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
关键词:潜规则;客观基础;法律规则
“潜规则”是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新鲜的概念,在《潜规则的定义》中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概念:“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人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这里对于潜规则的价值描述趋于中立,并不像发展成今天我们所理解的那般消极黑暗。针对现在在官与官以及官与民的关系中的“潜规则”的大量存在,本文主要在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探讨“潜规则”。此书中对潜规则的探讨主要放在了官场上,是潜规则行为各方为获得便利和利益在正式规则之下进行隐秘的合作,对合作方之外的群体普遍的造成不公平的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具有隐秘性,自发性。与潜规则相对应的是显规则,是指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法律规则。
恰如马克思所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日常话语的模式与内容乃是社会行为的模式与内容的反应。“潜规则”的存在当然是以潜规则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而潜规则的客观存在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正式规则在像官场这样的充斥着权力的特殊环境中的不实用性或者说不适应性。
权力拥有者对利益的追逐。从理论上讲,“潜规则”在官场中大规模扩散的现象,就像博弈论中的此消彼长,“潜规则行为与初始条件之间的关系很敏感。……一旦有一个人脱离规则,采取潜规则的行事方式,那么潜规则就会像决堤的洪水一样,迅速蔓延直至彻底取代显规则,形成一个新的稳定但是明显没有仙侣的均衡。”从实际现状来讲,权利所带来便利、物质上的钱财以及精神地位上的快感和满足感,是大多数人放弃坚守,竞相追逐权利的重要的主观原因。
大环境所致。潜规则的顽强存在和社会文化以及人们的道德心理的不断变化更新不无关系。一方面,官场自古就有“送钱办事”“礼尚往来”之说,这使潜规则行为的参与者与获益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另一方面,在熟人社会的中国,普遍讲究的是熟人道德,在这种特定社会背景下,潜规则得以滋生出这种畸形的“信任”关系,以内部合作的方式维护行为圈内的利益,除了外部的直接利益受害的不特定者,其他人圈外很难察觉的到。
第四,民眾的道德文化心理对潜规则有巨大的容纳空间与践行习惯。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老百姓是个冤大头中写道:“这很像是狼和羊在一起。...只要狼和羊在一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定居了。...随便你怎么规定,反正狼要吃羊。如果羊不反抗,也许能多活几天,一时还轮不上被吃。敢于反抗者,必将血肉模糊,立刻丧命,绝少成功的希望。”长此以往民众形成的这种冤大头心理正是贪官污吏的温床。吴思先生在这一章节的最后忍不住的感慨道:“在老狼忍不住饕餮的时候,我可以听到一声叹息:它们要是变成刺猬,俺们不就变成清官了么?”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要素构成,现在通说为“两要素说”,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法律规则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强制性和法定性等特点。
“潜规则”不能成为法律规则。根据以上对“潜规则”法律规则的介绍,以及“潜规则”客观的社会基础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法律不同于“潜规则”,吴思先生定义下的潜规则不能变成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潜规则”不具备法律所具有的追求普遍争议的属性,这是最根本的原因;“潜规则”是自发性的,其产生的随意性和发展中的不可预测性,和法律的安定性相违背;此处的“潜规则”,其之所以还处于“潜”规则状态,大部分是权力拥有者忌惮正式规则,是官的不过分和民的隐忍无奈下的暂时平衡而已,一方力量强大后平衡便随之打破,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这也与法律维护秩序的社会性质相违背。
因此虽同为“规则”“潜规则”从本质属性上不能依靠习惯上升为法律规则,其存在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甚至违法的,是社会不公平、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放弃、抵制、惩处“潜规则”是我们维护公平正义以及自己合法权益应有的态度。
“潜规则”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传统的官官、官民意识的遗留,使得大多数人对于“父母官”这个职务本身的错误的定位理解根深蒂固。在追求法治社会、法制中国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起正确的观念,站起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才是冲破“潜规则”的制胜法宝。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3]张云昊.关系:一个本土组织行为学研究范式的构建[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04)
[4]郁乐.试论“潜规则”行为中的合作与背叛[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