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0-09-18 03:41夏坤赵静安徽省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20年6期
关键词:肉品屠宰检疫

文│夏坤 赵静(安徽省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肉品品质检验是保障上市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与生猪屠宰检疫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996-1999)》等要求屠宰企业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检验合格方可销售。当前,生猪屠宰中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亟待改善。

一、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检疫的区别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检疫存在许多不同。一是性质不同,前者是企业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后者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二是实施主体不同,前者为屠宰企业,后者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三是检验内容不同,前者为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或黑干肉、种猪及晚阉猪等,后者为农业农村部规定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四是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后者依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

二、肉品品质检验存在问题

1.实施主体不明。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同步进行,在岗位设置、工作内容上等存在重复和交叉。一个屠宰企业的一条检验线、一个岗位、一个部位、一个器官等每一个检验项目都要有两套检验、检疫队伍来工作。以上原因造成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实施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普遍存在重视屠宰检疫,轻视品质检验,屠宰检疫到位,品质检验中走过场现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农业农村部,生猪产品从多段监管变为二段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屠宰检疫,屠宰企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社会公众却误解为,只要出厂的动物产品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就是放心的肉,事实上肉品无染疫,只是一个方面,只有经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都合格的,才是放心的。

2.检验岗位缺失。肉品品质检验工作链条长、环节多、内容杂,涉及生猪进厂、宰前管理、同步检验、实验室检测、复检、盖章、出证等许多岗位,对人员要求高。屠宰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对于产品质量控制重视程度不足,产品质量意识淡薄,一人兼多岗位,无法保证各个检验岗位保质保量开展工作。一些屠宰企业对于生猪入场关,往往依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查证验物、感官检查等,对于生猪有无注水、是否未经阉割或晚阉割的现象查验不足。

3.检验人员不足。根据《NY/T 3348-201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2A级到5A级要求配备的检验人员分别为9人、12人、15人、18人。多数屠宰企业严格控制人力成本,检验人员配备不足是常态,一是多数屠宰企业位置偏僻、环境较差、待遇不高,导致检疫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缺岗较严重;二是岗位培训不足,检验人员能力不足,检验知识、工作经验缺乏,尤其化验室对操作液相色谱、气象色谱、原子吸收等仪器要求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是招录的检验人员多是非畜牧兽医、食品专业人员,对于检验工作的认知程度不高,缺乏必备的专业训练和学习。

4.设施运转不畅。化验室抽查检验是肉品品质检验的重要内容,检测项目包括:水分、挥发性盐基氮、重金属、药物残留、微生物等指标。重金属、药物残留均需借助液相色谱、质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分光光度计等昂贵的仪器设备,屠宰企业对于设备、试剂(标准物)等投入不足,导致检测设备无法运转,或检测结果不准确。

5.检验把关不严。在同步、内脏和胴体检验中,检验人员与检疫人员有交叉,许多检验人员依赖检疫人员开展工作,但二者工作内容不同,导致漏检。漏检肾脏和漏摘除肾上腺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肾脏表现特征的相应疾病的漏检以及肾上腺上市。在复检环节,存在不检、检得不全、检验把关不严的想象。导致白肌肉、白肌病、黄脂等一些有害劣质肉上市,甚至有检验人员对种公母猪晚阉猪不分、明知是病害肉,而为其出具合格标志,出厂鲜销。

三、对策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屠宰企业是肉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检疫人员负责检查动物产品有无染疫或寄生虫,企业要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两者不可混淆,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检验人员所履行的职责、承担的任务、检验内容。建立检验制度,以制度管事、管人,结合企业品控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程序、标准等内容,将各个岗位责任落实到个人。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检验人员是肉品质量的“监控器”,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鼓励检验人员多检出不合格肉品,提升企业肉品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品牌效应。

2.补齐岗位短板。企业应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合理调配检验岗位,确保有人在岗、有人检验、有效工作。建立检验队伍,屠宰企业根据资质等级,建立与生产相匹配的检验队伍。招聘畜牧兽医、食品检验等专业院校毕业生,充实检验队伍。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总体目标规划,鼓励取得相应资质的兽医机构和服务组织,向畜禽养殖场、小型屠宰场点等提供动物疫病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等专业兽医服务。

3.提升检验能力。强化人员技能培训,屠宰企业外派或外请专家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注重基本理论、实践操作、仪器使用等内容的培训。让检验人员全面掌握宰前检验、宰后同步检验、复检出厂的全过程检验操作,驻厂兽医做好传帮带,迅速提高企业检验人员操作技能。加大经费投入,配置先进检验设备,例如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联用仪等,采用最新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手段和方法,提升检验的效率、准确度。

4.严把检验关口。肉品品质检验涉及屠宰企业全链条,覆盖屠宰全环节,严格把控检验关口,才能保证上市肉品品质和质量安全。应强化源头管控,入场环节要安排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查证验物,注重猪只品质检查。宰前要强化管理,做好静养、改善动物福利,减少白肌肉。同步检验时做好编号、注意内脏胴体检验,避免漏检和漏摘。严格复检环节,避免检验内容不全、把关不严。

5.加大监管力度。屠宰监督管理已划归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农村部门对屠宰企业负有行业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场查验登记、屠宰同步检验等制度切实做好宰前、宰中、宰后检验工作,确保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的有效落实,让质量管理的制度与要求落地生根,确保不合格产品出厂。

6.加快制度改革。现行制度要求屠宰过程中需要检疫和检验两个队伍,工作中往往存在诸多交叉和重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检疫和检验分别属于不同行为和实施主体,因而实现合二为一,必须明确一个实施主体。官方兽医驻场进行监督、抽查工作,比较符合当前工作实际,也有利于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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