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20-10-10 02:51季渝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人侵权人

季渝

关键词微博 微博作品 著作权保护

一、微博著作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微博著作权保护在立法、司法与执法方面的缺陷

1.缺乏明确的立法

在现行法中,到现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或者明确的有关微博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我们现在强调与时俱进,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要有新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微博的产生已有几年的时间,却没有相应的立法,出现立法滞后的现象,其相应的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也不成体系,而且随着微博著作权的侵权手段不断增多,仅仅靠现有的著作权法是远远不够的,这个时候就非常需要出台一部相关的新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2.维权举证困难

由于网络环境的数字性与虚拟性,维权举证困难首先表现为收集证据困难。由于在微博著作权侵权中,任何表现在网上的蛛丝马迹都可以被删除,而没有后台支持提供恢复,每当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双方因为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陷入对峙而要转向维权时,侵权人就会早早的将侵权证据在网络上全部删除,而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请求查询后台消息记录时,发现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保留微博发布的相关记录,并且也查不到侵权人账号的相关真实身份信息,直接导致取证困难,这就常常使微博著作权维权受到阻碍,维权行动难以继续进行。

3.微博著作权保护中执法保护方面的缺失

上文提到过,国家对微博著作权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立法,在这方面立法相对有些跟不上,那自然会在微博著作权的执法保护方面也缺乏规范;同时,相应的执法机构不明也是执法保护方面缺失的一项极其重要因素,尤其是一些相关的执法机构的职责内容界定不清,没有明确的提到微博著作权保护的这一特殊领域。在微博著作权保护过程中,执法保护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建设规范的执法保护体系,会为微博著作权的统一规范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和防护网。

(二)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识薄弱

公民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大部分公民意识中普遍没有知识产权或者著作权的概念。有的时候自己的著作权遭到侵权,会觉得维权的话很麻烦,索性就会顺其自然地任由侵权行为的发生而置之不理,大家对知识产权或者著作权大多都不了解,导致大部分人并不关心自己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另外,公民自身缺乏警惕性,公民在使用网络时,要时刻对一些侵权以及网络欺诈行为保持高度警惕,要保护好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时刻与一些网络危险因素保持距离。还有,就是要坚决抵制盗版的产品,支持正版,不要贪小便宜,购买一些盗版的产品。可以说盗版产品在我国市场能够横行霸道,与广大公民著作权意识淡薄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三)微博著作权技术保护存在问题

技术保护是指微博作品著作权人与微博网络运营商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自主采取的技术措施进行防护的一种保护形式。例如:著作权人增设访问屏障、添加水印等防护形式。但我们也能发现,虽然这些技术防护措施有一定的效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一些微博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技术措施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样的侵权方式及若干新渗透侵权技术不断出现,这些以往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被逐渐攻破瓦解,新的技术问题就会不断的浮出水面,需要去挑战。而掌握着技术措施的大多都是微博的网络运营商,但是由于技术不断更新需要的经费较高,成本较大,所以一些网络运营商就失去了继续将新技术措施开发下去的积极性。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欠缺责任意识

笔者认为,微博著作权保护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意识欠缺有关联。其中在微博著作权人司法维权方面,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意识差和其技术支持的不到位,使得著作权人在遭受微博著作权侵权时维权举证受到很大的阻碍,尤其在收集证据环节,在提供商那里基本上获取不到什么有价值的证据信息;另外,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而开发的各种防护技术不能做到及时地更新换代,使侵权者不断发明的新侵权技术得以使用。由此看来,在防止微博著作权受侵犯的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这里的作用十分关键,稍稍疏忽就有可能给微博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样的话,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发现问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解决问题,针对各个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说是要探寻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在立法、司法与执法方面的建议

对于微博著作权保护在立法、司法与执法方面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途径如下:

1.制定明确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

众所周知,我国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滞后,而且需要完善规制的方面有很多。首先,国家应设立相关的专门法律。内容不仅要明确微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具体规定举证的相关内容,还要明晰侵权主体的认定,规范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清楚落实执法机构等。要形成一个近乎完整的微博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只有在立法方面做到完善不落后,才能最充分的对微博著作权人的微博著作权实行保护。

2.完善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证据制度

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决定着诉讼当事人的胜败与否,是认定事实行为的主要依据。在网络维权过程中,证据收集是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一个关键环节。不像传统作品著作权侵权那样,可以相对容易的收集到侵权证据,微博著作权侵权中,网络中的相关证据信息会被侵权人很轻易很及时地删除掉,从而失去了证据。另外,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请求提供后台消息记录的申请,也会经常性的碰壁,即使有执法工作人员的介入也有时会因为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存留任何消息记录,或者保存的消息记录有时问上限制的缘故,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信息,这就使得微博著作权人证据收集的工作异常艰难,完善证据制度的建议如下:

首先,应出台相关方面的救济法律,对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证据收集方法进行规范与完善,除了由微博著作权人自行收集证据外,规定微博著作权人收集侵权证据时,可申请有关主管机构帮助取证,还要规定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证据保留义务,提升相关的技术措施。其次,在微博著作权人举证方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在证据法学中,一般强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要是依照此原则的话,微博著作权人主张侵权人侵犯其微博著作权,那他就要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身份以及收集到能证明侵权人侵犯其微博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信息,上文提到,在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由于微博著作权人收集证据异常困难,常常使不法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得以成功而不受任何约束。所以笔者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微博著作权人所指向侵权人更容易拿出证据材料,所以就由微博著作权人提出侵权行为事实,再由其指向的侵权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过微博著作权人所指出的侵权行为即可。

3.增强我国在微博作品著作权方面的执法保护

在执法保护方面,主要先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明晰专门的微博著作权执法管理机构,只有先明晰微博著作权的执法管理机构,才能进一步去谈执法保护,在明确主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职责之后,就是要提高该主管执法机构的执法效率。

(二)提高公民的自我保護意识

微博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要靠国家出台的专门法律去规制,更重要的还要靠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一方面,政府要深入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要时刻不停歇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力度要不断加大,做到使法律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商要坚持自己的责任,为使用其提供网络服务的用户提供一些防护技术支持。

(三)强化技术保护措施

现存的一些微博著作权保护措施已经过时,有的也已经被新的侵权技术手段逐渐攻破。那么随着侵权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新的防护技术措施也应该不断更新换代。第一,增设标签加密锁定机制,即微博著作权人完成一条微博作品时,如果不想让任何人转载或者复制,可以选择其中提供的相应的选项,如:不允许复制等等,这也相当于一种包括反复制措施在内的一种防护技术方法,或者可以选择付款方能复制或转载,款额由著作权人自由拟定或与购买者商定。第二,架设一条网络监管的通道,由主管机构和网络运营商的职责部门负责具体实时监控管理,可以实时准确的定位侵权行为。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清楚认识自己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有着自身所肩负的责任,现在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没有专门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不管不顾,忘记了自己的责任,对于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上。首先,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成立专门的部门,对微博注册用户所发的微博进行审查,部门引入类似查重的技术自动将一定时间段微博用户发送的微博内容进行查重比对,每一个微博注册用户在当日所发的微博都会直接进入此系统进行审核,但不影响微博用户所表达微博内容的发送和公布,只是如果检测出确实有作品侵权行为,该侵权微博内容将会被该系统自动处置,系统发现相对复杂情况的结果可交由该专门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核,并且系统会自动向微博内容被处置的微博博主发送系统电子信件说明,所有的检验及处置记录将全部自动备份;其次,为了提高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意识,需要引导其行业自律,加以立法的形式强化,使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意识得到提升,利人利己。

三、结语

现今,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正因微博而产生着变化,在我国,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微博作品著作权技术保护存在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欠缺责任意识等;而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强化技术保护措施、使网络服务提供商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则是现如今解决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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