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大病网络众筹首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至今已有十六年的发展历史,大病网络众筹发展至今对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2012年,国内首次提出“互联网+”概念,即“互联网+传统行业”的新型发展模式。以“水滴筹”为代表等平台正是“互联网+”创新发展的代表。“互联网+”的发展助力了大病网络众筹的普及。
大病网络众筹虽然发展迅速,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骗捐、诈捐事件频频登上新闻,冲击着人们之间的信任。本文从大病网络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入手,通过对诈捐、骗捐事件进行梳理,分析平台在大病众筹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审核责任,认为平台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针对平台责任提出相关建议,并为推进大病网络众筹行业发展提供一些思路。
公益募捐属于慈善领域,即由慈善组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起筹款,平台只是信息媒介,为慈善组织发布信息提供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与《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此都有较明确的指引,因此互联网公益募捐的发展态势良好。而大病网络众筹是指遭受疾病困扰的个人或其近亲属,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起求助、筹集善款,以实现个人医疗救助的目的,其本质是个人求助,并不属于慈善领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目前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
1.平台运营模式。大病网络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即为社会公众提供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并通过求助者及其他热心人士进行传播,以提高知名度与平台使用次数,并在界面中植入广告,以宣传本企业产品,最终达到引流盈利的目的。对于平台而言,其主要盈利来源为:其一,高用户转发率所带来的高点击率以及高知名度;其二,界面中对本企业产品的低成本宣传与引流所带来的产品营收增加。
2.发展现状。大病网络众筹行业已经进入发展改进期,增长速度放慢,一些潜在问题也得到重视。根据此前的调查研究,本文将大病网络众筹案例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虚假信息,即求助者恶意虚构或夸大病情,常见为伪造病历,主要见于大病网络众筹发展初阶,由于社交平台只提供信息服务,而无筹款服务,因此不对用户资金交易进行负责,如“知乎大V童谣案”。《慈善法》对此类案例进行了强有力的规范,同时民政部公布了十三家官方认定的首批慈善组织网络募捐信息平台,也从根源上为解决此类问题规划出一条新路。
第二类为信息不对称,即求助者患病情况属实,但刻意隐瞒家庭财产情况,只对病情与治疗费用进行描述,以博取同情,如“罗一笑案”。平台加强审核力度是多数学者对此问题的最多建议,本文作者在此前的研究中也对此提出过解决建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政府行动还是行业内改进都只是加强了志愿者实地考察审核的措施,对于建立信息披露评级系统与披露标准等都未有举措。
第三类为资金流向不明,即发起人提现后,求助款项使用与求助信息上不符合,使用不规范。目前几乎所有平台在发起人结项提现后不再跟进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公示、如何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均属发起人自行决定。少数学者针对此问题提出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进行资金使用追踪,但开发对应的区块链所需的投入较大,并且此项目并没有直接收入,平台需要更多考虑投入产出比,因此仍未有平台从这一思路进行尝试。
互联网的普及推动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依托平台向多边主体提供差异化服务,充分发挥平台整合资源的优势,从而使多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经济。民政部在2016年和2018年先后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均是发展此种经济的平台。平台经济结构具有层次性,自上而下可以分为三层:第一层是基础层,为平台建设提供基础服务,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第二层是平台层,即提供虚拟服务空间的主体,平台层是平台经济的核心;第三层是应用层和用户层,应用是平台搭建的手段,平台通过应用吸引用户,用户资源的累积使平台得以开发其他增值服务实现盈利[2]。以“水滴筹”为例,水滴筹、水滴互助、水滴保均是水滴公益平台的应用,求助人和捐款人都是平台的用户,求助人通过水滴筹向社会公众发出筹款请求,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一方面,参与人数越多,求助人成功筹集款项的几率越大,另一方面,广泛的参与提高了水滴筹的知名度,为整个水滴公益平台带来了用户资源。水滴公益平台会对参与捐款的用户推荐相应的互助计划和保险服务,以此实现水滴筹吸引的用户资源的转化,通过水滴互助和水滴保应用实现增值盈利。
基于对平台运营模式的分析,可以发现大病众筹是平台的业务之一,是其吸引用户资源进而实现盈利的手段,平台有义务对自己的业务负责,因此平台应严格核实个人求助项目的真实性。若平台在核实求助者资格阶段,加大审核力度,排除恶意欺诈的求助人,则可在项目发起时否决该项目,避免发生诈捐事件;若平台在求助者提现后及时进行款项追踪,则可减少结项后求助者滥用资金事件的发生。因此平台既有义务,也有能力,理应平台应当承担审核责任。
平台是大病网络众筹发展的核心,对于骗捐、诈捐事件的防范可以从平台入手,在项目发起阶段进行事先预防,在项目发展过程中进行严格把控,在骗捐事件发生后进行及时处理,以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1.严格核实求助者病情。在大病网络众筹的发展过程中,虚假病情的案例对于民众信任的冲击最大,虽然此类案件的发生已有减少的趋势,但仍然无法杜绝。目前平台基于对用户流量的追求,在求助者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发起流程上的规范均有所放松,以吸引更多的用户,此举必然促使更多骗捐事件发生。因此,必须让平台将审核措施落到实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平台的审核方式应以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相结合,除了在线上对发起人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外,还需加强实质审核,如派志愿者进行实地考察或者与求助人的主治医师进行沟通核实,并做好记录,及时在项目公示栏进行公示;第二,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建立大病患者信息数据库与医院的数据库进行对接,通过共享部分病患数据以确认病历真实性;第三,平台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医务人员,根据求助者的病历资料对其求助金额进行预估,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分夸大治疗费用等问题,若存在此种情况,告知其降低金额,并有权在其降低金额前禁止其项目上线。
2.严格审核求助者资产情况。大病网络众筹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的有效补充手段,究竟是用于“治病”还是用于“治穷”,仍然没有标准答案。大病网络众筹的本质是个人求助,而求助是每个人天然具备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但是求助人故意隐瞒个人财产状况而发起求助,则具有欺骗之嫌,这是可以通过平台审核加以防范的。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捐款人对捐赠对象的真实情况认知清晰,是否捐赠也就建立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
加强求助者资产情况的审核,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适当对合格的平台进行求助者资产审查授权,允许平台审查求助者的资产情况,并强制性要求求助者根据平台规定进行公示;第二,平台制定相关资产评价表,根据评价表披露求助者的资产状况,避免过于详细的个人资产信息泄露,在维护求助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第三,平台有权力将有刻意隐瞒、欺骗捐赠者的求助者列入各平台共享黑名单中,拒绝其再次申请求助,恶意隐瞒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表3 相关资产信息评价表
3.严格审核资金使用情况。虽然不少平台设置了资金使用详情公示栏,但大部分平台的设置都流于形式,平台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因此求助者也怠于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平台对公示的不重视是资金使用流向不明的主要原因。故本文建议:第一,平台对于项目资金的发放应分阶段,基于筹款数额的大小设置不同的发放次数;第二,平台应强制要求发起人提交医疗费用的发票等证明,经由平台核实后隐去个人详细信息并进行公示,以保障捐赠者的监督权,在发起人拒绝提交资金使用详情时,平台有权力拒绝发放下一阶段的资金并进行催告,催告无效后平台可要求发起人返回捐赠款,并原路退回捐赠人。
在过往案例中,平台通常会以自己仅是信息服务者为由推脱责任,然而在大病网络众筹中,平台已经实际参与了项目运转,具有确保用户拥有安全、良好的使用环境以及维护用户权益的责任,不应将责任全部归咎于求助者。因此本文认为,平台有审核的权力也有审核的义务,平台审核失职时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一,尽快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由协会进行日常监管,监督各平台恪守本职,杜绝平台为盈利而放松审核等现象,同时要求各平台企业每年提交年检表,协会定期检查平台运营情况并公示;第二,从严处罚失责平台,惩处方式可为:社会公示、罚款、责令整改,同时,对屡教不改的平台企业可实行停业整顿或取消平台资格的举措,以规范行业发展。
大病网络众筹有异于公益慈善,其快速、简单的操作方式使得更多在水火之中的人们选择它以应急。在很大程度上,大病网络众筹的存在有效缓解了由于社会基本福利不健全所导致的弊病,帮助了许多处于绝境中的人。也正因为上述特点,大病网络众筹存在着难以监管、难以控制、出现违法案例难以定罪等问题。不可置否,学术界对大病网络众筹的研究日益增加,各平台也博采众长,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并施以试行,但在平台责任规定方面仍需明确并改进,在大病网络众筹未来的发展和研究中,重点仍是在于平台责任的限定与执行以及求助者对大病网络众筹的认知与法律意识两个大方面。大病网络众筹的发展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但突破此阶段的瓶颈期,其必将再迎来一次快速发展的鼎盛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