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冬
摘 要:食品安全标准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的重要依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现状。近几年我国的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问题事件频发,使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空前的关注。我国正着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就是为了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食品标准体系未来的发展建设,仅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法规
1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现状
1.1食品安全标准主要类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四大类型:基础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及产品(如谷物及其制品、乳与乳制品、蛋与蛋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等)、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如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相关产品包括不锈钢制品、消毒剂、有机硅防粘涂料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包括食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经营卫生规范、餐饮操作卫生规范和危害因素控制指南。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理化方法、微生物方法、毒理学检验方法和评价程序、寄生虫检验方法。
1.2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情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涵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补充,食品基础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协调,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的食品标准体系。
2013年1月,卫生部启动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组建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八个专家工作组,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到2014年1月,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2014年-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到2015年底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标准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和控制要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标准和技术法规混为一谈。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根据现代法治原理,只有法才可以对公民设定强制性义务。食品安全标准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2.2标准不完善,更新不及时,新标准滞后甚至倒退。国内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400多种,其中仅有近20%制定了安全限量标准,近40%制定了检验标准。糖尿病人无蔗糖食品及低糖食品的标准几乎是空白;食用调和油、寿司、生制即食水产品等食品目前均无标准。
在食品类国家标准中,有不少标准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制定的,距今已有二三十年。例如,食品添加剂BHT标准是在1980年制定的,标龄已长达35年。在食品安全标准中,标龄在10年以上的占1/4。
2.3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差距较大。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中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粮农组织已公布相关限制标准2522项,美国多达4000多项,日本则达数万项。国外研究表明,过氧化苯甲酰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某些潜在的危害,欧盟、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全面禁用过氧化苯甲酰。而在我国,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每公斤面粉里最多添加60毫克过氧化苯甲酰作为增白剂。
2.4存在标准不一致现象。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制定。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交流或意见不一致,导致一些食品的标准不一致。例如,根据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黄花菜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制定的标准,黄花菜属于干菜,可以有二氧化硫残留。
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对策
3.1推进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良性互动。标准是技术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而技术法规的实施可以推动标准的实施。1985年,欧盟理事会发布了《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明确规定了用标准支持技术法规(指令)的基本原则,即技术法规中只提出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要保证这些基本安全要求得以实施的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由欧洲标准化组织负责制定。这种方法改变了过去先有标准、后在制定的技术法规中引用相关标准的方法,使标准更有利于推动技术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又使标准得到更广泛的实施。
3.2理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机制。首先必须全面清理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删减体系中不必要的累赘部分,然后是调整各类食品標准子体系结构,加快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填补标准体系的空缺,要从食品产业链的整体角度去解决产地环境、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进出口、产品检测各环节标准的衔接配套问题,不留死角,满足食品安全的监管需求。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议在今后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职能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职能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3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动态更新机制。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法规动态更新机制,对旧的限量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或完全用新的标准替代。例如,从1992年开始,欧盟对植物保护产品中使用的所有活性成分进行为期12年漫长的重新复审程序。欧盟现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法规每年都要进行多次修改和补充。日本对实施的肯定列表“临时残留限量”标准规定每五年复审一次。我国应根据食源性疾病、添加剂毒理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及时修订。
3.4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性和科学性研究。无论是任何时期的食品安全,其生产发展都是要有科学的依据,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生产的安全标准必须要与国际接轨,在制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其能否适应我国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应该要积极地转化为我们自己的标准,但此过程不能照搬照弄,必须以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数据分析为前提,为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根据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对相应的生产技术进行调整。
3.5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由于标准制定参与者需要相当的专业能力,这一限制成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的“关门习惯”。这样的标准制定流程,不仅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也给公众留下了“存在猫腻”的猜想空间。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使相关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专家学者可以进行互动交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该平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献计献策,对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 王晓熹. 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2019.
[2] 姚卫浩, 韦文英, 金江军.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 中国科技纵横,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