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制作“三要素”探析

2020-10-20 05:37王建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8期
关键词:三要素写作主体

关键词 公安文书 写作 主体 价值 事实

作者简介:王建华,江西警察学院基础部,讲师,研究方向:公安应用文写作、公安文化、新闻、舆情传播等。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68

中国文化里,有很多“三体”现象,如《詩经》中的风、雅、颂是三体,唐诗的七绝、七律、五律是三体,唐人赋诗唱和的依韵、次韵、用韵也是三体,汉字的三种字体,真书、行书、草书是为三体,在真书流行前,古文、篆书、隶书还被称为三体,史书中称编年、纪传、纪事本末也为三体,还有影响更大的当代科幻作家刘慈欣创作的以《三体》命名的系列长篇科幻小说等等。

借用三体之名,我们也来说说公安文书写作里面的三体。我们认为文书写作特别是公安文书的写作也有三体,那就是文书写作主体、事实、价值。与其说公安文书的写作主体、事实、价值是公安文书写作的三体,不如说它们是公安文书写作的三要素。籍以三体分类并命名,虽有恐“辞”出无名和蹭流行热度之嫌,但确也是基于我们长期对公安文书写作的教学和对公安写作工作实践的观察和思考的结果。长期以来,我们的公安文书的写作教学大都停留在写作技巧和文种结构的观察分析上,大部分公安文书写作研究著作都有意或无意地回避对公安文书写作本体论和认识论层面的讨论。本文导入哲学上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认识理论,试图在本体论、认识论层面拓展对公安文书写作的理解。在我们看来,公安文书的写作,它本体上都是写作主体——警察在对事实的全面认知的基础上(叙述案情事实和执法事实),作出价值评判(判断评论)过程。公安文书写作,不论其结构变化如何,其核心都可由抓住写作主体、事实、价值三部分来认识。

一、公安文书写作的哲理渊源

美国著名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认为,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是现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学的根本前提[1]。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和关系问题最早经由休谟提出 ,后经康德和其他后来者的补充和深化,已经发展为成熟的认识论命题。在国内,当哲学的一个重要分之——价值论开始进入学者视野,国内学者对此问题也投入了极大兴趣,进行了大量探究,产生了一些较为成熟的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孙伟平认为,事实就是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对象自身的客观存在状态[2],李德顺认为,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主客体关系,是客体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3],是情感、态度、道德和信念等的总和。二者统一于人的实践。因此,事实总是指向分析命题和客观陈述,而价值总是指向综合命题和主观评价。二者一方面作为一种现象存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为一种认知与评价的关系。

事实与价值二分法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可能不被注意的真实:我们生活在由一个事实和价值组成的双重世界之中,一方面我们离不开事实世界的劳动、合作、交换、分配,另一方面我们又被价值世界的道统、礼法、信任和信念所环绕。同时,一方面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参与制造事实和认知事实,另一方面我们又在不断地作出价值评判和被价值评判。

如果把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导入公安文书写作情境,便可以得出:警察(这里仅就其职业身份而论,且不讨论其作为公民身份性质的一面)一方面在侦办案件(包括制作公安文书),并与涉案人员、同事和职责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合作,这些都是事实;另一方面也是在履行并且是必须履行职业职责,且要使自己的行为严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还要注意使自己的形象符合社会对警察职业期盼,这些都是价值。同时,一方面警察因为制作公安文书的需要,需对案情和执法情况作出描述,这个过程离不开对事实的认知;另一方面又要对案情性质作出判断(是否可能构成犯罪)和评价(即是否要采取下一步行动,如立案、询问、讯问、拘留、逮捕、起诉等)。 当然,警察的这个认知事实和作出评判的过程,也同样要接受上级和社会的价值评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写作主体(警察)、事实、价值这三个要素在公安文书写作中所体现的重要作用。

二、公安文书写作三体细说

(一)事实

按照对事实的定义,只有进入警察的活动,与警察的实践——认识活动发生对象性关系的可能的客观存在,才称得上公安文书写作里的事实。公安文书里面的事实,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案情事实、一种是执法事实。前一种“事实”,严格地讲不是事实,而是对事实的认知和把握。事实是不依赖于认识主体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状态,而这种状态随着时间的流逝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当人们试图抓住它时,它却已成为历史,难以复制。即使是“纯事实”的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资料,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甚至现场笔录等,它们虽有与执法过程事实“同步”的特点,但一方面它的形成经过实践主体的择取制作,就含有认知的意味,另一方面它们要发挥作用还要一个重新认知的过程。事实和对事实的认知在哲学上属不同类型的范畴,前者具有本体论意味的概念,而事实认知有一个实践和认识范畴,作为主体对主客体关系整体性内容的把握与接近,它就是真理。而对真理的把握是一个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无限接近或逼近的过程。因此,李华文认为,警察所描述的只能是传播状态的案件事实(即认知事实),只能追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实际事件(即事实本身)[4]。

按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结果,事实之为事实,首先必须存在,不存在的东西,当然不能称作事实。那些精神性的、观念性的、心理性的东西,如想法、感觉、推测、情感、态度、鬼神等在唯物主义看来,均不是事实。那么,在公安文书的写作中,对案情的叙述,通常我们都会要求说,要把案件的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情节手段和动机、目的这八大要素叙述清楚,这里面,前六个要素都是显性事实,易于把握认知,作案原因和目的属隐形事实,较难把握[5]。就拿作案动机来说,根据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作案)动机就是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犯罪动机本质上是一种思想活动,按照我们的理解,它不算是事实,至少不是显性事实,较难被认知。而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既影响量刑,那当然要叙述清楚。说难以认知,是指不能被直接认知,只能间接认知。获取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的方法有两个,一是作案人口供,二是根据犯罪行为和涉案事实推定,一种通常不足可信,还需二者结合使用。

美国电影《土生子》中的非裔青少年Bigger Thomas无意中致死老板的女儿Mary Dalton,很明显没有任何一丁点犯罪动机,但是在证人、证据俱缺失,种族歧视、偏见盛行的情况下,最终他选择逃亡并沉默,直至被警察击毙。这个故事正好也充分说明犯罪事实易见,作案动机难寻。

(二)价值

公安文书写作里面的“价值”是由多方面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即所谓的价值观念体系,包含法律规范、评价判断、警察职业性质、价值原理等内容。

从哲学的认识角度看,警察的履职办案活动本身是一种主体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至少包括两种内容:一是客体对于主体的现实状况如何;二是在一定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是否适合主体的目的与需要。前者通过知识论意义的认识揭示出来,是事实认知的过程,后者通过评价来反映,是价值实现的过程。换句话说,警察的办案活动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了解认知案情,二是对案件作出评价判断。这里的“一定的主客體关系”是基于警察职业规范和相应法律法规内容上建立的,打击消灭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职业性质和依法办案的要求就是实践主体的目的与需要。

“警察”这个词本身就具有角色成分,这个角色意味着要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等义务;是体现价值意味客观存在状态,既是价值现实,又是客观的事实;含有一定超现实、理性化意味,表征着这个角色的一种“应然状态”。只是在实践中,这种“应然状态”会因具体实践主体、或主体的规定性、能力和需要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实然状态” [6]。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具有普遍、持久的价值,反映着警察的根本目的、最基本的利益和需要,是警察追寻实践意义的起点所在,而这便构成了警察办案活动(包括文书的写作,下同)的价值原理。

(三)主体

实践是沟通事实和价值的桥梁,离开了主体的实践,事实与价值的讨论变得无任何意义。作为公安文书写作实践的主体警察,担负着使事实认知向价值评判转化的任务,是办案活动中的首要因素,对办案活动的形成发展起着决定作用。警察的办案活动过程,就是一个将事实认知和价值评判紧密结合的过程,这主要体现为:

首先,警察对案情以外的“事实”毫无兴趣,警察只对那些进入案情,与警察办案活动发生对象性关系的可能符合警察认知价值目的的客观存在感兴趣。

其次,警察对客观事实的观察与把握与主体的价值实践与价值意识等密切相关。事实之现状的规定性无限,能否为警察认知把握,与警察的价值意识,如目的、利益、需要、欲望、兴趣、情感、意志乃至理想、信仰、信念相关。试想,假如一个警察对某些观察对象怀有偏见,或心存恐惧,又怎能对实践认知评价活动不产生影响。

再次,警察对获得的事实材料的加工整合过程,离不开主体的价值评价。

最后,警察的价值意识、价值取向能通过主体能动活动,以理想信念、宏伟目标等方式转化为物质或精神的力量,对实践活动起到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如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内容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所激化起来的积极情绪、情感、会使人精神振奋、充满自信或韧劲,成为警察办案活动中克服苦难的动力。

三、公安文书写作三体模型构建

从本体论上看,公安文书的写作是实践主体警察认知事实,作出价值评价的活动;从认识论上看,实践主体、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正确认识公安文书写作的基本手段;从方法论上看,公安文书写作存在三个基本导向:主体导向、事实导向、价值导向。

以三体方法为解释和观察公安文书写作的基本框架构成,为我们指明了行动方向。事实、价值、主体是公安文书写作的三维,事实之维按事实性质分为案情事实和执法事实两类内容,前者以认知为基础,以叙述清楚案情的八要素和证据为考量标准;后者以记录为特点,记录嫌疑人的态度和警察的执法经过,以合法性为考量标准。价值之维按时间进程分为判断和评价两类,先判断是否有犯罪的可能,再在此基础上得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处理意见的价值评价。当然,价值之维是建立在事实之维的基础上的,事实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价值评判的正确与否。而主体之维则关注的是文书制作者的总体素质,体现为包含思想道德等因素的价值意识、知识水平和职业素养等。

写作主体在文书中的痕迹不如事实与价值明显,甚至说了无踪影也不为过。但是无形并不等于不存在,反而是以一种控制力量的形式呈现。如果说,事实与价值是公安文书中直接看得见内容的外在躯壳,那么写作主体就是公安文书中隐形的灵魂精神,它控制着文书是否制作顺利、漂亮,是否有力量,甚至还会因为主体的个人魅力衍生出额外的价值力度,正如李华文所言:“侦查员也有品牌。建立了品牌的侦查员的案子,无论是公诉人、法官、还是律师,都知道他的每一个字的分量,知道他每一句话后面都隐藏着厚实的道理,不会也不敢随意地‘纠正、改动、弃用证据和事实。”

基于这些论断,我们正式提出公安文书写作“三体”模型,如下图所示。

图1

“三体”是我们提出的一个观察公安文书写作的一个方法,或者说是一个新的观察角度:从事实、价值、主体三维角度观察文书写作。传统文书大都停留在写作技能、文种分类和结构分析上,没有注重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世界入手去观察作为公安主体实践内容的公安文书写作实践,更不大注重分析作为沟通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桥梁的实践主体警察本身,我们认为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图中可以观察到,公安文书写作总体呈现有两个显性导向——事实与价值,事实经由主体推出价值,价值建立在事实基础上;事实导向往上推,又有案情事实认知和执法事实记录,价值导向往上推,又有判断和评价,判断分是否、评价还分意见和措施,每个分支都有相应的文书种类对应,而所有的公安文书都可以纳入这个模式观察、产生。如有单纯反映事实的文书,如笔录、清单类等案情事实文书,也有通知、告知、證等执法事实文书。而其余更大部分的文书都具有价值导向,蕴含事实与价值两方面内容。主体导向方面,主体不在文书中直接呈现,呈隐形状态,却是制约文书成败得失的控制力量,是联系事实与价值的桥梁,是决定文书生命力的精神灵魂。而帮助写作主体树立正确的价值意识、提高他们知识水平和职业素养,塑造警魂正是包括文书写作教学在内的公安教育的意义和使命。

在整合本体论、认识论的同时,“三体”模型也于方法论层面提供了公安文书写作的实践路线图。公安文书写作大体包含两个步骤,首先是描述案情事实和执法事实,案情事实只能认知,考量的是案情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手段、动机、目的和证据等是否叙述清楚,执法事实要注意记录嫌疑人认罪态度,考量的是执法的适当性、适时性、适度性方面。其次是在描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和评价,考量的是评判的正确性[7]。

由是观之,公安文书写作“三体”模型,既是一种学术话语,也是一种实践路径,是对学术与实践进行双重关照的产物。向上走,公安文书写作要求我们树立主体、事实、价值三体思维,注意发挥写作主体在文书中的精神灵魂作用;向下走,即从公安文书写作的实践路径看,无论文书种类和结构如何繁杂,也不管使用什么写作技巧,它们都可通过抓住事实与价值这两个要素来把握。

注释:

以此形成哲学上的“休谟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认知事实、作出评判的过程本身也构成事实,但其性质又是价值(遵循警察职责和依法办事),二者统一于警察主体的办案实践。

参考文献:

[1] [美] 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M].东方出版社,2006.

[2]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休谟问题及其解决尝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 李德顺.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4] 李华文.案件事实的搜集与还原描述——应用于刑事法律文书写作[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5] 李华文,孙敏,廖正康.新编公安写作教程[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6] 胡百精.危机传播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7] 孙茂利.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指南与范例[M].中国长安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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