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志 贺知菲
摘 要:疫苗在公共卫生领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疫苗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疫苗行业的信任危机,也暴露出我国在相关生物制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风险积聚会产生动摇社会稳定和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风险治理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文章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研究对象,从博弈视角对该事件中利益相关者及其策略选择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疫苗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既要充分发挥核心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更不能忽视边缘和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应在各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基础上,建构多方利益主体合作治理模式。
关键词:疫苗安全;风险防控;利益相关者;博弈
中图分类号:D035.29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Vaccines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eld of public health. In recent years,the frequent vaccine incidents not only caused the crisis of public trust in the vaccine industry,but also exposed the potential safety risks in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biological products. The serious consequence of risk accumulation is undoubtedly to shak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stroy social order.The problem of risk governance has become a serious problem facing the current society.This study takes the Changchun Changsheng vaccine incident as the research object,analyzes the stakeholders and their strategy choice in the event from the game perspective,finally,it is suggested that to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vaccine safety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hould not only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core stakeholders,but also not ignore the role of marginal and potential stakeholders.A multi-stakeholder cooperation governance model should be constructed on the basis of sufficient communication among various stakeholders.
Key words:Vaccine safety;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Stakeholders;Game theory
一、問题的提出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社会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不断增加,随之产生的社会风险和不良影响愈来愈大。近些年,公共突发事件频发使得“风险社会”这一特征在如今变得愈发明显,如何有效防控和规制社会风险成为横亘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在公共卫生领域,各类疫苗事件屡次三番地出现使人们对事件的始作俑者口诛笔伐,对政府监管能力提出质疑,也使人们逐渐丧失对国产疫苗的信任。疫苗安全问题已成为现代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心话题。
疫苗安全问题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假疫苗”被投入医疗使用,全民恐慌和愤怒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就风险和危机的关系而言,学者童星认为, 风险其本质是一种未发生的可能性,危机其本质是一种已发生的事实[1]。可见,风险在前,危机在后,二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并且社会风险累积越深,其公共危机严重程度愈高。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在政府的总体引领下,社会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应如何在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扮演好其角色,实施好其权力,承担好其责任。同时,博弈关系的各方怎样有效地做到权责利三者相统一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思。
二、文献回顾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再次引起民众对于疫苗安全的极度恐慌和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信任危机,由于此次事件不仅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学界对疫苗问题的热切探讨。通过梳理学界对疫苗安全问题研究的观点和结论,从不同视角出发,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以下三个不同视角来进行研究:第一类,从强化政府监管的视角研究。学者刘晓欣针对政府对疫苗的监管过程分析,发现了在疫苗研发、审批环节存在潜在风险,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监管缺位,以及疫苗不良反应监测不完善等问题[2]。第二类,从完善医药企业内部控制视角研究。学者陈丁冉认为,药品安全问题频发暴露出我国医药企业内部控制存在巨大缺陷,医药企业的良性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3]。第三类,从健全药品法律机制视角研究。学者李歆认为由于现行药品法对假劣药的界定存在不科学、不合理问题,导致对疫苗事件中涉案企业的刑事责任判定存在困难[4]。
综上,目前学界对疫苗和相关生物制品的安全风险的研究成果较多,为我国疫苗安全的规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和实践经验,但从研究内容来说,我国疫苗安全风险规制研究的重心在政府和医药企业两个点,大多强调政府和企业在风险防控中的主体性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风险规制过程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作用。
三、疫苗事件利益相关者及其博弈分析
(一)利益相关者识别与分类
1.疫苗安全风险利益相关者识别
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逐步发展和成熟,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法律、管理、人力资源等领域均有应用,国内外学者已有将利益相关者理论运用于危机和风险管理中去的先例。笔者参考国内学者沙勇忠、刘红芹通过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的公共危机中利益相关者分析模型的识别与分类,将疫苗安全风险利益相关者界定为,风险的诱发者、主管政府部门、风险受害者、公共服务部门、媒体、风险旁观者[5]。风险诱发者是指直接诱发风险的组织或个人,主管政府部门指对风险事件负直接责任的政府部门,风险的受害者是直接或间接地遭受风险威胁的群体或个人,公共服务部门特指在社会风险防控中提供与该次风险相关公共服务的部门,媒体包括各类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风险旁观者是指不受该次风险事件影响的个人。
2.疫苗安全风险利益相关者分类
国内有许多学者对利益相关者分类有着自己的界定方法,参考沙勇忠对公共危机中利益相关者的分类,从疫苗安全风险中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度、紧急性和影响力”三方面入手,对疫苗安全风险利益相关者进行划分。其中,相关度指利益相关者与风险的关联程度,紧急性指在风险出现后,不同利益相关者需要采取不同紧急程度的补救措施,影响力指利益相关者对风险作出的反应能力存在高低之分。
政府部门作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治理社会风险的主导力量,在识别发现社会风险时,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挥其强大的组织能力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进一步恶化。风险诱发者作为直接导致风险产生的主体,也需要采取措施对产生的社会风险作出回应,以防止风险的扩大化。因此,政府部门和涉事企业的相关度、紧急性和影响力都是较高的。受到风险威胁的风险受害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即刻得到救助和庇护,其相关度和紧急性较高,影响力则偏弱。媒体在社会风险防控中有报道事实真相和影响舆论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紧急性和影响力。其他公共服务部门主要在社会风险防控中起着宣传、医疗救助等作用。社会风险的旁观者虽然在相关度和紧急性方面较低,但其影响力不容轻视的。在如今網络高度发达的时代,旁观者能够产生强大的舆论力量影响到社会风险防控和治理的方方面面。需要注意的是,利益相关者对于社会风险的相关度、紧急性和影响力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风险的扩散和隐患的增加而变化。比如,当社会风险持续扩大时,媒体和旁观者对该次风险的关注度必然提高,相关度也随之提高。
梳理此次疫苗事件始末,该事件中核心、边缘和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分类如表1:
(二)疫苗安全风险防控中利益相关者博弈关系
笔者将社会风险防控中的各利益相关者视为追求个人效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主要分析风险诱发者、公众、政府和媒体等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关系。
1.主管政府部门与风险诱发者博弈关系
将主管政府部门与风险诱发者的博弈关系视为动态博弈,假设政府主管部门的行动在前,风险诱发者行动在后,风险诱发者根据主管政府部门的策略来选择自己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诱发者和政府主管部门可供选择的策略都增加了,二者在互动中可能滋生出腐败行为,即政府主管部门以公权力为筹码获取经济利益,出现主管政府部门与风险诱发者进行权钱交易的现象。
随着问题疫苗事件的持续发酵,一些与长生生物疫苗有关的行贿案也被暴露出来[6]。如图1所示,主管政府部门与涉事企业的博弈过程可以用博弈树表示。
观察以上“博弈树”模型,可以看出,从有效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最理想的策略组合就是节点③处,即政府既监管到位,企业又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意识,重视疫苗的生产安全。节点①和节点②处是在主管政府部门“懒政”的情况下出现的,如果政府“懒政”,以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的疫苗生产企业可能忽视疫苗的安全生产,这种情况下的风险隐患极大。长生生物作为疫苗生产者,罔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抛却企业的社会责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并长期存在对政府监管部门和地方公共卫生部门的行贿行为,所以现实情况中的策略组合在节点④和节点⑥。
2. 主管政府部门、媒体和公众的博弈关系
(1)主管政府部门与公众的博弈
公众是社会风险防控中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既可以是风险受害者,也可以是风险旁观者。政府主管部门在风险防控中需要特别关注公众的利益需求,社会风险一旦危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政府部门又没能及时发挥其防控风险的作用,便会进一步激发公众的恐慌和愤怒情绪。
事件发生后,国家药监局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其立案调查;国家领导人及时作出批示彻查疫苗事件;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继回应各地疫苗情况,地市相关部门均对问题疫苗进行了回应。由此可见,事件发生后,政府在控制风险的扩大时发挥了其强大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有效缓解了民众的愤怒和恐慌,是积极作为的表现。但社会风险防控,意在“防”和“控”,即预防和控制。虽然本次事件中相关政府部门有效控制止了风险的扩大化,但在风险的预防上存着消极作为。
在仅考虑政府与公众博弈时,政府与公众的策略选择将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①消极作为,满意;②消极作为,不满意;③积极作为,满意;④积极作为,不满意。如表2所示:
疫苗事件中政府存在消极作为策略,并且公众对于多次发生的疫苗事件表示不满,即现实符合情况②,以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切实保障民众利益为出发点,情况②并不是最优解,最优解应为③(积极作为,满意)。也就是说,政府社会风险防控中应该从目前的情况②努力向情况③改进,改进的关键即转变“轻预防”防控策略。
(2)主管政府部门与媒体的博弈关系
媒体既是最大的信息传播者,也是政府部门的有力监督者,媒体在社会风险防控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承担着协调社会关系、引导公众的作用。一方面,媒体既是政府的监督者,又受到政府的制约;另一方面,媒体既是公众舆论的引导者,又要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在社会风险防控中只考虑政府与媒体的情况下,假设媒体和政府之间的博弈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政府和媒体的策略都是合作与不合作,这里的合作指媒体自觉披露事实真相,政府自觉信息公开。
同样地,政府与媒体的博弈矩阵如表3所示:
情况①,当政府部门与媒体都选择合作的情况下,媒体能够及时了解有关社会风险的客观信息,政府也借助媒体的传播作用正确引导公民的舆论走向,安抚公民的负面情绪,控制风险的加剧。情况①为该博弈模型的最优解。
(3)公众与媒体的博弈关系
在社会风险防控中只考虑公众与媒体的情况下,媒体的策略有:为博取公众眼球夸大事实的真相,或是对事实真相进行客观的报道。在面对媒体所披露的信息时,公众的策略有:恐慌应对或是冷静应对。
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数据表明,如今大部分公众都属于网民的范畴,能够随时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来获取最新资讯。在发达的信息互联网时代,公众作为信息的接收者主要通过网络获取各种资讯信息,同时作为信息的传播者,通过网络与他人分享信息资源。媒体和公众在信息传播中构成了互动关系,媒体应从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采取客观报道的策略,传播基于事实的准确信息,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公众在面对各种信息时,应理性应对,分析判断信息源的真假,对媒体和政府加以信任,避免不必要的危机感和恐慌感。表4的情况②,为该博弈的最优解。
四、疫苗安全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
(一)利益相关者风险意识薄弱
政府和企业理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风险诱发者不具备风险意识将直接导致社会风险萌芽和加剧。疫苗事件中,涉事公司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违规疫苗生产背后潜伏的巨大风险;主管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风险意识有待加强,一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此外,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能够有效避免或降低社会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利益相关者的职能缺位
风险诱发者是风险的责任主体,在疫苗事件中长生生物追求经济效益而无视风险防范,只顾违法造假,不顾安全生产,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疫苗安全与涉事企业直接相关,但其主管政府部门也有不可推托的责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督不力和审查不严等问题。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公众在企业和政府面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众无法全面、深入地了解企业的生产运营情况,因而无法发挥出公众监督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
(三)轻事前监管,重事后控制
疫苗安全涉及研发、审批、生产、存储、流通和接种等过程,具有环节多、链条长的特点。要提高疫苗安全的水平,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的理念。此次疫苗事件暴露出严重的监管时效性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在事前预防环节的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必须转变“轻预防”的思路,强化全程监管。新的风险防控机制应打破以往以事后控制为主的格局,形成以“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的防控新格局。在治理主体上,将公众、媒体纳入疫苗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中来,形成多元主体共治模式。
(四)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信息沟通
医药行业具有较强的封闭性特征,面临着多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和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政府部门、企业和民众之间的信息鸿沟越来越大。处于信息时代中,公众通过信息的传播来感知社会风险,而政府和媒体了解社会风险则是通过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各利益相关者掌握着不同的风险信息,因此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应该积极交流风险信息,加强风险防控合作。
五、完善疫苗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议
(一)提高利益相关者风险意识
增强风险意识就是要提高人们感知风险、认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政府部门只有增强了自己的风险意识,才能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各级政府应定期开展对风险管理的宣传和学习,形成风险管理文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学习成果定期考核。对公众来说,其风险意识越高,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公众风险意识的培养,很大程度取决于他所获得的信息,因此政府宣传和媒体宣传都可以教育和引导公众,帮助公众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当风险诱发者是企业时,企业的风险意识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所发挥的作用,因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是万分必要的。
(二)完善疫苗安全风险防控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健全风险防控专门法律法规。设置社会风险防控专门的法律法规,通过正式的法律,确定各个利益相关者参与社会防控的合法地位,既要保障各利益相关者在参与社会风险防控中享有充分的权力,如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也要明确各自的义务,如媒体的客观报道、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惩治措施以防止各利益相关者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在社会风险防控中的主动性和参与性。第二,舆论监督的法治化。网络空间充斥着许多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需要建立打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既需要公众监督意识的觉醒,又依赖公正严明律令来保障,有“良法”才能“善治”。
(三)加强风险防控中利益相关者风险沟通
风险沟通是风险防控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今社会既是风险社会,也是信息社会,信息不对称致使许多风险不断聚集、扩散和放大。公眾主要通过信息传播感知社会风险,媒体和政府则通过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对社会风险。由于不同利益主体掌握的有关风险的信息是不同的,不同利益相关者间的信息交流和互动,既促进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也进一步加深人们对于风险的认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主要依靠信息交流,社会风险的传播也是依靠信息的流动。加强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沟通对社会风险的防控大有帮助。
(四)构建多方利益主体合作式的风险防控机制
多方利益主体合作式的风险防控机制指:各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共同行动体,以防控规制风险,创建和谐社会环境为共同目标,以信息公开为基本原则建立信任关系,以信任为前提开展社会风险防控合作。不同于以往视政府为风险防控的主体,合作是该机制的核心。只有基于信任基础上的沟通交流,才能充分发挥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力,形成优势互补、反应迅速的社会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建立多方利益主体合作式的风险防控机制,在政府、企业、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建构社会共治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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