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观念、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和改革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是一种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尽管研究者基于中国的实际,对法治、改革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和研究,但是他们的研究和分析某种程度上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局限也是比较明显的。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背景下,法治与改革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和内涵。这个新时代的特点和内涵就是要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而要充分发挥这个作用的关键和核心就在于实现法治和改革决策的相互衔接。
关键词: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法治中国;法律创制
基金项目: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2020年度重点研究课题“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ICG202004)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9-0117-05
改革开放进入全面深化推进阶段,关于法治的研究和改革的研究都日益重要,并且最新的趋势和方向是把法治与改革作关联考察,这对于新时代的中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法治和改革的实践操作问题要比简单的目标设定复杂而又紧迫。例如,如何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如何使法治引领改革?这使得法治与改革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又具有了新的时代特色和时代属性。关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及二者良性互动相关对策研究,其研究进路与方法究竟为何,并没有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标准或者唯一答案。正因为如此,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就有相互讨论,从而起到相互启示的意义。
一、法治和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词
在改革开放40多年经济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存在两条既彼此互相关联但又不完全重合的主线——改革的推进和法治的建设。这种复线交织的变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息息相关,也与我国经历的特殊历史时期和社会结构有密切的联系。
(一)关于中国法治的性质及发展方向的研究
西方学者要求法治既是政治现象,也是一个经济现象。实际上,对社会主义秩序最持久的批判——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的中心论题就是这样的意识观念,即计划经济与作为自由社会必要条件的法治在根本上是相矛盾的。① 但美国学者络德睦对其评价说:“这种基于经济与种族而将地球分为不同世界的做法,否定了生活在这个星球上的每个人的实质意义上的共时性。”② 日本学者千叶正士也批评说,这是对“多元的法体制一无所知,认为法仅仅局限于国家的法体系”,“认为国家法在世界上的普遍范本应该以西欧近代法的这种西欧法普遍论”,这两种理论“皆是19世纪以来不仅在西欧诸国、在非西欧诸国也同样被认为是毫无疑问的观点,与此不相符合的‘异质的法,在这两种理论之下都被从法的范畴中剔除出去。”③ 因此,德国学者茨威格特等人就认为,“形成社会主义法系的各国法律制度由于拥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作为共同的基础而独具特色。这个事实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西方的法律制度判然有别,也使得将它们归入一个独立的法系顺理成章。”④
但实际上,“法治在中国存在的程度比绝大多数人意识到的要深得多。如果从‘活法的角度——而不只是书面上的法律、不只是法院和仲裁员的说法的角度——来看,从官员对法律的日常适用和法律在人们谈判中的互动来看,法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⑤ 约翰·W·海德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进行了客观和中肯的评价,他认为,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研究中国的法治建设,不理解中国的过去,就不可能理解中国的现在,例如,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他将中国的法治区分为“薄”法治与“厚”法治,“薄”法治强调法治的形式和作用。“厚”法治或实质法治是以法治的基本元素为基础,但又整合了政治德性,比如特殊的经济体制。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通过深刻的法律改革所建设的法律体系大体上是适当和有效的,并且正在向“薄”法治的目标推进。考虑到中国法治在改革之初的状况,法治建设进程毫无疑问会存在缺陷,但成就仍然是非常显著的。⑥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阿尔弗雷德称中国的改革开放为“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事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迅速将精力转向了法制建设,但同时,中国强调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不同。改革開放初期,法律在中国主要是维护稳定使改革免受外界的干扰,这就与法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为法治侧重于人与人之间或者部门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如何将改革整合到法治中去依旧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⑦
(二)关于改革的性质及改革过程中法治的作用研究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了迄今为止任何社会主义国家都曾试图从事的影响最深远、最为系统的改革开放。关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学者们面临一个特殊的问题,即中国的发展、进步比任何一个其他国家的历史进程都更为广泛和复杂。不过经过几代研究者更替之后,学者们终于在过去的基础上产生了现在的认识中国的方式和路径,即既从它的历史又从它的现实状况,既从它特有的传统又从社会科学的技术来认识中国。⑧
首先,研究者普遍认为,改革对中国非常重要,尽管改革的过程可能是也将是比较曲折的。“改革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这类影响显而易见。改革极大地扩张了大量人口的信息和交流能力,它使远高于以前的生活水准成为可能,……它所导致的实际上的、风气上的和心理上的变化程度让每一个长期访问中国的人都感到吃惊。”⑨但同时,改革“不是一个平顺、平坦的过程。每一步的改革都面临着不同的挑战,正如路途上的颠簸、兜兜转转和死胡同一样。”⑩ 其次,改革的过程也是法治被逐渐重视的过程。美国学者彼得·穆雷尔等人认为,改革开放一开始就包含了法治和“以经济为核心”的发展的双重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法治与改革、发展之间的联系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承认。法治促进发展和改革,发展和改革离不开法治。法治要为改革提供保障和“保驾护航。” 这也可以看出,“西方分析家对法律在亚洲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或者简单套用西方模式,或者拘泥于没有普遍意义的个案,或者只把注意力集中在经济上忽略制度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所以不可能注意到法律在亚洲国家经济腾飞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在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被忽视。” 这也决定了法治“似乎是西方研究中国的各个学科中最为艰难的一个,因为它深深地根植于西方的价值观念之中”。因此,顽固地套用西方模式来对中国法或者中国现代进程中的法律发展进行评头论足必将一无所获。 总而言之,许多外国学者都对中国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但他们介绍或研究中国,由于其与我们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或社会背景,十分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明显的意识形态差异、以及不同的观察视角、指导思想等,难免存在个别认识与评价有偏差或不足。美国当代著名中国问题专家李侃如对中国有比较深入的观察和分析,他提出,许多西方社会的概念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的经验,中国这个空前强大和多样的国家,正在发展出自己独特的态度和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给我们的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提了一个醒,也就是说中国的改革开放也好,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好,其根本上不是按着西方道路进行的现代化建设,不是西方式法治的构建难题,也不是西方现代化的困难。由于问题、语境和背景的“例外”,中国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建成西方式的法治,只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引下建成中国式的法治——法治中国。
(三)法治和改革是最鲜明的两个时代特征
中国的改革具有从上而下推动的特征,改革措施是政治决策者根据社会发展的整体需要,考虑社会发展和利益平衡等因素后实施的。这决定了中国的发展模式和法治建设与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同。但法治与改革的逻辑是一致的;改革理性所包含的市场逻辑与法治理性所包含的公平、正义、权利的价值追求是统一的,改革要求公平、正义、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而公平、正义、个人权利本身就是法治的基本内涵,只有法治才能保障他们免受各种公权力的侵犯。正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领导人能够高瞻远瞩,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态度面对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把法治、改革作为发展的路径选择,成功解决了发展中大国的生存、稳定和发展问题。“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治”,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中国的成功经验表明,改革与法治是互相促进的,只有改革与法治建设良性互动才能取得双赢的效果。
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的辉煌历程,法治与改革内在地、有机地不可分离地紧紧联系在一起。陈金钊教授等人认为,“法治”和“改革”是两种关联性的治国方案,也可以称为两种基本手段,前者属于法律话语,后者属于政治话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或重要依托,它们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方案和路径。法治本身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之一,同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改革只能通过法治进行。
二、法治与改革的辩证统一关系
研究现象问题必须要在现象的发展中对其进行观察和研究。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因所欲解决的问题和所侧重的法治价值的层次不同,可有不同的判读、评价和阐释。
(一)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研究
法治强调稳定性,而改革的特点是变动性。有学者认为,经过改革开放发展的我国法治以及社会历史条件,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如今我们不再是“一无所有”,而是比预计拥有的更多,已经形成一定的“传统”。在这个意义上说,全面深化改革不能再重复“良性违宪”、“违法”改革的老路,应该贯彻依法治国的思路,依照法律制度进行改革,运用法治方式,经过法治程序深化改革。 因此,考虑到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冲突性,有的学者认为,“改革背景下的法治,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改革的冲击。因为法治的核心意义就是规则的治理,就是秩序,就是稳定性、可预期性。但是,因为改革,规则发生了改变,整个社会的可预期难免会降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权威性也会受到损害。”
有的学者从辩证的角度提出,法治的稳定性在社会发展中是首先应该考虑的,但变化也是客观存在的。立法决策尤其是法律制定必须考虑形势发展需要,这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也是一切国家政权从事立法活动自觉或不自觉地这样表现出来的。“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更是时代的产物,不可能脱离一定时间和空间而存在。” 但是,形势也具有变动性和暂时性,因此不宜把形式因素当作立法决策的最主要依据,尤其是在改革过程中,各种因素变动频繁的时候,而特别应当把稳定性因素作为主要依据。 但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区别于其他国家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中国的法治是改革和改革进程中的法治,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确定的前提,改革与法治同时起步、同步发展或者交错推进,法治的任务也是改革的任务,法治的难点也通常是改革的难点。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决定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二)法治与改革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研究
2013年7月,习近平在湖北武汉考察时强调:“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其实,这也为研究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全新、开阔的视角。也就是有学者提出的,要避免對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庸俗化认识,即讲改革与法治关系时,认为两者是对立的,不能实现平衡一致,在讲两者平衡统一时又不承认两者的差异,或者是不讲客观条件地说两者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进行的时代背景下,建设法治中国是深化改革的目标,深化改革是实现法治的手段。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就应该确定为:既不能为了法治而牺牲改革,也不能为了改革而牺牲法治,而是要在法治改革观的引领下,做到同步展开。
法治与改革互为条件,可以互相促进,但是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也就是法治要引领改革,而改革要对法治进行实践回应。孙笑侠教授认为,社会转型能带动法治化,而法治作为制度范畴,必须对转型社会作出回应。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的发展推进始终要依靠改革,改革是法治推进的主要和根本方式。例如,社会转型期也是法律创制活跃时期,法律创新是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而法律革新又带来法律不稳定等问题。 尽管法治与改革互为条件的促进会产生一种正向的推动力,但是在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法治的实践操作问题和改革的复杂程度要比目标设计问题更复杂和更紧迫。如何把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社会改造成现代法治国家,如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使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仍然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为此,蒋立山教授提出,社会转型的特殊性、改革过程的艰巨性,决定了中国改革“渐进式”的特点,而“渐进式改革”又使中国法治呈现出几个“渐进特点”。
三、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的推进策略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异常复杂,并且始终在价值判断和理论上存在分歧。苏力教授认为要预先考虑改革的长期目标和社会发展的后果,平衡法治和改革的成本收益,这是个很关键和重要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的答案。必须要看到改革与法治之间会有冲突,解决的方法不是一味地强调改革,或者一味地恪守法律。在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平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创造中国自己的经验来协调改革与法治的特殊关系。
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并且共同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之中。那么,在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有学者给出的对策是,中国的法治尤其是法治的建设与整个社会转型相伴相生,改革是社会转型的最大动力,法治本身作为制度的范畴,必须对社会转型尤其是改革作出回应。在有关理想与现实的价值冲突取向上,法治应以一种折衷、妥协的办法去协调和调和。在有很多矛盾凸显冲突的时候,执政策略要采取“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方法,但要防止这种“半法治”沦落为人治。也就是,既要尊重现实又不放弃理想,把转型期阶段的“策略性考虑”与法治的理想结合起来。
也有学者提出,法治与改革实现良性互动或者实现二者良好关系的关键和重点在于,不仅要强调改革对法治具有主要推动作用,还要走“立法引领和推进改革”之路,以法治主义立法理念引领立法角色转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做到法治与改革决策互相衔接、互相统一,协调共进。 周永坤教授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建设法治国家要处理好“国情”与“法治原则”的平衡,建设法治国家当然要结合中国国情,但要以法治的原则进行改革,不能放弃法治。我们必须在踏踏实实地进行法治基础建设——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的同时,加快深化改革的步伐。 舒国滢教授则认为,“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所面临的国际环境,不可能像历史上的西欧国家那样,依赖多元经济社会力量的自发互动去实现法制的现代化。相反,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由政府设计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规划,利用其掌握的政治资源去推动法制现代化,以减少由于速度过慢、法治化过慢而增长的社会压力。”
四、相关述评及法治与改革之基本认识与研究方法
任何时代都有深刻的法治和改革问题,有的时候是关于社会成员的,有的时候是关于社会组织的,有的时候是关于国家的,有时是关于国际关系的。所谓的争论就是围绕这些详细而又重要的问题展开的,不同的观点围绕这些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告诉人们在这些领域旧有的观念已经逐渐死亡、法治迫切需要新的创造。尽管研究者基于中国的实际,对法治、改革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和研究,但是他们的研究和分析某种程度上的局限也是比较明显的,“他们只分析为什么这样,而不分析应当怎么样的问题,只求解释现实不求改造现实。” 也就是说,他们的研究只是在认识论上有了突破,但在方法论上还有待继续深入。
处于新时代的中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攻坚区,这一重大的实践主题,凸显出“法治”这一时代的理论主题,两大主题成为当前我国学术界乃至外国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在这其中法治发挥着重要的基础和关键性作用。无论是改革研究本身,还是法治研究,都将并日益显现出将法治与改革作并列研究,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意义重大。
第一,应加强对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进行理论总结和实践研究。历史发展的规律和实践经验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往往伴随着思想的交锋,而且越是改革进入到关键节点这种思想交锋也越激烈,这其中既有思想上的争鸣,也有落后思想的混淆不清,这就使得改革经常面临着前进方向的问题和局面,很多具有误导性的思想和理论亟待澄清和纠正。 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不仅仅是抽象的演绎,也应该结合具体的社会发展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和理论探索。因此,应对法治和改革40多年来发展的历史脉络中,不同时期的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进行归纳总结,提炼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法治与改革如何实现更好的良性互动,进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框架。
第二,以法治建设和改革中的法律创制为切入点,总结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创制的特点、成就以及存在问题、制定难点,对法律将来的制定方向和重点进行展望和规划。我国学界对法治建设理论和改革研究已经开展了多年,但是多数学者仅仅把注意力放在法治和改革二者的合理性论证上面,相比之下,对于无论是法治建设路径的建设性还是改革措施的实践性上的努力还很薄弱。改革有成功,也有曲折。但无论在改革的任何阶段,我们都应该注意运用法律制度这个社会关系的基本调整手段,同时又通过改革,促进和完善当时的法制建设。
第三,任何一门学科都是获取和解释事实的手段或方法,方法论对认识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是认识规律过程和现象复杂而矛盾的本质所必不可少的前提。应抓住法治和改革的基础和关键的主要矛盾,不仅从认识论的角度论证法治和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而且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今后如何更好发挥在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中的路径进行构想和论证。
注释:
① [美]彼得·穆雷尔主编:《法律的价值:转轨经济中的评价》,韩光明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前言第1页。
② [美]络德睦:《法律地方主义》,魏磊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4—15页。
③ [日]千叶正士:《亚洲法的多元性构造》,赵晶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
④ [德]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上),潘汉典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333—341页。
⑤ 许传玺:《杰·柯恩教授访谈录——中国法研究、法律改革及其他》,《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
⑥ [美]约翰·W·海德:《摸着石头过河:中国的法治》,李松锋译,《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
⑦ [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等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136—140页。
⑧ 费正清等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⑨ [美]李侃如:《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胡国成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1页。
⑩ [澳]罗斯·加诺特:《中国30年改革与经济发展经验》,庞娟译,载王新颖主编:《奇迹的建构——海外学者论中国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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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涛,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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