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油宝事件看我国商业银行治理

2020-10-20 00:27王蝶
锦绣·中旬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内部控制

摘 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放缓,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已经逐渐发生改变,盈利空间收窄,商业银行急于扩展新的盈利渠道。银行理财产品逐年增多的现象也就营运而生。本文从原油宝事件来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问题和改进方法。主要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消费者保护、金融素养的提升等角度来阐述。

关键词:原油宝;银行监管;内部控制;消费者保护

一、原有宝产品简介

原油宝是由国内银行报价,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标的不同,分为美国石油和英国石油,分别对应“WTI原油期货合约”和“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两种期货,并均以美元和人民币计价。国际原油期货市场上所交易的期货是以1000桶为一手,中小投资者很难参与到该市场。原油宝的特别之处在于,每份交易的计价单位都是1桶纸原油(不进行实物交割),并以0.1桶递增,便于中小投资者参与。值得注意的是,原油宝是无杠杆交易,而中国银行拿着投资者的资金在美国市场上做的是杠杆交易,这在无形中就放大了风险,且这部分风险所带来的收益并未返还给投资者。原油宝本质上就是个期货产品,打着低风险、低门槛的旗号,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

二、负油价产生的原因

受新型冠状病毒蔓延的影响,主要原油刚需国由于停工停产导致原油需求量大量减少,供需严重错配,尽管欧佩克已于4月9日宣布即将于5月1日启动为期2个月的首轮减产,但这仍不能挽回市场对于原油价格未来稳定的信心,原油价格大跌。本次原油期货价格出现负值的原因主要在于实物交割,原油的储藏成本大于其经济价值。原油未经提炼,污染性较大,需要特殊的储存条件。原油交割后,必须要有储油罐储存,如果倒掉,会受到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而在当时,交割地已经很难再找到可以储存原油的地方。

三、事件发生原因

(一)产品设计不合理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陈欣认为,此次原油宝事件在产品设计上可能存在三大缺陷,包括移仓交易设计不合理、仓位过于集中在单月、客户选择到期移仓或轧差交割时点欠妥等。

4月20日22点,中国银行暂停交易,冻结客户账户,按照结算价对账户进行平仓。这时,投资者无法对账户进行操作。但对于结算价,是按照冻结时间的价格还是按照21日凌晨5点原油期货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在交易合同中没有明确。最后,中国银行选择按照21日凌晨五点的原油期货价进行结算,而凌晨时分的期货价是跌势最剧烈的时段,致使许多投资者一夜之间倾家荡产。

根据交易合同,若投资者交易账户中保证金充足率小于等于20%时,中国银行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进行逐笔强制平仓,直至保证金比率上升至20%以上。但这项举措在20日晚并没有启动。

与之相对比,建行、工行的纸原油产品在两周前都已经完成移仓,为投资者规避了4月20日的暴跌。但中国银行一直到4月20日,才进行移仓,未能及时完成移仓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出于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或活对流动性的考虑,往往会提前一段时间移仓,对于规模较大的投资者会选择更早的移仓从而防止交易本身难以执行或者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影响。例如,美国石油基金会在合约到期日前提前两周前移仓。

(二)中国银行风控机制不完善

首先,在4月3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就通知计算机系统代码的修改,允许油价呈负数的出現,并从4月5日开始生效,但这并没有引起中国银行的重视,也未发公告告知投资者。直到20日晚上,中行还发公告称“正积极联络芝商所,确认结算价格的有效性和相关结算安排”。

其次,一般来说,期货交易会提前一个月进行平仓,但中国银行直到最后到期日前一天,才进行平仓。期货交易在交割日的前一天容易发生剧烈波动,并不是一个适合交割的时间。这么大的持仓量,要在短期进行平仓,无疑给空头一次绝佳的围猎机会。

再次,在交易合同中,并未充分提示风险,许多投资者仍把原油宝当作一个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原油宝是个披着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衍生品,具有高风险、高杠杆等特点。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油价波动剧烈,3月份美国股市就已经发生数次熔断,这就已经向市场传递出经济低迷的信号,石油被誉为现代工业的血液,其价格必然受到经济现状的影响。而中国银行的风控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没有因市场的改变做出应有的风险应对措施,更有甚者,还在积极误导投资者购买原油宝产品。

(三)投资者个人经验缺乏

3月中旬,受疫情影响,原油价格大跌,许多人认为抄底的时机已到,疯狂进场,一度使得交易平台宕机。但许多人对于原油期货并不了解,受过度自信心理的影响,对自己的观点过度确定,过度相信自己的决策能力以及信息处理的能力。同时,跟风交易,认为选择与大多数人一致的决策是最优决策。投资者把原油宝当股票,认为最多把本金跌完,并未及时关注相关消息。同时,媒体的鼓动投资者继续参与原油宝交易,通过社交媒体宣传鼓动,丝毫不考虑现实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信息来源渠道较窄,专业知识不足的投资者。

四、原油宝事件带来的经验教训

(一)原油宝事件造成的危害

有报道称,原油宝事件爆发后,中国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募集失败率显著上升,共有7只金融产品没能达成募集条件而募集失败。从中可以看出此次原油宝事件对于中国银行的外在形象打击很大,公众对于中国银行信任度下降。如果原油宝事件不能妥善解决,下一次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对于整个银行的名誉都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在金融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如果银行自身不注重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不主动通过更好的服务获取客户对银行业的信任,无异于自掘坟墓。

(二)加快有效的银行监管的建设

目前,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向着混业模式转变,银行产品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需要多个监管机构协同合作。我国目前的监管主要是以分业监管为主,“一行两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在本次案例中,中国银行属于银保监会监管,而原油宝实际上是属于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从而形成监管真空。

以规则为基础、透明公正处理这一商业银行治理失能事件,并建立全面的监管和处理机制。此次发生事件的银行是一间体量庞大的金融机构,其一旦出现大问题容易对金融市场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大型机构出现问题以后往往是采取接管的方法而不会让其破产清算。由此而导致某些大型机构漠视法律规则,即为“大而不倒的风险”。针对此类型的机构,要实施更加严密的监管,更加严格的处罚机制,切实防范大型机构在其位,不行其政的现象。

原油宝产品的出现可以算得上是金融创新的结果,但在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下,对于金融创新的产品监管不太到位。我国现行的金融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监管模式是与分业经营相对应的,对于现代银行业竞争和发展的需要就显得力不从心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包括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松懈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全球化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美国于2010年6月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旨在解决美国金融系统的问责制并提高透明度,结束“大而不倒”的现象,保护消费者,避免落入潜在金融服务陷阱。我国于2011年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合意贷款管理机制,2016年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混业经营是现代银行的发展的主要趋势,银行业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创新产品出现,金融全球化和我国资本账户的逐渐开放,这些都将给我国金融业监管体系带来严峻的挑战。

我国目前需要加快带有集中式特点的监管体制建设,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注重专业性、系统性、透明度,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避免金融寻租行为现象的加剧。

(三)银行加强自身风险控制机制

5月4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要把握适度性,尊重契约精神,明确责任,专业化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

据《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规定:“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适当提高产品市值重估频率,并及时向客户书面提供市值重估结果。”很明显在此次事件中,新冠疫情的蔓延导致国际原油价格剧烈波动,该行并未因这一现象更多的关注原油期货的走势。在本次事件中,工作人员内控理念缺乏,内控执行不力等一直困扰我国商业银行问题依旧存在。应该建立严格统一的预警系统,设置止损点,一旦触碰该点,应该立即发生警报。

在此次原油宝事件中,明显可以看到操作风险的影子。银行工作人员不注重风险管理,漠视外部风险的变化,没有做到足够的信息公示,反而还在鼓动消费者购买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背离了契约精神。对于此次类似新冠疫情的黑天鹅事件,金融机构要对自身的产品做好压力测试,预测极端情况,利用现代化的数理模型,推演最大可能损失。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缺乏有效的管理经验。对于金融衍生产品,我国是步入二十一世纪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对于这一类产品,要保持谨慎性原则,实时关注国际市场信息,做到对消费者足够的信息披露。

要合理运用计算机技术,在银行内部构建完整的风险预警系统,逐步标准化内控制度管理流程。对于中国银行而言,要对此次事件进行储存分析,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银行管理人员要专业化,增强工作人员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增强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形成银行风险管理的文化。

(四)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而消费者是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对于传统金融领域还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都需要加大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此次事件中的作用尤为突出。美国于2010年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从而美国形成了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作为第一道防火墙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体系。我国于2016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但由于某些金融机构缺乏自律性和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限制,导致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未能有效的到解决。

第一,设置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我国目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分别设立在“一行二会”内部,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与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容易产生各自为政,责任不清的现象。将对企业的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归于同一个部门,容易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依托互联网技术,加强各个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协同合作,建立统一的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平台,从而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有的一些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内容对金融消费者也同样适用,但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存在差异,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消费者的风险分配、风险认等方面应制定针对性法律法规。

(五)加强投资者自身的培养

关于投资者,在交易之前,要了解自己的投资产品风险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避免过度自信。注重在投资决策中心理偏差和偏好对投资决策所造成的影响,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根据张兵等《金融知识对城镇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影响研究》一文,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对家庭财产的增加有正向作用,尤其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讲,影响更为密切。但在利用金融知识增长储蓄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自己拥有一定量的知识储备,就如古人所言,谋定而后动。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教育,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第一,成立互联网消费者教育保护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教育宣传活动。大型国有银行也要承担其社会道义责任,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每年暑期都有下乡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基础教育相结合,在大学阶段设置金融知识普及课程和讲座,帮助消费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和对风险的辨别能力,通过金融素养的提升,消费者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合法的经济行为,同时具有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方法。

五、前景与展望

伴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银行在金融市场的地位不断受到冲击,新技术与新的盈利模式对传统的金融机构构成很大的挑战。我国银行业的高盈利得益于我国经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的快速發展,自从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在宽周期货币政策的实行下,央行不断下调银行基准利率,银行盈利区间收窄,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激烈,银行迫切的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今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全球经济低迷,我国经济也遭受很大的影响,银行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局面。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包括大数据、数字货币、银行监管等方面的应用。2020年被誉为区块链技术商用的元年,可能受到新冠疫情这一黑天鹅事件的影响,实施效果不好,但我们能看到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运用的广大前景。区块链技术具有开放性、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自治性、匿名性等特点。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将其运用到解决新常态下银行面临的窘境。未来,区块链技术将在金融监管、信贷领域和征信体系建设等金融领域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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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蝶,女,1999年12月,汉,江苏徐州,江苏大学,本科在读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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