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的原则导向、现实诉求与改革进路
——以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2020-09-17 07:22赵长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共卫生舆情

赵长明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3)

引言

“2019 年 12 月湖北省武汉市报告多例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的肺炎病例,后被证实为新型冠状病毒(2019-n Co V)感染引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1]我国因农历春节前人口大迁移等因素导致发病水平迅速升高。“截至 2020 年 2 月 1 日,中国共报告确诊 NCIP 11821 例,重症 1795 例,死亡 259 例;全球23 个国家报告 132 确诊病例,NCIP 成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于 2020 年 1月 20 日将(2019-n Co V)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进行管理”。[2]

“二十世纪著名的媒介理论家麦克卢汉曾提出了震惊世人的结论:媒介就是讯息”。[3]他站在公众文化消费的视角探讨了媒介的形式,认为媒介技术在未来将有深远影响。在麦克卢汉生活的时代,电视都属于新鲜事物,因此他这种言论让很多人觉得有点不可理解。然而,时代发展到今天,已经足以论证其理论的前瞻性,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数据云时代来临,网络成为很多人的言论出口,不但传播速度快,而且非常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成为传播舆情的第一载体。“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说过:当代的舆论几乎是无所不能、无坚不摧的,再也没有比舆论更可怕的洪水泛滥了,而且这滔天的洪水还看不到消退的迹象”。[4]“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任何人发表的言论,都可能成为一个信息的来源,这就导致信息的发布充满自主性与随意性”。[5]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宣传方式已经成为历史,越来越多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发布消息,或者通过网络来获取自己想了解的信息,从而实现了解外面世界的目的。然而,这种看似完全开放的格局,实则相对封闭,因为绝大部分网民处于信息海洋的底部,也就是信息链的底端,甚至无法鉴别信息的真伪,只能被动接受,被动追随。正因为如此,网络舆情的风险变得更大,不可控性和不确定性成倍增长,很多人根本没有弄明白事情的真相,就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发表意见,甚至是一些极端的言论或者情绪,而这些一旦成为舆论焦点,极有可能导致舆论风暴。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出现舆情危机,更严重的是影响社会稳定,给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我国的公安机关既是政府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任务,这是由公安机关自身的特殊身份决定的。一旦出现比较激烈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必须代表政府出面予以处理解决,因此公安机关处于舆情的风口浪尖,首当其冲受到挑战。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及时把控舆情进展,并予以化解、缓和,久而久之演变成为破坏性强、范围广的舆情危机,那么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威信和形象都会受到不良影响,甚至导致警民关系紧张,公安机关执法难度增加,进而影响我国的社会和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波及范围较广,事关一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的人民的生命。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由生态环境等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的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在2019新冠肺炎疫情当中全国民众对武汉肺炎疫情的担忧和焦虑一直处于高位徘徊状态,“据统计截止2020年2月4日24时全国共有确诊病例20522人,死亡病例426人”。[6]但从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公布所谓的8名“造谣”者开始,到网络上飞天遍地的病发消息,全国民众的恐慌一直没有得到缓解,其根本原因是政府及公安机关没有将肺炎舆情予以合理引导,导致关于该事件的舆情爆发的时间周期不断缩短,频率不断加快,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因此,本文拟以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为切入点,立足当前我国的互联网实际情况和数字云时代的发展趋势,着眼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需求,深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的相关问题,力图为公安机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应对方面贡献微薄之力。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的概念及特点

舆情的概念相对来说比较宽泛,是公众对一定社会空间范围内所发生的涉及面较广的社会事件所持有的态度、意见等各种主观情绪的总和。要想弄清舆情的含义,还需理解以下几点:首先,舆情说到底是民意,是民意的大集合;其次,舆情并非民意的全部,但却是可以影响执政者决策的民意;再次,舆情的产生来源于突发公共事件,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命周期和规律将直接决定着舆情的生命周期,二者相互依存,离开了任何一方,另一方都无法生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深,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网络来发表言论,甚至是表达个人主义色彩浓厚的情绪,积少成多,集腋成裘,慢慢形成了网络舆情。由此可见,网络舆情实际上就是社会舆情在虚拟网络空间的展现,是社会舆情的直接映射。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是广大网民对社会现象、社会热点焦点问题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情绪、意见等等方面的集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传播面广,可能会从一个地区传染到另一个地区,涉及人员众多,而且可能危害较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借助虚拟网络的传播不但速度快,且极易制造恐慌情绪,造成社会性恐慌,这种情况下,网络舆情就成为关乎社会秩序安定、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其具备以下特点: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因为事发突然,且事件的危害程度无法估量预测,普通老百姓很难做好心理准备,这就会对公众的心理造成很大冲击,而社会也会欠缺应对准备,比如公安机关就很难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处置,予以科学应对,甚至政府主管部门也难以迅速准确判断事件的危害性,进而从长远考虑做出合理决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公众因为无法彻底了解事情的真相,对信息的需求无法满足,就必然会对看到的信息予以夸大,从而实现自我安抚,而这段时期也恰恰是网络谣言的高发期,不明真相的群众极有可能被虚假信息蒙蔽双眼,社会恐慌情绪会迅速酝酿、扩大,舆情在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中集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个特点就是涉及面广,影响群体大,事件发生区域的几乎所有个体都会牵扯其中,甚至是外围的间接关系人也会有所波及,更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世界范围内的恐慌,这点早已被一些历史事件所证明。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在网络和媒体的双重轰炸下,舆论群体必然呈几何倍数增长。

近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成因变得越来越复杂,种类也在不断增加,从发生到扩大,一般都会有各种因素掺杂其中,比如大环境的恶化,比如饮食的变化,各种药物的滥用等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被媒体曝光,民众往往会为了满足心理诉求,通过蛛丝马迹寻找心理诉求与事件的契合点,事件的传播就变成了网状传播,因此舆情就变得更加复杂。舆情中危害性最大的则是一些普通人难以辨别的谣言,如在2019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期间,坊间流行有10万人感染的天文数字及应对 2019新冠肺炎的各种“土方”,双黄连口服液、连花清瘟胶囊、酒精、消毒液、口罩价格飞涨,结果导致不少民众抢购生活物资。这些谣言不及时清理,可能会造成一些群体性事件,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发展势头迅猛,事件变化又快又不可预测,因此舆情的变化也是朝夕之间的事。对此,公安机关应根据事态发展,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控制舆情,从而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同时还要兼顾应急策略的科学性和周全性,确保新的舆情不会再次爆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公众很难掌握事件的全面信息,而这种信息的不全面反倒容易导致断章取义,不能客观、科学的看待事件的发展,更倾向于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事件的情况和进展,这其实对舆情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如2019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有官方媒体宣传病毒不会人传人,随着时间的发展病毒迅速扩张,中国工程院院士终南山教授宣布,病毒会人传人,民众紧张情绪迅速增加,政府的初期引导不当使百姓降低了对政府的信任。

二、大数据时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治理的原则导向

依法治理网络舆情,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通过法定的形式,依法将舆情信息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并且依法查处谣言消息,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强调依法治理公开透明原则,就必须坚持舆情信息公开,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条例》等有关法律,向公众公开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这是因为一方面公众有权知道与自身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件的信息,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警务信息也应为民所享。这些信息不但可为各级地方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帮助,公安机关还可通过相关信息,帮助公众加强防范,从而降低波及范围,减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更主要的是,公安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公信力更强,更有威信,信息的公开、透明必然使群众更加有安全感,各种谣言、不实言论不攻自破,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持信息的透明公开,不仅是国际卫生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明确规定,是我国建立民主、法治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维护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准则。因此,公安机关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引起的舆情时,必须营造公开、透明的舆情环境,坦诚地将事件的缘起、发展情况及对事件的预测告知公众,第一时间主动发布准确的权威信息,争取引导舆论走向。例如在2019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疫情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并发布国家、政府部门及公安机关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事件的最新进展,这样不但可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事态的发展,更可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从而引导舆论的发展趋势,化解舆情危机,获得公众的支持和配合。此外,公安机关应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时刻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原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根据传播学理论,“第一印象”信息的作用最强烈,而且持续时间最长,人们往往会根据“第一印象”来理解后续所接收到的信息。就网络舆情监管而言,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以上法律法规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的监管。无论怎样,公安机关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才是有效引导舆论导向的关键所在,更是公安机关合法开展舆论引导工作的前提。

公众拥有知情权,从政治学上来讲,是指公众应该了解包括国家、社会事务的相关信息。随着文明水平的快速提升,公众对政治的参与度越来越高,知情权已然成为基本公民权之一,而公安机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公开,则是公民获取知情权的基本前提。我国于2008年5月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务信息的公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各级政府有义务将政务信息进行公开。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对于那些关乎公共利益的事件,必须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这是政府的责任。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也必须遵循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对公众保持最大限度的警务信息公开,从而使公众获得信息知情权。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之一,就是舆论引导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合法性来源于警务信息的公开,只有获得公众的认同,才能更好地推进舆论引导工作的开展。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果公安机关舆情引导不利,可能会导致公众因不明真相而产生恐慌情绪,甚至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当然也有少数人利用疫情事件故意歪曲事实、大肆炒作、发国难财。在舆情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讲究技能技巧,坚持秉持不损害公众知情权原则。

公信力是公安机关行政执行能力的客观体现,是公安机关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的总和,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公安机关行政工作的民主程度,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工作的信任程度和满意程度。近年来,出现了人民群众质疑公安机关公开的警务信息的情况,一些人甚至宁愿相信谣言,也不相信公安机关所公开的信息。种种迹象表明,缺乏公信力的舆情引导,在公众眼中成为了“作秀”,成为了一种形式主义,最坏的情况则是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公开产生了排斥心理。“对此,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霍夫兰提出了影响态度转变的四大变量——宣传说服者变量、信息变量、渠道变量和信息接受者变量”,[7]而宣传说服者变量的可信度和吸引力,对人们态度的转变,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是人们态度转变的前提条件。霍夫兰的这套理论,为公安机关提升公信力,开展舆情引导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公安机关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的现实诉求

本次2019新冠肺炎疫情危机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网络舆情治理中也集中暴露出我国公安机关的不足之处。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事件背后凸显的是我国的公共卫生、公民权利以及国家形象等多方面问题,值得我们公安机关从法律制度建设、公共信息制度、危机反应机制等多角度深刻反省。

公安机关在本次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舆情管理上,主要依赖党委宣传部门,以及一直以来与媒体形成的工作关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我国在与舆情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欠缺,因此公安机关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舆情管理。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提出新闻立法工作至今,仅仅国务院出台了一些条例——《新闻出版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却没有一部真正的关于新闻传播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这些条例,仅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新闻信息不得包含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等,这种不明确的、模糊的规定,不利于公安机关的舆情管理工作。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而言,公安机关因为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做后盾,因此在与媒体进行交涉过程中,只能采取说服、讲道理的方式。但有时会陷入困局,而不得不求助于媒体的主管机关——党委宣传部。就网络舆情的管理而言,我国出台的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等,大多是办法、规定,而不是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导致立法工作与互联网管理脱节。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中,公安机关就面临着类似的尴尬——与网络媒体交涉时困难重重。网络舆情带有两面性,一方面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讨论,并进而形成建设性较强的对策、建议,这将有利于舆情危机的妥善解决;另一方面,网络舆情有可能出现各种谣言、以讹传讹现象,甚至是站在道德角度的审判、网络暴力等等,这种情况就会将网络舆情引向恶化方向,给网络舆情的管理和社会治理带来极大的难度。综上所述,当前中国关于舆情监管方面的法律缺失,导致公安机关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对舆情进行有效监管。

网络舆情信息的情报价值只有通过及时准确的分析研判才得以体现,然而目前大多数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舆情分析专业化程度有限,对事件隐含的专业医疗知识缺少掌握,很多信息没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对舆情信息跟踪分析的灵敏度不高,分析研判能力不足,事件预警能力差。互联网是虚拟的,大部分网民发表言论都是采取匿名的方式,这种隐蔽性使得公安民警无法对网络舆情形成充分、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对舆情管理的难度和舆情的突发性、爆发性缺乏清醒认知。还有些公安民警照搬法律规定,按照“程序”办案,既缺乏主动性,也没有对舆情发展做“最坏”打算,这种消极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舆情的引导、干涉效果,一旦失去了最佳应对时机,形成了涉及面极广的舆情危机,公安机关再被动采取措施,已然贻误战机,被动地挽救,其工作效果和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必然是不理想的。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对网络舆情的研判不准、不到位,对预警信息从收集到分析投入不够,导致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在信息收集工作结束后,不及时拓宽工作思路,多方采取措施应对舆情进展,导致后面的处置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化解舆情危机。

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导致信息在网上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媒体的作用历来都很强大,随着时代的进步,新闻媒体也一直在不断进步,积极采用各种新兴的手段和科技,来迎合时代的潮流和消费群体的需要,这也为媒体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媒体充满了新能量,从而转变成为“新媒体”。公安机关也应抓住机遇与外界媒体保持顺畅沟通,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便利性和快捷性,适应大环境的变化,积极应对网络舆情的各种新变化,将新媒体为我所用,做好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但是,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与外界媒体的沟通却存在很多问题,不善于使用各种沟通技巧,导致效果不理想,这不但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而且使媒体和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降低。由于工作性质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使得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看待事件存在差异化,媒体所关注的是怎么吸引读者的注意,而公安机关则侧重于客观、真实的反映事件情况,一般来说客观事实是生硬的,通常很难引起人们的阅读兴趣。因此,新闻媒体和公安机关两者之间价值取向的差距,导致双方形成统一意见比较困难,甚至可能出现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公安机关首先要充分认识到与媒体沟通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增加交流技巧,引导媒体加入舆情控制的阵营,从而使公安机关的舆情控制工作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前,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舆情问题时,其应对办法和方案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有些负责网络监察的民警工作方法比较“粗糙”,简单粗暴,直接将负面帖子删除了事,这样做其实并没有将问题解决,而是将问题强行压制下来;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所采取的舆情引导方法过于“小儿科”。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公安机关在相关舆情事件的观点认识上、处理方法上都缺乏专业的研究和思考。例如,“在2020年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利用‘平安武汉’网络媒体对外发布称有‘八名’违法人员散布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武汉市公安局已经依法对八人进行了处理的事件”,[8]很快在全国网络上引起热议,有多名律师申请公开“八名散布谣言者”的处罚信息,在各个媒体和广大网友的质问下,武汉市公安机关无法为自己正名,从而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不断下降。究竟孰是孰非很快有了结果,“1月29日晚,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科学家曾光回答媒体问题时表示:这八个人是可敬的,可以给他们很高评价”。[9]此外,公安机关服务意识匮乏,尤其是在网络舆情的管理方面。二十一世纪是一个讲究服务的时代,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而公安机关作为代表广大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也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作为国家的维稳公器,公安机关必须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深化服务意识,将服务落到实处。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服务意识淡薄,导致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舆情监管等各项工作中,存在言论激进等情况,这不但不利于事件的发展,甚至可能导致政府机关与广大人民之间的关系出现不良苗头,使得后续工作的开展遇到各种阻碍,舆情控制效果必然不尽如人意。公安机关要想实现与外界的良好沟通,首先必须增强服务意识,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网络平台上放下身段,与广大网友真诚、平等交流,实现交流的融洽,这样广大网友才敢说真话,才能说真话,公安机关才能更好地掌握舆情导向,网络信息平台才能为我所用;其次,公安机关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从而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保持端正的形象,从而使舆情管理更加人性化、简单化;最后,公安机关还应将服务意识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始终,除了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各项执法工作都应通过良好的服务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认可。

四、公安机关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舆情的改革进路

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舆情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公安机关该如何准确、迅速地收集网络舆情信息,从而占据网络舆情的战略高地,对网络舆情进行正确引导,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纾解,将可能引发极端矛盾的消极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进而控制网络舆情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处理网络舆情的关键,也是一个必须直面的巨大挑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变化的、是动态发展的,这就决定了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也必须是动态的,需要随时调整。因此,笔者试图从网络舆情处置的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制监管和有效引导措施等几个方面,来深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舆情管理措施和应对方法。

“2020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习近平主席做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10]法律是国家开展社会管理工作的基石,也是公安机关展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管理的后盾,我国必须加强舆情管理的相关法律建设。在推进新闻管理立法的过程中,我国可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根据我国新闻媒体管理的具体需求,在废除低层级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一部完善、系统的新闻管理法律。对于网络舆情的管理,可通过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保护法,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化,使各种网络信息内容更加规范,从而为公安机关的舆情管理提供坚强后盾和强有力支持。通过清晰、明确、准确量化的法律条款,对网络上的各种诽谤、传播谣言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废除之前的量刑笼统、表述模糊等法律制度,并通过全国人大或者最高法等进行法律解释,如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一条就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散布虚假信息、捏造虚伪事实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有关行为作出有罪规定,这种经过最高等级解释的法律条款,更有强制力。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这条条款,网络用户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以“求证”等理由所转发的信息,该如何界定呢?同时,对类似“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种界定标准不明确的条款,还需司法部门进行明确解释,以便具体执法过程中标准更加准确。我国司法部门可通过制定类似于《互联网管理法》《互联网运营管理法》等,通过厘清公安机关、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从而增强权利主体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进一步规范在网络发布言论的行为,将随意在网络上制造谣言、制造混乱的行为明确为犯罪行为,并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使各种散布谣言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由此可见,为了全面推进我国的互联网管理立法工作,首先应明确我国关于互联网法律现状,并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之处,系统地构建我国互联网安全立法的框架,从而将我国的互联网舆情管理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同时计算机的处理能力日新月异,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将其应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我国大数据战略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战略高度制定大数据应急管理计划,包括应急预警、应急响应、应急物资等等方面,确立全方位的网络舆情预警监测机制。网络舆情的提前预警可以有效预防网络舆情危机的形成,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初期,公安机关提高对舆情危机的认识,做好舆情危机的预警。这不但可以使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地了解网络舆情情况,更可有效预防大危机的形成,从而将矛盾消除于萌芽状态。

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来看,其网络舆情危机在爆发前的酝酿过程是非常长的,如果当时公安机关启动了预警机制,在舆情危机的初期就可以有一个详尽的掌握,并及时做好应对策略。首先,鉴于网络上的信息量非常庞大、复杂,仅仅有几名工作人员开展人工搜索、研判,是不足以应付网络上的海量数据,因此公安机关应利用大数据网络技术和算法,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舆情分析系统,利用大数据的算法进行舆情分析,并根据一定的指标,确定舆情的具体情况。这样网络上一有风吹草动,公安机关即刻就可以了解,从而由被动变主动,由堵塞变疏导,如此便掌握了绝对的主动权。大数据系统的舆情分析,可直接借助热点话题或者热点关键词,进行搜索自动识别,并可获取大量的后台数据,比如评论量、发言时间间隔等,从而实现对舆情的完全监控。其次,大数据系统还可对网络舆情进行评估,从而梳理出内容敏感度、网民关注度以及传播状况等,进而确定舆情的等级,然后再用统计学常用的“德尔菲法”进行评估打分,这样一套完整、系统、科学的网络舆情评估系统和标准就确立了。最后,公安机关可根据舆情事件数据库的有关信息,确定舆情的安全等级,从而制定差异化的应对措施和方法。大数据系统还可通过主题关键词来跟踪热点话题,并能查找到全部的关联信息,比如话题发起人的资料、发言人的情况、跟帖数量、帖子的内容等,从而实现一点触网、多点感知,一根线拉出全部信息,一个点带出整个面的效果。最后,建立报警系统,一旦发现造谣生事行为,公安机关应尽快予以通报,并澄清事实,还要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从而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化解舆情危机。

在当今媒体时代,公安机关应与时俱进,加强与新媒体的沟通、交流,并与其合作,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网络队伍,充分发挥新媒体的影响力,引导新媒体参与到网络舆情的治理中来,利用新媒体人才的专业知识和在网络平台的强大影响力,形成合力,从而实现更好地开展网络舆情的监管工作。新媒体在人才的专业性、技术的先进性等方面,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公安机关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取长补短,借助新媒体的优势,将网络舆情治理工作做得更加有声有色。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公安机关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机关首先要做的是正视问题,而不是封锁消息,压制言论,同时还要尊重新媒体,不能盲目认为新媒体的一些报道就是在添乱。在真诚相待的基础上,建立互信的合作关系,搭建交流平台,对新媒体进行正面引导,并及时公布事件相关信息,从而在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给新媒体一定的发言空间;第二,公安机关可与新媒体合作,并为其提供公办场所,或者给予网络平台,从而实现共建、共赢的合作局面。所谓网络领袖,其实就是网络空间里影响力比较大的人物或者组织,因为这些“领袖”们的粉丝众多,他们的一些观点往往会影响很多网民的看法,属于引导网络舆情发展方向的中坚力量。充分利用这些“领袖”们的影响力,取得他们的支持,那么公安机关的舆情把控将变得容易很多。比如每年可以召开网络领袖媒体沟通会,打造一批政治过硬,专业知识强,百姓认可的网络领袖,最终实现协同治理网络舆情的良好氛围。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具有不可挑战的权威性。通常公安机关与公众的沟通渠道是单相的,不存在互动性,使得公安机关获取信息的渠道单一、便捷性差,导致消息的准确性和即时性没有保障。在当今的自媒体时代,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及时发布公安机关的政务信息,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公众也能通过这些信息平台获取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实现公安机关与公众的密切互动。个别公安机关主动将网络语言用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改变了以往公安机关的刻板形象,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安机关应以定时更新事件进展,将事件的变化及时告知公众,打消广大人民群众的疑虑,避免各种谣言和诽谤,缓和公众的恐慌情绪,避免产生大的网络舆情危机。更为关键的是,越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公安机关越应该打造公开、透明、高效的执法机构形象,从而增强普通民众的信心。舆情应对处置是公安机关同社会沟通联系的一种纽带,能够反映公安机关的回应性、公信力,能够疏导公众的一些负面情绪,从而引导舆情方向,还能够增强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获得更多人的支持、理解,提高公安机关治理舆情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公安机关要完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做好统筹规划,构建层级合理、相对稳定的新闻发言人系统。本着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信息回应的目标任务,做到统一口径,形成良好的发布效力,引导网络舆情走向良性道路。在核心问题和关键信息方面,要坚持“快、诚、准”的原则,即速度要快,态度要诚恳,信息务必准确无误,要以勇于担当、坦率的心态,对公众所关心的问题给予及时回应,使谣言不攻自破,使各种质疑消解于无形,使公安机关变成诚实、可靠的老大哥、老大姐,只有这样,公安机关才能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做好危机公关工作,才能引导网络舆情变成解决危机的强有力后盾。网络舆情说到底是民意,是广大网民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各种反应,这对公安机关来说既是压力,同时更应该变成动力,变成公安机关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也是公安机关提高威信力的契机。公安机关应该时刻牢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将人民作为心中的晴雨表,做好为人民服务这项光荣而伟大的任务。

结论

数字化技术飞速发展,网络媒体融入公众生活已经是社会事实,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攻坚期和社会矛盾高发期,公安机关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善治需要经历一段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本文以2019新冠肺炎疫情事件舆情为例,通过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问题现状,从治理原则入手,提出我国公安机关网络舆情处置应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善的舆情管理机制,加强舆情的预警研判,通过新媒体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引导,并进一步提升公安民警的整体工作素养,促使一线民警积极、主动地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增强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终能使公安机关突发事件舆情危机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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