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苏雄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恐怖主义,被称为“21世纪的政治瘟疫”“政治艾滋病”,与人类环境恶化和资源枯竭共同称为世界三大危害。当前反恐过程中存在着两大难题,严重制约了反恐工作的推进。一是如何有效预防恐怖主义,使其在发生之前就被遏制。即如何获取关于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的准确情报。二是如何有效获取证据,追究涉恐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讯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专门调查行为,在收集证据和获取恐怖活动犯罪情报上有着天然的优势。一方面,通过讯问涉恐犯罪嫌疑人参与恐怖活动的情况,可以有效构建证据链条,使其受到应有的刑罚;另一方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关于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实施的相关讯息,就可以了解和总结特定区域范围内或特定恐怖活动组织开展恐怖活动的特点、动向,深化人们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以便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做到有的放矢。[2]但在实务工作中,相较于频发的一般刑事案件而言,侦查人员接触的恐怖主义犯罪案件较少,缺少相关的讯问经验;加之恐怖主义犯罪与一般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致使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不知道应该讯问哪些内容,如何有效获取情报和构建证据链。基于此,本文在界定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上,从证明和情报获取的目的出发,明确恐怖主义犯罪讯问的重点内容。
关于恐怖主义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和视野,提出了各种见解。联合国也曾试图对恐怖主义作出界定,但是由于恐怖主义涉及不同主体、不同国家的利益,各国的立场不尽相同,规制的角度也有所不同,因此,联合国并没有提出一个被成员国所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的一般性概念。2015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的概念作出了界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此外,还对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以及恐怖事件等概念做了规定,为我国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组织、恐怖事件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我国立法并未作明确界定。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模糊,造成了学界认识上的多样性。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类犯罪的合集,是指个体、组织或者国家为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的目的,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
有的学者将恐怖主义犯罪归属于 “政治暴力” 甚至于 “战争”,这种看法忽略了它们之间的差异。首先,从主体上来看,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是个人或由个人集结而成的组织或者国家,但一般国家是利用恐怖活动组织来实现某种目的或者以资助的方式参与恐怖活动;而“政治暴力”“战争” 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或者国家权力的行使机构。其次,从对象上来看,恐怖主义犯罪虽然会针对政府要员、相关政府机关和军警,但就当前恐怖主义犯罪所侵袭的对象来看,其攻击对象呈现出广泛性和随机性的特征,相关政府机关、普通民众皆是其攻击的对象;[3]而 “政治暴力” 则是相关政府、政府机构对其所辖范围的人员进行的打击,战斗更多针对的是敌对国的战斗人员及其相关军事设施。由此可见,不能将恐怖主义犯罪归属于“政治暴力” 甚至 “战争”。
恐怖主义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集合。由《刑法分则》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罪名组成。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特别规定,因此,大多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一般刑事犯罪的一种。[4]但实质上,二者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首先,从组织结构上来看,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团伙大多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组建的,甚至部分团伙是临时组建的,其在实施一次或者较少次数犯罪行为后会解散,较为松散;而恐怖活动组织则是基于一定的意识形态组建的,结构较为复杂,有较为严密的约束,一般存在的时间较长,较为稳定。其次,从犯罪动机上来看,恐怖主义犯罪动机有一定的意识形态做支撑。恐怖活动组织成员执着于这种意识形态的维护或者实现,并且随着意识形态的传播,会进一步影响到更多的人,较难把握;而一般刑事犯罪背后没有思想信念做支撑,较为简单,多为谋财等常见的犯罪动机。再次,从犯罪对象上来看,一般刑事犯罪都会针对特定的对象,犯罪行为人不会随意侵犯特定对象之外的他人;而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对象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其侵害对象不仅仅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还延伸到了普通民众,即我国当前恐怖主义犯罪的对象已经实现了无差别性。[5]最后,从两者的危害性来看,恐怖主义犯罪因其发生的不易察觉和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其危害结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
因此,恐怖主义犯罪不属于 “政治暴力” 或者 “战争”,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刑事案件,在组织结构、犯罪动机、侵害对象及危害性方面均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这些差异导致二者在讯问内容上不尽相同。
如前所述,当前反恐进程中存在着两大难题,即证据收集与恐怖主义犯罪情报的获取。讯问作为预审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上述两个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通过讯问,一方面,可以收集恐怖主义犯罪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取恐怖主义犯罪情报。恐怖主义犯罪讯问重点内容的确立,理应以实战为导向,即以证据收集和恐怖主义犯罪情报获取为依据。
情报对于反恐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无论是在恐怖活动预警方面还是在打击恐怖组织方面。当前,反恐情报已经成为制约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拓展恐怖主义犯罪情报收集渠道就显得十分紧迫了。讯问在一般刑事犯罪中扮演着收集犯罪信息、总结犯罪规律的角色,在恐怖主义犯罪中也应如此,发挥收集情报的功能。恐怖主义犯罪的线索、情报涉及方方面面,从涉恐犯罪嫌疑人到组织,从组织内部再到组织外部,凡是学术研究和反恐实践所需要的,都是讯问过程中应当收集的。从这一目的出发,恐怖主义犯罪讯问中除了收集证明过程中已经收集的内容外,还需要收集恐怖活动人员成长经历、恐怖活动组织人员招募、武器来源等信息。
恐怖主义犯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集合。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恐怖主义类犯罪的时候,往往会产生竞合,触犯多个罪名。因此,在讯问的过程中,就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收集证据,以免漏罪。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这样一类犯罪行为来说,只有明晰其构成要件,才能更好地在讯问中获取相关证据,以有效追究涉恐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 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客体。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类犯罪的合集,它涉及多个罪名。恐怖主义犯罪客体,即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各个子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的合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将恐怖主义犯罪的各个子罪名分散在多个章节中,且我国刑法分则章节的设置是根据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设置的,因此,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6]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因此,恐怖主义犯罪客体是通过恐怖活动所侵害的对象来体现的,对于客体的证明就需要在讯问中明确恐怖活动所侵害的具体对象。
其次,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内容。此处主要论述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结果包括其直接目的(对犯罪对象的侵害)的实现和间接目的(意识形态领域的目)的实现。间接目的的实现,往往通过直接目的的达成造成特定区域或特定群体的恐慌来实现。而直接目的的达成,依托于各种各样的行为,如暗杀、绑架、爆炸、劫持航空器、投放危险物品等。当然,还包括资助、庇护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为其提供武器弹药等资源的行为。因此,出于证明恐怖主义犯罪客观方面的考虑,需要在讯问中厘清上述内容。
再次,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主要需要考虑两个层面,即个体和组织。从个体的角度来讲,恐怖主义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我国刑法规定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领导者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7]可见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个人的身份具有刑法学上的意义。从组织的角度来看,我国反恐法对恐怖组织规模和组织成立的动机作了规定;恐怖组织成立的动机,涉及到组织的理念和目的。因此,在讯问中需要厘清个体的基本信息、在组织中的地位及组织的规模和理念。
最后,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方面。个体加入恐怖活动组织直至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其必然是主观上的 “明知” 在驱动。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明知自己的这种行为会造成何种危害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 “明知”,更体现在其再加入恐怖组织时其理念和目的的认同上。只有认同,才会加入,才会愿意实施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
基于上述论述,为了更简洁地展示、梳理恐怖主义犯罪讯问过程中所需要的明确的事项,将其整理为下表(见表1)。将这些内容再行梳理,可以将其分为涉恐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恐怖活动组织内部信息以及恐怖活动组织对外接触信息三部分。围绕着三方面的内容对恐怖主义犯罪讯问的重点内容展开具体论述。
表1 恐怖主义犯罪讯问中需要明确的事项
讯问涉恐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除了采集案件基础信息之外,更多的应该是收集犯罪证据、印证和构建证据链条以及了解外在社会环境条件及成长经历对恐怖分子施加的影响,并总结当前恐怖活动新的发展变化。涉恐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及个人经历,加入恐怖组织的驱动力,犯罪嫌疑人在恐怖组织的地位以及犯罪嫌疑人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情况。
在犯罪学意义上,不良的成长环境往往是刺激、诱发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它主要包括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环境和社区环境。具体来说,家庭的完整程度、家庭的经济基础、家庭成员的观念等等都对于其成员的人生价值观有极大的影响。学校教育环境不仅仅影响了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还对于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思想道德的形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区人口基于共同的地缘关系、生活利益等形成共同的社区意识、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但是社区中不同的人的素质、价值观念等方面千差万别,这就导致社区的共同价值可能不良甚至扭曲。[8]社区人口的行为会时刻受到社区的评价,在不良甚至扭曲的社区环境中个人为了附和社区的评价标准,就会沾染不良的社会价值。
除成长环境外,个人成长经历也会对个人的人生观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关于个体向恐怖分子的演变路径的研究中,大多数模型认为大部分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在生活中对他人和社会的不满情绪以及对不幸、剥夺感的体验是最初走上恐怖主义的导火索,甚至将其称之为恐怖分子的 “软肋”。美国前情报局官员马克·赛奇曼在收集分析与基地组织相关的案件后认为有四个激进化的 “路径痕迹”:一种道德义愤的感觉、一种对世界的特定解释、一种与个体经历的共鸣以及受到网络上的动员。由此可见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成长环境及其个人经历对于研究反恐怖主义的意义。
社会的不公平是个体最初走上恐怖主义的导火索。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在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公,产生各种各样的不满,但是并非所有人都成为了恐怖分子,只有极小的一部分人会最终加入恐怖组织,成为恐怖分子。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任何一个明智的人在作出决定前都会反复权衡某个选择所能带给自己的利益和危害。当这个选择带给自己的利益大于或明显大于带给自己的危害时,他就可能会做出这种选择;反之,他可能做出与此相反的决定。那究竟是什么驱使个体义无反顾地加入恐怖组织,甚至采用自杀式恐怖袭击的方式从事恐怖活动呢?是贫穷、个人理想抱负还是其他的因素?
通过讯问涉恐犯罪嫌疑人加入恐怖组织的驱动力,我们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从而为理论研究提供依据,使我们更接近恐怖分子的世界。
美国反恐专家詹姆斯·付雷泽认为恐怖组织的典型结构是金字塔型的,并将这种结构分为四个层次:处于最高层次的是恐怖组织的指挥者,指挥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处于第二层次的是恐怖组织的骨干分子,负责执行各种任务;处于第三层次的是恐怖组织的积极支持者,负责为恐怖组织提供沟通、躲藏、收集情报、后勤等方面提供支持;而处于最低层的是恐怖组织的消极支持者,可能出于对恐怖组织理念的认同或者怀有对现实的不满而为恐怖组织提供舆论、政治、法律或者金钱上的支持。
讯问涉恐犯罪嫌疑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除了上述所说的刑法学意义外,还对于反恐研究有着较大的意义。首先,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可以判断其在恐怖组织的权限,确定其供述是否真实,为反恐研究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提供保障。其次,涉恐犯罪嫌疑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可以为讯问提供下一步方向。如果是在恐怖组织中地位较高者,如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则可以详细讯问其关于恐怖组织的结构、恐怖活动展开情况、招募人员情况以及寻求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等对恐怖组织生存、发展紧密相关的信息;如若其在恐怖组织中地位较低,是恐怖组织的积极支持者和消极支持者,则可以就其参与、实施或支持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况加以讯问,总结这些活动、行为背后的规律,在反恐活动中加以应用。
除恐怖组织的消极支持者外,恐怖组织的成员大多会组织策划或者直接参与实施恐怖活动。讯问涉恐犯罪嫌疑人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情况,首先是证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需要。其次,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曾经组织参与或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况,包括恐怖活动对象与地点的选择、参与恐怖活动恐怖分子的人数、恐怖活动所采取的手段方式、恐怖活动欲达到的目的等等,就能够了解犯罪嫌疑人所在恐怖组织或者某一特定区域内恐怖活动所经常采用的恐怖活动方法、在选择攻击目标时所考虑的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分析,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恐怖组织所在地方的反恐资源优化配置,对反恐力量进行合理布置,加强反恐设施和措施的建设。再次,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的方式会随着反恐措施、技术方法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比如恐怖组织热衷于以劫机的方式实施恐怖活动,随着反恐力量对处理劫机事件方法的掌握和熟练,恐怖组织就可能转而再用其他的恐怖活动方法开展恐怖活动。最后,恐怖组织会不断学习其他恐怖组织的恐怖活动方法。这样通过讯问还可能了解到当前较为新颖的恐怖活动方式,提前针对这种恐怖活动方式进行反恐力量培训、布置,防患于未然。
一方面,由于恐怖组织具有高度的组织性、极强的隐蔽性,反恐力量往往难以探查到其组织内部的各类信息。了解恐怖组织的内部相关信息,是对恐怖组织、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治理的前提。另一方面,恐怖组织内部信息也是证明犯罪主体的一部分。恐怖组织内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恐怖活动组织的理念和目标、恐怖活动组织的规模、恐怖活动组织的结构。
恐怖组织内部成员大多对世俗世界感到不满、义愤,同时他们将在世俗中所受到的种种不平等因素内化并归因于某一种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或者特定政策等存在的问题。当他们因此而疏离世俗世界,感到自我被孤立、抛弃后,开始寻求有共同认知、共同理念的人而最终加入恐怖组织。具体来说,由于恐怖组织的类型的不同,恐怖组织的目的也会不同。恐怖组织的目的大约有以下几种[9]:
表2 恐怖组织的目的
讯问恐怖组织成员的共同理念和目的,对于反恐斗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了解恐怖组织目的后,在该组织进行下次恐怖活动犯罪时,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比如被讯问犯罪嫌疑人所在恐怖组织劫持人质时,反恐力量就可以更好地在了解恐怖分子诉求的基础上把握恐怖分子的心理,有条不紊地进行解救人质活动。第二,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是为了达到目的,通过讯问恐怖组织的目的也可以合理预测恐怖组织开展恐怖活动所关注的目标。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目标强化,使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的开展受到阻碍。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将恐怖组织定义为三人以上,因为特定的政治、意识形态而形成的犯罪组织。一般来说,由于恐怖组织的极度隐蔽性以及行为方式的高度危险性,其招募成员较为困难。恐怖组织通过宣传大多吸引的是认同其理念,而且愿意为其提供经济、舆论的消极支持者,往往不会直接参与到恐怖活动中去。但是,不排除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恐怖组织的存在。比如 “基地” 组织以及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等。
讯问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恐怖组织规模的意义除了犯罪主体的证明外,更多地在于为打击恐怖组织的力量选择上提供依据。一般来说,组织成员较少、规模较小的恐怖组织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而规模较大的恐怖组织,就应该出动相关的军事力量进行打击。
恐怖组织的结构是指恐怖组织内部人员的关系、层次及其职能。目前较为典型的恐怖组织结构模型有三类。包括前文所述的金字塔型结构、放射型结构以及功能型结构。放射型结构是由扎沃尼提出的。他认为恐怖组织由于内部的分工、沟通的需要而产生了与金字塔型不同的放射型结构。在放射性结构中,恐怖组织的首领处于中央,各个行动小组围绕恐怖组织的首领进行行动。功能型结构是基于恐怖组织内部单元的功能进行划分。认为恐怖组织内部可以依据其职能的不同,划分为三个部门,即行政部门、行动部门和保障部门。各个部门之间通过行政部门中指挥部门的协调进行行动。
讯问涉恐犯罪嫌疑人所在恐怖组织的结构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组织有重要意义。它为反恐策略的选择提供了依据。对于金字塔型结构的恐怖组织,其权力集中于处于金字塔最高处的一小撮人,其他人只是依其命令进行恐怖活动。因此,此时对恐怖组织的打击就应当侧重于恐怖组织的首领,只要恐怖组织的首领被击败,恐怖组织自然就瓦解了。但是对于放射型的恐怖组织而言,其权力较为分散,各个行动小组的权限较高。一旦将恐怖组织的首领击败,其余各个行动小组可能会各自为战,甚至可能分化为数个新的恐怖组织。鉴于此,对放射型恐怖组织的打击就不能采取这种策略,只能对各个行动小组分散打击或者将整个恐怖组织集中消灭。
恐怖组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建立的组织,或者针对某项政策,或者针对某个政权等等。为了实现目的,就不可避免的与世俗世界发生接触,传递、接收各种各样的信息。此外,恐怖组织受其自身实力的限制,还需要从恐怖组织以外寻求各种各样的支持,以维持其恐怖活动的继续开展。因此,讯问涉恐犯罪嫌疑人恐怖组织对外接触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还可以达到从恐怖组织外部制约甚至瓦解恐怖组织的作用。此外,恐怖活动组织的一些对外接触信息也涉及到相关的犯罪,比如资助恐怖活动罪。恐怖组织对外接触信息主要包括:恐怖组织的对外宣传活动、恐怖组织人员招募、恐怖组织武器弹药的来源以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在信息化时代,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层出不穷,互联网的普及更是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显著提升。“不仅要更多的人亡,而且要更多的人来看”,这也是恐怖活动组织的目的之一。恐怖分子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恐怖活动的理念、目的并且试图解释他们所进行恐怖活动的合理性、塑造自身的 “正义”。具体来说,恐怖组织的宣传活动对恐怖组织具有以下作用:首先,恐怖组织通过对恐怖事件的宣传,扩大组织的影响力。恐怖组织的影响力对于恐怖主义至关重要,在恐怖组织资金筹措、新成员招募上有重要影响。恐怖事件发生之后,往往会有各个媒体对恐怖活动进行报道。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恐怖事件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再次被更广泛的人感知到,恐怖组织的知名度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其次,能够为恐怖组织寻求支持者。恐怖组织在宣传中,往往会先表明自身的立场,它通过向大众讲述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对社会、对政府、对某项政策的不满以表明自身从事恐怖活动的正义性。此外,恐怖组织在此过程中渲染自身的不幸遭遇以及自身为追求社会公义所做的努力和牺牲,进一步来获取公众的同情,使他们支持恐怖主义活动,为恐怖主义提供帮助。再次,达到刺激政府、恶化政府形象的目的。恐怖组织以极小的团队规模在实力强大的国家武装力量控制下 “成功” 实施了恐怖活动,通过宣传恐怖事件所取得的 “成功”, 使大众陷入到恐慌之中,增加了大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对政府产生怨言。
反恐不仅仅是一场情报战,它也是一场“人心之战”。讯问犯罪嫌疑人恐怖组织的宣传情况,包括恐怖组织常采用的宣传途径、宣传方式和手段以及恐怖组织宣传文案的制作,就可以在和恐怖组织的宣传中抢占先机,或者在恐怖事件发生后有针对性地应对恐怖组织的宣传,有条不紊地开展反宣传工作,最大程度地抵消宣传所带给恐怖组织的利益。让大众不要被恐怖组织的宣传所迷惑,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反恐斗争中来。
如前所述,个体加入恐怖活动组织前要有内在驱动力促使其参与到恐怖组织中。与此相对应的,恐怖组织会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恐怖组织人员的招募呢?著名的恐怖主义研究者马克·塞奇曼和斯科特·阿特兰认为对于圣战主义和基地组织来说,不存在招募工作,他们认为参与者是自己主动要求加入恐怖组织的。即便事实如他们所说,讯问犯罪嫌疑人恐怖组织招募新成员的相关信息还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恐怖组织一直在不断地通过宣传来寻求更多的人认同他们的理念、支持他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在为恐怖组织招募新成员。其次,圣战组织和基地组织知名度较高,加之二者基于宗教的原因招募成员相对容易,而其他大多恐怖组织并不享有如此高的知名度,招募成员较难。因此,他们需要考虑自身的恐怖主义理念容易被哪些人所接受,为了使他们接受这个理念甚至劝说其加入恐怖组织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由于恐怖组织成员都曾经经历过这个阶段,他们比起一般人更加了解这个过程和被招募的人的心理状态。因此,通过讯问认识恐怖组织的招募方式以及被招募人的心态,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阻止、阻断这一过程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只有这样,从恐怖组织的招募过程、被招募者内心的驱动力及心理态度出发,多管齐下,才能防止更多的人被恐怖组织所蛊惑,加入恐怖组织。
恐怖组织往往规模较小,内部武器弹药制作高端人才极其稀缺,因此他们的武器弹药常常难以自足。然而恐怖组织在实施恐怖活动时往往需要大量的武器装备,他们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取实施恐怖活动所必须的武器装备。比如向军火商购买、国家基于政治立场向反对敌国的恐怖势力提供,还有大型恐怖组织向小型恐怖组织提供等等。[9]
收集和研究恐怖组织的武器来源,不仅对认识恐怖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反恐力量有效切断恐怖组织获取武器的渠道具有重要实战意义。尤其是在以日本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用沙林毒气攻击无辜民众为标志的超级恐怖主义的兴起,使恐怖势力的武器由传统意义上的武器过渡到以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等为代表的大规模杀伤武器。超级恐怖主义往往会造成更惨重的伤亡,比起传统意义上恐怖主义更具有震撼力。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就更应该研究恐怖组织武器弹药的来源,对这些途径加以严格管控。
恐怖组织资金不仅仅要维持组织的必要生存、日常生活开支,而且还要购买实施恐怖主义所必需的武器弹药以及其他装备。开展恐怖活动需要耗费较大的财产,没有广泛、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支撑不起恐怖组织开展恐怖活动的。研究表明,每起重大恐怖事件所需经费大约为4 万-5 万美元,“9.11” 等大规模恐怖袭击所需经费约40 万美元。[10]目前学者研究认为恐怖组织活动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种:第一,来自慈善和救济组织捐赠。慈善和救济组织或者基于恐怖势力对其的控制、或者基于人道主义关怀的角度出发,给予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资金支持。第二,通过犯罪活动进行集资。恐怖组织为了获得足够的资金,往往直接采取劫机、绑架人质以及袭击银行等犯罪手段。此外,恐怖组织还会通过毒品走私和贩毒获取经济利益。第三,通过金融手段补充活动资金。恐怖分子也会利用全球金融市场的股票、证券买卖以及外汇交易等金融手段获得经济来源。
讯问犯罪嫌疑人其所在恐怖组织资金来源,不仅仅有利于恐怖主义筹资方式的统计分析,还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所在恐怖组织进行经济上的打击。在了解犯罪嫌疑人所在恐怖组织主要的经济来源后,对这些来源加以严格控制管理,切断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使其失去进行恐怖活动的能力。
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审讯不仅是为了获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口供来证明犯罪事实,更是为了获取与恐怖组织相关的各种情报。只有有效获取证据,我们才能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在讯问中不断的从各个方面获取情报,我们才能够慢慢触摸到恐怖组织的隐蔽之处。在此基础上,通过资料的不断积累、分析,全面了解恐怖主义,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各个方面制约恐怖主义的发展,最终对恐怖主义进行综合治理,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