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左?还是让右?

2020-09-26 10:21张朝晖
文存阅刊 2020年13期

张朝晖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行驶车辆要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文章通过对比中外道法,尝试从易于瞭望、立法初衷以及法律一致性原则三方面分析,提出将此条修改为让左的建议。文章在结尾处提出期待交通主管部门或业内研究人员能通过定量分析十字路口交通事故数据得出相同的结论。

关键词:车辆让行规则;自我安全意识;立法一致性;让左

笔者曾在新西兰生活过一段时间。新西兰机动车保有量居世界前列,虽无交通警察值守但交通状况良好。刚到新西兰时,有朋友问笔者是否知道在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是让左方还是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待思索后回答——让左。原因是:在我国,此种情况为让右,新西兰与我国相反,实行左侧通行制,故笔者回答让左。但正确答案是在新西兰要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新西兰是左侧通行,新西兰的让右相当于中国的让左)[1]。

这件事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并再次翻看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行驶车辆要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2]。笔者认为,此条规则改为让左更好。具体原因如下:

一、让左时,让车方驾驶员易于瞭望,可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有研究表明,在驾驶过程中驾驶员80%的信息来自其视觉观察。尤其是在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十字路口时,驾驶员认真瞭望是确保安全通过的前提[3]。按照现行让右规定,让车方驾驶员向右观察时其视线会受到车辆右侧A柱、B柱和副驾驶位一侧玻璃反光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如果改为让左,让车方驾驶员的眼睛离其左侧的玻璃更近,易于瞭望。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如果想看清窗外的情况,会走到窗口、而不是停在离窗户一段距离的地方向外瞭望,两者的观察效果会截然不同。离窗户越远,视角就会越小,盲区就会越大。

另外,与让右相比,让左时让行车辆与被让车辆的纵向垂直距离更近,两车连线与被让车辆的行驶方向的夹角更小,让车方驾驶员更容易发现被让车辆,也利于让车方驾驶员判断两车的距离。

二、让左使让车方驾驶员更有意愿遵守此项规定

正如我们乘坐飞机时被告知的那样,如遇氧气面罩脱落时,在帮助别人之前,请自己先戴好氧气面罩。每个交通参与者如能做到先保证自身安全,则交通事故发生率就会大幅下降。每个交通参与者无法控制他人,但可以通过增强自我安全意识规范自我交通行为。如果两辆直线行驶、且行驶方向互相垂直的机动车在十字路口相撞,左侧车车头有与其右侧车驾驶员侧相碰撞的可能,而右侧车则无论如何也不会撞到其左侧来车的驾驶员一侧的。如果改为让左,让车方驾驶员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为了避免自己车辆的驾驶员侧被左侧来车正面相撞,会更有意愿积极遵守道法实施条例的此项规定,这也与道法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初衷一致。

三、让左符合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笔者曾看过一篇文章,题目是:“让右原则”和“右转让左转”,不要再傻傻分不清了!在同一条例中时而让左,时而让右,确实会令交通参与者倍感困惑。

道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動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其实就是让左侧车辆先行;转弯的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当转弯车转弯后与直行车的行驶方向一致时,这也是一种让左;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也是让左。

根据立法的一致性原则,统一规范道法实施条例中的让车规则,便于驾驶员记忆、操作。

综上,笔者建议将道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的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改为让左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后记

以上分析属于定性分析范畴。笔者留意到在国外有些国家的交通主管部门会定期根据交通事故数据等事实,通过定量分析的手段,对相应交通规则进行修改。仍以新西兰为例,“两车相向运行,在同一路口同时转弯时,左转车辆需要让右转车辆先行”的交通规则是从1977年开始执行的。澳大利亚的交通规则与新西兰的非常相似,但澳大利亚于1993年修改了此条规则,改为“左转车辆不必等待右转车辆,可先行左转”,原因是通过对路口交通事故数据的分析得出结论:修改此项规则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新西兰借鉴了澳大利亚的经验,于2012年3月25日也对规则进行了相同的修改。新西兰“交通主管部门估计新规则每年将减少1例死亡交通事故、13例重大交通事故和84例一般交通事故(新西兰当时全国人口数为400万左右)”。

以上事件也可以看出,对交通规则的修改是一个漫长和慎重的过程。新西兰在澳大利亚修改此条规则的19年后才决定做出相同的修改。

笔者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国内主管部门或者业内研究人员能够通过对交通事故大数据的分析以及相关事项的研究,得出与笔者相同的观点。

参考文献

[1]The official New Zealand road code (ISBN 978-1-98-856132-5 (print), ISBN 978-1-98-856135-6 (online),Last updated: 1 April 20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

[3]陈宏云,张杰,张娱,王浩.道路交叉口交通事故预防的视觉方法探讨[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