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视角 高校辅导员 安全职责 边界探究
作者简介:汪潇,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助教,研究方向:高校辅导员日常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67
在有关调查中显示,我国大部分的高校对于校园内的安全职责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划分,部分高校将对学生进行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未与学生群体形成安全工作的共识,这便导致辅导员在安全工作中没有头绪,无法将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地开展。同时随着辅导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压力不断增大、工作任务量快速增加,对安全管理工作问题的完成效率和完成效果也日益下降。现阶段在法律视角下来理清辅导员在校的安全职责范围,并将辅导员与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和相应的义务内容进行详细阐述,进而帮助辅导员在高校中可以顺利地开展相应的安全指导工作。
(一)高校辅导员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建立在当前高等院校的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现阶段高校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自身具有双重的法律性质。第一种,从法律性质来源于我国教育部门所颁布的相应规章制度,高校辅导员在工作中可以在教育部所管辖范围内正常行使其行政权力、学习管理权力、奖学金评选权利等,此时高校辅导员主要是以国家行政主体机构的身份进行与学生群体形成牢固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种,高校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还具有明确的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但是高校辅导员在教学中无权涉及相应的民事行为,所以根据这条规定可以推定,在法律未授权范围内高校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以民事的职责范围都需要在民事法律的范畴管辖权且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和约束[1]。
辅导员作为我国高校执行过程中的人员之一,因此高校现有的法律关系可以应用于辅导员和学生群体之间,辅导员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具体扮演何种角色在《高等教育法》中都有明确的阐述。一般情况下,辅导员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评优、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其次,辅导员要对学校中的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辅导员在履行以上两项义务的过程中都是协助学校进行辅导工作,并没有取得有关法律的相应授权。因此从法律意义上,高校辅导员在工作管理中与学生群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以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高校辅导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职责效力范围
根据我国教育界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释和适用指南》,辅导员的安全责任范畴是:辅导员负责学校校园内的教学管理、校园内的生活设施以及其他教学设施中学生的安全。此外辅导员还需要在学生的在校学习期间、在校生活期间、上学、放学、返校、自行离校、假期离校等时间内对学生的安全进行负责,由此可以了解到高校辅导员的安全职能范围在责任上无大小之分,但是却有明显的法律义务进行约束。
在当前我国关于高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辅导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责任以及责任边界都有相关的规定和制度进行概括,例如我国政府所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明确地规定,辅导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规则原则主要是以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也就是学生在出现安全事故后,需要视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公平分摊责任。
(一)当前法律明令禁止行为
高校辅导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职能范围在法律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也明令禁止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故意给在校大学生带来侵犯的行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明确规定,这主要源于高校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深入到大学生群体中,这样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都会与辅导员进行接触,便加大了辅导员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如果辅导员在涉及班级人员调换、宿舍配置、党员组织、就业管理、评奖评优、助学金划分等工作中因为滥用权力或是故意使用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安全后果都需要由辅导员个人承擔[2]。在学生的人身安全方面,辅导员需要禁止组织利用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禁止带领学生前往不正规或是不合法的场所参加相应的活动;禁止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肖像权或是著作权等;禁止辅导员在班级和宿舍的管理过程中,开展一些伤害学生身体和健康的行为;禁止辅导员利用自身工作职责的便利,与学生之间开展强制性交易掠夺学生财产的行为的发生。
(二)在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义务
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生过错原则中的过失行为,那么辅导员自身都应当预见这种行为可能会对自身工作和未来带来的损害性后果,在我国政府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益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组织,高校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着公共教育职能和学生管理职能,同时高校中的学生大部分已年满18岁都基本具备限制个人行为能力的状态,同时高校内部学生通常都是由学校进行集体管理,所以学校要达到的安全注意义务职责程度远远高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管理[3]。而高校内部的辅导员是辅助和执行学校实施具体安全行为的主体,虽然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不需要代表学校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在其个人安全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职责范围与学校保持一致。
辅导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以自身工作内容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辅导员在工作中具有学生日常安全教育义务,日常安全教育义务主要涵盖在校大学生在校生活学习中的所有安全教育内容,辅导员需要在工作中准确、及时和全面地向在校大学生传达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辅导员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具有宿舍安全管理义务。高校学生主要的生活活动范围便是宿舍,宿舍这一活动区域具有较高的密度性和流动性,在进行宿舍管理的过程中辅导员需要对,学生在宿舍内的生活情况进行大致的了解,同时需要注意班级宿舍中,学生是否每日返校[4]。但是當前我国辅导员对高校宿舍管理程度和管理范围一直都模糊不清,很多辅导员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宿舍纪律,并对学生进行宿舍纪律教育,可是在具体管理的过程中仍然没有落实到位。
(三)工作中的免除责任
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免除责任主要是指在进行公共教育和管理过程中,辅导员虽然具备管理人的相应义务,但是该义务并不能无限地扩大,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免除辅导员的自身责任:
第一,根据我国政府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高校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已经履行了自身相应的职责且在工作中的行为并无不当,那么高校辅导员无义务对学生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受到法律责任这就规定如果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自身的工作义务要求已达到,那么对于学生所发生的不可预见事件就可以处于无责。
第二,高校辅导员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具备管理的教育和权利,同时在校大学生在校内也具有受教育和受管理的义务,如果在校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并没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受辅导员的管理,进而产生了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在辅导员的制止和教育下在校学生无法控制自身的行为,那么所带来的损害结果则由学生独自承担,辅导员不必与学生承担共同责任,如果该责任在发生过程中,是由于学生和辅导员共同引起,那么辅导员则减轻相应的责任[5]。
根据有关调查研究显示,当前我国的法律对高校学生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但是通过现有的《高等教育法》《侵权法》《其身伤害事故处理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明确地发现高校辅导员在日常安全工作管理中首先需要明确辅导员安全注意义务程度,需要在高校公共教育职能、公共管理职能的要求下,执行好学校所赋予的具体制度和教育之行权力。在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中需要做到“善良处理”的管理义务,要履行比自己事物注意程度更高的职责;高校辅导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明确自身的责任边界,自身在工作中不得因职务便利而故意违法违纪,对于高校中所进行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安全管理纪律必须要及时且准确地传达到每一个同学;在高校中还需要明确高校辅导员的免责事宜,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坚决履行管理学生的义务,在学生发生不可预见的安全事故后,辅导员需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学生所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做好现场安置和学生帮扶工作。
当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内部并未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这便导致以辅导员为主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基层人员在工作中的工作负担和工作压力大幅度上升。这便需要高校在教学管理中实行安全管理问责制度,大力狠抓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在校的安全问题,只有确保该条件可以完善地实施,才可以让校园内的各项工作顺利地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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