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散户”回国领刑

2020-09-26 13:43永剑
检察风云 2020年16期
关键词:张晋证券市场被告人

永剑

“最牛散户”让一些股民损失惨重

唐汉博,这个股票圈的风云人物曾因操纵股价多次被证监会点名、处罚,后逃往国外。2018年6月,他回国投案。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汉博等三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决。

违法操盘

1973年出生的唐汉博是湖南省绥宁县人,大学毕业后投身深圳证券机构,先后担任过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深圳宝盈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深圳国诚投资咨询公司研发总监等职务。

多年的证券领域从业经历,让唐汉博深刻感悟到资本的诱惑和魅力。2012年3月下旬,他被一个大老板请到大户室看K线图,觉察到后续卖盘压力较大。唐汉博让这个资金雄厚的大老板追加了一笔巨资。在操作的过程中,这个大老板做了撤单处理,但股价已经大水漫灌般上了一个涨停板。

唐汉博反复琢磨,发现了窍门,即通过先垫单后撤单的方式可以拉升股价,然后再进行反向交易出货,打好这个“时间差”,既能带来巨额利润,又能做到神不知鬼不觉。但是,如此操作需要多个股票账户联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他深知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业务,也不得参与股票买卖。他所在的公司甚至规定员工不准持有个人名下的股票账户。于是,他想到了胞弟唐力勤和表弟张晋,他们都热衷于炒股票。唐力勤有广泛的人脉关系,能借到巨额资金,还能找朋友帮助开设股票账户;张晋自称“操盘手”,只恨手里没有资金,没事时就“模拟炒股”。唐汉博找他们商量,共谋“发财之道”。三人很快达成共识,按照唐汉博的授意,唐力勤找了30多人开设股票账户,张晋负责接受指令下单。

2012年5月7日,唐汉博盯上了“XX实业”的股票。他和唐力勤利用手里控制的多个自然人账户低位建仓,在下午两点后的一个小时内合计买入845万股,代表股票成交量的柱状线在尾盘突然一飞冲天。第二天,唐汉博利用资金优势,高价位挂单买入“XX实业”1799万股,这次不但成交量暴涨,日K线也到了涨停板,股票价位向上猛蹿。

当天,散户和部分私募基金的激情被点燃了,“XX实业”成交量和股价双双暴发,这是大庄家进场的标志。在接下来的三天里,趁着大量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进场追高,唐汉博将手中的“XX实业”全部抛空,获利650万元。

唐汉博的反常操作行为,很快进入证监会的视线。监管部门先后3次对他开出罚单,但都没能让他服气。2014年初,唐汉博在深圳成立了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利用基金牌照募集资金。到2016年,唐汉博已经掌控了近10亿元资金,并发展了遍布全国主要城市的团队成员,他决定“干一票大的”。

这一次,为了躲避内地证监会的监管,他跑到了香港,在某证券公司开设了多个账户,并利用沪港通机制反向操作某商品城的股票,同时指使团队其他成员在全国各地下单交易。为了做到不露声色,唐汉博团队通过日内反向交易、对倒交易、操纵开盘价、盘中拉抬、尾市拉抬、虚假申报等手法操纵某商品城的股价。在这番操作中,唐使用的证券账户大部分是亲戚朋友开设的,小部分是从券商那里获取的利用不相识的人员身份开设的。

2017年3月,证监会针对唐汉博团队操纵“XX科技”等5只股票案,合并开出12亿元的天价罚单。当时唐汉博手握资金10亿元,他等于倒欠2亿元。不久,唐漢博神秘消失了。

2018年6月12日,躲在异国他乡、患了抑郁症的唐汉博接受劝返,回国投案;同年6月19日、26日,唐力勤、张晋分别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投案。

法庭激辩

2019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唐汉博、唐力勤、张晋提起公诉。

法庭上,公诉人员指控称,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未经过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汉博伙同唐力勤、张晋,控制“申某”等30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卖出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等手法,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取巨额利益,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至23日,被告人唐汉博伙同唐力勤、张晋等人,使用自己账户及控制的他人账户,买入或卖出“XX实业”股票。其间,5月9日唐力勤申报买入1666万余股,撤回申报1474万余股;5月10日,唐汉博伙同唐力勤、张晋,申报买入7190万余股,撤回申报5439万余股;5月14日,唐汉博伙同唐力勤、张晋,申报买入4705万余股,撤回申报3970万余股。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汉博伙同唐力勤、张晋采用相同手法,买入或卖出“XXX泰”股票。其中,5月3日唐汉博伙同唐力勤,申报买入7764万余股,撤回申报6152万余股;5月4日唐汉博伙同张晋申报买入9443万余股,撤回申报6764万余股。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汉博伙同张晋采用相同手法,买入“XX发展”股票。其间,2012年8月24日,唐汉博申报卖出2977万余股,撤回申报2977万余股。

通过这一系列“神操作”,唐汉博、唐力勤及其团队违法所得共计2580万余元。其中,唐汉博团队违法所得2401万余元,唐力勤团队违法所得179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张晋明知唐汉博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仍接受唐汉博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案件审理期间,唐汉博、唐力勤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法庭上,唐汉博及其辩护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他辩解说,一次性撤回申报“XX发展”股票并非出于虚假申报的目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不应将虚假申报“XX发展”股票的事实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唐汉博于2012年8月24日虚假申报卖出“XX发展”股票的过程中,并未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未从中获利,且该节事实已被行政处罚,不应当重复计算数额。辩护人还提出,对唐汉博的违法所得认定有误,三只股票的操纵区间认定有误,涉案股票的浮盈、浮亏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即使计算账面获利,区间也应限定为操纵当日。

唐汉博说,他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且患有抑郁症、严重高血压等疾病,请求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唐汉博、唐力勤及张晋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其一,相较于明示性操纵行为,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间接性,且影响力度小、周期短,对市场的控制力较弱,实害性较低。其二,涉案股票的撤单比例仅略超出追诉标准,涉案股票在具体操纵日与同期大盘指数偏离度较小,操纵日市场价量并未明显异常。其三,单只股票当日的违法所得未达到1000万元,唐力勤实际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金额刚达到入罪标准。

一锤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汉博在公诉人指控的时间段内,不以成交为目的,对涉案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且2012年8月24日当天,累计撤回申报卖出量达到同期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该股票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唐汉博控制账户组进行了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等行为,操纵股票获利的意图明显,且获取了巨额利益。

对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应以与涉案股票操纵行为实质关联的股票建仓时间以及出售时间等为范围来计算违法所得,而非仅认定实施操纵行为当日的违法所得。同时,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数额以实际获利金额认定更为妥当,鉴于被告人实际获利金额略高于指控数额,不再增加认定。被告人唐汉博应对全案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涉及违法所得金额2580万余元;被告人唐力勤应对其参与的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涉及违法所得金额179万余元;两人均系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张晋仅接受唐汉博指令多次参与涉案股票交易,故认定其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汉博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唐力勤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张晋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文中除唐汉博外,其余均为化名)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以案说法:虚假申报操纵的欺骗性

虚假申报操纵俗称“涨停板敢死队”,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虚假申報操纵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无论是单笔的还是多笔的,都没有大单换手的情况出现。有时候大买单刚挂出,就立刻被撤单,撤单后又马上挂出,反复挂单、撤单,却完全没有大单成交。此类大单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容易误导小额资金的买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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