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华
摘要:国家对于金融领域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逐渐加大,因此洗钱分子转而将目光投向了监管力度较弱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未构建起反洗钱体系,且配套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够健全。鉴于对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惩治的必要性与急迫性,有必要结合惩治洗钱犯罪的实践,加强对于这一领域洗钱犯罪的监管,并细化规范,明确非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体系中的地位与职责,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反洗钱;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非金融行业内洗钱犯罪的猖狂
无论经济发展到哪个阶段,洗钱犯罪总是困扰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威胁。从这些年针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来看,伴随着国际间金融交易、合作的深入互通,各国对于其本国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制在不断加强,因而目前借助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开展洗钱犯罪活动,往往存在巨大的隐患与风险。洗钱犯罪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致使盘踞在其背后的整条洗钱产业链暴露,进而被一网打尽。而相比之下,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组织性与监管能力较弱,且能够予以规制的法令有限,因此不少洗钱犯罪者转而将目光投向了这一领域,并利用此领域监管与组织的漏洞,将巨额资金借助相关的行业予以“漂白”。由于特定非金融机构涉及行业众多,数量极难预估,因而此种形式下犯罪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使得相关单位的查获与打击工作存在诸多困难。
当然,我国相关监管部门早已注意到了这一领域存在的风险与漏洞。2007年结合反洗钱形势应运而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理应建立相应的防控、监管机制,尤其是要注意反洗钱制度体系的构建。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主体地位与职责,但实际上由于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与重视程度远不如体制内的金融机构,再加上本法并未对其在反洗钱活动中的定位、工作框架予以明晰。因而在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行业自律不够的情况下,实践中对于非金融行业洗钱犯罪的打击很难落到实处。毋庸讳言,洗钱犯罪将犯罪得来的收益予以合法化,不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与金融管理秩序带来了重大威胁,还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急速发展,个别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绝对会利用相关行业的监管漏洞,继续进行洗钱犯罪活动。这将会制造更多的防控难题、处置困境。实践中的挑战亟须回应,体系中的漏洞应当补全,学术界的空白等待填补,不管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打击洗钱犯罪的实践来看,都应当以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状、特征等为切入点,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协调机制,并不断完善跨国洗钱犯罪打击,从而实现对洗钱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形成与发展现状
(一)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定义
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对于洗钱犯罪查处的不同,国际上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这一术语的界定存在诸多理解。国外较多使用“特定非金融行业”这一称谓,也有部分国家命名为“非金融特定领域”。而在我国,由于早已将“金融机构”定义为经国家批准依法设立的、提供一定金融交易服务的机构,因而对于那些无法开展金融业务、但能够在自己的领域提供对应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并存在较多的现金交易的,就称为非金融机构。对于此处要讨论的“特定”,联系洗钱犯罪的现状以及理论研究,应将“特定”指代为非金融机构中那些能够轻易被洗钱犯罪所渗透的领域。可以看到,这些领域作为社会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本身就存在大量的货币交易往来,同时其流通中的物品存在贵重性与特殊性,因此很大可能会被洗钱分子借机利用。如房地产、博彩交易、名贵字画拍卖等,都极易成为洗钱犯罪的渠道,因而有必要结合这一群体的特点和查处难点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特点
1.牵涉领域、渠道广泛
可以看到,“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极为广阔,只要某一行业能够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并存在大量的金钱交易,都可算作这一群体的范畴。因而特定非金融机构所牵涉范围之广难以用数字衡量,可以说其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民众的物质生活需求具有重大影响。结合处置洗钱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洗钱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掩饰犯罪所得并将其合法化的目的,必然会千方百计设计运用各种手段,使得大量“黑钱”借由多种途径、在数个行业之间倒手、流转,最终实现“漂白”。例如,借助房地产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珍宝拍卖交易、博彩等,通过表面的投资、典当或是与一定的经营所得相混合等方式,实现非法所得的“漂白”。这些领域都同民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只要经过一定的密谋设计,都可成为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渠道,因而实践中极难辨别,给后续的处置增添诸多困难。
2.洗钱过程隐蔽性较强,极难查获
利用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原因在于其本身隐蔽性较强。一方面,不同领域间对于信息的保密程度极高,缺少信息互通。这主要体现为不同领域间经营范围悬殊、行业差别极大,根本不具有信息共享的可能;此外,即便是相近领域或是同一行业,也因竞争关系而无法实现信息的互通。这恰好给予了洗钱犯罪分子以便利,因不同领域间尚未实现信息互通,其不需要惧怕洗钱犯罪的暴露,完全能够大胆借助多个行业实现犯罪所得的反复流转、混同,直到实现彻底的“漂白”。另一方面,目前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往来,尚无明确的实名制要求。尽管诸如房产交易、珍品买卖都需要各方的信息互通、实名登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交易并不需要“实名制”。例如,餐饮消费、文化娱乐等活动,只需买卖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即可完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并不要求实名登记。即便有时强调了“实名制”的必要性,但因缺少强制措施或是监督而浮于表面。因而相关信息的隐蔽性才促使洗钱犯罪分子青睐这一渠道。
3.以现金交易作为洗钱的首要途径
以现金交易为首的支付方式,因其本身方便、快捷的特点,能够在短时间内灵活实现资金的往来,促使交易完毕。而且现金交易往往可以避开金融机构的监控,因而借助这一方式完成洗钱更不易被查处。值得一提的是,因非金融机构牵涉领域众多,其涵蓋的现金交易自然也不胜枚举。不管是典型的房地产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还是新兴的博彩、珍宝拍卖交易等,大额现金往来比比皆是,不仅为洗钱犯罪分子鱼目混珠提供了便利,更加大了监管难度。
(三)应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难点
因特定非金融机构牵涉行业不计其数,再加上洗钱犯罪的隐蔽性极强,实践中查处此类犯罪难点颇多。
1.缺少能够规制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法律规范
尽管在处置这类犯罪上,国内早已有《刑法》《反洗钱法》等部门法,同时国务院等国家机构也制定了若干项针对性、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制度,但在实际适用时,仍存在诸多无法涵盖之处,大致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现存规范在主体范围的明确以及权利义务的设置上界定不清。就必须承担反洗钱职责的主体来看,尽管《反洗钱法》早已明文确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主体地位,但很明显这只是一项“原则性”的条文,过于笼统且约束力较弱。到底哪些行业需要承担反洗钱任务,前述法规并未给出准确答案;就权利义务的设置状况来看,《反洗钱法》虽已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理应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承担相同的反洗钱职责。然而实际上,由于二者本身性质的大相径庭,双方之间的业务工作、服务对象都有较大差异,因而直接将金融机构的相应义务套入这一群体并不合适。特定非金融机构本来就需办理大量且复杂的业务,若不结合其工作实际予以一定的“个性化”,那就很难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其次,就这一领域的反洗钱状况来看,缺乏严密的组织体系。如前所述,特定非金融机构因牵涉广泛、现金交易众多,因而决定了这一领域内的反洗钱工作不会一帆风顺。庞大而艰巨的反洗钱工作必然需要一定的组织体系来发挥相应的作用,协调各方、规划大局,进而实现此项任务的有序、顺利推进。但显而易见的是,目前国内尚无相关组织体系的存在。
最后,一些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较低,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国内对于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大多来源于行政机关的规章、通知等。相较于其他领域所拥有的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规范,与非金融机构有关的大多数位阶效力过低,这些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很难起到相应的规制、预防作用。
2.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情报获取与对外交流不顺
洗钱犯罪本来就是威胁国际经济发展的毒瘤,已成为各国重点合作打击的对象之一。但从国内查处非金融机构领域内的洗钱犯罪来看,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情报获取与互通上仍存在许多弊病。从情报获取的角度入手,可以看到目前尽管有央行下设的反洗钱情报机构的存在,但实际上其职权有限、获取信息渠道过于狭窄,再加上非金融机构大多不愿向其公开相关信息,因而其很难获得有用的情报;而从对外交往的角度入手,洗钱犯罪本来就是典型的国际犯罪,尤其是国内的洗钱分子,倘若将“黑钱”一直留在身边,必然要承受随时被查处的风险。因而其通常会借助地下钱庄或是海外账户将资金汇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且在追逃追赃上并未得到西方各国的全部认可,因此在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上仍需加强。
3.牵涉领域众多因而很难实现精准打击
特定非金融机构不仅牵涉到了多个行业、领域,而且不同领域间洗钱的途径、过程大相径庭,因而多个领域与多种洗钱方式的相互组合,必然增加了查处难度。对目前利用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的几种典型手段进行简单概括,可以看到,房地产业主要是通过买入房产或投资地产,再对外高价出售或是出租进而“漂白”;博彩业主要是将犯罪所得投入赌博或彩票中,从而实现博彩收入与犯罪所得的混同;而对于珍品的拍卖或是交易,这一过程不仅具有极高的保密性,而且珍品价值攀升幅度较大,只要买卖双方提前达成合作意向,进而通过“恶意喊价”或是虚增价格促使洗钱的完成。洗钱途径的极为复杂性,决定了目前很难实现打击手段的精准性。
4.理论性过强,专业性程度较高
如上所述,在进行洗钱犯罪活动时,行为人往往会把资金拆分成若干部分,并借助多个渠道以“漂白”进而降低被查获的风险。同时,行为人也会聘请具有会计、法律、金融等知识的专业人士为洗钱犯罪建言献策,再加上跨领域、跨行业甚至跨国洗钱犯罪的增多,使得如今的查处活动难上加难。洗钱手段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决定了必须精准发现洗钱活动的蛛丝马迹、认真研究洗钱方式与过程,这必然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与实干性提出较高的要求
三、化解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现实出路
(一)加快相关领域法律规范的完善
目前来看,国内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配套法律规范仍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即在主体范围的明晰、权利义务的设置以及效力层级上,现有法规并未给出确切答案。因而加快构建这一领域的反洗钱配套法规已刻不容缓。
首先,应当对承担反洗钱职责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予以明晰。即以法律的形式,直接明确哪些行业必须承担反洗钱的职责。具体做法可参考国外的相关规范,如德国在其《反洗钱法》中明确指出,房地产商、博彩业经营者、拍卖商、会计师、法律从业人员等均需遵守相关职业伦理,并需随时配合反洗钱机构对洗钱犯罪予以惩处。结合我国实际来看,理应在《反洗钱法》中直接增加相关规定,如承担职责的机构、群体,以及未承担职责时需负的法律责任等。
其次,必须明确相关主体在反洗钱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设置。从法律对于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以及行业实际来看,应当结合特定非金融机构自身的性质与业务工作特点,对症下药,配置符合非金融机构自身特性的反洗钱义务,尤其是要体现不同行业间的差异化。
最后,还可考虑提高反洗钱领域内相关法律规范的层级。纵观规制洗钱犯罪的法规,除了《刑法》《反洗钱法》等全国人大层面的立法规范,大多只是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因此,应考虑在立法层面上提高此类法规的效力层级,从而加大查处洗钱犯罪时的法律支撑。
(二)构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外联动的组织体系
必须指出的是,各项行政工作的开展,都要依赖一定的组织体系从中协调各方、总揽大局,尤其是对于反洗钱活动来说,更需要构建专业的体制促进工作的有序进行。目前来看,国内在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体系的建设上基本处于空白,因而有必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应以国家反洗钱机关为主导,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全部归入国家层面中,并确保国家反洗钱机关对这一领域反洗钱活动的领导、监管。另外,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加深与领导机关之间的交流,及时提供洗钱线索、分享情报。第二,由外交部门出面,牵头部门国家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尤其是在追逃追赃的问题上做到信息共享,搜集洗钱线索、共商惩戒措施,促进国际反洗钱合作新篇章的展开。第三,在企业合规盛行的当下,可考虑实行非金融机构内部自律,使相关行业开展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与管理,做到事先防范,以及事中或事后的解决或弥补。
(三)加快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专业队伍及奖惩机制建设
鉴于目前此领域内洗钱犯罪的专业性程度越来越高,若没有一定的金融、会计等专业理论为支撑,很难彻底查清洗钱犯罪的全过程。因此,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反洗钱活动不仅需要运用金融、会计理论分析资金构成、流向,还需要借助法律乃至计算机技术等判断、弥补漏洞,因而必须加快反洗钱人才的专业培养。另一方面,也应建立奖惩机制,反洗钱活动任务严峻、工作繁忙,且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因而对于在反洗钱活动中立有重大功劳或是提供重大线索以破案的机构或个人,可考虑从查获的违法所得中,予以其一定比例的奖赏;而对于态度恶劣绝不配合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重拳出击依法惩治。
四、结语
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作为反洗钱活动中必不可缺的部分,应当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内外联动的机制构建以及专业队伍建设上予以完善,从而实现对洗钱犯罪的精准打擊。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学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赵永林.论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J].河北法学,2014(12):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