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2020-10-20 10:34李昊郭东鑫
广告大观 2020年5期
关键词:宪法法官司法

李昊 郭东鑫

摘要:对于宪法的具体实施方法,我国目前还在探索阶段,随着宪法司法化理论的提出,对宪法的实践有了一条新的思考途径。宪法的司法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合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合过滤,通过确定合宪解释的主体、流程与规范,是宪法的修订与活力重塑工作的巨大动力,有利于我国宪法体制的完备与发展。

引言:

我国一直在寻找有效实施宪法的手段,面对这一问题,有部分研究人员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解决思路,并开始了新的探索。宪法学界就“宪法司法化”提出了或赞成或反对的观点,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齐玉苓案批复废止,该案所体现的“宪法司法化”探索道路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中国的宪法司法化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实践上仍然具有可期待性,对宪法可实施性的探索不可过于武断。

一、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提出

我国国内对宪法司法化概念的研究最早是在90年代初期,该理论的提出是建立在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上的,这次修订意味着我国有了较为完整的可作参考的根本大法,其承继并发展了1954年及1978年的优良传统,但在具体审判工作中法官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法条作为审判依据,导致宪法离人民的生活较远,无法通过实际实施情况来宣传宪法的权威性。对此,宪法学界尝试将实践与宪法相结合,寻求一条完善宪法实施的有效路径,在此背景下,为强调宪法也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有学者提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宪法促进宪法的实施,即宪法的司法化道路。

二、推进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优势

1.宪法“下基层”有利于推动合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合宪审查制度是能够有效推动完善宪法制度的动力保证,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都享有书面提出审查合憲性的建议权利,但就统计近年来年度合宪审查的数量来看,效果并不理想,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推动宪法的完善可行性不高。

将宪法司法化打入审判与法律实践工作将缓解动力不足的问题。宪法司法化的理念要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适度援引宪法,但由于宪法主要传达的基本精神抽象度更高,可能会出现与法律法规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官在实际审理中结合实际情况对宪法和法律法规进行解析和比对,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的实质审查,此举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又能对合宪审查制度进行有效地推动。

2. 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合宪审查的过滤

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动力不足的问题后,又面临着合宪审查过滤的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增加对违宪法律及行为的关注,合宪审查机关将面临着众多的数量审查,审查的过程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对主体资格和启动、优先级别程序都有高的要求法官是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人才,能够对基本法律与行为的合宪性就行初步的审查,这就减少了最终合宪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量,确保最终向合宪审查机构送达的需求更加专业和精准。

三、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和方法的建议

1. 增加合宪解释的主体

要进行宪法司法化,对宪法的准确解读当为第一要义,这就需要对宪法进行解读和解释。当然,要进行合宪解释,首要程序就是确定解释主体。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也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主体的地位,就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解释被学界统一称为司法解释。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法官才是对实际法律进行应用的专业人才,他们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指示进行案件审理工作,那么他们是否能够被纳入宪法解释的主体呢?

目前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只能将合宪审查机关出具的合宪审查结果在判决书上呈现才能生效,原则上法官不具有合宪审查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可适当放宽各级法院法官的宪法解释权利,具体表现为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进行宪法解释。最高院乃至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大精神的解释具有绝对的权威,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跳出这个基本的大范围,但在这个大范围内,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业判断进行适当的判断,既能在实际上运用宪法也能进一步推动宪法司法化程序的进行。

2. 设立宪法审查委员会

专门机构做专门的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对其的审查和解释需要更加专业的理论与实操经验,在法院内部可选取资历老的法官组建专门的宪法审查委员会,平时各司其职,在遇到需要进行合宪审查的案子时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讨论和判断,形成报告递交合宪审查单位进行最终审理,这样层层审查既可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也能减少上级审理单位的工作任务。

结束语

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当实务中触及违宪规定时,势必要有具有资格的主体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与定性,而另一方面由于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也需要在判决中对权益进行解释,故宪法司法化能够促进宪法有效地实施。但我国具有自身的国情,可考虑适当放宽法官进行宪法解释的权利以及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宪法审查委员会,进行宪法初步解释与判断,既能推动合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也能减少合宪审查专门机构的沉重负担。

参考文献:

[1] 程蕾.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J]. 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5):192-192.

[2] 宋道军,姚李佳. 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路径探析[J].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32(004):35-37.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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