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丰
摘要:恩格斯在青年时期就关注贫困人口的生活、工作状况,并以典型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为例,根据亲身观察和可靠材料,亲眼见证和批判了英国“济贫法”对贫困人口的“压榨”,强调资本主义无力解决城乡间的贫困问题。由此,他深化了对农民贫困的根源、标准、实质、内容及其治理的认识。这对我国决胜脱贫攻坚收官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如:决胜脱贫攻坚战必须依靠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加强组织创新,必须努力实现脱贫攻坚的整体全面与精准施策相统一,必须建立健全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等。
关键词:恩格斯;济贫法;脱贫攻坚;小康社会
中图分类号:A8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0)05-0034-11
2020年,是我国“两个一百年”交汇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作为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指引我国,脱贫攻坚取得重大成效,贫困人口从2012年底的9899万人减到2019年底的551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0.2%降至0.6%。剩余的贫困虽然基数小,但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脱贫攻坚已进入最吃紧的阶段。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是党中央对全国人民的郑重承诺,而且即使在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仍面临着如何做好扶贫工作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等问题。作为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的开创者之一,恩格斯通过对英国“济贫法”的批判,深刻分析了英国城乡劳动人民贫困的现象及其实质,提出了反贫困的根本措施。恩格斯有关贫困问题的深刻认识,对我国决胜脱贫攻坚收官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等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英国“济贫法”的历史演变与农民贫困状况
消除贫困是全世界的共同使命,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已然展现出一幅与贫困斗争的壮丽图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落后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会遇到贫困问题,或是物质贫困或是精神贫困。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在同一时期,都会因为贫困标准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贫困状况,在比较视域内又形成了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一言以蔽之,贫困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人类总体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贫困问题愈加严重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贫困源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无法变革私有制就无法彻底根除贫困现象。为了破除马克思主义的“箴言”,作为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英国第一个颁发了济贫法令,济贫法也成为现代国家福利制度的最初“形态”。在恩格斯之前,济贫法的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并形成了三种形态:第一阶段为中世纪济贫制度的初现,主要形态是宗教慈善;第二阶段为都铎王朝时期济贫制度改革,主要形态是法典规范;第三阶段为奠定现代社会救助的立法基础,主要形态是政府管理。
(一)中世纪的宗教慈善是农民济贫制度的雏形
从13世纪晚期开始,英国经济就开始出现严重问题,人口的增幅超过了农业生产增幅,通货膨胀显现。在通货膨胀下,领主或土地所有者虽然能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其土地上出产的剩余物资以获利,但是先前就固定下来的地租和债务收入使他们蒙受了更多的损失。为了避免定额地租造成实际收入下降的损失,地主会更加严格地保护自己的经济特权,迫使农民依附于自己,要求农民履行大量的经济义务。当农民无法拒绝其统治者的要求时,为了应对这些新增的经济义务,不得不背上债务。之后,英国又发生了饥荒和瘟疫,对农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尤其是瘟疫的爆发,使得英国人口锐减。因为缺乏劳动力,大量肥沃的土地无人开垦,从灾难中幸存下来的部分农民便积累了多处土地而成为富裕的自由持有农阶层,农民有限的、不自由的土地使用权在他们这里扩展为了自由持有的使用权利。但与此同时,封建领主被迫把死亡农民、消亡农户的份地和自营地拿出来出租,许多农民又不得不承租领主的自营地。这样,一方面形成了富裕的自由持有农,另一方面则是背负沉重债务的依附农,于是贫富差距扩大了,这使得乡村中人们的关系趋于紧张。[1]359面对饱受饥荒、瘟疫摧残的农民和乡村贫富差距的扩大,官方机构只是有限地参与一些济贫活动,根本没有建立起独立的济贫体系。[1]377教会则不同,他们将济贫视为慈善,而慈善又是基督徒获得所谓灵魂救赎的基本途径,所以教会在济贫事务上总是积极行动,建立了贫民所、慈善救济院、教堂储备等设施。宗教慈善成为中世纪英国济贫事务的主要形式。中世纪时期,英格兰地区共建立了800余所贫民所和慈善救济院[2],它们实行无差异的、无分区的救济制度,无论是穷人、病人、失去劳动能力者,也无论救济者需要何种救济,都是不加考虑地无差异对待。
(二)都铎王朝时期的法典规范勾勒出农民济贫体系
15世纪末、16世纪初,英国开始了从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的过渡,都铎王朝开创了英国君主专制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的英国,一方面,人口迅速增加,人地关系紧张,地租不断上升。据统计,16世纪的英国,7/8的自由持有农所持有的土地低于生存所需要的20英亩的土地额度[3]135,而贵族地主却通过提高土地接纳金①变相提高地租,2/3的公簿持有农都遭遇了接纳金的上涨。[3]128-129无法支付高额地租的农户,只得按照家庭人数平分土地,致使土地碎片化现象严重;分割继承制使农民不再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是越发想要冒更大风险以攫取土壤的生产力来进行生产,由此削弱了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经济基础,并推动了土地兼并。另一方面,土地产品价格不断上涨,使得定额地租的实际收入日益减少。15世纪90年代到17世纪40年代,农产品价格平均上涨了545%。[4]价格上涨使得土地规模化经营有利可图,贵族地主和租地农场主通过把农场周围的各处土地圈起来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5]94土地兼并与圈地运动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他们被迫离开乡村进入城镇。但进入城镇的很多人却又无法找到工作,丧失了生计,只得在社会上游荡甚至行乞,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失业和贫困问题。由于修道院在英国宗教改革时期遭到了解散,慈善救济院的济贫功能被削弱,英国救济主体开始从教会组织、社会组织转向政府。为了消除圈地运动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都铎王朝从1495年开始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救济的法令,如1495年的《反对流浪和乞讨法令》、1547年的《处罚流浪者和救济贫穷及弱势人员法令》、1572年的《惩罚流民和救济贫穷、无能力贫民法令》、1597年的《惩罚流氓、流民和顽固乞丐法令》《反对下流和游荡的人冒充士兵或海员法令》《建立贫民收容所和长久工作场所法令》等。1601年,基于过往法令实践效果,都铎王朝颁布了第一部具有现代福利意义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历史上称为“旧济贫法”)。该法律首次实现了政府划定贫困线并实行分类救济。一是对老弱病残幼实行院外救济②。由于老弱病残幼能引起广泛同情,为救济他们而征收济贫税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因此对这类贫困人员主要实行院外救济,每周或者每月给他们提供补助金、衣物、燃料和住房等。二是为有劳动能力的贫民提供就业机会,实行院内救济。院内救济主要针对失业的有劳动力的贫民,在院内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以便他们以后能自谋职业;同时收容有劳动力而不愿劳动的“懒惰的穷人”,并对他们进行“劳动惩罚”——限制自由并强制劳动。都铎王朝时期,由于征税工作难度不大,与为贫民提供工作岗位相比更容易实现,对济贫官员能力的要求也不高,因此院外救济是这一时期济贫的主要方式。《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极大地改变了农民主体权利,将过去劳动、土地两重权利转变成了以劳动权利为主的单一结构,从而实现了把农民抛向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目的。
(三)“新济贫法”的颁发将农民变成了“金钱”
在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圈地运动规模并不大,如从1455年到1637年,英格兰只有3035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圈[5]94,而且英国议会多次设立调查委员会并通过法案来限制圈地运动的影响。但进入18世纪以后,由于英国纺织工业的快速发展,加速了圈地运动,并使之达到高潮。到18世纪70年代,英国相关圈地法令已多达642个[6],加上当时战争对粮食生产运输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贫困人口越来越多。整个18世纪,英国的城市里挤满了失业的贫民,院外的教区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时代要求。比如:贫民人数增多,使济贫官无法掌握贫民准确情况,不能准确救济;救济金数量缺口逐渐扩大,救济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等等。院外救济问题越来越招致人们的不满,甚至引来了很多学者的抨击,包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马尔萨斯等。他们反对济贫法的主要理由是:现有的济贫法鼓励了“懒惰”行为,使不劳而获成为社会风气,让人们失去了进取心;这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反贫困目的,反而进一步加剧了贫困现象;国家财政负担加重,损害了社会大部分人的利益。基于对济贫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总结,183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又称“新济贫法”)。《济贫法修正案》全盘接受了马尔萨斯等人的观点,内容主要包括:缩小救济对象和范围,量化济贫标准;废除以教区救济为主的救济制度,强化国家救济监管;实施“济贫院检验”和“劣等处置”原则。“济贫院检验”原则旨在使申请救济的穷人到济贫院中接受救助;“劣等处置”原则旨在通过降低救济水平至有工作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以下,并通过济贫院严格的“监狱式”管理,使被救济者能够勤奋工作以早日走出济贫院实现就业。英国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和社会改革家边沁为这个“监狱”设计了详细的计划,他认为习艺所对穷人拥有绝对权威,并描述说“有那么多习艺所,经受过那么多的考验,以至于这些社会的残渣(穷人)都变成了金钱”[7]。《济贫法修正案》奠定了现代社会救助的立法基础,使济贫走上社会化和国家化的道路,成为此后欧美各国减贫的立法参考。
二、恩格斯对“济贫法”的批判深化了对农民贫困的认识
英国的“新济贫法”也引起了青年恩格斯的注意。早在1838年7月,恩格斯在不莱梅一家商行当实习生时,就同当时的激进文学团体“青年德意志派”建立了联系。1839年2月,恩格斯在该学派代表作家谷兹科创办的《德意志电讯》上发表了《伍珀河谷来信》一文,鞭笞资本家残酷压迫贫民的行径。1840年7月,恩格斯在《不莱梅港纪行》中记述了贫苦群众离乡背井外出谋生的情景,分析了他们亡命他乡的深层次的制度根源。1841年秋,恩格斯在柏林大学旁听哲学期间,逐渐认识到政治国家应对贫困问题的必然性,于是同“青年德意志派”决裂而转向“青年黑格尔派”。1845年,恩格斯发表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第一个指出,无产阶级不只是一个受苦的阶级,正是它所处的那种低贱的经济地位,无可遏制地推动它前进,迫使它去争取本身的最终解放。……通篇都是描述英国无产阶级穷苦状况的最确实最惊人的控诉。……还没有一本书把工人阶级的穷苦状况描述得这么鲜明,这么真实。”[8]在这本书以及后来所著的《共产党原理》、与马克思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为1892年在斯图加特出版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德文版所写的《序言》等著作中,恩格斯系统地批判了英国的济贫法改革。其思想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农民贫困的根源在于“制度”,而不在于“法令”
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农民贫困的实质是“社会贫困”,贫困问题并不是“济贫法”等政策措施造成的,也不是靠它就能消除的。恩格斯从“社会贫困”的实质出发,指出城市工人、失地农民和农业雇工的贫困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后果”[11]305,贫困的总根源来自“制度”问题,而非所谓的“法令”。所以,解決乡村中的贫困问题和解决工人贫困问题一样,“钥匙”不在“济贫法”中,而在改变生产资料的占有制度——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恩格斯集中批判了“济贫法”的无效性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的贫困根源性。一方面,他驳斥了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以及建立在该理论学说基础上的“新济贫法”中的“反贫困”观,强调“济贫法”无论怎么完善、修订,都不可能解决贫困问题。修改济贫法是政府对乡村日益贫困化所采取的第一个措施,可是“从前处于潜伏状态的‘过剩人口,现在释放出来了,工资降低了,济贫捐也大大地增加了。从这时起,农业区成了慢性贫穷的发源地,而工厂区则成了周期贫穷的发源地。”[11]367这就呈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济贫悖论,即“济贫捐”越来越多,乡村中的贫困也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恩格斯运用大量数据和实例,论证了“资本主义制度”是城市和乡村无产阶级贫困的根源。他指出:“英格兰的农民向我们表明大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人数众多的农业无产阶级在农业区里引起的后果,而在威尔士我们却看到了小佃农的破产。在英格兰的农村教区里重演着无产者和大资本家之间的对抗,而威尔士农民的遭遇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不断破产相类似。”[11]558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行善”是为了自身利益,“他们和穷人做买卖,对穷人说:我为慈善事业花了这么多钱,我就买得了不再受你们搅扰的权利,而你们就得待在自己的阴暗的狗窝里,不要用你们的那副穷相来刺激我的敏感的神经!”[11]567可是“穷人们拒绝在这样的条件下接受社会救济。他们宁愿饿死也不愿到这些巴士底狱里去,……新济贫法……在农村中应用得最广,所以它又将便利无产阶级运动在农村地区的发展”[11]581。恩格斯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审视乡村中的贫困现象,认为私有制酿成的贫困悲剧在农村表现得最突出、最触目,因此应用济贫法最广的农村地区,却便利了无产阶级运动在此地区的发展。
(二)农民贫困的标准是“相对”的,而实质具有“绝对”性
1601年的“旧济贫法”实现了贫困线的官方划定,并以此将穷人分为三类,即身体强壮的穷人、孤立无援的强人、无法自立的小孩。17世纪前半叶,英国大约8%的人口“生活在那时极端残酷规定的贫困线以下”。1659年前后,英国贫民人口比例上升到全国总人口的20%。[9]为了缓解农业劳动者工资低而物价高所造成的贫困现象,1795年5月,英国颁布了《斯品汉姆兰法令》。作为旧济贫法的延续,这一济贫法令更明确地划定了贫困线,即“每周每个勤勉的穷人应得3先令收入,妻室儿女每周1先令6便士收入”[10]。通过上述事实可以发现,济贫法重视对贫困标准的定量判断,这为现代国家贫困标准及贫困线的科学计算和制定提供了基础。然而,对贫困线或贫困标准的认识不应停留在数量上,而应进一步上升为理论抽象,如贫困标准的辩证理解、历史趋势及其实质等。恩格斯认为,不能简单地通过贫困线来认识贫困状况,“贫困线”“贫困标准”显示的只是贫困的“相对”状况。贫困的“相对性”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即贫民是相对于贫困线或者收入标准以上的人们而言的,也就是无产阶级贫困是与资产阶级财富相比较而言的;第二个层面,即城市和乡村中的贫困是历史的、具体的,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城市和乡村中的贫民一定能够摆脱贫困。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正视“绝对”贫困问题,因为农民和工人都有可能“从相对的舒适转到极端的贫困”[11]358。恩格斯在与马克思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从绝对和相对两个层面叙述了贫困问题。恩格斯在这里强调的“绝对”也包括二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表明贫困是客观实在的,是普遍存在的,因而是绝对的;二是表明贫困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解决的,因而是绝对的。他在《“科伦日报”论英国秩序》中点明,“在英国,赤贫现象被公开说成是现代工业体系和国民财富的必要因素”[12],因此只有不仅从“相对”,而且也从“绝对”的视角认识贫困问题,纠正济贫法中的片面性,才能把握贫困的“实质”——农民、工人遭遇的贫困是“社会贫困”。恩格斯自始至终都坚持这一观点。晚年时,他在《1891年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强调,“草案”中有关劳动者贫困化的表述不如按照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有关“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社会贫困、精神沉沦和政治依附的基础”[13]的认识来修改,甚至可以“完全照着写,即:‘社会贫困(这是第一)、精神沉沦和政治依附”[14]。总之,恩格斯从济贫法的片面性出发,强调贫困标准“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统一;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包括农民贫困在内的贫困状况本质就是“社会贫困”,是“社会存在”(资本主义)所产生的贫困。
(三)农民贫困的表现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
失地农民、农业雇工等无产阶级贫困的总根源来自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纵观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史,无产阶级贫困的标志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无产阶级贫困的内容极其广泛、类型各式各样,并且随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恩格斯所使用的“贫困”概念,是对无产阶级所遭遇的剥削处境的多种现实表现的归纳和综合,即反映为“一切贫困”。在乡村,“一切贫困”首先表现为劳动者物质生活状况的恶化。“对于英国农业区的大部分短工来说,……他们的食物又坏又少,衣服破破烂烂,住所狭窄简陋,只是一间没有任何设备的小茅屋;……一个月中只要有几天没有工作,这些人就会陷入到贫穷的深渊里去。”[11]553第二,“一切贫困”也表现为劳动者恶劣的劳动条件。“小佃农,他们租了……一小块种土豆的地,这块地也只能勉强保证他们在冬季里有最必需的食物”,并且,“每一个打短工的农业工人都想成为佃农,因此,尽管土地本来已经分散得很厉害,却仍然有很多短工想租到一小块土地。……竞争的后果自然是地租的提高”。[11]560可见,农业区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是十分恶劣的。第三,“一切贫困”还包括“健康卫生问题”。恩格斯在多部著作中都提到了贫困的乡村农民和农业区工人糟糕的身体状况,以及容易染上的多种疾病,如胃病、心脏病、哮喘病、膝关节炎、疝气、伤寒病、热病等。恩格斯借用了以往学者的观点,认为贫困和悲惨处境是生病的原因,因此他们也没有足够的收入来诊治,“他们只好根本不看病,或者求助于收费低廉的江湖医生和归根到底是害多利少的假药”[11]388。第四,“一切贫困”也反映在“教育状况”上。这是与“物质贫困”相联系的“精神贫困”。“在伯明翰,五岁到十五岁的儿童有一半以上根本没有进过学校;学生经常你来我去,所以要使他们好好地受点教育是不可能的,所有的儿童很早就离开学校去做工。”[11]487最后,“一切贫困”揭示了劳动力价格低于劳动力价值的状况。恩格斯揭示了大农场主利用济贫法来攫取私利的现象,即农场主能够掌握济贫所,他们会把那些拒绝接受低工资的农业雇工的名字告诉济贫所①,并诬陷“说他们能够得到工作,但不愿工作,因而不应得到救济”[11]508。所以,新济贫法这个“新法律的唯一结果就是:……农业区的贫困每年都在加剧。人们过着极端贫困的生活,整家整户的人每星期就靠六七个或七八个先令过活,有时候连这一点钱也没有”[11]551。应当指出的是,恩格斯认为,乡村中“一切贫困”的所有内容都会因历史条件的改变而发展和消亡,这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脱贫攻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四)农民贫困的消除要求实现制度变迁中的“国家意愿”与“目标手段”的统一
从“旧济贫法”到“新济贫法”的转变,表明了济贫的实施主体由教会过渡到了国家及其政府。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意识到,贫困的加剧将影响到公共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予以解决;而不断加剧的贫困问题是不可能通过慈善措施就可以根除的社会弊病,因此逐步把“反贫困任务”提升为国家机关必须承担的责任。恩格斯在肯定这种认识具有进步意义之后,又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角度,批判了政治国家及其行政机关利用“新济贫法”将贫困现象“定格”为市民社会中“纪律化”和“永久化”的“图景”。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政治国家用纪律化的手段将劳动者变成一无所有的贫民,又以“新济贫法”的名义救济贫民,并配合“狩猎法”等法律,迫使貧民只能依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永久地成为无生产资料的被剥削者。如此一来,英国济贫法改革不过是形式上的“兜圈子”,贫困成了耻辱的代名词,强迫劳动成了贫民维持生活的惩戒。济贫的根本意愿、主要任务、采纳手段、实现方式之间就这样对立起来了,旨在减贫的政府措施反转成了强制性的惩罚手段,使得贫困被“永久化”,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铁律”。资本主义政治国家始终无法解决不断固化的赤贫问题,也无法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作为其现实基础的市民社会存在难以根除的、固有的内在矛盾。在恩格斯看来,英国是当时最典型、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一个“赤贫国家”,其赤贫状况非常严重。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结尾处,恩格斯提到,“在国家的这个措施中,英国资产阶级是in corpore(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当权者出现的,在这里他们清楚地表明了他们的真正愿望,表明了他们那种使无产者处处遭殃但又把这归之于个别人的罪过的恶劣行为的真正含义。这个措施不是出自资产阶级某一集团之手,而是得到了整个资产阶级的赞许”[11]582。
三、恩格斯有关“济贫法”的批判对我国决胜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启示
2020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等两大任务,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减贫事业的重大使命和成果。做好减贫、扶贫工作,既要以现实实践为遵循,又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南。恩格斯对“济贫法”的批判,虽然是以17世纪至19世纪英国济贫状况为主要对象,但是集中反映了恩格斯对贫困的实质根源、内容形式以及消除贫困的对策措施的认识。这些理论学说对我国决胜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决胜脱贫攻坚战的基础是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着力批判“济贫法”,恩格斯多次强调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贫困的总根源。市民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资本主义政治国家内在矛盾的现实根基,使赤贫现象“永久化”。因此,虽然摆脱贫困是全世界人民的普遍愿望,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政治国家既无力解决绝对贫困,也难以有效治理相对贫困;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才能够切实推进并完成脱贫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我们在脱贫攻坚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15]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大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坚持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主要体现在:对脱贫攻坚进行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的总体规划,构建包括“责任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投入体系、帮扶体系、社会动员体系、考核评估体系”等于一体的中国特色脱贫攻坚制度体系。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创造了我国脱贫攻坚的独特经验。我们党为了兑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将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国家战略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为此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亲自部署、指挥、治理贫困问题,使我国反贫困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彰显了制度优势。如:通过分解减贫任务、签署责任状,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政治动员、快速部署及政策组合,强化基层贫困治理能力;通过整合、集中全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贫困群体倾斜,立体多维解决深度贫困问题;等等。最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后脱贫时代的反贫困提供实现机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时代新生活、新奋斗的新起点。我们要更好地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落实“四不摘”要求,体现党的意志,坚定扶贫定力,探索后贫困治理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相对贫困所提供的现实机制。可针对贫困治理主要矛盾的转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将贫困治理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分类识别、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2020年是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收官之年又遭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如期实现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任务,关键就是要继续加强和创新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优势,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实现决胜脱贫攻坚战的坚强意志与手段方式相统一必须加强组织创新
通过对济贫法的分析,恩格斯指出了“济贫法”的矛盾,即以济贫为目的的“济贫法”却助长了赤贫现象,最终只能以强力手段限制并惩罚贫民。其实,无论是济贫还是扶贫,关键在于增强贫民的“造血”功能,激发贫民脱贫的内生动力。限制、惩罚贫民,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在济贫事务上的典型表现,且不说没有激发贫民脱贫致富的动力,就连“输血”都算不上,结果便是私有制条件下赤贫现象的永久化。因此,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济贫意愿”与其“济贫手段”之间存在无法根除的内在矛盾。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显著优势,党对扶贫工作的领导体现了脱贫攻坚的坚强意志,在实现脱贫意志及其手段方式相统一上具有制度优势。但是,要更好更有效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还需要在手段方式上加强组织创新。首先,要坚持和强化党对扶贫工作的领导。以干部驻村扶贫、干部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组建由党领导的驻村扶贫工作队,构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扶贫”领导组织机制。其次,要创新脱贫攻坚组织体系。如注重因地制宜,探索建立“中央领导——省市谋划——包帮攻坚——乡镇突击——驻村工作”的多级组织体系、“顶层设计——地方规划——行业扶贫”的攻坚政策体系、“行业技术业务纵横贯通”的技术服务体系、“多渠引水、单头放水”的资金保障体系、“专项督导、片区督查”的督查考核体系、“动态预警——动态巡查”的防止返贫体系。再次,要构建起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如通过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加强地方对口帮扶、对接国企或政府定点帮扶、开展社会企业帮扶等方式,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脱贫攻坚合力。
(三)决胜脱贫攻坚战的主要内容与对策应实现整体全面与精准施策相统一
从对贫困的实质与内容的认识上看,恩格斯在研究“济贫法”改革时,就调查了济贫法所救济的多种类型的“贫困”,如失地致贫、失业致贫、因病致贫等,因此,恩格斯除了指出“社会贫困”的实质外,还提出了“一切贫困”的内容。从内容看,“一切贫困”反映了贫困现象的综合性,既包括内在的人的贫困,也包括外在环境的经济社会文化贫困;既包括物质贫困,又包括精神贫困;既包括教育贫困,又包括健康贫困。与贫困内容相对应,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就需要从保障基本的生活生产、实施教育扶贫、做好医疗卫生扶贫等多方面精准施策。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包括发展生产脱贫、异地搬迁脱贫、生态补偿脱贫、发展教育脱贫、社会保障兜底,还有就业扶贫、健康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关键是要“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切实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即实现“不愁吃,不愁穿”和“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16]现阶段,我国“两不愁”已总体实现,“三保障”也基本解决。尽管剩余贫困都是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人口,但有党的坚强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我们一定能根除“一切贫困”。首先,全面解决“吃穿”问题。要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综合保障兜底行动,因地制宜加快发展现代特色高效农业,适度推进贫困人口的转移就业,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实现贫困群众不愁吃不愁穿。其次,全面解决义务教育突出问题。要大力实施教育扶持控辍保学行动,精准落实教育扶贫政策,加快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探索建立网上教育教学的基础设施和实施机制,创新贫困地区教育模式,实现适龄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辍学。再次,全面解决基本医疗突出问题。要创新和利用大数据的相关技术,实施“5G+卫生健康精准扶贫”行动,实现对每个贫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心中有数;加快推动贫困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构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体系,确保贫困群众有地方看病、看得起病。最后,全面解决住房安全突出问题。要实现危旧房改造动态清零,做好异地扶贫搬迁群众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社区治理、社会融入等工作,让贫困群众住进安稳房子。
(四)建立健全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提升脱贫质量
恩格斯在分析“济贫法”的济贫功效时,强调了劳动者“转向极端贫困”的命运,认为无论用于济贫的“济贫捐”如何增长,“绝对贫困化”都将成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农业区无产阶级遭受剥削的必然结果。时至今日,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在以解决相对贫困来掩饰其贫困状况的绝对化趋势。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我国成功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但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扶贫工作的结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我国贫困状况发生了重大转变,扶贫工作重心转向解决相对贫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17]29首先,建立解决相对贫困与乡村振兴统筹衔接机制。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民族复兴和国家发展的长期战略,新中国成立以来,促进乡村发展一直是党的工作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实现扶贫工作与乡村振兴的“无缝对接”,是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重要提前。要将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作为乡村振兴的优先目标,总结和运用扶贫经验及其规律,走中國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要依靠乡村振兴,建立农民增收和持续减贫的长效机制,解决好相对贫困的重点和难点。其次,着力激活解决相对贫困的内生动力,建立防止返贫的代际贫困传递阻断机制。要通过脱贫攻坚示范引领、贫困分类精准识别、发挥乡村能人作用、凝聚群众集体智慧、谋划特色产业发展、开拓创业就业途径等举措,帮助贫困群众树立脱贫志向,培育自力更生脱贫致富意识,充分调动贫困群众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生产和务工经商技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着力激发解决相对贫困的内生动力。同时,要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17]28,从根本上阻止贫困现象的代际传递。再次,坚决贯彻“四不摘”工作原则,确保脱贫攻坚的连续性。要切实做到“摘帽不摘责”“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用制度把好“长期稳定脱贫关”。最后,整合资源,建立相对贫困治理的整体性机制。扶贫工作重心转向后,要根据扶贫工作实际,通过动态调整对口帮扶主体,保持对口帮扶实效,创新并形成上下纵向(从中央到基层)联动与左右横向(行业扶贫、技术扶贫、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扶贫)联动的立体式协同长效扶贫模式,统筹整合各类资源集中用于相对贫困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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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