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设需要处理好五个“公一私”关系

2020-09-23 07:53寇东亮
中国德育 2020年16期
关键词:公民道德张力

摘要 伴随市场化、城镇化、民主化、法治化、世俗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拓展,当代中国人的“公一私”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主体观念方面,表现为在个体与共同体张力中“私人一公人”的身份认同;二是在生活观念方面,表现为在个体生活与类生活张力中“私域一公域”的领域划界;三是在义利观念方面,表现为在利己与利他张力中“私利一公利”的利益权衡;四是在行为观念方面,表现为在自由与秩序张力中“私权一公权”的协调规正;五是在伦理观念方面,表现为在德性与规范张力中“私德一公德”的道德抉择。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五个“公一私”关系,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 公民道德;公一私观念;张力

作者简介 寇东亮,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一私”关系是人类道德生活的基本问题,也是伦理学面对的重大问题。随着市场化、城镇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深化,在当代中国人的生存方式和精神世界中, “公一私”关系呈现出新形态和新特点,与此同时,“公一私”矛盾更加尖锐和复杂。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公一私”关系,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当代中国人的“公一私”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私人一公人:个体与共同体张力中的身份认同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生命存在,有自己区别于他人的唯一性、独特性和私人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追求自己的目的和利益,谋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但在其现实性上, “我”只有在“我们”中,在特定的共同体中,才能真正确认“我是谁” “我從哪里来” “我到哪里去”等问题。对每一个人来说,共同体是我们的一种集体身份,这个集体身份是一个人的“身世”,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根脉。

在前现代社会,人类共同体主要基于血缘、宗法或神道而形成,如家庭共同体、族群共同体、乡村共同体、宗教共同体等。在那个历史阶段,个人与共同体是一体的,共同体确定了一个人的“所是”“所在”和“所为”,个人完全从属于共同体,其各种身份及社会责任和使命是自然的、自明的和确定的。对一个人来说,几乎不存在也不允许有“我”“个人”“自我”等私人性标识。所以,庄子要求“吾丧我”(《庄子-齐物论》)。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是一个由计划经济主导的高度集权型社会, “单位”或“公社”成为个人生存和生活的主要共同体。个人对“单位”或“公社”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都由“单位”或“公社”包揽。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一般不会产生普遍性的个体身份焦虑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不断变革,社会流动性加大,社会变革加速。在这种情形下,各种基于血缘或宗法关系的共同体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不断被边缘化, “单位”或“公社”共同体总体上也趋于衰微,甚至瓦解。个体与共同体的分裂、冲突和矛盾日益凸显。 “农民”“工人”“市民”“人民” “干部”“群众”“老百姓”等,成为中国人识别和确认自己社会身份的一些不同符号,但这些符号所包含的义理,却存在着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导致当代中国人常常产生身份焦虑。认同危机、精神家园缺失等都是个体身份焦虑的反映。

要化解身份焦虑,必须塑造个体的公共性特质。个体的公共性是个体在公共活动、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中所生成的特性。“公民”是对个体“公共”特性的抽象,是个体公共性的表达。“公民”即“公共人”,亦即“公人”。个体获得“公民”身份,意味着突破了血缘、地域、宗法等传统关系框架,进入自由、平等、独立、民主等现代关系框架。从历史的角度看,“私人(市民)—公人(公民)”是现代社会变革中由于个人与共同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经济与社会等的分离而赋予个体的双重身份,反映了现代人的存在及其本质的二重化。黑格尔明确区分了现代社会“人”的双重身份,即市民( Bourgeois)与公民( Citoyen)。在他看来,市民是需求实体,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物质享受,安于个人世俗生活;公民则追求公共利益,是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伦理主体。马克思接续黑格尔的划分,称市民为“私人”,即在市民社会中作为私人进行活动的人;称公民为“公人”,即参与政治共同体公共事务的人。在伦理意义上,公民是指与自由、权利、自治、参与、民主、法治、公共精神、公德等密切关联的价值诉求的主体,这种主体更多关注公共利益,富于公共精神,参与公共事务。

要化解身份焦虑,必须建构真正的或真实的生活共同体。在思想史上, “共同体”总是被赋予正向的、好的、道德的意义,常常指涉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景。共同体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一种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彰显了一种安全、愉悦和稳定的群体生活。马克思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 “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马克思用“真正的共同体”概念,指涉人们自由、平等、关爱、和睦的生存和生活状态。

“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网络共同体”等,都旨在化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技术,以及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强调国家共同体、职业共同体、家庭共同体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强调通过公民道德建设,使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个好建设者,在家庭里做—个好成员。这是在个人与共同体的有机统一中对新时代个体的社会身份的伦理设定和道德要求。

二、私域一公域:个体生活与类生活张力中的领域划界

私域与公域的分化,是个体与共同体分离的重要表现之一。 “私域”即私人生活领域,是以个体独立人格为基础的私人或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也被称为“日常生活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交往生活等。这里的交往主要指交友及其扩展。人们在家庭和日常交往领域中的活动直接受私人或私人间的兴趣爱好、情感友谊、习惯风俗等调节,其伦理关系的基础是亲情与友情。 “公域”即公共生活领域,是人们共同生活的世界,它是由拥有特定权利的主体通过积极参与和有效对话发展起来的活动领域,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文化生活等。公共生活领域具有多元化特点。多元化的公共生活领域是一个非排他性的生活世界,在这个生活世界中,所有人的身份都是平等的,并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在公共生活中商谈、交流。

传统中国社会既没有真正意义的私人生活领域,也没有严格意义的公共生活领域,只有家族生活。但家族生活只能孕育家族精神、宗法精神,这种精神遏制个体独立人格的成长,而且对于家族血缘关系以外的领域具有排斥力。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总是根据“家”的模式来设计国家和社会,公域与私域的边界具有游移性,难以明确划界。这种社会领域结构不利于法治、规则的生成,也容易滋生潜规则、情大于法和理、普遍性信任危机、陌生人道德困境等问题,制约社会公共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增加社会运行和个人生活的成本。

在现代社会,公域与私域不是两极对立的,兩者可以通过“共”这一中介而融通。过去,我们把“公共”仅仅理解为“公”,而对“共”没有给予充分关注和明确认识。我们常常谈论失去了“共”的“公”,导致把“公”简单地等同于国家、等同于“官府”。“共”则是一个由多种要素相互作用、互相影响的空间,是公私诸领域的集合。这种集合作为一种中介,弥合公域与私域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使其在“共”中彼此融通。

社会公共性及其建构,是当代中国面临的突出社会问题。社会公共性建设关乎市场经济秩序建构、民主政治发展、社会治理创新、生活共同体建设、美好生活的实现等实践问题。

三、私利一公利:利己与利他张力中的利益权衡

“公一私”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人类社会中利益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如何看待和协调“利己一利他”关系,是人类道德生活和伦理理论的重大课题。

在相当长的时期,我们以二元论的态度和方法去认识和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一旦主张公,就意味着废私、无私;一旦主张个性、自我,就意味着拒斥兼善天下,以自我为中心。改革开放以来,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分化明朗化,利益冲突尖锐化。在这种背景下,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问题日益凸显。《纲要》指出,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

历史地看,对个人利益的认可和尊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和基础,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和升华。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关注的常常不是共同利益,而是偏重于以个人利益及其诉求为形式的相同利益,这种相同利益之间不仅存在多元分割,而且本质上是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马克思说: “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2]只有更好地建设和维护公共利益,每一个人才能真正实现个人利益。所以,恩格斯说: “如果一个人只同自己打交道,他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而且绝不会对己对人都有利。”[3]

习近平总书记把共享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强调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建是基础,共治是关键,共享是目标。共建、共治就是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劳动权、工作权、参与权和发展权,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发展,推进共同利益的发展;共享就是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劳动成果,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实现每一个人的美好生活愿景。没有共建、共治,无成果共享;不能共享,就会无共建、共治主体;共建、共治让共享有了物质基础,共享让共建、共治有了主体动力。共建、共治、共享等理念,反映了社会全体成员作为建设者和享有者、利己者与利他者的统一,体现了“我为人人”与“人人为我”的集体主义道德价值。

四、私权一公权:自由与秩序张力中的行为规正

权利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和获取一定的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权力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现象,或者说,组织起来的人类社会必然要运用权力来为“秩序”提供保障。权利是权力的根基,权力是权利的保障。确认和赋予公民特定的权利,同时也就规定了“公权”的责任范围。有效的公民权利都对应着“公权”特定的责任和义务,也离不开公共权力的支持和保障。

权利是一定社会所确认的人们行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围、界限和标准。马克思指出: “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4]当自由表现为“特权”时,自由实际上是少数人的一种任性,是一种“专制的自由”;当自由表现为“普遍权利”时,自由就具有普遍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成为每一个人的价值追求。

在应然的意义上,—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权力作为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在其组织范围内归属于特定共同体。权力必须服务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在促进共同体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共同体成员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其现实性上,权力也可能会丧失其公共性,被少数人所攫有。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把自我凌驾于权力之上。在我国,由于体制和观念等方面的原因,公共权力的公共性遭遇不同程度的侵蚀。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官本位等现象大量存在,权力成为一些人谋取自我利益的工具。权力腐败的本质是“公权”向“私权”的蜕化,表现为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等。

强调社会公平正义、协商民主、德法兼治等理念,为有效化解私权与公权的矛盾和冲突提供了基本遵循。谋求和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均衡,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在权利政治学意义上,协商民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5]协商民主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党派纷争、利益集团偏私、少数政治“精英”操弄等现象,要通过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使人们享有更加广泛而切身的权利和自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6]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依法治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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