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研
内容提要: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的“兔豪(毫)”“狐毛”与宗教迷信相关的观点缺乏可靠证据。衣物疏中的“兔豪(毫)”“狐毛”为制作毛笔笔头的原料,在当时具有财产的属性。
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有不少“兔豪(毫)”的记载,如:吐鲁番阿斯塔那一号墓所出《西凉建初十四年(418)韩渠妻随葬衣物疏》云:“兔豪(毫)万束”(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一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4页。,阿斯塔那二号墓所出《北凉缘禾六年翟万随葬衣物疏》云:“兔毛千束”(2)《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一册,第176页。,哈拉和卓九九号墓所出《苻长资父母墟墓随葬衣物疏》云:“兔豪(毫)千束”(3)《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一册,第185页。,二区一号墓文书《北凉玄始九年(420)随葬衣物疏》云:“兔豪(毫)百(后缺)”(4)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82页。,阿斯塔那四〇八号墓所出《令狐阿婢随葬衣物疏》云:“兔豪百五十束”(5)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第21页。。相关例子还有很多,不赘举。除“兔豪(毫)”外,衣物疏中还有少数“狐毛”的记载,如哈拉和卓九〇号墓所出《高昌阿苟母随葬衣物疏》云:“狐毛千束”(6)《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二册,第2页。。传世文献中也有随葬“兔毫”的记载,《酉阳杂俎》前集卷一三《尸穸》云:“送亡者又以黄卷、蜡钱、兔毫、弩机、纸疏、挂树之属。”(7)〔唐〕段成式撰;曹中孚校点:《酉阳杂俎》前集卷一三《尸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72页。
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的“兔豪”,最初被研究者释为毛笔,(8)黄文弼1928年在新疆考察时,从吐鲁番哈拉和卓一位农民手中获得两片文书残片,黄氏将其定名为“白雀元年物品清单”,认为“所写物品皆日常所需”,其中有“兔毫五百支”的记载。(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中国科学出版社,1954年,第33页)史树青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的研究者均认为这件文书应为一件随葬衣物券(疏),史树青认为文书中的“兔毫五百支”应作“五十支”。(史树青:《新疆文物调查随笔》,《文物》1960年第6期,第29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北区墓葬发掘简报》,《文物》1960年第6期,第19页)。即兔毫笔,但在1963~1965年间吐鲁番地区晋至南北朝中期墓中出土了若干结成小束的兔毫,(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吐鲁番县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发掘简报(1963~1965)》,《文物》1973年第10期,第9页。马雍先生据此认为衣物疏中的“兔豪”决非毛笔,“万束”“千束”为夸大的数字,放置“兔豪”可能具有宗教迷信的意义,至少不是生前实用之物,而是专用来陪葬的。(10)马雍:《吐鲁番的“白雀元年衣物券”》,《文物》1973年第10期,第63页。对于马先生的观点,郑学檬先生认为:
……随葬用的兔毫不是指毛笔的意见是对的。因为已经出土的一些“随葬衣物疏”就有“笔研(砚)”的记载,并非写成兔毫。而且实物毛笔也出土了。但兔毫与狐毛在墓中表示什么样的宗教迷信?马雍同志及考古学者未予回答。马王堆汉墓出土了一个笥,内有两只华南兔。这是否与“兔,阴精之兽”的迷信有关,可以研究,大概高昌地区已不用活兔随葬了,故用兔毛一束代替。狐属神仙一类,自然为人们所敬。《韩诗外传》云“狐,水神也。”照“随葬衣物疏”的记载,死者通往天国途中,要“求东海头”“觅西海壁”,所以水神的保护自然不可少。如果这种解释可信,狐毛随葬之俗亦属迷信之举。(11)郑学檬:《吐鲁番出土文书“随葬衣物疏”初探》,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429页。
而宋晓梅先生则认为“兔毫”为“攀天丝”一类的物品,其文云:
被夸大成万束的兔毫又代表什么含义?在稍晚的衣物疏中,“兔毫万束”为“攀天丝万万九千丈”所代替。……后者(攀天丝)的表达更直率,对天的向往,向往着借助于“攀天丝”和“兔毫”进入天庭。(12)宋晓梅:《高昌国——公元五至七世纪丝绸之路上的一个移民小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38~239页。
马、郑二先生认为衣物疏中的“兔毫”不是指毛笔,这一看法是极为正确的,但诸位先生转而从宗教迷信的角度去解释“兔毫”“狐毛”,对此笔者则不无怀疑。宋晓梅先生认为“兔毫”为“攀天丝”一类的物品且二者存在前后替代关系,但并未说明缘由。宋先生认为在当时的观念里,天是至高无上的、遥远的,死者要攀附万束的兔毫和万万九千丈的攀天丝才能达到。(13)宋晓梅:《高昌国——公元五至七世纪丝绸之路上的一个移民小社会》,第238~239页。然而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的“兔毫”,其数目不仅有“千束”“万束”这样的记载,同样也有数量较少的“百五十束”(14)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21页。的记载。就笔者管见所及,现存的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确实暂未发现有“兔毫”“攀天丝”两种物品同时出现于一件衣物疏中的情况,但因此便认为二者存在替代关系,恐怕也欠妥当。郑学檬先生认为兔、狐有精灵属性,随葬“兔毫”“狐毛”是对兔、狐精灵信仰的崇拜,笔者以为这一说法也可商榷。《太平御览》卷九〇九《兽部二一》“狐”条引《韩诗外传》云:“狐,水神也”(15)〔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九〇九《兽部二一》“狐”条,中华书局,1960年,第4030页上栏。,郑先生据此认为狐为水神,进而认为“死者通往天国途中,要‘求东海头’、‘觅西海壁’,所以水神的保护自然不可少。”(16)郑学檬:《吐鲁番出土文书“随葬衣物疏”初探》,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第429页。然而同样是《太平御览》,却收录了另外一种说法。《太平御览》卷九五〇《虫豸部七》“短狐”条引《韩诗外传》云:“短狐,水神也。”两条引文高度相似又同出《韩诗外传》,则必有一误。按“短狐”条引《毛诗疏义》云:“蜮,短狐也,一名射影,如龟,二足,江淮水皆有。人在岸,影见水中,投人影则杀人,故曰射影也。”又引《广雅》云:“射工,蜮,短狐也。”又引《抱朴子》云:“短狐,一名蜮,一名射工,一名射影,其实水虫也。”(17)〔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九五〇《虫豸部七》“短狐”条,第4219页上栏。由此可知,所谓“水神”当指“短狐”,是一种水虫,而与陆地上的狐无涉。因此,《御览》“狐”条所收“狐,水神也”实当为“短狐”的误收,则随葬“狐毛”是因为“狐”作为“水神”可以保护死者通往天国的推论便很难成立了。至于“兔”,确有“阴精之兽”(18)《晋书》卷一〇五《石勒载记》,中华书局,1974年,第2743页。的属性,随葬“兔”或可如此解释,但随葬品乃“兔毫”而并非“兔”。然而“兔”若已用“兔毛”替代,衣物疏为何不直接写作“兔千只”而要如实写作替代物“兔豪(毫)千束”?因此,随葬“兔毫”“狐毛”是对“兔”“狐”精灵信仰崇拜的观点恐怕还需更多的证据证明。
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的“兔豪(毫)”“狐毛”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呢?《艺文类聚》卷五八《杂文部四》“笔”条引《广志》云:“汉诸郡献兔毫,书鸿门题,唯赵国毫中用。”(19)〔唐〕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卷五八《杂文部四》“笔”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054页。《初学记》卷二一《文部·笔》“赵毫”条引王羲之《笔经》云:“汉时诸郡献兔毫,出鸿都,惟有赵国毫中用。时人咸言‘兔毫无优劣,管手有巧拙。’”(20)〔唐〕徐坚等著:《初学记》卷二一《文部·笔》“赵毫”条,中华书局,1962年,第515页。《北堂书钞》卷一〇四《艺文部十·墨》“出青松烟”条引曹植《乐府》云:“墨出青松烟,笔出狡兔毫。”(21)〔唐〕虞世南编撰:《北堂书钞》卷一〇四《艺文部十·墨》“出青松烟”条,中国书店,1989年,第398页下栏。白居易《鸡距笔赋》云:“故不得兔毫,无以成起草之用。”(22)〔唐〕白居易著;朱金城笺校:《鸡距笔赋》,《白居易集笺校》卷三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611页。由此可见,魏晋至唐,文献中的“兔毫”基本上指的就是兔毫笔或制作兔毫笔所用的兔毛原料。
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的“兔毫”不是指兔毫笔,这一点前贤论证已多。笔者以为随葬衣物疏中的“兔毫”及“狐毛”当即为制作毛笔的原料。《艺文类聚》卷五八《杂文部四》“笔”条引《傅子》云:“汉末一笔之押,雕以黄金,饰以和璧,缀以隋珠,发以翡翠。此笔非文犀之植,必象齿之管,丰狐之柱,秋兔之翰。”(23)〔唐〕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卷五八《杂文部四》“笔”条,第1054页。《初学记》所引同此(《初学记》卷二一《文部·笔》,第514页)。《北户录》所引与此稍异,云:“汉末笔非文犀之桢,必象牙之筦,丰狐之毫,秋兔之翰。”(〔唐〕段公路纂;〔唐〕崔龟图注:《北户录》卷二“鸡毛笔”条,中华书局,1985年,第21页)“丰狐之柱”中“柱”字为“笔柱”之意,即笔头心部,(24)《太平御览》卷六〇五《文部二一》“笔”条引《笔墨法》云:“作笔当以铁梳梳兔毫毛及羊青毛,去其秽毛,使不髯。茹羊青为心,名曰‘笔柱’,或曰‘墨池’。”(〔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六〇五《文部二一》“笔”条,第2722页上栏)“笔柱”之外还要覆以“披毛”(25)《太平御览》卷六〇五《文部二一》“笔”条引崔豹《古今注》云:“自蒙恬始作秦笔耳,以柘木为管,以鹿毛为柱,羊毛为皮(披),所谓鹿毫。”(〔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六〇五《文部二一》“笔”条,第2721页上栏)。据《傅子》可知,汉末已用狐毛、兔毫制笔。《太平御览》卷六〇五《文部二一》“笔”条引《岭表录异》云:“番禺地无狐、兔,多用鹿毛、野狸毛为笔。又昭、富、春、勤等州则择鸡毛为笔,其用也亦与兔毫无异。又曰:‘岭南无兔,……。’”(26)〔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六〇五《文部二一》“笔”条,第2722页下栏。《岭表录异》约成书于唐末五代间,(27)商壁,潘博:《岭表录异校补》《序论》,广西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2页。其云岭南地区因无狐、兔,只得使用鹿毛、野狸毛甚至鸡毛制笔,恰可证明当时岭南以外多数地区已普遍使用狐毛、兔毫制笔。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的“兔豪(毫)”“狐毛”即当属此情况,属于制笔原料。
值得注意的是衣物疏中所载的“兔豪(毫)”“狐毛”常与“金银”“绢帛”连在一起书写,如阿斯塔那一号墓所出《西凉建初十四年(418)韩渠妻随葬衣物疏》云:“兔豪(毫)万束 黄金千两 正帛丝绢百匹”。(28)《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一册,第14页。阿斯塔那二号墓所出《北凉缘禾六年翟万随葬衣物疏》云:“兔毛千束……色帛千匹 故黄桑棺一口 手板一枚”。(29)《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一册,第176页。哈拉和卓九九号墓所出《苻长资父母墟墓随葬衣物疏》云:“绢九匹 布五匹 丝百斤 兔豪(毫)千束 黄金百斤 银百斤”。(30)《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一册,第185页。二区一号墓文书《北凉玄始九年(420)随葬衣物疏》云:“黄金千两 兔豪百”。(31)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第182页。阿斯塔那四〇八号墓所出《令狐阿婢随葬衣物疏》云:“故兔豪百五十束 故黄金十斤 故蹹(蹋)麴(鞠)囊一枚”。(32)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21页。哈拉和卓九〇号墓所出《高昌阿苟母随葬衣物疏》云:“故被一枚 故褥一枚 狐毛千束 匹白(帛)万匹 ○○○ 右条杂物与母永供 身用阿苟条”。(33)《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二册,第2页。
众所周知,不同于寻常日用品,金银和绢帛拥有很强的财产属性,“兔豪(毫)”“狐毛”常与金银、绢帛(34)衣物疏中“兔豪(毫)”“狐毛”常与丝绢布帛连在一起书写,那么它们有无可能与纺织品有关呢?《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载江南道诸州贡品中有“常州紫纶巾、兔褐”的记载。(〔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中华书局,1992年,第70页)《唐国史补》卷下云:“宣州以兔毛为褐,亚于锦绮,复有染丝织者尤妙,故时人以为兔褐真不如假也。”(〔唐〕李肇等撰:《唐国史补》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65页)则唐代确有以兔毛纺织的记载,但“兔褐”在唐代为贡品,产地常州、宣州皆在江南,为当地特产,远在西北的高昌地区是否也存在用兔毛纺织的现象是存在很大疑问的。而用“兔豪(毫)”“狐毛”制笔至迟从汉代就已开始,在唐末五代时,除岭南等少数地区外,全国各地已普遍用“兔豪(毫)”“狐毛”制笔,则吐鲁番衣物疏中的“兔豪(毫)”“狐毛”为制笔原料的可能性是要远大于为纺织品原料的。连在一起书写,则证明“兔豪(毫)”“狐毛”在当时也应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这一属性当源自其制笔的用途。(35)带有“兔豪(毛)”“狐毛”的衣物疏,有的属于女性(韩渠妻、令狐阿婢、阿苟母),有的属于男性(翟万),“兔豪(毛)”“狐毛”似并不专属某一特定性别。阿斯塔那一七〇号墓所出《高昌延昌二年(562)长史孝寅随葬衣物疏》中云:“右笔研一具”(36)《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二册,第64页。,木纳尔一〇二号墓所出《唐显庆元年(656)宋武欢移文》中云:“笔研(砚)具”(37)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第105页。,可知在古代高昌地区居民的思维里,人死后是有书写需求的。“兔豪(毫)”“狐毛”虽不可以直接用来书写,但却是制笔原料,为日常所需,可供交易,因而具备成为财产的条件。
金银和绢帛除属于财产外,还具有货币的属性,(38)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二卷(魏晋南北朝隋唐部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3~75页。不排除此期的“兔豪(毫)”“狐毛”也具有实物货币的功能。目前所见带有“兔豪(毫)”“狐毛”的衣物疏基本出现于高昌郡至高昌国前期,主要为西凉、北凉及阚氏高昌时期,这或与此期高昌地区实物货币兴起有关,(39)武敏先生认为高昌地区在十六国至阚氏高昌时期为实物货币时期,高昌郡(前凉至北凉)时期,布帛、谷物为商品交换媒介,阚氏高昌时期,布叠和毯成为主要流通手段。(武敏:《5世纪前后吐鲁番地区的货币经济》,殷晴主编《新疆经济开发史研究》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19~222页)卢向前先生认为高昌自公元367年至公元560年,即自前凉统治时期起,中经后凉、西凉、北凉沮渠氏、阚氏、张氏、马氏高昌,至麴氏高昌前期约200年间,这一阶段的货币关系表现出以毛、丝、棉、麻织品为一般等价物之特点,可称为“纺织品本位阶段(367~560)”,其又可分为两时期,即毛毯为主要货币时期(367~482)和以布叠为主的货币时期(482~560)。(卢向前:《高昌西州四百年货币关系演变述略》,《敦煌吐鲁番文书论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17~218页)“兔豪(毫)”“狐毛”此时或许也取得了一般等价物的地位。当然,这一分析属于推断。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酉阳杂俎》中的“兔毫”其性质可能与吐鲁番衣物疏中的“兔豪(毫)”有所不同。《酉阳杂俎》中的葬物如“黄卷”“蜡钱”“弩机”“纸疏”“挂树”等(40)〔唐〕段成式撰;曹中孚校点:《酉阳杂俎》前集卷一三《尸穸》,第72页。都有不同程度的实用功能,则此处的“兔毫”当是指“兔毫笔”。
总上,笔者认为吐鲁番出土衣物疏中的“兔豪(毫)”“狐毛”应为制笔原料,其具有财产的属性。随葬“兔豪(毫)”“狐毛”应与死后财产的观念相关,而与宗教或神秘信仰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