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铮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推动建立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并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重申民族互嵌式社区环境的重要性,使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政策成为民族交融理念向实践层面的延伸。民族互嵌型社区作为一种特殊的社区形态,除承担社区一般性的社会服务功能外,还承担了民族团结和民族交融的政治性功能,在社区范围内实现了公共管理功能和政治功能的统一。民族互嵌型社区目前并没有相对独立的治理评估模式,实践中将民族互嵌型社区同其他类型社区的治理评估不做区分,不仅无法发挥它的功能优势,同时在特定的民族政策和社会环境下,会阻碍其功能发挥,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和谐社会局面。如何使治理评估理念和评估内容契合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的政策语境与功能定位,是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对治理实践能否发挥价值导向作用的关键。
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的研究是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理论探索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治理评估结合微观层面特定类型社区治理效能研究的具体表现。民族学和社会学为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研究提供了丰厚的理论根基,学者们将“嵌入”视为一种新型的多民族社会建构模式,(1)郝亚明:《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现实背景、理论内涵及实践路径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主张通过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使民族成员社会生活、社会参与等方面融合在一起。(2)张会龙:《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建设:基本概念、国际经验与建设构想》,《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是促进社会融合的有效途径,然而通过主体平等的沟通和互动进而使社会成员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并非易事,因此对不同族群社会融合程度的测量构成族群关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基础,学者们通过量化的数据进行社会融合构成要素、影响因素及社会结构转型过程的分析。美国社会学家米尔顿·M.戈登(Milton M. Gordon)基于文化与结构二维分析框架提出了测量族群社会融合程度的7个维度:(1)文化或行为的同化,(2)社会结构的融合,(3)族群间通婚程度,(4)族群意识或身份认同的融合,(5)族群偏见的消除,(6)族群歧视行为的消除,(7)公共事务的融合。(3)Milton M. Gordon, 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pp. 35-37.但是在该理论框架中并未强调职业和经济水平的影响,而这两种因素往往被视为影响社会融合的关键变量。约翰·戈德勒斯特(John Goldlust)和安东尼·H.里士满(Anthony H. Richmond)根据移民对迁入地环境适应性研究构建了移民适应性指标体系,分为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四类客观指标和涉及认同、主观内涵和满意度三类主观指标。(4)John Goldlust and Anthony H. Richmond, “A Multivariate Model of Immigrant Adaptati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 Vol. 8, no. 2(June 1974), pp. 193-225.国内学者在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程度研究中借鉴了国外的理论体系和理论框架。周皓归纳总结了国内现有社会融合测量的维度,发现几乎所有对社会融合的测量都包含了经济融合、文化融合、身份认同和心理融合等维度。(5)周皓:《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测量及理论思考》,《人口研究》2012年第3期。由于社会融合的概念呈现多维的特征,所以相应的研究也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呈现出研究维度设置的多元。民族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双向的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社会关系,(6)金炳镐:《民族关系理论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6页。对民族关系性质和交往程度的测量需要体现双向互动的特征,且需要更为微观而具体的测量。马戎族群关系的研究指标主要包括:语言使用、人口迁移、居住格局、族际通婚及族群意识等,(7)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28页。该指标体系也成为当前族群关系研究中认可度较高的指标框架。在更微观的研究领域,学者们将上述指标不断细化,形成族群关系测量在居住格局和心理认同等维度的评价指标,例如一项以新疆籍少数民族地区流动人口城市适应性的调查显示:族际交往、歧视感知和主观幸福感是影响社会适应的重要心理指标。(8)李明、龙晔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适应研究——基于广州和长沙的抽样调查》,《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但是上述源于民族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互动的角度考察民族关系交往的广度和深度,相关结论更注重微观层面社会关系的重构,并未将民族关系的测量置于公共事务管理的视域内,缺少在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研究中纳入民族关系这个动态变量以考察族际互动对公共治理作用过程和结果的影响。构建民族互嵌式社区环境可以视为中央从基层社区层面调节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的一种政策构想。(9)郝亚明:《族际居住格局调整的西方实践和中国探索——兼论如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环境》,《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同时,公共管理学以社区为治理的最小研究单元,对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的运行效能也体现出基于绩效影响与提升的理论关照和现实关切。
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没有独立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模式,对现有治理评估的考察成为探索建立适用于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治理评估体系的有效途径。本文选取M社区2018年度治理评估指标设计和评估流程为研究对象,对该社区治理评估的目标价值、功能定位和内容设计等评估要素进行了分析概括。
M社区位于东部沿海省份某县级市市区西部,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全市汉族1 109 427人,占总人口的99.35%;少数民族7265人,占0.65%,其中回族6160人、满族239人、佤族139人、拉祜族103人。M社区总面积2.0平方公里,毗邻大型矿业集团,居住着回、汉两个民族,社区内回族分别占总户数和总人数的13%和19%。社区实行居委会主任与党委书记“一肩挑”的设置方式,设居委会主任(党委书记)1名、社区两委14名,其中,社区党委书记及一名副书记是回族,各委员分工明确。M社区所形成的回、汉聚居的结构由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共同促成。据当地史料记载,18世纪30年代初,当地就已初步形成回族居民“围寺而居”的居住状态,主要聚居地在当地西关附近。随着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当地启动社区棚改项目。主管部门以尊重居民住宅选择意愿为前提,鼓励各民族打破族际间隔离居住的状态,在必要的规则限定下,自由选择居住房屋,从而形成了目前回、汉互嵌聚居的居住状态。
M社区是东部发达省份多民族聚居社区的代表,具备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基本特征,在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中也突出民族互嵌型社区特有的民族团结和社会融合的社区功能。该社区的集体经济对社区各项工作的支撑力度较大,社区内民族关系较为融洽,有利于形成民族间文化和心理的认同和互嵌。
M社区的治理评估工作源于两个文件对基层治理绩效考核要求:一是当地政府下达的《关于印发2018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二是M社区的上级主管部门G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下发的《关于对2018年度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地市政府督查考核委员会是《细则》的签发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综合考核。文件中将全市需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分为34个方面,由相应责任考核部门制订配套的考核实施方案,经由市督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以附件形式与《细则》一同下发。与镇街考核内容相关的方案有21项,除涉及基层社会治理的评估内容外,对M社区的评估依据还包括《镇街推动统一战线工作考核细则》。《意见》是M社区所在地的G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根据《细则》考核内容制订的面向辖区29个村(社区)的考核方案,是对《细则》内容的进一步分解。该方案将全市考核内容结合街道实际形成三大类17个项目评估指标,旨在对所辖村(社区)的治理现状进行评估。
根据对评估方案和评估执行的考查,M社区治理评估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评估目标定位以内部控制为主
目标定位是治理评估的作用与功能在价值理念层面的体现,关注的是评估设计中高层次的理念和价值问题,(10)周志忍:《内部控制与外部责任:论政府绩效评估的目标定位》,《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回应的核心问题是治理评估得以推行的基本逻辑。《意见》中将此次评估的目标定位明确为:“落实职责任务,量化目标,强化奖惩,充分调动村(社区)发展的积极性。”M社区治理评估的推动力源于行政管理体系内部自上而下的驱动,与社区内民族的构成并无显著相关关系。事实上,无论是单一民族社区还是民族互嵌型社区都显示出源于政府体制内部评估的推动力,这是当前我国社区治理评估的共性特征之一。M社区治理评估以自上而下的科层制评估为动力,伴随着资源自上而下的分配形成社区对政府资源投入的高度依赖,在此背景下,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成为对政府公共资源投入效果评价的有力推动者,也成为最主要的评估主体。
2.评估指标以社区业务分类为基础
对M社区的评估内容以分类指导为原则,实行的是重点工作考核与共性工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内容和考核方式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M社区的治理评估按重点工作、共性工作和亮点工作三个维度展开。重点工作评估内容根据省、市每年的工作重点安排有一定的变动,2018年度的重点工作中涵盖了环境保护、各类风险化解、精准扶贫等5项内容,合计分值为600分。共性工作是指社区治理评估中常规性工作,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8项内容,合计分值为400分。上述指标分值合计1000分,实行扣分制。亮点工作实行加分制,主要鼓励社区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总结,为便于量化和认定,最终加分项以奖励级别和认证单位级别为标准实行差别计分。
表1 M社区治理评估的内容及方式
在本考核年度内,M社区除做好上述工作外,还代表市里参加了上级政府组织的一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期半年:3月到5月是宣传动员阶段,5月到7月是全面实施阶段,7月到9月是总结提高阶段。创建活动中,M社区组织了大量的联谊活动,举办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图片展,建立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档案等。还利用礼拜、诵经和“四德讲堂”辅导培训等形式,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以激发民族宗教人士爱国热情。在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进行过程中,社区还配合市民宗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参加了争创“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以及配合市伊协(伊斯兰教协会)开展了相关评比活动。类似民族与宗教事务工作,在此次治理评估中主要体现在3项指标中,分别是“统一战线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区亮点工作”,其中前两项为共性工作的减分指标,关注的是常规性工作有无疏漏而非特色性工作是否创新,所以并未给M社区带来明显的分数“收益”。后一项属于亮点工作中的加分指标,视获得奖励等级的高低加2至10分,由于此项加分值还需按一定比例折算,且同一工作内容的奖励不重复计分,因此对M社区的考核总分并未带来明显的影响。
3.评估主体按部门划分
G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为M社区的上级管理部门,是本次评估的组织者但并非制度设计者。《意见》显示,在“重点工作”和“共性工作”两大类评估指标涉及的13个二级指标中,需街道环保办、群众工作办、安监办等22个部门“制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此外,G街道还成立年终考核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对村(社区)的考核扣分,并确定最终考核成绩。
G街道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显示,民族宗教工作由社会稳定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但在本次社区评估中,该部门仅负责“信访稳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两个三级指标的考核细则制定。而上述所提及的M社区开展的“和谐宗教活动场所”等民族宗教类特色活动,并不是由G街道发起和倡议,而是由当地民宗局制定并推行,街道和社区仅作为执行单位。更为关键的是,作为行政管理组织体系中的平级单位,在缺少上下级隶属关系且部门相关度较低的情况下,G街道很难在《意见》中规定由民宗局制定关于民族政策落实和民族团结促进情况的考核细则。但是M社区在实际社区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少数民族补贴、少数民族子女教育、矛盾纠纷调解、宗教活动、少数民族文艺活动等各方面内容约占日常工作的60%,由于缺少相应考核细则,上述工作无法在绩效中予以体现。
对M社区治理评估的调查发现,治理评估反映了管理部门在价值层面对M社区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的评估标准及准则,涵盖了治理过程中资源要素的分配过程和结果,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互动模式和结构,在具体实践层面上则表现为社区治理相关主体参与社区治理过程的价值关切。如果将M社区的治理评估置于特定的民族政策和社区环境内,其涉及的治理目标和评估导向、治理形式和评估内容等多项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相对关系仍需进一步调整。
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是我国社区治理评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其体系内部既需要体现社区治理评估的共性特征,又要体现出民族互嵌型社区在特定功能定位基础上决定的治理评估的特殊性元素;既是对社区治理运作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又是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相关政策的落实与检验。通过对M社区治理评估的考察不难发现,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的设计及实践并未完全与需处理的核心问题相适配,因此需要在实际运用中,尤其在采用治理评估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运用过程中不断进行反思。(11)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33页。
M社区是非民族自治区域内民族互嵌型社区的代表,社区治理评估中采用的是具有共性的治理评估方案。但是作为民族互嵌型社区,M社区却并未显示出社区治理目标和社区治理评估内容的相关性,换言之,社区治理评估的具体内容中并未体现出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的关键要素。对M社区的调查显示:社区治理实践与评估内容不匹配,评估内容与治理目标也不匹配,即M社区治理实践中的多数工作是为了促进民族团结、形成民族文化和心理的互嵌,但是由于采用共性评估为主的指标,在治理评估指标设计中并不能体现促进民族互嵌的相关工作。
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治理评估显示出和其他类型社区相似的评估性质、评估方法和评估组织方式。那么同质化的社区治理评估是否适合民族互嵌型社区这类新兴社区的发展规律和目标定位?如果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中只存在社区治理评估的共性问题,未显示出由于其特定的社区民族结构、社区发展定位以及社区治理实践而面临的个性化问题和困境,说明在具有共性特征的治理评估体系中,民族成分构成因素所能作用的空间范围小,社区治理评估可以消解社区内民族结构所带来的张力,共性的治理评估可以科学全面反映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过程和结果,那么独立的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便失去构建的意义。反之,如果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治理评估存在由于社区民族结构决定的社区治理实践差异,则共性评估无法真实反映社区治理过程和结果的实际。
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治理评估体现了以行政管理体系内部管理为特征的功能设计,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业务需要通过社区居委会予以执行,因而在对社区评估时也需各职能部门对社区相应领域内职责完成情况予以确认。这种评估主体的设计由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条块结构与职责同构的体制特点所决定,政府的运行既要强调层级、控制和制度理性,同时又要面临组织结构多元化所要求的柔性。治理评估的控制功能是通过对设定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以完成控制资源、保证目标实现的任务。这就要求社区治理评估主题与治理目标相匹配,即以明确的治理目标形成治理评估的设计。然而在党中央做出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并形成相应的政策文本和政策话语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什么是互嵌型社区”“如何建设民族互嵌型社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对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目标及实现路径并未达成充分共识。因此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不应仅满足于治理评估的控制功能,更需从导向功能上进行有益探索。作为对社区治理结果检验和影响未来社区发展的治理评估体系,需要将新型的民族关系置于社区环境和社区发展中,将社区内民族关系的重构和社区意识的建立融合在特定地域环境下的社会互动中,明确体现实践中对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目标、治理流程和治理结果的要求,以期在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可行性路径上形成共识。
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形成是在现有多民族混居的社会结构基础上进行建构的过程,该过程不仅是居住空间结构的建构,也包括对不同民族成员间精神和文化关系的形塑。但是探寻多元文化交流合作及发展的具体途径和作用模式是现实层面的难题,在社区这一特定地域范围内,互嵌式结构的形成面临主动建构与被动消解两种选择,而这种选择也投射在社区治理评估指标的设计中。基于社区命运共同体的本质,多民族居民在社区范围内进行频繁社会互动并进而形成社会关系网络,在共同的生活空间进行政治博弈和情感表达并以此推动社区主体意识的成长。社区参与的过程与社区认同感的培育、社区福利的增加是紧密关联的,社区居民依附的命运共同体所实现的利益增长会成为社区认同感的催化剂,因此通过强化社区认同有利于形成民族间精神文化层次的认同。反之,如果侧重于对多民族居住空间格局形成互嵌后的不利因素进行控制,缺少导向性行为的设计,则会使互嵌式社会结构的建构停留在表面,难以达到民族间文化和心理互嵌的层次。因此,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的指标设计应体现社区内族际互动的要素,以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挤压民族不利因素的作用空间,鼓励不同民族成员间通过参与社区事务以及自发组织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交流活动,从而在社区治理中突出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特征并实现治理目标。
综上,民族互嵌型社区环境的建构过程与治理评估高度相关,评估的功能导向和内容导向决定了建构过程的多向性。“民族互嵌”理念应通过互嵌式社区环境的构建和社区治理过程予以个性化体现,是社区治理评估共性特征和个性化策略的复合体。治理评估的价值导向对当前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起到了逆向推动作用,即通过理想化的结果描述引导治理资源的投入及治理过程的转向。当前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在功能和内容设定上需要契合社区社会结构转型现状,以明确的互嵌式社区社会结构的构建为目标,通过社区治理评估体系构建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
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提出是对民族关系从社会机制运行的显性层面调整转向以隐性特征为主的有机团结的社会结构建构的策略。对民族互嵌型社区而言,其所承担的民族团结、社区认同和社会融合等特定社会功能,需要通过社区治理评估完成功能目标实现程度的客观描述。功能的差异使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的设计有别于一般类型社区,从社区治理评估体系的构成要素来看,在特定的社区治理评估理念的导向下,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指标以及评估流程等要素承担了治理评估系统中的不同功能。
社区治理目标的设立既是社区发展内生性规律发展的结果,又是特定国情下社区发展政策设计结果的体现。民族互嵌型社区是我国在应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时所做出的应对策略,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之一。在学术研究中,民族互嵌型社区被视为“民族互嵌”和“社区发展”的复合体,将新型的民族关系置于社区环境和社区发展中,并将社区内民族关系的重构和社区意识的建立融合在特定地域环境下的社会互动中。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实践探索则主要以区域优势的发挥以及民族稳定和团结的导向为主线,社区内民族互嵌呈现表层化。
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目的是从微观视角构建新型民族关系,相应地,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也应体现该政策的目的和导向。如果仍按照社区秩序与安全、基础信息管理、保障服务、健康服务、物业服务和社区参与等维度对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绩效进行评估,那么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政策意图则明显被忽略。缺少政策表达功能的治理评估体系作用后的评估结果,难以对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管理部门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形成明确的价值导向,也弱化了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组织动力,因此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的设计必须体现出民族政策的导向。在符合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族际间良性互动的基本价值导向的前提下,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结合、适用与实用结合,以及主观与客观结合的设计原则,按社区事务的不同性质,从行政性事务、自治性事务和公共服务性事务等维度进行指标的构建,将民族政策的落实和族际互动元素渗透至社区事务中。
治理评估是对治理过程和运行结果的评估,涉及对治理运行目标、模式、绩效的综合判断,是检验治理绩效、比较治理优劣以及发现治理现实状态与理想状态间差距(12)俞可平:《中国治理评估框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6期。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在特定的制度因素和文化因素框架下,治理评估是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管理和政治管理功能发挥情况的直接回应,即在治理评估研究视域内,对治理目标、治理绩效、治理模式的评价可视为社区功能实现程度的体现。从社会互动的角度看,民族互嵌型社区呈现出社会互动主体的民族性、社会文化的多元性以及社会互动的动态融合等特征。我国关于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政策体现出对这类社区特性的考量,并在政策设计中赋予了不同于单一民族社区的民族团结功能、社区认同功能以及社会融合功能。
民族互嵌型社区内在发展的特性和政策赋予的功能决定了在对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体系的设计中,一方面要承认它与普通社区之间的共性,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其独特的功能属性。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设计要实现治理目标和治理行为的契合,是以“治理目标—治理行为—治理评估”为逻辑关系的社区治理过程的连续体。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的目标是一个目标复合体,通过指标和权重的设计构建出社区治理绩效和民族互嵌成熟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前者是包括责任、能力、效率和服务在内的综合目标,而后者则从纵向和横向维度勾勒出政府等相关建设主体在民族互嵌型社区结构建构中的工作效度。(13)杨鹍飞:《民族互嵌型社区:涵义、分类与研究展望》,《广西民族研究》2014年第5期。具体来说,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需要对社区治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对特定评估时期内的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进行评价,对多民族社区互嵌程度进行正向和负向的评价。这些评价不仅是对民族互嵌型社区作为社会治理单元的治理绩效评价,也是对其作为政策实践的政治绩效评价,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价探寻微观社区环境内族际沟通与认同、多元文化共存的实现方式,以及基层民族群众利益表达法治化和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的现实路径。
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中的多元主体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社区治理结构中的多元主体,这也是当前社区治理理论和实践在治理结构中体现的基本特征。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主体应该包括来自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多方力量,各方在达成民族互嵌过程中的作用机制与动机也存在不同。社区治理结构是治理主体间的权力关系状态和作用机制模式,是社区利益相关者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作用场域,而其运行是以横向的社会网络为结构特征,区别于以垂直科层制运作的政府部门。社区治理结构中利益主体相应地体现为社区治理评估体系中的评估主体。社区治理评估是多元治理主体利益表达的途径和方式,对于行政化色彩较浓的社区治理评估而言,在社区治理成果的评价中被认可自身的作用和成绩有着更强的政治意义。二是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参与中的多元文化主体。在多民族社区空间内,民族成员间开展的社会交往活动会促进各民族文化变迁的程度,社区参与主体的多民族性也成为影响社区治理绩效的关键因素。那么社区参与主体所表现出的多元民族文化有怎样的特征?这一问题的解答同时也是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体系构建的逻辑。多元文化的社区内社会互动机制不同于单一文化成员间的社会互动,语言、心理及价值观等方面的主观因素均会影响社区网络关系的形成。此外,民族互嵌型社区中的民族成员并非是等额配比,如果存在弱势民族群体,如何通过社区参与的制度设计保障他们的参与绩效并保障评估主体的多元性。这涉及治理评估中关键指标和评估主体的设计,也是民族互嵌型社区在微观层面表现出的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特质。
增进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行动主体间互动的有效措施之一是通过构建明确的治理评估体系作为主体间非正式规范的行动指南。治理评估体系不仅是对结果的评价,也是对治理绩效产生过程的评价,具有鲜明的动态性评价的特征。因此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评估应由来自政府、社会、市场、社区内不同民族成员以及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所构成的多元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其中第三方评估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能掌握民族互嵌型社区发展规律的专家学者,主要来自智库、高校及其他研究机构;二是有民族、宗教等相关事务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并且与被考核社区无利益关系的民族实务工作者。第三方独立评估主体拓宽了社区治理评估主体的来源及评估视角,使社区治理目标不再遵循一味追求上级满意的原则,消除了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践和社区治理实践中绩效目标相互矛盾、无法整合的现实困境。
因此,在现有社区治理评估的基础上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治理评估做科学、系统的设计,有助于明确治理评估价值和行为导向,引导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鼓励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社区治理绩效,实现民族互嵌型社区善治理念和实践的有机统一。
我国目前没有出台由民政部颁布的有关社区治理评估的文件或标准,各地对社区的评估都是由县(区)级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计并实施。民族互嵌型社区作为一种新型社区,相对独立的社区治理评估体系还没有形成。通过对M社区治理评估的调查可以发现,治理评估需要通过明确的价值导向引导社区内各民族成员个体间的社会互动有效转变为族际间的良性互动,而这种价值导向的客观结果是实现以空间居住关系为载体的民族间精神和文化的包容与交流。如果治理评估中不能突出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结构特征和政策意图,不符合民族互嵌型社区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那么则无法对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实践形成明确的结果导向规范,从而无法完成政策目标。由此,需要在现有社区治理评估的基础上对民族互嵌型社区的治理评估做科学、系统的设计,使其体现民族政策的导向、特定功能的要求及多元主体的利益,通过治理评估的导向作用发挥民族互嵌型社区治理在基层社会治理和民族团结中的功能。