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冠肺炎疫情之下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2020-10-09 11:03王玉辉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新冠肺炎社会保障农民工

王玉辉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亦暴露出二元制的改革还不够彻底、深入,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的现实问题。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以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以及坚持制度的动态、灵活为方向,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统计与普查机制,积极动员企业、农民工以及社会其他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保险;二是积极谋划,统筹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

关键词:新冠肺炎;农民工;社会保障

doi:10.16083/j.cnki.1671-1580.2020.09.037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20)09—0159—04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产生影响的分析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进程不断发展而形成的特殊群体。这类群体数量庞大,且具有一定自身特征:

一是农民工具有特殊的职业身份。农民工,顾名思义,这一群体的本质职业身份为农民,其均来自我国不同的农村地区,进城务工之前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生,农业生产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二是农民工职业技能较为单一,文化程度往往较低。农民工在进城务工之前从事农业生产决定了这一特殊群体仅仅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和技能,而不具备其他专业性的从业知识。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往往受到经济、文化以及观念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受教育程度往往较低,进而决定了其文化程度较低;三是农民工的职业身份的限制使其难以稳定的社会保障。农民工进城之前仅仅享有国家给予农民的基本保障待遇,但是这一保障待遇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当农民工进城务工,其不能获得市民资格,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保障待遇。这种情况决定了农民工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无法获得农业收入,一旦在城市失去工作,又不能获得城市居民的失业保障,进而陷入困境。

鉴于农民群体具备上述特征,党和政府近些年来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受到新冠肺炎的影响,具体而言:

一是大量农民工面临着失业危机。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各个行业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各个行业的企业利润收入大幅下降。很多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缩减开支,以降低成本。缩减开支的重要方式便是裁减企业员工,减少用工人数。新冠肺炎疫情之下,一些传统行业受冲击较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领域将面临复工人数不足、物流受限、原材料供应难等问题,部分企业生产不得不停摆。特别是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在产业链上具有 紧密合作关系的企业,其面临的冲击更大。与此同时,疫情尤其对第三产业造成重大冲击,文化娱乐、交通运输、住宿以及餐饮业等行业基本处于停业的状态,旅游业、房地产销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生活性服务业等行业也是遭遇冷冬。而这些行业均是大量吸收农民工就业的主要行业。这样一来,大量的农民工将失去工作,面临失业危机。同时,在城市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由于受到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面临各种困难,可能会放弃创业的意向,进而亦面临着失业的问题;二是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信心受到影响。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城镇就业机会大为减少。这一现实状况使得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再次审视进城务工的合理性,部分农民工可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进而打消进城务工的念头;三是大量农民工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帮助,实现再就业。由于农民工自身职业身份的限制,其出于弱势地位。新冠疫情爆发给经济造成的冲击使得农民工面临失业危机,失业农民工在短时间内难以找到新工作,此时需要政府为农民工提供有益的帮助实现其再就业。

由此可见,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农民进城务工面临了重重困难。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逐渐趋于完善,但是,农民工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改善这一问题,就需要根据农民工的基础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制度与农民工实际需求,提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工保障立法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工。在这一背景之下,如何发挥社会保障作用,解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安心进城务工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新冠疫情之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不断完善,参保人数不断扩大,保障金额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二元制的改革还不够彻底、深入。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为了尽快实现工业化,制定了优先发展工业的国家战略。对于农产品,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优先保障城市的农产品供给。城市人口获得城市户籍,农村人口获得农村户籍。两种户籍拥有者享有不同的保障待遇。城市户籍拥有者在医疗、失业、教育等方面享有社会保障待遇,而农村户籍拥有者则不享有上述待遇。就此,我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机制就此建立。这种二元制的社会保障体制最大的弊端在于城乡保障待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社会保障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严重不公。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渐开始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试图改变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体制。这一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机制的一体化,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政策扶植以及资金投入。但是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由于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建立多年,这一体制的改变和消除涉及各方面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即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机制的改革往往受到一定阻力并具有不彻底性。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背景下,滞留在城市且无法获得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如何获得社会保障,其社会保障待遇的依据和标准如何计算等方面的问题暴露了二元制城乡保障机制改革不够彻底、不够深入。

二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特殊群体不断出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面临着如何满足特殊群体的现实问题。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有些农民工在城市生活时间达到十年、甚至二十年,已经与城市融为一体,这种情况下,其所居住的城市应当赋予其市民资格社会保障待遇。这一资格待遇的赋予不应当附加任何额外的条件。同时,对于进城时间较短的农民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亦应当依据自身的情况赋予其市民资格社会保障待遇,而不是一刀切地否定其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然而,我国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总体不容乐观。大部分进城农民工难以及时获得城市社会保障待遇。具体而言,对于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其要取得城市市民社会保障待遇除了在特定年限完成政府规定的缴纳税额任务外,往往还被附加了其他额外条件,例如,必须在其所居住的城市购买具有产权的房屋。对于短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而言,其根本无法获得相应的市民社会保障待遇。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往往强调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统一条件,而忽略了针对不同的群体制定相对灵活的政策,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背景下,这一弊端得以进一步显现。

三、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向

不管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我国农民工就业都面临着一些困境,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对农民工就业造成了直接影响。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不仅阻碍国内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而且会对依赖中国产业链的企业和国家造成影响。因此,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于确保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小康,以及助力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向。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便是打破既有社会保障的二元体制。这种二元体制制约了农民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利益,人为造成了社会保障资源分配的不公。因此,打破二元制的社会保障体制,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农民阶层的利益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因此,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是未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由之路。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方向,不仅仅意味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资源向乡村倾斜,而且是应当兼顾城市和乡村建设发展的共同需求。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方向。社会保障制度确立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可以说,以人为本,是社会保障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应有含义。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而言,以人为本就要从农民工自身利益出发,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保障农民工利益的作用。同时,以人为本意味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当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为解决农民工的现实问题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是以制度的动态灵活为方向。2019 年全年农民工总量达到 29077 万人,比上年增加 241 万人,增长 0.8%。其中外出农民工 17425 万人,增长 0.9%。这一庞大的群体在为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城市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动态性、灵活性的特征。之所以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备这一特征,原因在于农民工生活、工作具有流动性、变动性较强的特征。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农民工的工作随着项目走,这一项目完成可能离开这个城市,去其他城市另谋职业。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一般没有长期、固定的工作场所。这种情况下,针对农民工群體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区别于针对一般参保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即这一保障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和灵活性。只有具备这一制度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适应农民工自身具有的特征,才能更好地为农民工群体服务。

四、新冠肺炎疫情下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一次检验的机会。我们应当抓住这一机会,认真检视我国既有的农民工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寻求相应的有效的策略予以解决。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统计与普查机制,积极动员企业、农民工以及社会其他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农民工用工单位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例如,在长春市某一工地工作的农民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由于王某在进入工地工作时雇佣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劳动保险,王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不用其全部承担,进而大大减轻了王某的负担。同时,由于王某参加了劳动保险,在此次事故中其与单位之间并没有因为医疗费用的承担产生纠纷,减轻了企业的涉诉风险。由此可见,农民工参与劳动保险对于其个人、雇佣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二是积极谋划,统筹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大部分地区确立的农民工保险制度的保险待遇普遍较低。这一现实状况的形成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农民工劳动力数量供给超越了需求,造成农民工劳动力过于廉价,雇佣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险待遇较低;另一方面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往往在雇佣单位提供的参保待遇较低时,不主动主张自身权益。因此,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极具现实必要性。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可以考虑拨付专项资金,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的提高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建立农民工、用工企业以及政府共同参与的农民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落实不仅仅事关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亦涉及到企业用工需求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满足以及社会治理秩序的稳定。因此,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的落实,应当是农民群体、用工企业以及政府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基于上述理由,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应当由农民工群体、用工企业以及政府共同参与,三方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为基本原则,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落实的联动机制。具体而言,农民工群体可以将落实社会保障待遇的具体诉求以及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企业工会及时反映给企业。个别中小型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的,农民工群体内部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出代表,将相关意见和诉求及时反映给企业。用工企业应当指派特定人员或成立专业部门对于农民工群体反映的意见以及提出的诉求进行必要的处理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时反馈给农民工群体并予以说明。对于农民工群体提出的用工企业无法解决的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的问题,用工企业应当说明不能解决的原因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应当予以认真研究并予以及时答复。政府部门、用工企业之间应当就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的落实问题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可以与农民工群体代表建立定见面机制,防止三方矛盾的激化和误解的产生。

四是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工具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是我国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在实践中,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种种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政府高效的政策实施外,还应当依靠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机制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这意味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各项社会矛盾的解决都应当依据有效的法律制度。就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群体的参与社会保障的程序、社会保障参保标准、保险费用的缴纳及期限,用工企业参保保准、政府补助标准、社会保障纠纷的解决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进而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大多数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没有形成标准化的工作机制,还是采取“一事一议”的落后的工作机制。因此,要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实状况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各个地方可以针对自身实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的有效制定对于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高政府部门处理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效率、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五、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以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以及坚持制度的动态、灵活为方向,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统计与普查机制,积极动员企业、农民工以及社会其他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保险;二是积极谋划,统筹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三是建立农民工、用工企业以及政府共同参与的农民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四是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工具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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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海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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