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彤
[摘 要]为跟上法治时代的步伐和顺应“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需求,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文章对5个样本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认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应置于法治语境下,遵循“10+X”分类设置模式,以“基础+特色”为思路对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予以调整。以“领域学”为引领,平衡專业理论模块课程间的适配度,以群概念调整设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
[关键词]法治时代;法治人才;课程体系;模块;独立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20)10-0124-04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做出决策部署,由此开启了法学教育改革的新篇章。“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成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育部2015年颁布的《高等法学教育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教学指导意见》、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讲话、教育部2018年4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法学国家标准》”)等均是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采取的改革举措。现代法学教育中,课程是知识传递的载体。如果没有课程体系改革的支撑,法学教育改革会流于形式,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终将难以实现。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概莫能外。一套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是法学教育改革之根基。
一、现状分析
笔者以武书连高水平独立学院近3年排行榜前10名为依据,通过区域进行筛选,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为样本,经过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5个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大致可以分成5大板块:通识(公共)必修课程体系、通识(公共)选修课程体系、专业必修课程体系、专业选修课程体系、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以下是课程设置现状。
(一)通识(公共)课设置比例和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大体相同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通识(公共)课程体系学分与学时比例保持在30%左右。这一比例设置既体现了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对通识教育的重视程度,也符合法学专业人才“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目标取向。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按照2018年《法学国家标准》出台前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进行设置,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具有“基础主干”的特质,规范性明显。通识(公共)必修课程体系、专业必修课程体系与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中的必修课程相加,基本已经达到或超过整个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三。
(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学分设置受重视
《法学国家标准》规定:“法学类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通识课、专业课;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包括实验和实训课、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教学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以此为参照,笔者所选取的5个样本院校实践教学累计学分所占比例均已达到要求,但在总学分的设置上不太相同,最高的学分设置为170学分,最低的为160学分,还有的设置为168学分。
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职业,法学专业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虽然样本院校在比例要求上均符合要求,但是各自总学分差异较大,这便会直接影响到限缩总学分后实践课程的设置问题。如果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例不达标,势必造成理论课程体系对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挤压,继而影响“精技能”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调查发现样本院校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例均符合要求。
(三)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体系与选修课程体系匹配度不够合理
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之间应有一定的适配度。一般而言,专业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应形成一定的课程模块,存在一定的平衡关系。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体系承担着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任务,而专业选修课程体系则应该是对该基础理论知识培养的较宽范围与幅度的辐射。由此,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体系与选修课程体系应为中心与外围的关系,其比例大于1∶1较为合理。但实际上,正如前文所述,样本学院通识(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实践必修课程占据了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大部分学分,留给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程的学分不多,独立学院的法学必修课程体系与选修课程体系比例大都在1∶1以下,该比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培养法治人才 “强能力”的拓展取向,影响独立学院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育人目标。
(四)法治人才培养的复合型、自主化、特色不明显
法治人才的复合型包括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思维复合等方面,这样的人才培养首先在课程体系设置上需要实现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但明明为4年的人才培养方案,其专业理论课程的设置却仅为3年。在3年的课程设置中,又受到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通识类课程体系的限制,加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大棒,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复合型踪迹较为难寻。由于必修类课程所占比重较大,法学专业的学生上课时间较长,能进行自主学习的时间不够充分,因此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受到限制,法学专业学生自主化学习建设不足。专业学生自主化的欠缺,导致独立学院特色不明显。该种状况不仅无法有效回应“分层分类培养”的要求,而且较难形成自身特质。
二、对现状分析之思考
法治人才的培养,无论其创新模式为何,其最终落脚点都必然是将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具体化为一门门的法学专业课程。笔者通过对样本院校人才培养方案构成进行分析发现,其关键问题在于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体系和选修课程体系匹配度不够合理,也就是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间的拓展与延续关系安排不妥当。该问题的根本在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对自身育人特色的凝练不足,针对自身办学特色开设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特征不明显。对该问题的妥善解决,结合《法学国家标准》,笔者以为,一个是要在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中体现时代要求,将其置于法治语境之下;另一个是要立足自身办学特色来设置属于自身品牌的课程体系。
培养法治人才队伍是时代赋予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使命。对于这一重要使命,不论回应的最后落脚点在何处,课程体系改革始终为关键环节。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必须顺应法律职业队伍建设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趋势要求。《法学国家标准》是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普适标准,各个学校在具体操作时可高于该标准办学,却不能低于该标准建设。《法学国家標准》的出台是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深化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法学国家标准》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调整,旨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由此,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其课程体系的搭建理应遵循《法学国家标准》并作出适时的调整,贯彻《法学国家标准》的改革意图,使自身的法学教育植根于法治环境,“凝练特色求存在,回应地方寻发展”,培养时代需要的法治专门人才。
因此,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宜以以下两个问题的思考为关键。
问题一:如何恰如其分地调整“X”+“特色”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同质化”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导致专业特色不彰。不同类型的法学院校在师资配备、经费投入、学科背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势必导致各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各有不同。根据《法学国家标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分类设置模式,其中“X”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因此,“X”+“特色”是形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自身特质的关键所在。如何设计才恰如其分?《法学国家标准》在课程调整上要求坚持“重基础,出特色”的原则,仅对法学核心课程做了指导与规定,旨在便于不同类型的法学院校根据办学特色设置自身的课程体系,培养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对该问题的思考,可在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下,使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不仅具有实用性、有效性,而且还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情况,使其具有开放性和适度流动性,以便回应社会的诉求。
问题二:如何落实领域学视域下的模块化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体系?
当今社会利益冲突涉及的关系复杂多元,领域交叉问题愈来愈多,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已成共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选择领域时,宜采用领域学的视域,结合地方资源与需求,借助自身的优势特色学科,将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相融合。笔者所提倡的领域学视域,并非仅仅是设定跨界类课程,还包括研究方法、思维方式、方式手段等。“领域学下的模块化”课程设计,要做到法学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比例平衡,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适配合理。跨界类课程如何设置,应以上述问题一也就是自身的“X”+“特色”为导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匹配,以及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匹配。
三、具体改革举措
立足法治语境,以《法学国家标准》为参照蓝本,围绕法治人才知识培养、能力培养、素质培养三个方面,笔者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提出如下改革举措。
(一)“10+X”分类设置模式下,“基础+特色”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调整
根据《法学国家标准》可以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分成两类:第一类延续传统法学教育的同质性,任何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完成10门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第二类是独立学院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原则上不少于5门。将专业核心课程由原来的16门调整为“10+X”。如此既能保证法学专业理论课程的核心基础传承与延续,又能确保法学专业理论课程设置出特色。若将法学教育比作产品的生产,独立学院培养出的法科生应符合社会市场的需求,因而改革法治人才供给侧委实重要。法学问题涉及各行各业,社会需要大量复合型的法治人才。独立学院法治人才培养宜根据自身的办学特色,在实施基础传统法学教育的同时,在会计学、财税法、网络空间、环境法等方面提供特色性培养。
现以笔者所在的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院为例。首先,笔者通过对2014届至2018届学生就业方向进行统计汇总,发现除去考研、法考(司考)、考公务员这部分学生,在企业就业的学生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此外还有5%左右的专业学生属于自主创业。以这些统计数据为基础,反馈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中,便应优先考虑民商学科方向。其次,结合自身专业师资背景、师资力量等,可以做到在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面的“民商”特色,也可以做到“民商”特色的科学研究。再次,纵观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的学院、专业设置,商科类不论是在专业数量还是在学生数量上均占有明显的优势,商科类与“民商”特色必然会存在交叉与重合,能优势互补。最后,从自身现有的校外教育实践基地资源来看,完全可为“民商”特色提供实验、实训、实践3个方面的保障。由此,笔者所在学院从2018级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开始,将“X”+“特色”锁定为“民商”特色,将“X”确定为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二)“领域学”为特色导向下模块理论课程间适配度的平衡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与选修课程应有一定的适配度,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可以“领域学”为导向,借助母体与自身优势的学科与领域,打破专业学科间的藩篱,集中某一领域学科专业,实现法学与其他专业理论课程的交叉融入。例如“X”开设经济法、商法、财税法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可考虑与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等专业实行模块化衔接,在设置法学专业理论选修课程时,纳入审计学、会计学、统计学、税法等课程,实现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的资源共享。法学专业理论课程模块设计中,加入“领域学”的引导,既能保持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回应性,便于法学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治建设需要,动态优化课程体系,又能彰显分层分类培养模式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特色成效,为法治人才“人有所需,各尽其能”提供通道。
将“X”确定为“民商”特色后,笔者所在学院结合“X”所确定的5门核心专业课程,进行了相应的理论选修课程匹配。其办法是将法学专业理论选修课程分为2个模块,一是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模块,一是法学专业拓展课程模块。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模块开设了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法、投资学等15门专业理论选修课程。法学专业拓展课程模块开设了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专题、商务礼仪等6门理论选修课程。从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体系设置来看,专业必修课程数量为15门,专业选修课程数量为21门,专业必修课程与专业选修课程比例为5∶7,专业理论选修课程与专业理论必修课程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延续与拓展。除此之外,还要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在选择专业拓展课程时进行跨专业、跨学科选修,承认课程学分。
(三)以群概念调整设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識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独立学院在实施法学教育时不仅要在形式上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更应该将其落实。要明确相关实验实训和创新创业课程;增加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在整个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比重,相关的课程累计学分至少达到国家标准的15%。同时,还应立足于满足专业学生与社会的需求,以关联性与整合性为导向,以群概念为引领,总分为脉络,群中建群。
笔者所在学院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在设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模块时便是以群概念为引领,分设“基础性、提高性、创新性”3个梯度的法学实践课程群,采用实验、实训、实践教学方式,遵循“基础、提高、拓展”的设计思路,配置相关课程,如下表所示。
该模块以群为建设总纲,分类设计,循序渐进,以一体化为主导推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间在知识、能力、思维层面的融合,彼此之间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同时,秉承“民商”特色,将专业理论课程模块与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模块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手段、教学资源、评价制度等方面予以关联与衔接,真正实现契合“宽口径、厚基础、多技能”的培养规格,由此不仅提升了法学专业学生培养质量,更增强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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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