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结构、特性: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形式化研究

2020-10-14 08:03:08赵飞龙
关键词:证据规则证人可靠性

赵飞龙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形式结构是“大脑处理证据事实的自然过程”,它独立于规则程序而客观存在。在现有研究之中,学界普遍将证明机理归于纯粹的经验和技巧问题,有限的著述将证据的审查判断归于哲学层面和经验层面的判断,着重认识论和朴素的经验研究,对技术化的证明方法默然置之。换言之,现有研究对司法证明的哲理思辨有余,对具体技术方案的阐述和论证不足。就此,有学者通过译文的方式介绍了域外学者对补强证据论证的可视化工具进行的研究,也有学者在对刑事证据推理的日常思维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刑事证据推理的中国模式的呼吁。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调控证据证明风险的证据规则之一,旨在通过整合多个实质可靠性不足的证据,将单个证据的证明风险分散于多个证据之上。一方面平衡了通过刑事处罚维护被害人权利与保障被告人不被轻易定罪之间的价值冲突;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刑事证明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作为刑事证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同样需要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研究。明确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明结构,不仅可以更好地阐明其证明机理,准确地认识其与相关概念的异同,同时也可以应对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对法官自由心证外化提出的技术要求。因此,按照“理论模型—证明结构—结构特性”的思路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进行形式化研究,以期能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后续研究有所助益。

一、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模型

刑事证明模式指的是对刑事证明活动的类型化概括,证明结构则指的是对刑事证明模式在自然语言覆盖之下的逻辑骨架的抽象勾勒。形式化的抽象勾勒能够摆脱自然语言带来的混淆和困惑,有助于明确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内部结构及其性质。补强是一类将单个证据的证明风险分散于多个证据之上的特殊证明活动,其实践特性在于整合多个实质可靠性不足的证据,法官依据自由心证为其分配不同的权重系数,以非线性叠加的方式衡量二者对同一事实的共同证明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尽管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会表现出这样一种公式化的计算,但不可否认这一过程的存在。有学者在对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进行逻辑结构时,用贝叶斯定理的公式将其刻画为[1]:

并以此计算出多个证据ED的综合证明力要高于单个证据EG,虽然这一公式在宏观结构上内含了补强证据的证明模式,但却无法准确刻画出补强证明的证明模式。针对补强证明,波普尔将其证明模式刻画为:

其中,h表示待证假设,e表示支持假设h的证据,b表示证立h时接受的先验假设,C表示的补强程度即指假设h得证的程度。[2]但这种刻画只能说明接受先验假设b时,证据e对待证假设h的证明程度,亦即证据e证明力大小的计算,并未将补强证据对假设h的证明计算在内。因此,这种刻画仅是以补强之名表单个证据证明之实。

根据补强证明中证明的整合性,则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波普尔模型的叠加计算。类比大卫·舒姆建立的论证模型和经济学中“预防措施-损害”模型,可以建立一个简单的补强模型。将法官的综合评价结果表示为P,法官为各项证据分配的权重系数分别表示为a、b…n,各项证据的实质可靠性分别表示为Pa、Pb……Pn,即不同证据在波普尔模型中的计算结果,则有P=aPa+bPb……+nPn(n≥2,1>P>0)。如果以M(1>M>0)表示法定标准,那么当M≤P时待证事实成立,当M>P时则待证事实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在锚定规则足够安全的情况下,以中间事实代替证据发挥补强功能时,aPa固定表示主证据实质可靠性,bPb表示中间事实成立的可接受性。由于中间事实的可接受性由间接证据的实质可靠性提供,所以此时的Pb实质上表示的是间接证据的实质可靠性。这也就表示在补强关系中出现了一种类似于刑事推定的证明关系,即间接证据实质可靠性的向上迁移。这也就在形式上将补强关系分为证据补强和事实补强两类。

以证据补强为例,若案发时被告人出现在案发现场为待证事实,假设存在三份证据,分别是证据1为被告人血样的匹配报告,因其属于专家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实质可靠性,所以其赋值为0.8,证据2和证据3为目击证人的证言,因距离和身体原因导致其实质可靠性较低,因而其赋值分别为0.5和0.3。其中,专家鉴定意见虽然具有较高证明力,但因其所依据的专业知识只为特定人群所拥有,在出现伪造时难以为人所识别,采信率极高,而且血样的匹配还存在其他可能的解释,所以在必要时也需要补强证据予以补强。按照补强模型的要求,若[0.372,0.331,0.297]-1为三项证据的最佳权重分配,则法官的综合结果P=0.8×0.372+0.5×0.331+0.3×0.297=0.5522。若法定的证明标准M为0.85,则因0.5522<0.85,所以案发时被告人出现在犯罪现场这一事实没有证立。需要说明的是,此处为各项证据可靠性的赋值和权重分配仅为方便理解所作,在具体案件中,这两项的值既不固定也不绝对,全然由法官自行分配。

二、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明结构

从补强模型可以看出,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借由证据的优化配置形成具有证明价值的协同体,完成证明的整合性调整。其适用属于目的论证,即论证直指预设目标,服务于预设目标正当性的确认。[3]此类论证有两项默认规则,一为“只有当一个人相信可以合理地将实践话语称为正当时,他才应当从事实践话语”,一为“实践话语应该直接指向它的目的”。[3]前者锚定于证据规则的强制性,后者则体现于补强关系对证据证明关系的要求之中。从论证内部来看,主要包括论题、论据以及证明方式三个要素。其中,由于论证是一个陈述序列,[4]所以论题和论据分别指的是待证事实成立和解读证据信息得出的陈述。而“每当将原则适用于事实时都会使用演绎”,[4]所以补强关系中的证明方式是多个演绎的整合。

可以看出,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对待证事实起到支持作用的是解读证据所得之信息。亦即在证明过程中,从证据到事实要完成“证据→证据信息”和“证据信息→事实”的两次跨越。若省略份证据信息这一中间环节,则可以将证明直接表示为“证据→待证事实成立”。那么,补强关系的证明结构就是多个“证据→待证事实成立”的复合结构。这样的复合结构需要以某种方式将各个子结构衔接在一起,就补强关系中的衔接方式而言,当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以主证据衔接。樊崇义教授以证据代替证据信息,将补强关系的结构刻画为图1所示。[5]在这种证明结构中,以主证据衔接案件事实和证据2,证据2是否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并不重要,其功能主要是对证据1的支持。第二,以案件事实或主证据衔接。舒姆根据证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将补强关系分为聚合性补强(如图2所示)和支持性补强(如图3所示)。[6]聚合性补强以案件事实衔接主证据和补强证据,支持性补强则以主证据衔接补强证据与案件事实。第三,循环衔接和以案件事实衔接。道格拉斯教授在讨论补强证据评估时,将补强关系的证明结构分为循环结构(如图4所示)和聚合结构(如图5所示)。[7]循环结构中案件事实促使证据之间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而聚合结构则以案件事实将主证据与补强证据衔接在一起。

图1 以主证据衔接的补强结构 图2 聚合性补强结构

图3 支持性补强结构 图4 循环结构

图5 聚合结构 图6 简化之后的循环结构

其中,道格拉斯教授提出的循环结构较为特殊。在原文中,待证事实为枪响的时间,道格拉斯列举了四份支持这一事实的证据,即证人1和证人2的证言(证据A和证据B),证人1所戴手表显示的时间(证据C),证人2收听的天气预报节报道当时为1点(证据D)。然而,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证据C具有天然的即时性,在实际的刑事证明中这份证据是不可还原的。除非手表在枪响那一刻便停止转动并被保留下来,否则无法证明任何问题。与之相似,证据D尽管在实际的刑事证明中可以复核其准确性和真实性,但这种复核只能证明天气预报节目的播出时间为1点,与待证事实并无关联。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一补强关系中,证人处于一种类似专家证人的位置,证据C和证据D要与待证事实产生联系,必须经过证人1和证人2的确认。若无这一确认过程,则证据C和证据D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如此一来,循环结构便可以简化为图6所示。

相较而言,循环结构与聚合结构的衔接方式是一致的,即以案件事实衔接主证据与补强证据。从形式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循环结构加入了辅助证据用以提高证据的可靠性。但实质上这种区别是不存在的,聚合结构同样存在加入辅助证据的情况。其功能主要有二,一方面,实现数量多数向质量多数的转化。以《摩奴法典》为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以证人之间的相互补强为主要方式,并以多次二分的方式全面区分了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在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多个证人的情况下,若证人之间意见相左且双方证人数量相等,则顺次加入品格证据、种姓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以提高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而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失能的情况下,实现向质量多数的转化。另一方面,赋予证据以形式可靠性。以专家证人为例,专家证人作证之前需要解决六个问题:第一,专业问题,即证人作为专家的可信度如何?第二,领域问题,即专家证人擅长的领域为何?第三,意见问题,即专家证人的证言为何?第四,可信性问题,即证人自身是否值得信赖?第五,一致性问题,即专家证人的证言与其他专家证人是否一致?第六,证据基础问题,即专家证人的证言是否是基于证据所作?[8]其中,第三个问题指的是专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第五个问题指的是专家证人能否与其他专家就待证事实的证明形成补强关系,尽管这种补强关系的形成可能是不必要的,但却是检验专家证言实质可靠性的可行方式之一。除此之外,其余问题则是有关专家证人可靠性的辅助证据。此时专家证人的证明结构可以表示为图7,在专家证人1的证明中,专业问题、领域问题、可信性问题以及证据基础问题四者虽与最终的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但却对其证明有着重要作用。这四个问题是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供意见证据的必要条件,若无其支持,专家证人会因意见证据规则被排除,进而失去形式可靠性。虚线部分表示的是其他专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在与专家证人1形成补强关系之前,同样要先解决获取形式可靠性的四个问题。此证明在检验专家证人1实质可靠性的同时,亦增强了其自身的实质可靠性。

图7 专家证人的证明结构

由上可知,道格拉斯教授就补强关系中子结构的衔接方式只提出了案件事实衔接一种方式。如此一来,三种观点之间的分歧就在于是主证据还是案件事实衔接了补强关系中的子结构。亦即在补强模型中,法官对证据综合评价结果P的计算方式不同。以主证据衔接者认为法官综合评价证据的计算方式是依次而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自下而上分阶段进行,过程为“证据2→证据1→案件事实”。其中,证据2为补充说明证据1可靠性的证据,例如证人观察的真实性、敏感性等。则法官对证据的评价亦是分阶段进行的,首先评价证据2对证据1的说明程度,而后再以证据2对证据1的说明程度为基础评价证据1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两次评价相互倚重,方才形成补强关系。而以案件事实衔接者则认为法官综合评价证据的计算方式为平行式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分别展开,过程为“证据1→案件事实”“证据2→案件事实”同时进行。两次评价相互独立,仅在形成补强关系之后,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才相互产生影响。

从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界定来看,该规则对证据数量的要求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蕴:第一,从形式上来说,证据之间要形成补强关系,自然要求证据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第二,从内容上来说,补强关系中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也应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以此二者为法式查验分歧双方,显然以主证据衔接和以案件事实衔接均符合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对证据数量的形式要求,但双方却于内容要求上分道扬镳。这也是以主证据衔接者存在的一个致命缺陷,表面上看以主证据衔接的证明结构中也存在两个证明。但如图8所示,证据2可以就证据1的可靠性作出证明,却与证据1和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证明关系,这首先就违背了目的论证直指证明目标这一默认规则。其次,证据1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2对证据可靠性的证明是两个独立的证明过程。在锚定规则足够安全的情况下,证据1通过证据2的证明获得可靠性(如虚线2所示),其可靠性越高,则案件事实为真的可能性越高。证据1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实质上是证据1的可靠性向案件事实为真的可接受性的转变过程(如虚线3所示)。在此过程中,证据2对证据1可靠性的证明程度Pa向上跃迁为证据1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Pa(如虚线1所示),尽管Pa在法官二次评价时可能会出现衰减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二者几乎是等值的。因此,在以主证据衔接的证明结构中,实质上只存在证据1的可靠性对案件事实的支持,亦即只有证据2对证据1可靠性的证明。然而,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要求只有在证据2对证据1的可靠性证明乏力时,方得以适用该规则。这也就意味着这种以主证据衔接的证明方式尽管已处于证明力筛选阶段,但若证据2对证据1可靠性的补充说明已然达到了法定要求,那么证据1便属于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法外之地。

图8 以主证据衔接的证明结构 图9 证据补强的简化结构

综上所述,在补强模型中,案件事实衔接是唯一的衔接方式。之所以会出现主证据与案件事实之争,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存在扩张性认识,将实质可靠性不存在问题的证据纳入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之中。另一方面,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方式存在误解,将图7中主证据获得可靠性的两种方式等而视之,混淆了辅助证据可靠性的向上跃迁与主证据和补强证据实质可靠性的非线性叠加。威哥摩尔将补强证据视为证明结构中的次要证据,通过消除主证据其他可能的解释,来回应对主证据的质疑或反驳,增强主证据的价值。[9]若省略锚定规则,以T表示待证事实,I表示各项证据,则这一增强过程整体上可以表示为(Ia→T)∧(Ib→T)∧……(In→T)(n≥2),其证明结构可以简化为图9。此外,虽然前述观点在子结构的衔接方式上存在分歧,但对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即事实补强)都保持了沉默。事实补强同样以案件事实衔接子结构,从证明结构上来说,它以中间事实代替补强证据发挥补强功能。与图8相似,在证据补强的证明结构中,首先要完成补强证据可靠性的向上跃迁,继而才能对主证据加以补强。而在事实补强的证明结构中,首先要完成的是中间事实可接受性的向上跃迁,然后方能实现对主证据的补强。若以Tm表示中间事实,则事实补强在整体上可以表示为(Ia→T)∧(Ib→Tm→T),其证明结构可以表示为图10。

图10 事实补强的简化结构

三、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结构特性

结构决定性质,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证明结构的明确使得其性质亦随之明确。第一,协同性。刑事证明是通过证据可靠性自下而上的跃迁来进行的,而这种跃迁的基本形式为:

(PInf.)q是目标。

需要使q成立,则需要使p成立。

因此,需要使p成立。

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是围绕某一事实,多个实践推理协同作用的过程。第二,优先性。与《摩奴法典》中品格证据与种姓证据的使用相似,证据补强与事实补强的使用存在优先顺序。一般情况下,优先使用证据补强。没有证据补强可以使用时,方才考虑使用事实补强。第三,衰变性。随着补强证据的增多,证据的补强效果会逐渐变弱。亦即补强模型中,法官为各项证据分配的权重会随着证据的增多而不断减少。第四,可加性。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是以案件事实为核心,以证明的充分性为目标。因而凡是证明充分性有需要的,都可以适用刑事补强证据规则。这样一来,在刑事证明结构中,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明结构就可以多次嵌入。多次嵌入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为平行嵌入,即平级事实的证明可以分别适用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其二为递进嵌入,即在“次一级事实→中间事实→最终事实”这一证明链中,三级事实的证明都可以选择适用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其三为错级嵌入,即在多个“次一级事实→中间事实→最终事实”同时使用时,不同证明链中不同层级的事实证明可以同时选择适用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第五,不确定性。尽管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同样是演绎式的,但由于作为前提的证据可靠性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作为结论的案件事实无法必然得证。补强关系的形成试图通过多个不确定的演绎式证明的叠加使用来增强结论的确定性。最终结论的确定性由法官自由心证得出,以法定的刑事证明标准为阈值,形成一种相对的确定性,而无法达到演绎推理原有的绝对确定。第六,可终止性。可终止性指的是补强式证明活动的停止,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个层面为补强结构的终止适用,即由于另一方提出了决定性证据或双方就案件事实达成了一致意见等原因,消除了案件事实的争议,已无需适用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第二个层面为补强结构的形成不能,即由于锚定规则不再安全、证据形式可靠性受到挑战等原因导致子结构无法形成,进而补强结构难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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