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苏格拉底说守法便是正义,但是应当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作出区分,当法律为良法时,守法便是正义;但若是法律为恶法或者法律修改存在滞后性之时,遵守法律不僅无法维护正义,反而可能背道而驰。
【关键词】良法 恶法 正义
在《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苏格拉底在面对希皮阿斯关于正义是什么的提问中,他提出:守法即正义,也就是说,守法的人就是正义,而违法的人就是不义。
在谈到这一观点时,他是从人与人制定的契约和神法两个角度来论证的,他认为遵守人与人制定的契约,能获得胜利和他人的信任等多种好处,所以从结果来说,遵守人法是正义的。从神法角度来说,因为这些法律是神制定的,并且不遵守其法律本身就会给人带来惩罚,所以遵守神法也是正义的。对于这一观点,我不能否认它的合理之处,但是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遵守法律一定就是正义吗,我觉得有待商榷。
一、当法律为良法时,守法就是正义
苏格拉底在文中提出,神所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那么守法也就是正义的。他在文中首先论证什么才是神制定的法律,“其本身就给违犯的人带来刑罚的律法。”虽然他提及的神法与伦理道德密切相关,比如以德报德,孝敬父母等,但我们认为这里他提出的神法应该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法的范畴。自然法是一种关于正义的永恒不变的基本规则,自然法最基本的属性就是正义,我们遵守作为“良法”的自然法,守法的参照标准没有错,那么按之遵守的行为也就不会有错,所谓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所以当法律为自然法时,苏格拉底“守法即正义”的观点无可厚非。
二、当法律为人与人之间制定的契约时,守法与正义无法完全划等号
(一)当法律是恶法时,遵守法律只会带来不正义的结果。
苏格拉底认为,守法能带来尊敬,胜利,公正的待遇等各种好的结果,但是两千年前苏格拉底被处死,就是一个典型相反的例子,他受到希腊法律的审判,被控传播异说,毒害青年,他坚持遵守法律,不叛逃,最后换来的是牺牲生命的代价。
记得冷战时期有一个关于守卫者击毙翻越柏林墙的苏联人的案件,当时法官判定守卫者有罪的理由是,虽然守卫者当时是为了执行命令,但是作为守卫者在明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暴政的统治下,仍然以遵守法律为理由击毙受害人,这是对受害者生命权的侵犯,其行为是不正义的。还包括纳粹时期屠杀犹太人的律法,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关于奴隶制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皆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为代价,导致二战时期无数犹太人葬身于纳粹的枪口之下,无数的奴隶被随意买卖。
我们认为,法律的遵守应当是有区别的,遵守恶法会导致对人们无数基本权利被剥夺,无数的正义被埋没,法律作为守法的根据,其制定的好坏决定着守法者的行为是向善还是向恶,若是法律本身就是恶法,那么遵守法律的行为只会导致无数不公正的结果的发生,也就谈不上正义了。
(二)法律是利益衡量的产物,在利益的维护上难免会不合理
在《理想国》中,格劳孔认为法律制定的目的是“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苏格拉底也通过希皮阿斯的口承认,法律实际上是公民之间的一种契约,公民之间各方势力在衡量自己利益的基础上,在自己认为许可的范围之内做出退让,然后制定出法律。但是法律制定出来,难免会存在更加维护一方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遵守的行为就一定不会出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同一条法律在不同情况下遵守,其结果是不一样的。
就如民法中高空抛物的规定,一个人在小区里行走,走到一栋楼下碰巧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那这个时候按照法律规定,若是不能找到侵权者,楼上居民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么楼上居民都要承担责任。很多人说这样履行法律是正确的,这样可以避免被砸伤者受到无缘无故的损害,尤其是当受害者生活比较贫困时,不至于因受到伤害无法得到救治。但是反过来考虑呢,楼上的居民又何其的无辜,若是楼上的居民遵守了法律,赔偿了受害者损失,那么对于那些实际上没有造成损害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对于被砸伤的人来说,他得到了救治,属于他的公平得到了,但是对于那些实际上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楼上居民,他们遵守了法律,得到的反而是不公平。
(三)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会阻碍正义
社会总是发展变化的,陈旧的社会关系会被不断淘汰,新的社会关系会不断产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总是无法跟随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与时俱进,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法律已经不能再适应社会的变化,我们还一直遵守,结果只能导致许多新兴的社会关系被扼杀在摇篮里。许多新兴的产业,在经过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批时,相关机关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借口,要进行长时间的审查或直接拒绝通过其审批,且不说可能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仅对于这些新兴的被扼杀在摇篮里的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就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义的。
我们在文中说守法和正义不能划等号,不代表说守法是不正义的,相反,社会需要守法来维护,一个社会的正义和稳定,是靠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来维系的,很多人批判遵守法律也造成了太多的不正义的事情的发生,遵守法律还有何用。并且在《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希皮阿斯还提出了一个不守法的理由:制定这些法律的人们自身经常废弃或修改法律,那么遵守这些法律也就无关紧要了。我认为我们不能因小失大,也不能因法律会修改就不守法,法律虽会修改,但基于当时的社会水平,定有其科学之处。但是,如果法律没有遵守,社会就会因缺乏秩序变得更加混乱,人人自危,正义更加得不到维护。可是守法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任何法律都要遵守,遵守法律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但是对于遵守了反而得不到正义的法律,每个人也应当有自己的衡量标准。
参考文献:
[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
[2]苏格拉底.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作者简介:杨帆(1995-),女,山东德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