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民族文化补偿问题的认识

2020-10-21 07:03程金平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利益分配

程金平

摘 要:少数民族文化是我国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文化产业的大力发展,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逐渐受到更多重视。其中,利益分配在民族文化开发工作中成为焦点问题,因此,分析有关利益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与形式、作用及不足进而关切到民族文化的补偿对于更好地开发民族文化与保护民族文化传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族文化开发;民族文化补偿;利益分配

一、民族文化补偿问题的缘起

民族文化是彰显一个民族身份的独特标志,各少数民族在生活习惯与文化传统等方面不尽相同,各具特色。且各民族文化背后蕴含着其独特的艺术审美价值与文化情趣,故在众多少数民族地区,对民族文化进行商业开发成为彰显民族文化魅力、获取经济利益的一项常见举措。但在民族文化开发过程中,会对民族地区及民族文化主体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一些负面影响。追溯需要对民族文化进行补偿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下面进行展开论述。

(一)民族文化开发中利益分配失衡问题凸显

民族文化开发作为民族地区彰显文化魅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确实对当地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如就业机会增加、基础设施改善以及文化交流加强等。但是由于开发的商业性行为以市场利益为重,使得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与文化权益受到了更多地破坏与不公,利益分配失衡问题逐渐成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的核心,这主要是由于各主体价值取向的不同。

以民族地区旅游开发为例,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商与当地居民三方面。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资源的“代理人”,对民族旅游资源具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出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政府将利益天平偏向了旅游开发商。①如政府可能利用其公权力机关的形象征收当地居民的土地资源,使得开发商能够以最小的成本获取宝贵的土地资源。②另外,当地政府通常还会给予开发商许多优惠条件,通过出让其对旅游开发的经营权或直接插手项目规划或设置收费关卡收取门票分红。旅游开发商则是民族地区旅游开发运营的主体。前已述及,政府以较低的价格从当地居民手中征收或征用土地,再将土地使用权低价转让旅游开发商,由此使得旅游开发商的开发成本降低,加之当地丰富、低廉的劳动力,使得其付出的开发成本又有所节省,因此旅游开发商所获得的收益就相对较高。当地居民在三者关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一方面,在旅游开发中,当地居民失去了自己土地的使用权和景区开发的优先参与权,又通过付出自己廉价的劳动力得到微薄的收入。再加上当地文化资源与生态环境被无偿、肆意的使用和篡改,使得他们的文化习惯与生存环境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即使部分当地居民因为旅游开发获得了就业机会、增加了经济收入,但是从长久看来,随着旅游规模的扩大,开发商需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当地居民造成的“侵犯”也会更加严重,他们的生存成本会变得更高。①

由此可见,不同利益主体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导致了他们参与民族旅游开发的方式与态度不同,利益分配结果也各不相同。

(二)民族文化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如果说利益分配失衡是民族文化补偿机制的直接导火索,那么民族文化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则是民族文化补偿机制存在的深层原因,因为正是由于民族文化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才导致了民族文化开发中的利益分配失衡。在民族旅游开发中,民族文化是其中非常关键的旅游资源,但是由于缺乏国家明确的产权界定与保护,导致民族文化资源在旅游开发中被无偿使用。②

具体来说,其一是因为民族文化的公共性。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全体人民共同缔造的结果,为本民族人民所共有,加之民族文化资源具有稀缺性和脆弱性,故对民族文化进行保护成为一项社会公共利益。将民族文化保护纳入社会保护范畴,本是体现民族文化珍贵性与脆弱性的举措,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过分强调民族文化的社会性与公益性,而弱视了对民族民事权利的尊重,当对民族文化进行开发时忽视了民族文化主体的意愿,损害了民族文化主体的相关利益。其二,是由于管理主体的缺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一切资源属全民所有。因此,民族文化资源具有公共性,在法律上是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代为行使资源管理的权利,但由于国家是一个公共机构,是虚设的,即“所有者虚位”,故将少数民族文化产权委托给以国务院为中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如前所述,政府等行政机关以及开发商未能长远地顾忌到当地居民的利益,使得利益分配出现失衡的结果。其三,是由于法律保护的不健全。目前,我国法律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公法领域,私法领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族文化保护不足。公法领域保护是以国家或政府权力为轴心进行自上而下的调整,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主要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而私法领域保护是以民族主体的权利为轴心进行的自下而上的调整,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主要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初次分配。③由于私法领域知识产权制度对民族文化保护的淡薄,使得民族地区及民族文化保护缺乏主动性,民族文化主体未能充分展现其权利主体意识、满足其自身权利需求。

二、民族文化补偿的依据与提升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大力发展,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不断加速。在此背景下,对利益补偿制度进行辨析,厘清利益补偿制度的表象与本质,对于进一步推动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开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利益补偿制度是民族文化补偿的重要依据

目前,利益补偿制度主要有两大形式,一是行政補偿,二是生态补偿。民族文化补偿同样借鉴利益补偿制度,主要采用行政补偿与生态补偿以解决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相关问题。

田艳学者在综合比较法、行政法等学理讨论基础上总结出:“行政补偿为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及其附随效果,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由国家予以补偿的行为、制度或义务”。①由此可见,行政补偿的成立需要一些规定性条件,田艳学者将其总结有三,一是存在特定的损失、二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三是以上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此外,行政补偿中以公共利益遭受特别牺牲为前提也是需要注意的一点。行政补偿的方式主要有金钱补偿、恢复原状或是土地置换、提供医疗、抚恤支持以及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行政补偿方式。行政补偿对于保障组织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如行政补偿侧重于对补偿原则及范围等理论性问题进行约束,对损失的一些具体现实情境不能面面俱到。在对民族文化开发的行政补偿中,需要明确行政补偿的这一点不足,力求将民族文化补偿进行到位、将损失降到最低。

生态补偿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开发而实施的一项补偿制度,民族地区的开发活动势必同样会对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对于生态补偿形式进行分析也十分有必要。生态补偿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②田艳学者在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进行评价时指出该补偿制度存在几个比较凸出的问题,如补偿主体单一、“项目工作”式补偿政策缺乏稳定性、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等。

在笔者看来,对民族文化的开发不仅要考虑到对自然生态进行补偿,同时也要对文化生态进行补偿。正如杨军辉学者所说,民族文化不同于大气、水、森林等自然公共资源,有其天然的产权所有人,民族文化补偿更多受到人文因素影响,因而在民族文化补偿中要侧重利益双方的心理分析以及社会分析乃至政治分析等。③因此,民族文化开发的生态补偿需要将“文化生态”纳入考虑范围。至此,笔者认为,民族文化补偿是指当对民族地区或民族文化进行开发活动,并对当地自然与文化生态造成一定影响时而采取的一种利益损失补偿方案,该解决方案主要聚焦于民族地区主体的经济利益与文化权益。

(二)民族文化补偿需要在利益补偿制度上有所提升

从行政补偿与生态补偿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利益补偿制度是一个救济性制度。也就是说,“补偿制度都是源自相对方的合法利益受损,相关方基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对相对方的受损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来使其受损害的利益恢复到原初状态,进而在当事各方之间寻求可能的利益平衡。”④

从其中一个角度分析,目前的利益补偿制度大体是一种“事后补偿”制度,即是当利益损失发生之后采取的一种解决方案。“事后补偿”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事先的损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偿不及时、补偿不公平、补偿不到位等。因此,若能引进一种“事先补偿”制度,或许能使民族文化补偿机制更加完善,使民族文化开发更加顺畅。如在民族文化开发的规划阶段便将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预算,在损失实际产生之前就将补偿责任进行确定。这样,将相关补偿作为民族文化开发的一个前提条件,可以为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增设一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保障。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当前的利益补偿制度主要依靠法律公权力力量,个人及组织等私域力量发挥不足。在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过程中,除了国家与政府,也存在多方面的私人力量。以民族旅游开发为例,私域力量还包括开发商、游客等。但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发现,“游客不认同其民族文化补偿主体身份且补偿意愿较低”。①另外,笔者认为民族文化主体也应是最基础亦即最易让人忽视的补偿主体。实际上,在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有些利益损失是来自于民族文化主体的“不作为。如部分少数民族群体为了短暂的经济利益,对自己的民族文化进行不恰当的改造,使民族文化“失真”甚至恶俗等。当然,这其中要对创新创作与恶意恶搞进行辨别,其中也存在颇多复杂性与困难。对于那些“不作为”的私域力量,对于未能主动承担民族文化传承义务、在民族文化开发或保护过程中对民族文化造成不利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也应给予相应惩罚以补偿民族文化建设与发展。这样便使那些昔日传统意义上的补偿客体转变为一个兼具补偿主体责任的对象,从而激发他们对民族文化保护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提高自身对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增强其作为相关文化权利主体的意识。

三、民族文化补偿的价值体现

民族文化补偿是对文化权利的一种尊重与捍卫,“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②因此,民族文化补偿,首先是对少数民族基本人权的一种尊重与保护。集中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问题上,其价值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增强民族文化保护的自觉性

民族文化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对破坏民族文化的开发行为的“惩戒”措施,它以一定的行政约束力强调对民族文化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实际运行中,民族文化补偿的行政约束力有助于转化为一种思想与道德方面的觉悟,使得民族文化开发相关主体增强自身对民族文化保护的自觉性。

(二)有利于保护我国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拥有五十六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五十五个,各民族都拥有其独特的民族文化,这些少数民族文化成就了我国文化的多样与灿烂。在文化因素与文化力量日益重要的现实中,保护文化多样性越来越得到全人类的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也受到全国的重视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如若缺失了民族文化补偿机制,则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势必存有很大困难。为民族文化开发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一方面有助于调动少数民族群体的积极性,增强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可以为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筹得一定资金,增强民族文化保护力量。

(三)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生产性保护

民族文化補偿机制有利于民族文化的开发与再生产,有助于改变过去将产业化、商业化、市场化视为民族文化保护禁区的陈腐观念与错误认识。有利于民族文化资源与资本在市场化进程中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进而推动民族文化生产性保护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尤其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体现了学界公认的整体性保护原则与活态性保护原则,民族文化补偿机制有利于实现用文化的多样性推动经济发展的多样性。①

参考文献

[1]田艳.民族文化补偿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

[2]杨军辉,李同昇.民族旅游地游客民族文化补偿认知与支付意愿——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6,30(05):203-208.

[3]赵瑞.基于少数民族旅游循环经济理念的民族文化补偿问题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09.

[4]串凯,杨伟.少数民族体育的文化补偿本质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4,35(08):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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