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婕
为了招揽生源,一些幼儿园将服务延伸至园外,提供校车接送服务。但总有个别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不规范,不能彻底完成校车接送幼儿从家到园、从园到家的“无缝衔接”,酿成安全事故,引发家园之间的冲突与纠纷。
【案例】4岁的思思就读于G市未来幼儿园中二班。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思思乘坐未来幼儿园的校车回家。到达思思家所在路段时,驾驶员将校车逆向停驶在右侧,思思从校车尾部往左横行穿越马路。此时张某驾驶中型客车驶来,途经该路段时未注意避让,致使思思被撞伤。思思受伤后入院,花去医疗费130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思思出院后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思思的父母与张某达成一致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思思医疗费13000元、护理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0000元,共计28000元。思思父母与未来幼儿园协商赔偿不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未来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000元。
思思父母诉称,未来幼儿园的驾驶员将校车逆向停驶在右侧才导致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的管理失误存在因果关系,未来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思思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是因为未来幼儿园不愿意赔偿,无奈才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但并不妨碍向未来幼儿园主张赔偿,且与张某的调解协议中对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均未予以赔偿。
未来幼儿园辩称,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其无关,思思受伤系张某造成,并非未来幼儿园,幼儿园在本次事故无过错,思思已从侵权人张某处得到赔偿,其损失已经全部得到赔偿。
未来幼儿园应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思思受伤不是发生在幼儿园园内,而是校车送还其回家途中。
首先,应界定乘坐校车至送还幼儿之间的时间范围,是否属于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校车服务是幼儿园扩大了的服务范围,幼儿家长除缴纳孩子的学费外,还须缴纳乘坐校车的费用。因此,校车服务系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形成的教育服务合同的延伸或者组成部分,幼儿乘坐校车至送还幼儿给接收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自然也应包含在幼儿园的管理职责中。
其次,应判定未来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校车停放地点违规,思思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思思下车后让其自行过马路,而不将其交至接收人手中,显然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之间的校车服务还未履行完毕(除非双方有约定幼儿送至接送地点即可,无须交至接收人手中)。未来幼儿园让思思独自过马路,明知可能存在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未安排人陪送而导致思思被撞伤,显然未来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
思思能否向未来幼儿园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包含了学校教育机构自己不当行为的责任与对第三人不当行为的责任。当幼儿遭受第三人侵权,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由幼儿承担其受伤与第三人侵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第三人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不包括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的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碰伤思思,过错明显,其过错与思思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在交通警察的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其次,思思能否向幼儿园主张赔偿,关键是看未来幼儿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未来幼儿园提供了校车接送幼儿服务,在未确认将思思交到接收人手中时,让思思下车,放任其独自过马路,显然没有完全履行校车服务内容,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与思思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思思在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未来幼儿园主张因其过错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未来幼儿园应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侵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是教育机构的义务不包括教育职责,仅包括管理职责,因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对第三人没有教育义务,仅有管理义务;二是受害人应当就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此,并不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受害人承担受害人与教育机构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三是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内部人员侵权时,可能是全部责任、按份责任,均不是补充责任。
本案中,侵权人张某已经承担了部分侵权责任,但对于思思受伤所产生的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并未赔偿,而未来幼儿园的校车逆行存在过错未尽到管理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和分析,未来幼儿园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赔偿思思的交通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由于思思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未来幼儿园还应赔偿思思的神抚慰金。
安全提示
校车接送的初衷除提高幼儿教育服务质量之外,还应保证幼儿安全,解除幼儿家长的后顾之忧。家园之间的空间距离是幼儿教育机构管理的一部分,在未将幼儿“完全交付”之前,就不能算是“完成任务”,尤其是越到终点,越不能放松警惕。为了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幼儿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树立校车接送全程安全理念,坚决杜绝疏忽大意。家至园、园至家是校车安全接送的起点和终点,将幼儿交付到家长和幼儿园“手中”才是交付了安全“责任”。幼儿园要教育幼儿、驾驶员、陪同人员等严守安全规则,坚决防止幼儿中途“下车”、将幼儿遗忘在校车等问题的出现。
二是加强校车全流程管理,细微处呵护幼儿。幼儿园应制定校安全车管理制度,详细规定接送时间、路线、停靠点,驾驶员不得随意停靠或者变更行进路线,更不得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幼儿园应保证车辆具备安全行驶的条件,定期检查校车车况,确认车辆一切正常后方可承担接送任务;幼儿园应制定幼儿接送名单,接或送都要有幼儿家长或者指定人员的签字确认,以明确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固定证据,也可借此加强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全程监控校车安全行驶和幼儿安全,可利用信息化监控系统,实时查看校车行进情况和幼儿安全到家情况。
三是家园配合,共同维护校车接送安全。校車服务既提高了幼儿教育服务质量,又节省了幼儿家长时间,可谓“一举两得”。但这需要家园之间密切配合:一方面,幼儿家长要切实负起接收幼儿的责任,如事前将接收幼儿的人员、地点、时间告知幼儿教育机构,以免贻误接送时间,一旦确定接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让“坏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幼儿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非幼儿家长指定人员不得接收幼儿,除非有幼儿家长的“明确授权”,如发信息、微信等确认,若未确认,则不能“放走”幼儿,宁愿陪同人员辛苦一点,也不要留下安全隐患,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