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月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少数民族刺绣工艺产品的销售范围得到了迅速阔大,少数民族刺绣产品从传统的自造自用走进了大众的视野、商家的货台。而对于上面所绣图案的意义和民族文华价值,则慢慢沉溺于商品流通之中。仿冒品的不断出现、不法商家的滥用现象该如何以法律维护刺绣工艺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知识产权法能否对少数民族刺绣工艺进行保护以及怎样保护问题开展论述。
关键词:刺绣工艺、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传承、权益保护
一、引言
我国拥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而贵州是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民族文化在这里大放光彩,呈现了民族文化丰富多彩的一面,贵州少数民族资源丰富,而其中贵州苗族刺绣工艺在少数民族传统刺绣中极具特色,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方面在少数民族的刺绣领域中也比较突出和具有代表性。对于少数民族群体而言,刺绣工艺对于各民族的经济发展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保护和传承刺绣工艺等少数民族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同胞的义务和相关部门的责任。[1]
二、研究对象综述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苗族的刺绣工艺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部分地区的刺绣工艺已经消亡或者接近消亡,如果再不设法补救,少数民族刺绣工艺或许将在未来的某一天里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主要原因有两点:(1)现当代经济发展迅速,苗族青年可以靠其他技能谋生,并且不亚于学习民族工艺技能。(2)民族工艺普遍存在于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同胞对民族工艺品认识价值与外界人有所差别。很多人通过模仿,以营利为目的在非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营销。
以花溪苗族挑花工艺为例,花溪苗族妇女在制作挑花时,在继承本民族优秀艺术传统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在传统文化元素中添加了一些时代元素。花溪苗绣已然成为了花溪的一张旅游名片,其在旅游发展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正是因为如此,虽然贵阳市花溪苗绣于2006年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对其保护力度和相应的惩戒措施的还远远不够。其产生的经济价值和收藏价值仍容易导致其被侵权,造成了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的物质利益受损,甚至于造成民族文化形象的歪曲。
苗族刺绣展示了苗族人民对美的独特创造,也提升了苗族人民的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其作为苗族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时间的各民族文化融化的演变下,已成为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前对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的法律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对于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应当明确细化并详细规定。如果对民族工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少数民族群体提高对自我文化的认识和认可,增强民族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有重要意义。政府除助力民间组织保护本民族文化遗产外,还应为刺绣作为一张名片作好宣传,积极拓宽市场。提升刺绣经济价值,也为苗族人民在保护本民族文化遗产中谋取更多的福利。
三、相关理论解释及观点
对于少数民族刺绣等传统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学者早前就已经开展了研究,但为何相关立法及保护措施迟迟难以出台,这就是因传统工艺的主要几点共性所决定的。在此,我们以贵州苗族刺绣为例展开论述。
其一,刺绣工艺的权利主体确定问题。以苗族刺绣工艺为例,虽然其传承人数量不少,但创始人难以确定,且刺绣工艺不同于现今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它更代表着苗族文化的传承介质和民族情感创作,不能将其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仅仅确定为个体。[2]
其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要想以知识产权法来对苗族刺绣工艺进行保护,首先需要将其作为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客体,我国《知识产权法》第3条确定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其中虽然并未直接对民间传统工艺做出规定,但对其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可知少数民族刺绣工艺仍属于其保护范畴。[3]除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9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以及贵州省的《贵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对民间工艺的保护进行了针对说明,这为将来的民族传统工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理基础,增强了这一思路的可行性。
其三、相关保护措施与社会实践结合问题。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普法教育欠缺,且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信息技术落后,在此客观事实下,少数民族刺绣工艺传承人及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几乎为零。因此,除了制定针对性保护措施外,还需要加强群众及传承人的维权意识,两者结合,保护行动才能行之有效。
四、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解决思路
当前的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保护难点概要上文已做了简要说明,那如何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呢?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知识产权法对少数民族刺绣工艺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制定、实施等过程都离不开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及其价值取向,贯穿并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制定及实施过程,同时具有补充法律空缺、促進法律体系间和谐统一的重要作用。而在本文研究问题中,知识产权法应当以何种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准则呢?对此,笔者观点如下:
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共同价值追求,对于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的保护来说同样不可或缺。结合实践言之,既需要做到在以刺绣工艺获利时的利益公平分配,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兼具群体性和个体性,对少数民族群众而言,其代表着本民族文化传承及情感的外在表现;而对于传承人个体,刺绣工艺需要经过他们来表现在衣物等工艺品上。故在以民族刺绣工艺获利或得到损害赔偿上,需要对所得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民族刺绣对于少数民族而言,具有重要的文化及经济价值,因此,在以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措施进行保护时,应当保障其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
1.保护传承人权益原则。传承人不仅作为民族团体的组成之一,更是刺绣工艺的传承者,对于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播和继承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传承者,应当保障其作为直接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使用原则。现今的多数少数民族刺绣工艺并不局限于民族内部群体学习及使用,除本民族外的商家、个人等亦可加以使用和改造,但由于非本族的商家及个人不能认知刺绣图案所代表的意义及事物,随意对其进行改造和刺绣,导致民族文化流失、民族形象遭受损害。因此,合理使用应该成为非本族群体或部分少数民族族群人员当遵循的基本原则。[4]
除以上三点基本原则之外,由于本文旨在将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故其亦应当以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准则和价值取向。
(二)权利主体问题解决思路
一直以来,关于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等民间传统工艺的研究中都存在着权利主体不知如何确定的难题。我国现今观点认为少数民族刺绣工艺为特定个体创作,而不为特定群体创作。但这样的观点有失公平,以花溪苗族挑花工艺为例,据笔者实地调研得知,花溪高坡苗乡高坡村苗族内中年妇女绝大多数都会挑花刺绣工艺,按照现今权利主体为特定个体之观点,那么权利个体如何从众多传承人中确定?所得权益又该如何分配?故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少数民族刺绣工艺具有特定群体性,而权利主体则可成立基金会而为。原因在于以基金会作为权利主体,可以兼顾少数民族团体和传承人的共同利益,刺绣工艺更多的是民族文化及民族思想理念的表现形式,而以基金会作为权利主体,将因权利受损所得赔偿作为基金份额,用于少数民族公共设施建设和平均分配于各传承人。这样可以保障公平正义原则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保护机制问题解决思路
少数民族刺绣工艺与传统知识产权法内的权利客体有着很大的相异性,其兼具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权利客体的某些性质,而又不与两者相同。且知识产权法并未对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等民间传统工艺做出明确性保护规定,在未专门立法前,仅通过知识产权法难以使少数民族刺绣工艺合法权益得到实质保障。故对于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的保护机制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保护措施相结合,构建一个较为完备的保护体系。[5]最大限度的对刺绣工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五、结语
本文围绕对少数民族刺绣工艺的保护现状、发展趋势及历史、保护难点分析及保护体系的构建几个层面展开整理,以探讨少数民族刺绣工艺之保护问题为主旨,进而深入研究民间传统工艺保护问题。得到了上述结论,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其中仍存诸多不足,但所想表达为希望知识产权法能为少数民族刺绣工之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加强民族工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少数民族群体提高对自我文化的认识和认可,民族文化自信有重要意义。而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样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參考文献:
[1]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出版社,2006
[2]王鹤云、高邵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张顺林,《浅析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法制博览,2017(11)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五版)》 ,法律出版社,2014
[5]张冬,《中药国际化的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