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洋
摘 要:为探讨中国法律传统在转型中的本土资源问题,许多学者力求找寻中国历史传统与西方文化传统的相通之处。有的论者对应找到了中国文化中被称为“法自然”的观念,并对此进行了大量求同证异的研究。笔者认为“法自然”的倾向是埋藏在中国传统法哲学中的深沉脉络,其中既有直接依其为逻辑起点衍生展开的,也有与之具有间接关系的。这共同的倾向使各自之间能够更好的相互吸收借鉴,发展出了横跨整个中国古代史的传统法哲学,但对“法自然”各异的解读与客观历史环境也使得其在传统法哲学的舞台上注定扮演不同角色。换而言之庞杂的“法自然”不能简单矮化对标自然法。
关键词:法自然;儒家;道家;法家
“法自然”之语最为熟悉之出处当为“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自然”但真正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见于梁治平老师在《“法自然”与“自然法”》1一文作为和西方自然法思想进行比较被提出。在此之前,也有学者如梁启超对此背后文化现象有所论述。虽然最早的形态是“道”“法自然”,但是在具体运用“法自然”时,研论者又把它原来的主语“道”撇开,而悄悄代之以“人”作为实质上存在而又省略了的主语。“法自然”的意思实际上离开了“道法自然”,而变为泛指人效法、师法、取法自然。
一、“法自然”与“自然法“的前战:求同与证异
在法自然与自然法的比较研究中,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法自然就是中国的自然法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类同于自然法;另一类观点则截然相反,认为法自然并非自然法,且中国根本没有自然法。
(一)求同
求同说的结论是,中国古人不仅明确道出“法自然”,而且确实存在自然法;不仅有儒家的自然法,还有道家和墨家的自然法。虽然在自然法的内容上,中西自然法存在一定差异,但也有很多相通、相同和相似之处。我们不能根据存在的差异就否定中国古代有自然法,就如同中西思想传统的不同不在于哲学的有无,而在于中西哲学内容上的差异。
从梁启超提出“儒家思想为中国古代的自然法”观点后,王振、耿云卿、王洁卿和梅仲协对此观点有所发展,王振在《中国古代法理学》、耿云卿在《先秦法律思想与自然法》、王洁卿在《中国法律思想与法治思想》、梅仲协在《法与礼》一书中均将老庄及孔子、孟子、荀子、朱熹的“法自然”、“法天”、“无为”、“天命”、“天理”等思想一概称之为“自然法”思想。
程维荣通过对《老子》一书比较系统的研究,认为老子首次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观点,《老子》全书所体现的就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1。
张国华的观点与上述观点有所不同,在他所主编或编著的多部著作中,似乎倾向于认为儒家法律思想不是“自然法”思想,只有道家思想才是“自然法”思想2。
西方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思想,如美国学者金勇义在其《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一书“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概念”章中对中国的儒家、道家的“自然法”思想进行了探讨3。
此外,张元洁4、谈江萍5、邓建华6、褚素丽7、刘云生等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并且探讨了不同类型“自然法”思想对中西方的不同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作了初步的比较研究。
(二)证异
而证异说普遍认为自然法与法自然在内容上存在重大差异,在方法论上也迥然不同。其中薄振峰认为:自然法指的是独立于人而存在的“自然正义”、“自然理性”、“自然法则”以及“上帝的法则”,是一种自然道德,理性道德或宗教道德。儒家的天道、天理,或“先王之道”,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道德,但内容上与自然法的理性道德、宗教道德不同。儒家的道德是孝悌忠恕,是亲亲尊尊,儒家的道德只是家族主义的血缘道德、宗法道德,也就是“人伦”8。
罗昶认为“法自然”观来源于“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人们与自然(在此即天)本身浑为一体、交流互通这种思考,蕴藏在“法自然”观背后。首先是自然法则与人事规律的一致性,其次依“天人合德”追求“天人合一”,最后在天人关系上,人是能动的主体,强调主观的诚心对获得天佑的重要意义。与此相反,西方的“自然法”建立在“天人相分”、自然与人类对立的基础上。知识体系的建立,人类理性的发现,使人们逐渐地将人与自然区分开来,人类的独立意识逐渐被强化。“自然法”说便是在这种“天人相分”的思维方式下提出来的,而且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对立9。
梁治平则从自然法的自然、理性、正义、平等、法这五个概念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张鹤和田成有从道德认知、思维方式和价值三个方面比较了儒家“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的区别10。除此之外还有俞荣根11、瞿宗斌12、范忠信13、陈晓枫14、丁以升15等学者持否认态度。
对于在过往研究中法自然与自然法的比较分析上出现的两者不同方向和结果,笔者认为两者虽然最终显现出了明显的差异但其背后的思路却是类似的从而殊途同归:中国法学何以可能。持肯定者在表示“法自然”和自然法有其相同之处的同时暗含着“你有我也有的”的心态,中国法学有着历史的余光。而否定者同样带着类似的立场:“你有我异,形态各异”,中国法学只是形态不同于西方法学。笔者认为这种转变与看似矛盾的结论正是中国法学发展的表现,标志着其走向自覺。但同样,笔者认为法自然”作为一条中国法哲学的线索,可以说不了解这一观念及其本质就不能真正把握中国古代法的性格。
二、“法自然”与儒、法、道
“法自然”虽然语出道家,但笔者认为其不仅仅作为道家的核心观念,也极大的影响了儒家的理论形成,同时“道法转关,法家后继多明黄老”助推了法家思想,也无可避免、潜移默化的塑造了正统儒法思想的诞生。
传统中国正统的法哲学深受儒家和法家的影响,在儒法合流的历程中,逐渐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关于公正、秩序的理念。这些理念建构了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它们不仅为法律提供超验理由,而且为人们的生活模式提供经验支持,同时也为王朝集权的提供合理解释。在此之外,道家似乎因其卓尔不凡的否定姿态而如隐士般游离在外。在思想上,更多的只把其当作一种反儒家的神秘、怪诞的思想流派看待,认为其不仅无益于法律制度的设计和社会秩序的建构,而且有反社会进化潮流和愚民之嫌疑,被作为“法律虚无主义”;在实践中,王朝初期采用道家“无为之政”也显得一时一刻的“无奈之举”,为后来者添嫁衣。但是在这看似游离相互攻讦的状态之下,“法自然”所代表的朴素自然主义观作为他们共同的态度提供了一套融贯的话语来解释在传统中国正统的法哲学形成中儒法道各自的角色,以及正统(权威)是如何形成,运作的。
道家与儒家在现实的自然世界中寻求至高之物——“天”作为本体论与理论合理性来源类似,但不同的是,朴素的自然主义在道家则表现的更加纯粹或者形而上,道家通过对自然宇宙的感悟理解,把“道”作为其话语的核心和理论体系的合理性来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廖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名之曰大”16。道家围绕道以及其本性“无”建立其理论体系,并再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治理者的看法:“得道者”治国。在道家看来治国应该教人人明白“道”处于“无”的原因和道理,使人们寡欲去智,不蒙蔽于现象世界的纷扰驰骛,而应当“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17。无为而治能使人人皆为自得其乐的“得道者”。在清静无为之治中,官府要尽量少干涉民事,收缩权力范围,使得道者自力自为,各得其所,相反,如果官府过分主动干预百姓的生活,则易造成苛政,故“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18。因此,圣人“治大国如烹小鲜”。最终形成“小国寡民”庄园式的景象,实现至上到下的“得道”,“小国寡民,使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19可以看到,儒家与道家在构建其话语体系之时都暗含着“法自然”倾向,都通过在自然世界或其运行规律之中设置其逻辑起点并试图把其中自然的、自发的秩序转化为社会、政治秩序,以此建立道统与政统,但这两种“法自然”在进一步解读上却南辕北辙。
对主流的远离并不意味着道家“法自然”的消声。道家思想对于自然的解读展现了社会的另一种可能,对儒家的德礼无疑构成了某种程度的消解,特别是当“礼乐崩坏”的乱世现状与“一匡天下”的治世愿景并立之时。这种对儒家祖述圣王、从周复礼话语的消解为中国正统法哲学的“儒法合流”做了思想上的准备。《尹文子·大道下》记载了稷下大师关于“圣人之治”与“圣法之治”的讨论,从一个侧面展现这种解构思路对“法治”的启发意义:田子读书,曰:“尧时太平。”宋子曰:“圣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侧,越次答曰:“圣法之治以至此,非圣人之治也。”宋子曰:“圣人与圣法,何以异?”彭蒙曰:“子之乱名甚矣。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此万物之利,唯圣人能该之。”宋子犹惑,质于田子。田子曰:“蒙之言然。”从关于“圣人之治”与“圣法之治”的讨论之中可以明显看出,“圣人之治”与“圣法之治”的区别以及其中从“贤人政治”转向“法律之治”的理论要素,但进一步的推行工作则更多的交给了法家。
法家并不像儒道两家这般关心现实世界的终极问题而更多显现实用主义色彩,使得其理论本身远离“法自然”的哲学情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家排斥“法自然”,其与“法自然”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道家与法家两者之间的“道生法”关系上。法家后劲多明黄老,《韩非子》中有《解老》《喻老》篇,汉代史家由是将申老韩合传,以其“皆原于道德之意”,饱含“法”“势”的慎子之学也被视为“道法转关”。另一方面来说,站在中国传统法哲学的角度上来说,“法自然”在儒家之中被转化为了传统法哲学中的权威理论,解释了君主权威从何而来,構建起了传统法哲学的主体结构。法家作为“王霸道杂之”的重要部分,不可避免的要接纳乃至肯定这一回答。而与此同时,道家的“法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德礼的消解,为其他特别是法家思想的进入在思想理论上铺平了道路,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可谓“破而后立”,只不过“立”的工作落在了法家身上。因此在传统法哲学中,法家在接纳儒家“法自然”的同时,借着“道法自然”开辟的思想路径,作为道家“法自然”承袭者加入进来。
三、结语
总的来说,“法自然”的倾向是埋藏在中国传统法哲学中的一条线索,既有直接依其为逻辑起点衍生展开的,如儒家和道家,也有与之具有间接关系的,像法家。这共同的倾向使各家之间能够更好的相互吸收借鉴,并发展出了横跨整个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哲学。但各异的“法自然”解读与历史环境也使得其在传统法哲学的舞台上注定扮演不同角色。这似乎意味着过去因为历史环境因素而不被主流所关注的理论与思想在今天这个新的历史舞台上,可以做出更据时代意义的解读。
至于在文章最为开头困惑我们的“法自然“与”自然法“,我想在探寻“法自然”与中国传统法哲学的过程中已经很为明显:“法自然”作为中国法哲学乃至哲学中的共同情感,其本身涵盖政治、社会、法律、文化等多个领域,集中体现了古代中国人的世界观与认知观。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法自然”无可避免的渗透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法律在内,这使得其在外观或者结果上可能与西方自然法产生了一定的重合。但因此而简单的把”法自然“与”自然法“进行裁剪式的比较,实为矮化”法自然“这一概念,两者实难相互对标。而至于中国到底有没有自然法,笔者认为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参考文献
[1] 程维荣:《道家与中国法文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版
[2] 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
[3] [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何兆武等译,科学出版社,1990版。
[4] 张元洁:《老子自然法思想的基本主张及其现代价值》,《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1期。
[5] 谈江萍:《论“道”的自然法意义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2期
[6] 邓建华:《儒家自然法思想及其启示》,《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01期
[7] 褚素丽:《西方自然法思想和我国儒家自然法思想比较》,《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