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5日,A市B区政府发布《A市B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韩某某等人不服,以韩某某的名义向原C省国土厅申请裁决。原C省国土厅告知其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裁决。韩某某等人遂向A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韩某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A市政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韩某某等人重新提出申请,A市政府经审查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决定驳回韩某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韩某某等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A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结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原C省国土厅告知书的内容,A市政府应当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受理韩某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A市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遂判决撤销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责令A市政府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A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等人对《A市B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属于政府先行裁决(复议)事项,应通过政府裁决(复议)程序先行解决。A市政府作为B区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及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法受理韩某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政府不履行裁决集体土地安置补偿纠纷职责的典型案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偿安置方案引发的争议协调不成的,其上一级政府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决。本案中,A市政府有权对因B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争议进行裁决。A市政府在生效判决确认其应当受理韩某某等人的复议申请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使得当事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变相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法治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的表现,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法院判决对于重申政府具有裁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法定职责,督促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胡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