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的研究综述

2020-09-29 07:45梅莹
青年时代 2020年21期
关键词:立法文献综述

梅莹

摘 要:本文主要運用文献综述法对近10年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旨在全面梳理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的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及相关对策,以期为我国体育竞赛表业立法的后续研究提供样本和学术参考。

关键词: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文献综述

近年来,在利好政策和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驶入发展的快车道。蓬勃发展的背后牵涉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产业法制建设滞后于产业发展的问题逐渐凸显,并成为影响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重点对近10年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献和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综述,对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的现状、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以期为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的后续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学术参考和理论借鉴。

一、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概况

检索相关研究成果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于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体育赞助合同和体育赛事纠纷三个方面。

(一)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立法

在体育市场化进程加快,体育赛事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随之而来体育赛事知识侵权事件也不断增加。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以体育赛事衍生品、赛事标识等为主的传统形式;二是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主的新形式[1]。

1.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传统形式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名称、徽记、标志等的使用在知识产权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中有明文规定,其中《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针对违法使用体育赛事标识的行为加以规制,但由于欠缺具体描述,可操作性不强。2002年,我国出台专门针对奥林匹克标识的《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条例》;2004年,参照《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条例》,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对十运会标志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开发及保护措施进行详细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2.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新形式

在数字媒体环境下,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转播赛事逐渐成为主流。但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我国现行的《体育法》中尚未涉及,且体育赛事节目著作邻接权范围狭窄,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足够保护,复制、模仿现象屡见不鲜[2]。大型体育赛事中涉及的体育赛事转播、制作等内容,我国亦主要以协会章程形式加以规定,例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多用于约束内部成员,法律效力较低。检索国外相关文献发现,意大利在《体育立法》中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定性为邻接权;欧洲在成文法或判例中对体育转播权的性质、归属和内容进行详细规定[3]。西方国家体育赛事转播权立法相关的优秀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立法

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作为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新型合同,其法律适用性是学者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目前我国体育赛事合同主要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范,同时适用于体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较为笼统和空泛,可操作不强[4]。袁绍义[5]认为配套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双重缺失导致体育赞助合同法律适用难以统一;孙志伟和王霖[6]指出体育赛事赞助的复杂性,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体育赛事赞助的法律性质、赞助范围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体育赛事赞助合同法律问题的规制存在明显局限。

(三)体育赛事纠纷立法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下,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竞技体育职业化、产业化进程加快,牵涉的利益关系愈发复杂,运动员产权归属、接受教育、伤病保险、退役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1.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

秦剑杰、李倩等[7]对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曾多次出台退役运动员的相关政策。例如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这些政策仅具有规范作用,缺乏强制力。反观西方国家,意大利在体育法的体育职业法章节中,对运动员的个人权利、社会保障和税收进行明确规定[8]。

此外还设立体育保险机构,为运动员出现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险[9]。

2.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

在体育赛场上,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执法力度不佳,收受贿赂,黑哨、假球等违背体育道德,破坏竞技公平的行为屡见不鲜。针对体育赛场上的纠纷,国际上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院来解决[10]。长期以来,我国遵循《体育法》中对体育赛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体育仲裁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是体育仲裁立法仍然欠缺,缺少可操作的体育仲裁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对体育赛事产业立法的研究层次较浅,与国外体育赛事产业立法对比发现,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与欧美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应主动学习国外体育赛事产业立法的优秀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以修改《体育法》为核心,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立法经历初始摸索、逐渐完善到加速发展,目前依旧处于初期阶段,还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包括:第一,现行体育赛事立法和权利配置缺失,适应实际赛事需求的法律缺位[11]。体育赛事产业中的法律纠纷主要依赖诸如反不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基本法的规范,针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赛事标志等侵权行为的专项法律缺失。第二,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立法层次低且不成体系。体育赛事产业法律保护相关的法规、条例等,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法律效力低下,可操作性不强[12]。

第三,体育法律组织缺失。

三、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的对策研究

法治是当代社会的主旋律,是实现社会良性治理的最理性模式。为完善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的立法体系,加快体育竞赛表演业法制建设,提出以下几条建议。第一,制定《体育产业立法促进条例》,完善体育赛事产业法律体系。第二,修改与完善《体育法》,弥补部分环节法律空缺。以《体育法》为核心,增加体育赛事产业章节,加强配套立法,明文规定体育赛事标志、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侵权行为及保护措施等[13]。第三,以相关行政法规为基础,制定体育赛事产业专项法律文件。第四,加强体育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举办大量的国际性赛事,如何保证体育赛事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反哺体育赛事产业发展需要立法的引导和规范。然而,当前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立法状况不容乐观,现有的法律规范滞后于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体育赛事转播、体育赛事标志保护等存在较大的立法空白。从长远角度来看或将影响上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乃至整个体育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快推动市体育竞赛表演业法制建设,提高立法层级,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林小爱,刘丹.体育知识产权若干热点问题研讨会综述[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8,52(2):26-31,63.

[2]叶小兰,王方玉.论体育赞助合同的体育部门法有名化——基于完善体育行业法的前瞻性考量[J].体育与科学,2018,39(5):39-46.

[3]胡永南,吴斗雷,胡惕.我国体育赛事合同特点与法律适用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4):23-26.

[4]张惠彬,刘迪琨.体育赛事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与运营模式——来自欧洲的经验及启示[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8,33(2):122-130.

[5]袁绍义.论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J].法商研究,2013,30(2):105-112.

[6]孙志伟,王霖.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纠纷之法律问题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12):87-89.

[7]秦剑杰,李倩,任丽娜,刘一潼.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探析[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5,29(01):29-32.

[8]蘇辛格.意大利体育法初探[D].湘潭:湘潭大学,2007.

[9]陈华荣.欧洲各国体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7,43(5):1-7.

[10]孙茂君,朱海燕.我国体育赛事法律纠纷及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科技,2011,33(1):22-25.

[11]刘铁光,张路路.体育赛事的权利配置及其法律选择——基于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的充分保障[J].体育科学,2016,36(2):72-79.

[12]张玉超.我国体育赛事产业的法律保护研究[J].体育科学,2016,36(10):10-17.

[13]张玉超,董旭晖.美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评介及启示[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5,32(5):52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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