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为本理念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研究

2016-01-12 17:51田爱丽孙文
西部金融 2015年11期
关键词:反洗钱商业银行

田爱丽+孙文

摘   要:风险为本的理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纳并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石。作为反洗钱工作重要阵地的商业银行,在风险为本理念下要对自身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并采取科学方法评估风险,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本文从风险为本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要求入手,结合银行面临的反洗钱工作实际问题,提出了商业银行风险为本理念下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风险为本;反洗钱;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76-03

风险为本理念,最早由英国于2000年提出并倡导,强调将更多的反洗钱管理资源投入到更大的洗钱风险领域之中,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效仿推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各国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2月发布了新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新40项建议),升级了旧的反洗钱国际标准,进一步强化了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执行措施,明确了国际反洗钱领域风险为本的变革方向。在我国,人民银行早在2008年提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2012年按照FATF提出的改革方向,遵循“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对“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难和调整进行调研分析,以期对商业银行工作的下一步开展有所借鉴。

一、风险为本理念下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

(一)风险为本理念下的规章制度体系

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反洗钱管理制度,不是放松合规性管理,而是要以风险管理为着力点,注重前期识别、预警和控制风险,特别是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控,要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的风险分布情况,按照反洗钱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全面、审慎、有效的内控监管原则,制定内部反洗钱制度办法和操作规定,将反洗钱职责渗透到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现金支付、贷款及外汇管理的各个相关部门和岗位,以及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之中。

(二)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全面风险评估机制

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下,商业银行要建立先评估后实施的工作模式,根据对自身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的结果来分配合规管理资源,切实做到有的放矢的科学配置。建立全面风险评估机制就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系统分析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威胁,在此基础上形成针对商业银行自身风险防线的自检体系来筛查风险漏洞和潜在的影响,从而确定各地区、各业务以及各产品的洗钱风险等级。应将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信用卡以及POS机等非面对面业务渠道作为重点评估领域,设置的风险评估指标尽可能的覆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及产品,能全面评价产品设计、合规审查、尽职调查、风险管理以及制度执行的效果,从而确保整体评估机制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洗钱风险状况。

(三)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可疑报告的上报

在传统规则为本理念下的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标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预设标准执行,而风险为本理念下所列举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要基于客观条件之上进行主观的分析判断,商业银行在发现非既定标准下的其他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也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对总的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对可疑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可疑报告分析的有效性,由可疑交易的普遍特征、可疑交易行为的识别方法以及可疑报告的上报意愿来决定。但在风险为本理念下,商业银行要针对洗钱交易的多样性、隐蔽性和专业性等特征,在追求成本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研究分析洗钱类型特征、洗钱活动规律、洗钱风险演变趋势,不断优化和创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策略与方法,避免标准依赖下机械性、粗放性、防卫性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的发生,切实提高可疑交易监测水平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价值。

二、风险为本理念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

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要求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构建涵盖洗钱风险评估、控制、内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对各类风险的相互关联和影响进行全面科学评估,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但是,反洗钱管理点多、面广、链条长,既涉及银行内部部门间的协作,又需要与职能部门多方位合作。虽然各银行建立了行内反洗钱领导小组统筹,指定内控部门牵头的反洗钱管理组织架构,但银行内部对反洗钱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管理牵头部门的权威性、专业性不足,无法与外部反洗钱力量形成合力,有效甄别和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一方面,银行内部未组建独立的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管理实行部门对部门,点对点的管理,不能实现点对面的辐射,而致使下级行反洗钱工作涉及的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反洗钱组织架构与监管部门、职能部门未有效对接。反洗钱工作多跨机构、跨地区,实际工作中需与人行、公安、海关、税务、外管、司法等多部门进行对接合作,而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的牵头部门职能、地位不明晰,无法与监管部门实现无缝衔接,客观上影响了反洗钱合作的效果。

(二)缺乏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识别的渠道和手段

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必须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下,通过对区域、行业、客户、业务以及产品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在反洗钱管理中对可疑交易报告识别、客户风险等级确定、风险预警处理等方面设定最低限度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辖属机构风险主动识别能力。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既是自身洗钱风险识别的需要,又是出于公利的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而我国尚未建立针对反洗钱客户调查的配套制度,未建立畅通的客户身份信息管理平台,使商业银行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识别障碍重重。一是现金交易为反洗钱调查设置障碍。现金结算管理在我国不设限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渠道,现金的跨区域、跨境流通使用非常普遍,加大了客户资金追索的难度。二是金融机构间的客户信息平台缺失。反洗钱调查、风险识别中涉及的跨行、跨机构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查询渠道缺失,易产生反洗钱交易监测漏洞。三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信用卡等洗钱风险高发领域,资金用途难以鉴别,交易数据收集统计难度大,交易的隐蔽性强,识别、分析难度大。

(三)陷入反洗钱成本收益考虑下的“短视”误区和防御行为

反洗钱义务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长远看反洗钱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但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机构,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从“人、财、物”三方面花费大量的营业成本以及投入大量管理资源,还要根据监管的要求进行制度的修订与完善、系统的更新与升级、组织机构的建立与撤并、管理流程的优化与整合等后续工作的跟进,同时,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协查。当前,银行同业间竞争加剧,迫于对经营指标考核压力的考虑,商业银行及其辖属机构的管理者和员工,容易出现“短视”行为,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尚未完整从“规则为本”转变到“风险为本”,管理方式依然偏重于以罚代管的形式,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的处罚措施无形中增加了银行运营成本,也易导致银行出现抵触性的防御性上报和防御性反洗钱管理措施,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实效。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思路

(一)“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完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组织架构设计

“风险为本”理念强调以风险导向,以完善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组织架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商业银行要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的组织体系,向上将反洗钱职责的分工明确到部,建立职责明晰的反洗钱工作责任机制,向下将反洗钱义务的履行落实到人。一是从总行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分工,通过商业银行各部门建立总对总的分工协作组织架构,自上而下地形成各条线的通力合作、前后台相互联动的反洗钱前内控机制。二是明晰一、二级分行以及基层行各管理岗、经办岗的反洗钱工作责任,从高级管理者到一线员工都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将反洗钱的制度要求和操作流程管理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每一个环节。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管理理念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为了确保反洗钱职责的落实,进一步建立针对各层级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追责以及整改细则,在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新形势下,通过部门协作、岗位制衡、风险防控、责任追究机制下的工作框架,强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被动履职”向“主动合规”转变,提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和尽职调查的能动性

商业银行从被动的履行监管部门管理要求和反洗钱义务,转向从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客户定位、产品结构、业务风险等方面入手,主动建立一套与自身经营发展规模和内部控制环境相匹配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我国商业银行众多经营规模大小不等,分布地区各异,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监管标准逐步趋于仅设定最低监管标准,各银行根据本机构业务、管理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在自身反洗钱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在最低监管标准下,制度设置更为严格更切合本机构实际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管理政策。办理业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义务时,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留存客户基本信息和代理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件信息,更需要对现金交易、非面对面交易的业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了解客户、交易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及交易最终受益人的情况,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可疑信息及时形成报告上报人行。此外,对本机构业务开展所辐射的客户群、地区、国家进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涉恐、涉毒、走私、诈骗、传销等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犯罪案件高发区,针对不同洗钱特征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强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等基础性工作,有效规避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境内外分支机构业务运营中可能的合规风险,提升反洗钱自主管控水平。

(三)“单打独斗”向“整体联动”转变,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银、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非面对面交易渠道的拓宽,银行交易资金已经突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商业银行要在电子渠道反洗钱科技的投入上,对海量机构、跨机构、跨领域、跨区域洗钱交易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类处理,打破各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壁垒,建立各系统间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检索汇总共享功能,对检索分析的综合数据信息中存在的异常交易进行关注、分析,并在发现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的同时根据信息的业务关联情况,提示交易涉及的业务部门参与调查,从反洗钱的单部门事后监督转变为多部门协调进行实时监控,提高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监测更具时效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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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宏.推进“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途径探讨[J].吉林金融研究.2012,(6).

The Study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of Commercial

Banks under the Risk-based Idea

TIAN Aili  SUN Wen

(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f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The risk-based idea has been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idely and become the cornerston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As an important organization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hav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money laundering faced under the risk-based idea, adopt the scientific method to assess risk and rationally allocate anti-money laundering resources to virtually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Beginning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under the risk-based idea,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faced by bank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under the risk-based idea of commercial banks.

Keywords: risk-based;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mercial bank

责任编辑、校对:张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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