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措施探讨

2020-09-15 16:27王婧雅张文杰胡荣花
现代农业科技 2020年16期
关键词:保障措施治理措施

王婧雅 张文杰 胡荣花

摘要    河北省沧州市是严重缺水地区之一。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沧州水环境质量,全力保障水安全,本文在介绍沧州市河流及排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措施及其保障措施。

关键词    入河排污口;治理措施;保障措施;河北沧州

中图分类号    X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16-0148-01

沧州市地处河北省东南部,全境均为平原区,是河北平原的一部分。地形自西南向东北倾斜,地面坡降平缓,境内河流沟渠纵横交错,呈网格状分布。多年平均降水量551 mm,年际变化较大,80%的降水量集中在6—9月。

沧州市入境河流水体水质较差,多数水功能区水体评价为Ⅴ类或劣Ⅴ类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全力保障水安全,《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沧州调查的71个入河排污口中,汇入水功能区的有50个,汇入非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共计21个;24个水功能区中,有3个水功能区河干,Ⅱ类水质有1个、Ⅲ类水质有3个、Ⅳ类水质有3个、Ⅴ类水质有1个、劣Ⅴ类水质有13个。水功能区达标率为23.8%,排污口的规范治理任重而道远。

1    沧州市河流及排污现状

1.1    河流水体

沧州市境内河流纵横,素有“九河下梢”之称,排沥河道和行洪河道均属海河流域南系。全市共有大清河、子牙河、南运河三大河系。行洪河道主要有子牙河、南运河、漳卫新河、子牙新河、捷地减河等10条,排沥河道主要有任河大渠、北排河、南排河、宣惠河等26条,境内有大浪淀水库、杨埕水库、南大港湿地等。

1.2    入河排污口分布

根据2016年沧州市入河排污口调查监测,71个入河排污口中,汇入水功能区的50个,汇入非水功能区的入河排污口共计21个。

1.3    入河排污量

2016年沧州市入河废污水总量达17 960.6万t,其中汇入水功能区14 124.4万t,汇入非功能区3 836.2万t。全市年入河COD 7 048.2 t,入河氨氮909.9 t,其中汇入水功能区COD 5 086.5 t、氨氮568.5 t,汇入非水功能区COD 1 961.7 t、氨氮341.4 t。

2    入河排污口規范化治理措施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是以水功能区水质保护为目的,以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为基础,对入河排污口治理进行统一规划,实施“关停并转”和深度处理等措施,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1-2]。具体综合整治措施见表1。

2.1    入河排污口封堵并网

对设置在禁止设置区的入河排污口和在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应并入污水处理厂管网。全市将20个入河排污口合并进入污水处理厂管网后封堵,实现入河废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2    提升达标改造

对在本次调查监测中17个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入河排污口要加快管网建设,尽快实现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对于达标排放但仍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排污口,应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或回用,企业应对处理工艺进行升级改造,使出厂水达到相应的水质目标[3]。

2.3    规范化建设

对31处入河污废水水质已经达到相应标准的入河排污口,实施规范化建设并定时监测,设置标志牌、公告牌、警示牌等,便于监管,保证入河污废水长期、稳定的达标排放。

2.4    规范监管措施

经批准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均需进行规范化监管[4]。一是入河排污口应符合标志明显、设置合理、去向合理、便于采样、便于监测、便于公众参。二是凡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干线、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其他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内,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三是与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联系比较密切的一级支流及部分二级支流、具有保护意义的保留区和缓冲区,从严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四是在入河排污口监测方面,为满足入河排污口监管的目标要求,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推进入河排污口自动化监测建设。

3    保障措施

3.1    组织保障

建议成立以沧州市领导为组长和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在资金投入、行政执法、考核奖惩、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3.2    监督考核

入河污染物控制总量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3.3    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强化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入河排污口监测要常规化,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程序,建立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管理联动机制,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和新增取水。

4    建议

一是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采取以老代新、削旧增新等手段,不随意增设入河排污口;同时,对于新设的排污口,应严格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与审批,严格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程序。二是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应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废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三是加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论证和监测工作。对在水功能区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进行相应的论证工作,加强对现有排污口的监测。

5    参考文献

[1] 韩小波,辛小康,朱惇.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实施效果及相关问题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5,38(增刊2):428-431.

[2] 金相灿.湖泊和湿地水环境生态修复技术与管理指南[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 涂忆,陈德润.浅谈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及入河排污口设置问题[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8,46(1):91-92.

[4] 涂建峰,王孟,肖文文,等.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践与探讨[J].人民长江,2016,4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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