息进行并集、分析、处置以达到职业诉求。可见,新就业形态成为服务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对于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消费方式转变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就业支持及为从业者赋能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业态成为服务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不断推进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持续加速信贷、保险、担保等服务智能化技术应用进程,对于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消费方式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新业态从业者在共享经济第一线的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组建新业态行业工会,最大限度地引纳新业态从业者入会,主动引导和强化服务,对于进一步提高其职业水平,激发劳动热情,推动共享经济持续活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业态从业者作为一个新兴的就业群体,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型的就业形态缺乏适应性,导致从业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产生了诸多争议,劳资纠纷引发的摩擦日益激烈。倘若不进行调整,可能引发劳资舆情,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组建新业态行业工会,引纳新业态从业者入会,既是积极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履行好带领和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政治责任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平台从业者队伍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今年5月23日召开的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指出,新就业形态领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等问题。尽管现今新业态从业者入会率低,对工会认同感不高,但新业态工会组建可以为从业者打通诉求通道、维护合法权益、落实社会保障、搭建成长成才及活动平台,帮助从业者解决实际困难,开展多维度普惠促进其全面发展,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借助于大数据,传统物流已然迈入“新就业形态”行列。除顺丰、京东等电商物流为直营外,国内主要快递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依然采取加盟形式在其非主营地区寻找合作商代理业务,多为转包、分包、委托、承包、承揽等业务形式。因而,多样化的经营模式使快递行业在用工方式上的链条很多,“不签劳动合同”在基层加盟商,尤其是承包商这一级已经成为潜规则,给劳动关系界定带来了挑战。
面临同样挑战还有用工灵活特色独具的网约车。网约车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网约车从业者一般只需要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等影像资料在平台注册登记,多为“个体”或“兼职”,流动性强,不与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规定网约车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必须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可以选择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独立合同。除此之外也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用工关系进行规定。据此,关于网约车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在相关规定上是缺失的,使得其法律关系无法准确界定。
同样,近年来直播行业从业者欠薪事件也屡见不鲜。主播、经纪公司、平台三方按比例进行利益分成是直播行业主要的商业模式之一。大部分直播行业从业者与经纪公司、平台签订的主要合同一般为三方协议或是补充约定,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三者之间因劳资纠纷发生的摩擦日益激烈,由最先的主播控诉平台或经纪公司拖欠薪资,或平台方因主播违规跳槽要求赔偿,逐渐发展为主播与经纪公司、平台等多方周旋。
新就业形态和领域争议频发的根源在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清。现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是服务于传统用工形式,且生效的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业态从业者大部分没有与用工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应用于新就业形态领域且争议频发的“无名合同”区别于租赁、买卖、借款、赠与、运输等常见的合同类型,在权益保障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当双方签署的是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新业态从业者能够受到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享有劳动补偿、工伤待遇等,倘若从业者和平台发生劳动争议,有关司法机构可依法介入,就劳资争议进行仲裁。反之,若双方签订的是普通协议,那么对从业者利益保护的就是协议涉及的违约条款。因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等劳动关系的界定,势必影响从业者能否获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所给予的保护。
众创空间、初创、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企业生存周期短,淘汰率高。在经济下行压力下,破产倒闭和新增企业呈“波浪”式动态变化,导致从业者流动性大,这也意味着工会的组建与撤销频次越来越高。这对正在推动组建的新业态企业工会工作来说,又增加了对组建速度与核减工作的要求,使工会组建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
新业态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有难度。新业态从业者就业形式弹性较大,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缺少明确的工会经费缴费主体。新业态平台企业按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不包含大部分从业者拨缴份额,则导致工会经费收缴模式“一改三策”的举措无法真正落实,建会率、申报率、缴纳经费准确率有待提高。新业态工会经费如无省、市总工会支持,则无法开展工会活动。
新业态工会组建热度成倒金字塔型,越到基层热度越弱。一些平台企业对工会的职能、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思想上不能高度重视,担心由于组建工会其管理行为会受到制约,认为成立工会后会削弱自己的管理权威,觉得组建工会是给企业增加经济负担,对工会认同感不强,对工会组建不认同不支持不配合,使得工会组建工作的人员、经费、时间无法保障,落实难度较大。
新业态从业者大部分不了解自身拥有哪些权益,也不知道自己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维权意识薄弱。大多从业者,对《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内容知之甚少,将新业态工作看做一种谋生的手段,并不准备长期从事,故对将面临的用工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再加上主流媒体对工会“主责主业”的宣传氛围不浓厚,“工会声音”不强烈;基层工会干部力量不足,主动作为意识不强,导致部分基层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不明显、会员的权利没有完全落实、会员和非会员之间无差别的现象。因此,职工缺乏对工会的认同感,缺乏加入工会的主动性、积极性,认为企业建不建会一个样,建立工会也保护不了自身的权益,参不参加工会组织都一样。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促党建”,建立定期向同级党组汇报工会工作机制,推动将新业态企业建会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加强与人社、公安、司法、邮政、商务、住建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力度,与各行业工会一同推动新业态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搭建规范的新业态从业者就业平台;依托新业态从业者常住地社区工会建立工会小组,结合工会会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吸纳零散新业态从业者入会;利用“两微一端”等网络平台开辟网上入会新渠道,推行电子会员证。
切实摸清新业态企业工会组建基数,积极推动新业态企业属地建会。以新业态企业相对聚集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和商圈商厦楼宇为重点,联系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市级、区(市)县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依托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工会,建立区域性新业态企业联合工会。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区和街镇两级成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再在行业工会联合会下成立联合工会。
新业态企业工会组织不仅要建起来,还要转起来、活起来,这就需要制定下发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构建新业态企业工会“工会经费收、管、用”全过程循环体系。以工会经费返还为纽带,对新业态新建行业工会给予经费补贴,从经费上给予保障,让行业工会“有钱办事”。打造智慧网上工会,实现税务与工会互联,工会上下互通,破解新业态企业无力独立“建会建户”难题,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难”的瓶颈,实现网上直接报账,夯实新业态企业工会经费规范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公信度,有效提升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加大新业态工会组建宣传力度,强化“工会会员普惠”APP和微信公众号等服务载体建设,推动线上普惠平台与线下服务阵地融合发展,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形式多样的常态性、精准性、普惠性的配套服务。除了组织职工技能竞赛,提供“订单式”“定向化”培训,开展文体活动,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在生活、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外,还要加大对新业态从业者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开展新业态企业工会会员基本保障服务,制订《新业态从业者(新职工群体)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调整优化意外伤害等专项基本保障。
新就业形态工会组建需要不断探索,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全面界定劳动关系,是造成新业态从业者入会工作被动的深层次原因。不管是政府、工会,还是新业态企业及从业者都必须转变思路,树立前瞻意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关系。财政贴补工会经费的做法适不适合长期实行?经费管理上是否为过渡性收缴措施?如何使新业态劳动纠纷案件在裁审中有规可依?等等这些问题对现行法律和政策提出了挑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基础性规范,加快优化适合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设立提供新业态从业者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平台企业专项商业保险。只有采取切实可行保护机制,才能持续开展新就业形态工会组建,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